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雷:最坏的政体——古德诺的隐匿命题以及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62 次 更新时间:2013-10-2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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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雷  

 

中国的问题是一种中国问题。

——弗兰克·古德诺

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

——海涅

 

一、认真对待古德诺

一个多世纪前,面对着所谓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从老大帝国变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旧邦新造”,从一开始就围绕着“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诉求,要学习西方宪政经验来推动本国的宪政建设。就此而言,20世纪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宪政建设实乃一体两面的变革过程。[1]而在中国走向共和的历史开端,弗兰克·古德诺教授以民国政府聘请的总统宪法顾问的身份来华,从1913年至1915年参与中华民国初期的宪政建设。古德诺在华前后近两年时间,最后在1915年暑期访华期间应袁世凯总统的要求写下了一篇比较共和制和君主制的“备忘录”,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知的《共和与君主论》,[2]“一不小心”成为洪宪帝制运动所借重的外国先进理论。

也是因此,在主流的历史叙述中,古德诺来华构成了民初宪政失败总记录的一个片段。而古德诺也通常被认为是袁世凯复辟运动的“吹鼓手”,他在民国初建的关键时刻来华,非但未能进入中华民族的宪政名人堂,反而因其开历史倒车之举而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即便偶尔出现同情式的理解,也忘不了去揶揄古德诺那“老学究的政治天真”。[3]时下的史学流行翻案风的潮流,要去重新讲述失败者的历史,杂多而复调的多元叙事因此成为历史讲述中的“政治正确”。而翻案风通常是以“拨乱反正”自居的,换言之,我们当下所接受的历史叙述原本就是被颠倒的,因此所谓的翻案实际上就是要把颠倒的历史再重新颠倒回来。但这种翻案风或许很难惠及到古德诺,因为根据一套政治正确的讲法,古德诺的失败之处就是开历史倒车,甘做帝王将相的吹鼓手,是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的铁案。

学术研究经常免除不了因人废言的流俗,古德诺与中国宪政的题目迄今并未出现兼具理论深度、历史视野和政治关怀的研究。本文提出要认真对待古德诺,其意不在为古德诺翻案。这里的认真对待,首先是要承认古德诺及其备忘录对中国宪政史的“介入”,作为宪法学研究的课题,所具有的意义远远超出当下占据学者研究日程的许多题目。正如唐德刚先生所言,“这一年半,却是中国试行共和政体的关键时刻。以古氏在学术界的权威地位,他的片言只字,对中国政治所发生的影响,都是无法估计的”。[4]但在宪法学的意义上,古德诺对民初宪政的介入并不是因为唐先生所说的学界权威地位,而在于古德诺的总统宪法顾问的政治身份。说得简单些,不是每一个外来的和尚都会念经:古德诺的角色远非后世来华的改革顾问所可比拟(比如法学界关注更多在国共内战期间作为司法行政部顾问来华的罗斯科·庞德或者在五四期间访问中国的哲学家杜威),而那些近年访华仅在学术市场上兜售理论的西方大师,回国后发表一些如“在北京认真对待权利”之类的高端洋气但却浮在表层的意见,与古德诺更是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在古德诺来华一百周年之际,法学界有必要去重新讲述古德诺的故事。

重新讲述古德诺与民初宪政,作为一篇法学论文,势必要从他的《共和与君主论》入手,重返历史的现场,对这篇让古德诺“百口莫辩”[5]的文献做语境化的解读。重返现场从逻辑上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横看”,古德诺来华担任总统宪法顾问,此事件本身已经构成了中国宪政史的一部分,“横看”就是考察古德诺作为一种外来变量,是如何“介入”民国宪政斗争的,是如何镶嵌在民初宪政的运转系统之内的。法学界近期对清帝《逊位诏书》的深度研究就属于此类“横看”,讲述的是历史在某个横断面上的群像。[6]第二种方法就是本文所要采取的“纵观”。唐德刚曾用“满腹诗书,胸无城府”[7]来评点古德诺,古氏是否真是“胸无城府”暂且不论,而他的“满腹诗书”却是盖棺论定的,古德诺被公认为美国政治学、行政学和行政法学三个学科的奠基人,因此“纵观”就是要将古德诺在《共和与君主论》的论断放回到古德诺学术思想的来龙去脉内,用古德诺自己去比对、解析和批判古德诺。众所周知,古德诺在美国是一位进步主义的改革者,而他在中国却首先是一位极尽保守之能的“复辟”分子,本文的“纵观”是希望能找到一种新的叙述,将两种形象的古德诺综合为一个完整的古德诺。

