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对科斯命题的各种版本进行了梳理,得出科斯表达的命题是一个经验命题;澄清了两个实证的科斯命题之间没有推出关系、实证的科斯命题与规范的科斯命题之间没有推出关系;论证了张五常所提出的产权版科斯命题没有实证基础,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论证了自由交换版科斯命题、交易成本版科斯命题和完全竞争版科斯命题是否是同义反复或者逻辑谬误在于“交易成本”、“自由交换”和“效率”的定义。
关键词:科斯命题 交易成本 定理 同义反复 谬误
一、问题
科斯命题就是常常说的科斯定理,它是法律经济学的基石。因为承认了“科斯定理”是“定理”就意味着其正确性,为了避免先入之见,我们不妨先一般性称之为科斯命题。令人吃惊的是两本最重要的辞典对该命题的介绍。Cooter认为三种版本的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① David De Meza也提到“(科斯定理)是深刻的,太过于平凡琐碎、无味的同义反复,革命性的或者错误的,或者是一种别有用心的表述吗?上面每一种说法都有人主张过。”② 更奇怪的是,张五常竟然对三种观点都有过主张。张五常说:“许许多多重大的科学发现都是从某种同义反复开始的。同义反复可能仅仅是定义,但也可能是一种视角。”“科斯的贡献不在于提出了任何定理上,而在于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一种新视角。”③ 张五常为错误的科斯理论进行辩护:“科斯定理的1960年版本从根本上是错误的。但我们并不否认科斯的论文是十分出色的,因为我们的理论永远不可能在任何方面均是正确的,完美的理论是没有的,也就是说任何正确的理论均是能够被证伪的理论。”④ 张五常还说“科斯是正确的,因为他所做的只是明确说明了传统交换定理起作用的条件。在‘联邦通信委员会’一文中,他直截了当地指出,‘划定产权是市场交易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而在‘社会成本问题’ 一文中,他只是进一步阐明交易成本的作用。”⑤ 理解科斯定理为什么是正确、错误还是同义反复都是困难的,这已成了近年来一个时髦的问题。⑥
作为该定理的始作俑者,科斯的看法又是如何?科斯认为“这些批评意见多半是不正确的、不得要领的或离题的。甚至那些同情我观点的人也常常误解了我的观点,其原因如我所说的那样,庇古的研究方法在现代经济学家头脑中根深蒂固。”⑦ “该定理所蕴涵的命题是显而易见的,它会遇到的反驳令人吃惊。”⑧
本来对于一个重大的、革命性的成果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当你采用一套新的经济原理时,你就以新的和不同的方式去理解现实。这一重要的见识将使我们理解,为什么居住在同一个星球上的人们会产生基本观点的分歧,例如凯恩斯主义和古典宏观经济学之间的分歧,西方经济学和共产主义经济学之间的分歧。因此,让我们对自己的主观性和没有明确表达出来的假设条件事先有所警惕。对于戴上不同理论眼镜的科学观察者,同样的事实可以具有不同的意义。”①“价值判断会受到心理暗示的影响,这种影响远远大于逻辑推论的影响。”②
我们发现在科斯命题的争论中,意识形态确实在分析问题时有所表现。但更多的错误在于逻辑方面:命题、理论与定理的混淆,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没有搞清楚,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混淆,形式系统内的问题和形式系统与经验的关系之间的混淆,约束条件的遗忘,语词表达概念不同造成的争执,等等。
本文遵循逻辑实证主义传统,主要的工作是澄清科斯命题。维特根斯坦主张:哲学并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哲学的目的是从逻辑上澄清思想。哲学的成果不是一些哲学命题,而是命题的澄清。哲学应该使思想清晰,并且为思想划定明确的界限。③ 我们不免要问:定理为什么是错误的?不同人所指的科斯定理是不是同一个命题?如果是同一个命题又为什么有不同的评价?各种误解又是怎样产生的?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命题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完全的分析。④ 那么,哪一种理解才是正确的?
