民主是现代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一切现代政治制度都必须以其为根据建构自己的合法性基础。然而在历史上,关于民主制度的实践却差异甚大,关于民主理念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这意味着,如果一般地说“民主是个好东西”,就绝不会有任何人反对这种抽象性断言,而问题的关键却在于:第一,究竟应当怎样理解民主的理念和制度?第二,对于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文化和特定政治结构的社会来说,怎样的民主才是适宜它的民主形式?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使我们相信,不是一般的民主,而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是适合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理念
发端于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的民主理念为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提供了合法性根据,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自由主义的民主理念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出现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它关于自由、权利、法制的基本观念和依此而建立的政治制度奠定了现代文明的理念和制度基础。19世纪,马克思主义出现之后,自由主义的民主理念和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受到挑战,包括民主制度在内的资本主义文明的缺陷被揭示出来。马克思高度赞扬民主制度的成就,他说:“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不过,与自由主义将民主制度理解为一种永恒的、最终的政治制度不同,马克思将民主制度理解为一种历史性的制度,即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具有不同形态并将最终被超越的政治制度。
基于这种理解,马克思认为,自由主义的民主理念所追求的仅仅是一种“政治民主”,而民主的更高形式则是“社会民主”。与此相一致,资产阶级革命所带来的“政治解放”只是整个“人类解放”的一个必要阶段,它虽然在政治领域中实现了人们之间的平等,使人们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却没有实现人的社会解放,特别是没有在经济上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实质平等,因此,“政治民主”只是形式上的民主而非实质上的民主。马克思曾设想,与社会主义时期相适应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民主形式。社会主义民主的最终目标是超越政治解放而实现人的解放,超越政治民主而实现社会民主。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最终目标看,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来说,还必须首先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形式,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存在形态,需要一种全新的民主形式与其相适应。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经济形式,社会主义则是一种以平等为目标的社会制度,这两者的有机结合必然要求一种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支持。既要在充分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以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要坚持社会主义实质平等的价值取向,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基本理念的实现,这便是当今中国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根本性问题,即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对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创新性理解,创造性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理念和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观念的演变
民主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普遍实行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当商品经济发展到由市场调配商品之间的交换时,便形成了市场经济,而这一过程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完成的,因此,现代民主制度首先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得到普遍实行。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资产阶级主张国家不干预经济生活,实行完全的自由竞争政策。与此相应,在政治生活上,竞争式民主也就成为民主的基本形式。竞争式民主旨在以政党竞争、普选制和权力制约的制度设计保障民主的实现。在历史上,这种民主形式与市场制度相配合,有力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未能像自由主义思想家所设想的那样有效地实现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公平,也未能有效地平衡和协调不同利益诉求,实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理性合作。随着社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到了19世纪六七十年代,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走到顶峰,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进入“后自由竞争时代”。
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后自由竞争时代的整个社会生活发生了许多重大改变。在政治生活中,这种改变使竞争式民主日益显示出其弊端。哈贝马斯等人的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之间将会逐渐形成一个文化公共领域。这种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导致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使竞争式民主面临无法在其原有框架内解决的新型政治问题,新型的社会矛盾和政治冲突将会层出不穷。于是,上世纪80年代之后,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成为一个热门的学术话题,它所针对的正是当前西方社会中存在的竞争式民主理论无法有效回应的诸多问题。人们试图以新的协商民主理念对竞争式民主中过度张扬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进行限制和修正,以增进社会团结,促进社会平等。这种理论强调通过社会协商机制的建构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通过不同社会群体之间耐心而又理性的公共协商使人们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协调彼此的利益和诉求,加强公民对公共利益的责任感,培育践行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
当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无疑应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多元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分化需要通过政治整合加以解决,而在现代社会中,民主制度则是我们借以整合的可用的政治资源。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将已经被西方社会超越了的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理想的经济体制范型,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更不可能将已经充分显露其弊端的竞争式民主作为理想的政治制度范型。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只有适合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民主才是好东西。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的框架内进行。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规定、中国政治文化的历史资源和当今中国现实的社会政治关系,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路径。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所提供的是一元领导和多元参与有机统一的民主形式。它主张通过不同民族、党派、界别、群体之间的平等协商达成政治共识,既强调协商过程中意见的充分表达和权利的充分尊重,又强调意见的合理集中和利益的适当让步。因此,这种政治共识应在充分反映全体公民最普遍愿望的同时又吸纳少数人群体的合理主张,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所追求的最普遍的民主权利。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并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里所说的“协商民主”不同于西方政治学中作为竞争式民主补充的协商民主,而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相适应的新的民主形态。报告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
中国的政治文化具有深厚的协商传统,这将为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提供历史文化资源方面的有力支持。与西方政治文化重个体、重权利、重竞争的特点不同,中国政治文化的特点是重群体、重秩序、重和谐。中国传统的“和”“合”思想就是这种政治文化的典型体现。这种思想强调“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取向于共存而非凸显竞争。对于当今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来说,这种传统文化资源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从本质上讲,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基础上的“和”“合”文化并非当今民主政治建设直接可用的文化资源。另一方面,西方文化对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的过度张扬,削弱了民主制度的社会整合能力,加剧了法制的底线伦理和道德的超越性追求之间的紧张关系,而经过合理的现代转化的“和”“合”文化却可以对其起到矫正和抵制作用。在多元分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将中国传统的和谐文化和协商精神从其旧制度的基础上剥离出来,在现代法治理念框架内加以运用,必将非常有利于建构协商民主所需要的公共精神和公民美德。
民主不应停留于理念,而应当落实于发展道路。中国民主政治的道路依赖于既有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形态所提供的现实条件,它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定了可能的路径。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从先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多元分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之中,民主政治建设正是这个体制转型的一项内容。与西方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历史不同,这个体制转型始终是在具有高度权威的党和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进行的。在西方,协商民主基本上还只是一种学术观念,而在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被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肯定为与政治制度相关的民主形态。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从革命时期红色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建立到协商建立全国政权,从长期的政治协商实践到最终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从中央层面的党际、界别的政治协商到基层各种类型的社会协商,协商民主的实践在中国已经具有深厚的基础。从这一基础出发,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走出一条超越西方代议制民主的民主道路,无疑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性之路、可行之路、现实之路。
走出一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路,就要从我国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出发,创造性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内容。这就需要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与人民民主这一基本制度、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之间的本质一致性和内在关联性,揭示和阐释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规定,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确立理论依据和思想基础。
走出一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路,就要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中国既有的现实出发进行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有利于协商民主发展的政治机制。这既包括加强和完善我国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也包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制度设计,建立起能够将选举与协商有机结合起来并有效运转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
走出一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路,就要充分总结以往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各层面经验,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协商的多重渠道,从而实现最广泛参与的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政治建设不仅是党和政府的责任,更是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政府创造了多种类型的社会协商方式,建立了多种多样的社会协商渠道,例如,人大立法过程中的意见咨询,“让人民走进政协”的开放性协商,“民主恳谈会”的基层沟通,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网络对话平台”等等。在促进社会事业深入发展的基础上总结以往的经验,引导和规范自发与偶发的社会协商,建立稳定的微观协商机制和协商渠道,必将有力促进广泛的民主参与,深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