为此,本文将重读古德诺以下三种论述:(1)古德诺关于中国宪政改革的学术论著,主要是1914年、1915年发表于《美国政治学评论》上的《中华民国的议会》和《中国的改革》以及1914年末在政治学联合会的演讲《宪法调适与民族需求》,也包括古德诺在1926年出版的专著《解析中国》,其中有大量讨论中国政治和政局的章节。(2)古德诺在华期间,曾于1913年秋季学期为北大学生开设比较宪法的系列讲座,1916年在美国基于北大讲稿出版了《立宪政府原则》,出版后的成书虽然是面向美国学生的教材,但不少地方还是保留了对中国宪政问题的评点。(3)古德诺发表的一般学术作品,例如公共行政学的开山之作《政治与行政》以及《比较行政法》等经典作品。而本文所要进行的纵观,就是根据古德诺在以上三个层面上的论述去对勘《共和与君主论》中的古德诺。[8]

君主制比共和制更适合中国,这是古德诺在《共和与君主论》中的结论,我将之称为古德诺的“显白命题”。正是因为有了这个白纸黑字的论断,古德诺好像在作案现场被当场抓获的罪犯,他在共和制与君主制之间站错了队的事实可以说是铁证如山。但问题在于《共和与君主论》本身是袁世凯为古德诺所出的“命题作文”,其行文要求如美国学生所写的“response paper”,而古氏的显白命题实际上只是对袁世凯所出题目的一个“回应”而已,就此即对古德诺下最终的结论,我们对古德诺的理解就只能是零散的、无法拼贴起来的碎片。在不同的场合或语境内,古德诺还指出过总统制比议会制更适合中国,咨询性的议会要比决策性的议会更适合中国,但这与其说是古德诺本人的自相矛盾,不如说是我们缺乏一个理解古德诺思想的“纲领”。

本文的任务,正如文章标题所示,就是要发掘出在古德诺显白命题下的“隐匿命题”。有了这个隐匿命题,古德诺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听众或读者的论述不再是无法拼贴的碎片,而成为一个融贯的整体。严格说来,古德诺并未将这个隐匿命题完全隐藏起来,只是由于在共和与君主制之间的比较成为了我们思考古德诺的参照系,因此就遮蔽了隐匿命题的线索。本文认为,古德诺关于中国宪法改革的全部论述,思考的出发点都是中国的宪法改革如何避免会改成衰朽的最坏政体。这一隐匿命题可以从两个层面上理解。首先,如果只是在古德诺论述解读何种政体更适合中国,那么答案总是由语境而定的,但古德诺的宪法思想有一个从未变过的公理,这就是对最坏政体的回答,在古氏看来,最坏政体就是一国境内“小专制者林立”、“军人专政”的政治格局。其次,古德诺在回答何种政体更合适中国的时候,他的逻辑是要追问何种政体更有可能避免中国走入最坏政体,例如,君主制之所以比共和制更适合中国,并不是君主制在一般意义上要优于共和制,而是因为共和制更有可能衰变为最坏的政体,而君主制则有更多的资源去预防这种最坏的场景。

本文以下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将重读古德诺1915年的“备忘录”,为古德诺的显白命题找到它所以提出的小语境。第二部分将建构古德诺本人的思想世界,在一个更大语境内去思考古德诺的显白命题,由此得出“最坏政体”的隐匿命题:古德诺作为总统宪法顾问,他的思考出发点始终是一国的宪法设计要避免宪政改革衰朽为最坏政体,这在另一种意义上也是唐德刚所说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9]第三部分将思考古德诺的论述对当下宪法学思考的意义,我们能否从古德诺这位失败者的思想中找到我们更需要同时又更缺乏的理论资源。

 