二、科斯命题的版本
1,科斯表述的科斯命题
最初提出所谓科斯命题的论文是科斯在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信委员会》和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但是这两篇文章对科斯命题的表述是不同的。198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再次对此进行重述。1959年的版本是:“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想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必须与之签约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贮藏银行账簿,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养殖蘑菇与财产法没有关系,而与银行、天然气公司、蘑菇企业为使用山洞而付费多寡有关。”⑤ 这里仅仅是对于一个事例进行判断,可以说这一判断是在一个自由交换社会中有生活经验的人都懂得的道理。接着,科斯指出这一观点适用于发射无线天波、排放烟雾、土地的使用等领域。后来科斯又通过“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表明了:一旦建立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谈判就能够改变法律规则程序,只要有迹象表明在谈判中所花费的费用有益于问题的解决。从这一假设例子可以看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⑥ 我们将此命题称为产权版科斯命题。
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再次通过“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和牛损害谷物的实例表明: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① 接着科斯又通过“库克诉福布斯案”、“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等说明: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这种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的增加的话。② 我们将此命题称为无交易成本版科斯命题。
我们注意到这里科斯已经通过几个案例的考察通过归纳法作出了一个全称判断,但他作出的不是确定的判断,而是说“通常是有可能的”。这一特点在科斯后来的说法中也多次提到。198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科斯在回应萨缪尔森的批评时说:“无疑,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交换条款达成协议,那么我们就不能排除这种结果,因而也不能论证两个在谈判交换的人必须根据契约曲线成交,即便在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讨价还价的零交易费用世界里。然而,有充分理由假定,这种不能达成协议的比例是很小的。……人们通常没有这种性格,而愿意‘妥协’。萨缪尔森认为,在埃奇沃思所分析的情形中,人们不一定根据契约曲线成交,是‘一个对事实的经验表述。’这无疑是对的,但更有意义的事实是,通常我们可以期望他们根据契约曲线成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在零交易费用的条件下,这种结果(不按照契约曲线成交)几乎不可能发生。” ③ 在评价张五常的“论新制度经济学”时说:“斯蒂格勒表述的‘科斯定理’同经济学中通常使用的命题一样真实。这没有什么令人奇怪的,因为它只不过是经济学中最著名的命题之一的应用,即在私人企业经济中,资源往往被用于能生产出最高价值产品的地方。当然,这一结果(几乎总)是与资源的所有权无关的。”④
从科斯的论文来看,科斯研究的是经验世界的事情。他“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Cooter语)更准确说,他没有把从一个或者多个案例得出的结论绝对一般化。他的例子足以否定庇古的理论,但是不足以得到一般理论,因为不管举出多少个案都推不出一般理论,举例是有限的,而一般理论陈述的是无穷的个案。他用的词总是有“几乎”,“往往”,“通常”。他表述的不是精确的、绝对的一般命题。这正象当我们从见到非常多的天鹅是白色的,得出天鹅通常是白色的。科斯具有英国人的气质,象其先祖培根一样,既避免对一切事物都擅敢论断,又避免对一切事物都不敢希望了解。⑤
2,科斯命题与科斯定理的区别
按照一般的定义,定理(theorem)是基于公理或者明晰的假设基础上已被证明或将被证明的命题。Aristotle把公理与公设加以区别,认为公理是一切科学所共有的真理,而公设则只是为某一门科学所接受的第一性原理。公设无需是不言自明的,但其是否属真应受所推出结果的检验。后来,欧几里得就采纳了Aristotle关于公理与公设的区别,给出了定义和5个公理和5个公设,例如著名的平行线公设,这样形成的几何是欧氏几何,后来罗巴切夫斯基几何、黎曼几何就打破了这一公设。① 科斯并没有陈述公理也没有陈述公设,更没有通过公理或者公设证明科斯命题。科斯本人没有用“科斯定理”指称他所发现的命题。“‘定理’一词产生出一种异于科斯风格的数学风格,并可能在转移其广泛信息的注意力方面造成损害。”②
但是科斯后来还是忸怩接受了这一定理。“‘科斯定理’这一术语并非我的首创,我亦未曾对这一定理作过精确表述。该术语的提出及其表述应归功于斯蒂格勒。”这里,科斯表明,“科斯定理”的术语和精确表述不是他的,“然而,他对该定理的阐述确实是建立在我的研究工作基础上的。人们可以在我的论文中发现同样的思想,尽管表述不同。”