二、古德诺的“备忘录”以及显白命题

1、古德诺的中国行

古德诺的中国之行只能说是命运的偶然。1913年初,中国政府通过哈佛前校长查尔斯·艾略特和卡内基万国和平基金会,拟聘请一位宪法专家担任中国政府的宪法顾问。54岁的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古德诺,以其无以伦比的学术地位,在多位候选人中间脱颖而出,时任哥大校长巴特勒在推荐信中曾有如此评价:“就我的判断,古德诺学术精深、世事练达、性格宽厚,是此职位的最佳人选。”[10]古德诺随后签下一份年薪12,000美元、为其三年的合约,乘火车经西伯利亚于1913年5月3日到达北京,开始了他“顾而不问”的中国之行。古德诺自己或许并未意识到,他是在中国宪政的一个关键时刻踏足中国,唐德刚对此有过概括:“古氏于1913年5月3日抵达北京时,正值宋教仁被刺(3月20日),孙中山从日本赶回上海(3月25日),紧锣密鼓,督促三省都督起兵讨袁;袁亦调大兵南下,志在削藩,南北战争一触即发之时。”[11]

古德诺的中国行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13年5月到1914年8月,为期一年有余,因受聘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而返回美国。此阶段,古德诺平日里在袁世凯主导的宪法研究会下工作,1913年秋季学期更是忙里偷闲,在北京大学全程讲授了一次宪法学课程。1914年1月,袁世凯解散国会,5月颁布了有“袁记约法”之称的《中华民国约法》,废除1912年的《临时约法》,新宪法在当时还曾有“古德诺宪法”的冠名。但公允地说,古德诺在此次制宪过程中并未扮演任何具有实际影响力的角色,古德诺在其私人通信内曾经提过,他在约法起草阶段并未接受官方的咨询,他的唯一贡献就是将约法翻译为英文。但不可否认的是,“袁记约法”所规定的强总统制符合古德诺一直以来的建议,而古氏在1912年临时约法和1914年约法之间也是态度鲜明的,他在写给巴特勒的信中曾坦言:“我必须承认……总体上我认可这部宪法。”直至1921年,尘埃落定之后,古德诺对此版宪法的评价还是“总体上符合中国的条件”。[12]

第二阶段是1915年7月至8月,此次古德诺是在暑期依约来华履行顾问职务,也是在此次逗留中国期间,古德诺写了那篇被命名为《共和与君主论》的“备忘录”。美国时任驻华公使芮恩施曾在回忆录内交待了古德诺写作此文的背景:“宪法顾问弗兰克·古德诺博士于1915年7月中旬回到北京作短暂停留。袁要他为总统准备一份备忘录,就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哪一种形式更适合于中国国情作一比较。古德诺博士照办了。”[13]古德诺的这篇政论文随后即被翻译为《共和与君主论》,成为8月中旬成立的筹安会通电全国的文件。而筹安会在其成立宣言中也宣称:“美国者,世界共和之先达也。美人之大政治学者古德诺博士即言,世界国体,君主实较民主为优,而中国尤不能不用君主国体。”古德诺因此成为了帝制运动所借来的洋东风。古德诺对自己被当作棋子感到气愤,但他并未因备忘录事件而与中国政府分道扬镳,也未曾因此与袁世凯割袍断义,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古德诺在8月底返美前还在上海称:“袁世凯是将共和国维持在一起的第一人”,并在返美后继续宪法顾问一职,直至1917年。[14]此职在1917年由古德诺在霍普金斯的同事、该校政治学系创建人韦罗璧(Westel Willoughby)接任,韦罗璧曾著有《中国的立宪政府:现状与展望》一书。[15]

2、“备忘录”的“显白”解读

本文对备忘录的解读,所用的文本并不是中文版的《共和与君主论》,而是英文原版的Memorandum。[16]客观地说,袁世凯的党羽在翻译此文时未动太多手脚,特别是在共和制和君主制比较的命题上,中译本将古德诺的意见翻译为“然中国如用君主制,较共和制为宜,此殆无可疑者也”,而古德诺原文对这句话的表述同样是不容置疑的:“It is of course not susceptible of doubt that a monarchy is better suited than a republic to China。”既然如此,还要以英文原版的备忘录为基础,一方面是因为中文版的《共和与君主论》早已是众口铄金,相比之下,英文版的备忘录却为我们进入古德诺提供了难得未经污染的入口,另一方面,事实上更为重要的是,“备忘录”的题目忠实地反映着其作为“命题作文”的文体,中译本选择以“共和与君主论”命名,虽然抓住了袁所命题目以及古氏所作解答的纲领,但却因此屏蔽了古德诺在备忘录以及其余论述内的思考,如果今人还是沿着在共和与君主制之间的路径去进入古德诺的思想,那么我们事实上就无法超越上述的那个显白也是浅薄的结论,而从英文版入手,我们才有可能打破二元对立方法对我们思考的禁锢。