科斯命题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因为不管你举出多少实例也不能严格得出“通常”或者“往往”的结论。你不管举出多少实例也不能否定科斯命题,因为相对于无穷来讲,你举出的太少了。所以我们认为当斯蒂格勒表述的“科斯定理”应该与科斯命题应该有着本质区别,而不仅仅是表述上不同。斯蒂格勒表述的“科斯定理”应该是一个能够证明或者证伪的命题。事实上,斯蒂格勒1966年表述的“科斯定理”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将相等”,这是一个明确的命题,没有“通常”、“往往”和“几乎”这样的词汇。当然我们也不必过于较真,如果科斯在先前可能对把他的思想表述为确定的命题不太有把握的话,那么后来通过经济学权威斯蒂格勒表述后他应该有这样的信心,此时我们可以把科斯命题表述为确定的命题: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法律对权利的配置与效率无关。但是科斯最多只不过是总结出了“科斯理论”(Coase Theory)或者“科斯定律”(Coase Law)③
3,两个实证的科斯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独立的两个命题
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成本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在有交易成本时,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④ 该命题称为有交易成本版科斯命题。
所以我们通常表述科斯命题时是两个命题,也就是一般文献中所说的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在科斯看来,后一个定理好象是前一个定理的推论。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说:在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资源配置不受法律规定影响的观点也表明: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⑤ Cooter和Ulen同样指出,通过详细说明产权法在什么条件下对于有效率的资源利用是不重要的,科斯定理暗含了展示了产权法在什么时候是重要的。为了使得这一点更为清楚,我们假定(posit)科斯定理的这个必然的结果 (corollary):当交易成本足够高以至于阻碍了交易,资源的有效率利用取决于产权的配置。⑥我们到底能否从第一定理推出第二定理呢?
我们不妨把“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不管法律怎么配置产权,私人的交易将导致一个有效率的资源利用”简化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法律对效率无用(或者说法律与效率无关)”
这里“交易成本为零”是“法律对效率无用”的充分条件。从“交易成本不为零”能否得出“法律对效率有用”呢?我们不能得出,只有在“交易成本为零”是“法律对效率无用”的必要条件时才可以得出。但是我们不能从“交易成本为零”是“法律对效率无用”的充分条件来证明“交易成本为零”是“法律对效率无用”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不能说第二定理是第一个定理的必然结果或者推论,第一个定理并没有暗含或者表明第二个命题的正确性。
4,实证的科斯命题与规范的科斯命题:没有推出关系
波斯纳是这样陈述科斯定理的:科斯定理认为,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场合,法律对于权利的最初配置与效率无关,因为如果权利配置没有效率,那么当事人将通过一个矫正性的交易来调整它。由此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推论。第一个推论是,法律在注重提高经济效率的意义上应当尽可能地减少交易成本,比如通过清晰地界定产权,通过使产权随时可以交易,以及通过为违约创设方便和有效的救济来减少交易成本。科斯定理的第二个推论是,在法律即使尽了最大努力而市场交易成本仍旧很高的领域,法律应当将产权配置给对他来说价值最大的使用者,来模拟市场对于资源的支配。① 费尔德同样犯了波斯纳的错误:在证明了科斯第二定理后也推出了一个规范的科斯定理(即波斯纳的第二个推论)。②
从逻辑上看,在这里明显有一个错误,因为波斯纳说的科斯定理是实证性质的,而它的两个推论是规范性质的。我们认为从实证的科斯定理是推不出规范的科斯定理的。休谟指出,在道德学体系中,每一个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们发现,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③ 在对待科斯命题时很多人显然犯了休谟所说的习惯或者人性的弱点。事实上,用“是”或“不是”联系的命题是事实命题,是一种事实判断,而用“应该”或“不应该”联系的命题是规范命题,是一种价值判断。从事实命题推不出规范命题命题,从规范命题也不能推出事实命题。波斯纳竟然将规范的科斯定理作为实证的科斯定理的推论。Cooter和Ulen对于实证的科斯定理和规范的科斯定理有清晰的划分。Cooter和Ulen仅仅将波斯纳的第一个推论叫做规范的科斯定理:建构法律以消除私人协商的障碍,即润滑交易。而把波斯纳的第二个推论叫做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建构法律以最小化私人协商失败导致的损害,即纠正错误配置。④
三、意识形态问题