古德诺作此文的源起是授命去比较共和制和君主制,但他在行文中并未对这一对概念进行专题区分,而只是在备忘录文至中部,才以英文句法中的一个定语从句对共和制政体给了一个简单的定义:共和政体就是执法权非世袭的政体。换言之,在古德诺的所有讨论中,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基本区别在于政府三权内的执法权是以何种方式交接的,如果是世袭的,则是君主制,反之则是共和制。这是在进入备忘录之前的一点补充说明。[17]

古德诺在备忘录开始就开宗明义指出,一国政体(form of government)很少取决于该国民众或精英的自觉选择,基本上都是由“人力无法控制的力量”所决定的,古德诺称之为“现实生活的必然性”(necessities of practical life)。而这些力量包括该国此前的“历史”、“传统”、“社会和经济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暴力”(force)或者本文所说的“实力政治”。如果让古德诺去回答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提出的问题,那么一国的政治宪法显然并不取决于“慎思和选择”,而在于“机遇和强力”。古德诺接下来以君主制的起源为例阐释了其政体论的基本原理,在古氏看来,君主制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因为有一位强人可以击败所有的竞争者,独占国家权力。在通常情况下,君主制可以解决执法权的交接这一人类政府“最困难的问题”。因为君主制是执法权世袭的政体,因此更有可能形成既明确又受到承认的“继承规则”,例如英国法中所说的“国王已死,国王万岁”,老国王的肉体终会衰朽,但继承法可以确保王朝政治千秋万代。[18]

备忘录接下来的两节分别讲述了共和制在欧洲和拉美的历史经验。在人类历史上,君主制从来都是政权组织的主流机制,共和制仅存在于小国寡民因而同质性高的共同体内,但在过去的150年却发生了一个从君主制到共和制的运动。古德诺接下来的行文如同写作一篇比较政治学的论文,简单说来,他首先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经验作为一组成功案例,其次是以拉丁美洲尤其是墨西哥作为一组失败案例,因此寻找共和制实践失败或成功的“自变量”。英国在17世纪的内战革了国王的命,但其后建立的共和国却因为未能解决接班人的问题,导致了王室的复辟。接下来,美国的革命者在革命后建立起一个共和国,因为“在美国没有可以委托国家政府的王室”,而且首席国父也是首任总统华盛顿也没有子嗣,[19]更重要的条件是,美国人在独立前就经历过长时间的自治训练,古德诺认为正是因为以上种种条件,美国共和制才得以延续下来。法国的案例看起来更为复杂和反复,其在大革命后经历了共和制和君主制的多次轮替,但在古德诺写作时,法兰西第三共和已经延续了近半个世纪,所以古德诺乐观地认为法国共和制已经解决了执法权的交接问题,而这同样要归功于法国人的自治经验和政府普及的公共教育。

相比之下,拉美的共和试验构成了一组对比案例。拉美殖民地在独立后以美国为师,但其共和试验却导致了“持续的失序场景”,在有强人当政时可以维持短暂的和平时期,一旦强人年老体衰,各路军人对政治中枢的竞争就会导致“失序”、“无政府”和“混乱”,因此,在共和土壤尚且不具备的条件下去推行共和制,其“命运”就是短暂的强人政治和漫长的军事混战的交替。[20]