产权版科斯命题是“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它是科斯在1959年《联邦通信委员会》提出的。但是张五常对此的表述是不同的: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必不可少的前提。张五常多次强调这是产权版科斯命题的核心,是一个标准意义上的定理。① 事实上这两个命题不同,在我们看来,产权版科斯命题是一个实证命题,而张五常想提出的实际上是一个规范命题。产权版科斯命题的核心命题是后一部分: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而不是张五常说的前一部分。如果把张五常的命题作为实证命题看待就是一个假命题。因为权利的界定既不是市场交易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权利界定后,如果缺乏对交易的保护,市场交易不会存在或者很少存在。按照巴泽尔的理论,权利的界定的是一个演进过程,从不界定到清晰界定都是合理的,而且由于信息成本,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的。② 但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进行市场交易。当然我们这里并不是说权利界定没有好处,产权界定确实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不会出现扯皮现象。而是说,界定权利本身也需要成本,在界定权利的边际成本比没有界定或者界定不清晰时的扯皮等边际成本小时应该进行界定。科斯所说的权利的配置无关紧要是指究竟配置给哪一个是不重要的,但是权利的初始配置行为本身是重要的。科斯明确地指出:“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清晰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③ 当然这并不证伪张五常的主张:权利的界定应该是市场交易必不可少的前提。实际上这是古典经济学的法律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休谟、斯密就曾经详细论述了这个问题。休谟确立了人类社会的三条基本自然法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指出“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完全依靠于那三条法则的严格遵守,而且在这些法则遭到忽视的地方,人们也不可能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社会是人类的幸福所绝对必需的;而这些法则对于维持社会也是同样必需的。”④ 斯密接受了休谟的基本观念,将国家确立个人财产权作为考察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出发点。⑤ 但是不管休谟和斯密怎么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他们知道这是一个价值判断。斯密承认,财产权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财产权的保护和财产的不平均是最初建立政府的原因,而财产权的状态总是随着政权的形式而有所不同。⑥ 事实上,从后人对科斯该命题的陈述的仔细分析看,该命题应该是:不管法律把权利界定给哪一方(但要清晰界定),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也就是说,最终结果依赖于市场的交易。为什么张五常把科斯原初的实证命题变成了规范命题,而且认为是一个标准意义上的定理?这是因为产权明晰的潜台词是古典经济学主张的财产私有化,张五常就是其坚定的支持者。⑦ 这种借“定理”、“科学”和“逻辑”来获得其权威性的事情司空见惯,此时我们必须问的是哪种逻辑?哪门科学?从哪个公理和推理规则推出的定理?新古典模式经常被宣称为是客观的、中立的和科学的,是自发秩序。利维甚至借“逻辑”和“生物学”的隐喻来宣扬这一观念。他指出,经济学家信奉自然法则,具有生物学根据。生物学一词的英文是biological science,其中包含“逻辑”(logic)一词,而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正是逻辑推理。⑧ 张五常这种把他主张的意识形态不加证明地借“定理”吓唬外行的做法表明新古典经济学并非他们所标榜的那么科学、客观,而是底气不足。因此,我们认为,张五常版本的科斯定理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或者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公理”。
四、同义反复与逻辑谬误在于定义
1,Cooter版科斯定理
Cooter给出了三个由强到弱的科斯定理。自由交换版: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交易成本版: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完全竞争版: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然后,Cooter认为自由交换版是错误的,因为有交易成本时,自由交换并不能达到效率。交易成本版也是错误的,因为在垄断条件下没有交易成本,但不是有效率的。①
我们认为,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自由和交易成本的概念都是自然语言表达的,人们对自然语言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自由概念在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上的争论文献可谓是汗牛充栋,各种观点都有。例如在有合作剩余时,对合作剩余的任何分配既可以说是自由交易也可以说是非自由交易。在垄断情况下或者在格式合同下的交易我们可以说是自由的也可以说是不自由的,关键在于你对自由的理解。合同自由的思想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强调合同基于双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第二,强调合同的产生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没有外部妨碍,如政府或立法的干预、交易成本等等。前者可以说是实质自由,后者是形式自由。当交易成本阻碍了交易时,我们能否说满足自由交换的条件实际上依赖于你对“自由”的定义。如果是实质自由,那么我们认为不满足,此时自由交换版没有错,因为按照形式逻辑,当前提假时,蕴涵式总是真的。如果是形式自由,那么可以说有交易成本满足自由交换的条件,此时前提真,但结论假,蕴涵式是假的。在垄断条件下的分析完全相同。
对交易成本概念的争论自科斯命题提出以来就没有间断过,从张五常的“鲁滨逊经济以外的任何成本”到仅仅是讨价还价的成本都有。Cooter和Ulen的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广义上看,交易成本就是交易的成本。交易有三个步骤。首先,需要寻找交易对手。其次,交易必须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的。第三,交易完成后它还必须执行。所以交易成本包括:(1)搜寻成本;(2)讨价还价成本;(3)执行成本。而在法律博弈论框架下的交易成本表现为信息成本和策略成本。如果我们考虑到策略成本,那么垄断就不是交易成本为零。② “即使不存在交易成本,仅仅是耍手腕(即博弈策略行为)也可能阻止最优结果的诞生。……我们有可能扩大交易成本的内涵,把耍手腕所造成的损失以及那些会阻止产生帕雷托最优状况的要素所引起的损失都归于交易成本之内。这样,科斯定理在形式上还是成立的,但却成为一个没有实际内容的东西”。① 如果我们把交易成本定义为阻碍了交易的就是交易成本,那么科斯定理此时就是同义反复了。从交易成本的含义包括所有约束条件看,科斯命题是同义反复。所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三个由强到弱的科斯定理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完全竞争版的科斯定理,只需要把自由和交易成本概念的外延扩大就是。
另一方面,我们怎么理解效率概念也是一个大问题。如果效率不是确定的值,那么在不同的人说的效率值不同时,我们怎么评判谁对谁错呢?我们可以说完全竞争的市场是无效率的,如果我们从完全竞争的弊端看,例如产品的无差别,生产者的规模都很小,没有能力去实现重大的科学技术突破等等。我们可以把效率理解为均衡状态,我们从本身的约束条件看是有效率的、好的。“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作为经济学的假设是不可能被反驳的,因为约束条件可以是潜无穷的。人们说囚徒困境是无效率,是因为博弈论的约束条件与传统经济学的“约束条件”不同,我们站在传统经济学说它是无效率的,考虑到博弈论约束条件,囚徒困境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当我们说某一个情况是无效率的,一定是因为站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说的。但如果我们从系统外看,可以有不同的评价,当从规范角度评价就可能是无效率的。
正是基于这一点,张五常对于科斯命题不变版与效率版的区分的就是有价值的。不变性版: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而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不管谁拥有产权,资源的运用都将相同。效率版:如果产权被清晰地界定而且交易成本为零,就会满足帕累托条件(或经济效率)。张五常指出效率版没有经验内容,是同义反复。“如果所有相关的约束条件被充分地说明,那就总是满足帕累托条件。就是说,只有省略了某些约束条件的时候,才会存在经济无效率。如果断定社会中的个人在约束条件下实现了最大化,那么逻辑上就不可能证明没有满足帕累托条件,除非也承认省略了一些约束条件。经济学试图解释行为:任何长度有限的分析都不可能详尽地囊括所有的约束条件。能够解释行为的假说,不必把约束条件说明得如此详尽,以便得到一个有效率的结果。”为此,张五常举了一个吃自助餐的浪费的例子,说明如果考虑到监督成本和度量成本,“浪费”就消失了,也就有效率了。② 这有点象“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们可以说“存在的就是有效率的,如果你考虑到所有的约束条件。”
2,“产权版”与“无交易成本版”的关系
我们把1959年的版本称为“产权版”,1960年的版本称为“无交易成本版”。但是在后来的很多文献中出现了把这两个版本结合起来的版本。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中科斯说:“我最初是在《联邦通信委员会》一文中提出了业已被归纳为科斯定理的观点。”(即“一个新发现的山洞……”)“我总结道:‘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最终结果(促进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这是科斯定理的实质。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以较大的篇幅重述了这一观点,阐明这一结果取决于零交易费用的假设。”③ 可能正是因为科斯的这种表述,张五常给出的两个版本(不变版与效率版)的科斯定理都是包含两个前提条件。张五常说1982年已经证明产权明晰和交易成本为零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真的为零,就可以忽略产权的界定。并且科斯同意其“多余”的论点。在张五常看来,因为“权利”要比成本更为抽象,所以,如果我们可以对这两者作出选择的话,我们选择的肯定是“成本”。由此看来,张五常在这里认为两个版本的科斯命题是一样的。①
我们认为,前提条件“产权被清晰地界定”这一前提是否必要依赖于交易成本的定义。在科斯的文章中一直有三类主体:原告、被告和法院。他所指的交易成本显然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成本。“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② 至少是不包括界定产权的成本。而在张五常的交易成本概念中包括了法院界定权利的成本,因为他的交易成本是鲁滨逊经济以外的任何成本,交易成本是制度成本。由此定义,“产权被清晰地界定”是多余的。在巴泽尔看来,权利的清晰界定与交易成本为零是等价的,此时,我们只需要取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了。
注释:
①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词条“科斯定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②皮特·纽曼主编:《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词条“科斯定理”,法律出版社,2003,第303页。
③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张卫东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441-444页。
④张五常:《科斯定理的谬误》,1999年10月12日,张五常教授应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邀请在北京大学电教报告厅作的演讲。
⑤⑥张五常:《经济解释》,第424页、第441页。
⑦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第305页。
⑧张五常:《经济解释》,第468页。
①萨缪尔森:《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第15-16页。
②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第28页。
③④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4.112、3.25。
⑤⑥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第71页、第72-73页。
①②③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第151页、第157页、第307页。
④张五常:《经济解释》,第468-469页。
⑤尽管培根说这是较古的希腊人的观点,但他引用主要是支持自己的观点。培根:《新工具》,许宝揆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页。
①克莱因:《古今数学思想》,第一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79,第60页,第68-70页。
②皮特·纽曼主编:《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303页。
③理论(theory)是可用于相对广泛的情况下的系统组织的知识,尤其指一系列假设,已被接受的定理以及用于分析、预测或解释自然或专门现象行为的程序规则。定律(law)是各种现象之间恒定关系的简洁陈述,在所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例子中都能适用。
④⑤ 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第157-158页、第322页。
⑥ Cooter, Ulen,Law and Economics,fourth edition,Addison-Wesley,2003,p.89。
①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6页。
②约瑟夫·费尔德:《科斯定理1-2-3》,李政军译,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第5期。
③休谟:《人性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第509-510页。
④Cooter, Ulen. Law and Economics, fourth edition, Addison-Wesley, 2003.p.97。
①张五常:《科斯定理的谬误》。
②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7,第159-163页。
③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第71页。
④休谟:《人性论》,第566页。
⑤斯密在写《国富论》前写过一本《法理学讲义》,后来由坎南编辑以《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发表。科斯也把这一思想归于斯密。参见张五常:《经济解释》,第441页。
⑥坎南编:《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商务印书馆,1962,第35页。
⑦卢周来:《“科斯定理”与“产权明确”》,载于《穷人与富人的经济学》,海南出版社,2002,99-106页。
⑧利维:《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学》,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第201-205页。事实上,该书直译为《经济学地思考—经济学原理怎么能有助于清晰的思考》似乎更好。
①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词条“科斯定理”。
②事实上,Cooter在不同的地方对垄断是否为交易成本的观念是不同的。有时,他把垄断放在交易成本下(law and Economics,fourth edition,p.220-223),但在《科斯定理》一文中垄断不属于交易成本问题。
①转引自丁利:《博弈结构、“无交易”命题与科斯定理——关于交易成本的一个笔记》,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6期。
②张五常:《经济解释》,第443页。
③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第304页。
①张五常:《经济解释》,第442页。必须指出的是,张五常后来的表述与此是矛盾的。因为他认为产权版是对的,而交易成本版是错误的。他认为,在他的交易成本概念下,假设交易成本为零从逻辑上是矛盾的。张五常:《科斯定理的谬误》。
②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第157页。
该文发表在《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