正是基于这组比较,古德诺接下来得出了两条“共和制历史的教训”:(1)如果民众有政治自治的经验,同时有机会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教育,那么共和政体就有可能解决执法权的继承问题(可称之为正题);(2)如果人民未经自治的训练,也没有接受公共教育,因此不具有政治智慧,那么就不太可能解决执法权交接的难题。(反之,为反题)。古德诺备忘录原文在档案内共5页,行文至此已经3页有余,但尚未见中国问题的踪迹,都是在进行一般理论的建构,在此不妨做一简要的总结:(1)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分野在于政府的执法权是否为世袭;(2)执法权的交接问题是任何政府都要面临的难题,因此在政体设计时必须加以考虑;(3)君主制的执法权世袭如能形成公认的操作性规则,就可解决这个问题;(4)共和制如要解决此问题,要求民众有较高的政治智慧和能力,因此要求自治的训练和公共教育的培养,这是决定共和制成败的关键。[21]

只是在此之后,古德诺才开始讨论中国问题,所用篇幅大约只是学理建构的三分之一。备忘录的第六节“中国需要应得到考虑”也是最后一节,古德诺进行的是三段论式的推理。中国民众(1)没有自治经验,更习惯于专制统治;(2)没有机会接受政府的公共教育,文化程度不高,这也就是说,中国民众尚不具备共和制所要求的政治智慧和能力,共和转型后难以解决执法权交接的难题。而且中国的共和革命“太过剧烈”,清王朝如果不是异族统治,君主立宪应当是更适宜的道路,但革命后的现实是没有了一个“为人民爱戴和效忠的皇室”,因此宪政建设缺少了解决政权交接问题的另一种资源。古德诺认为,中国宪政的困境,首先是皇权政治的资源已不可得,其次是共和制尚且没有生长的土壤,“总统继承的大问题看起来亟待解决”。[22]

接下来,古德诺就回答了他司职宪法顾问所要回答的问题:“根据以上条件,将中国福祉放在心上的人们应持何态度?他们应建议共和制的继续,或者改建君主制呢?”古德诺虽然承认这是“难以回答的问题”,但紧接着马上写道:“然中国如用君主制,较共和制为宜,此殆无可疑者也”,“中国如要维持其国家独立性,则必须发展立宪政府,而中国的历史和传统、社会和经济条件、中国与外国列强的关系,所有这些都让中国更易行君主立宪,而非共和立宪”。行文至此,我们是跟着古德诺的思路走到了他的显白命题。[23]

但不要忘记,备忘录并不是终结在显白命题处。古德诺在回答了袁世凯的问题后,还有一段附论。虽然君主制比共和制更适合中国,但中国已然走向了共和,在此条件下,如要完成由共和到君主的反向运动,古德诺直言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中国人民和海外列强不反对改建君主制;(2)君主制在宪政建设上并非“一试就灵”,也不是为了君主制而君主制,而必须确立公认的可操作的继承规则,由此解决执法权的交接问题;(3)新的君主制应是立宪君主制,而不是绝对君主制。但这三项条件是否具备,古德诺也说得很清楚,这并非他这位外来专家所能判断的,而必须要交给“既熟悉中国,又对其未来发展有责任的人士”来决定,宪法顾问只是“顾而不问”而已。[24]

 

三、古德诺的隐匿命题及其解读

在进入古德诺的隐匿命题之前,有必要再次强调,备忘录原本就是一个命题作文,古德诺这位顾问有职责要对命题人所出的题目给出具体的回应,这个回应也就是本文所说的显白命题,即君主制比共和制更适合中国。而且备忘录最后所说的“三个条件”,实际上也是古德诺对自己身份“顾而不问”的限定,因此我们不可因为古德诺的论述成为帝制复辟运动所借的东风,就对古德诺及其宪法思考做盖棺论定式的否定。

本文以上对备忘录的导读应已梳理出显白命题的来龙去脉,简述如下:古德诺之所以主张君主制比共和制更适宜中国,原因在于中国民众因为自治经验和公共教育的欠缺而不具备共和制所需的政治智慧和能力,因此无法解决共和制内执法权的继承问题,反而是君主制自带一套传统资源也即“王位继承”的明文法或惯例去解决此问题。但如果我们对古德诺的解读仅限于此的话,这只能让我们多些关于古德诺的谈资,显白命题下的古德诺仍是庸俗乏味的,不难令人联想到诸如民主素质论此类的反民主论调:因为中国人尚且不具有民主政治所要求的素质,所以要民主缓行,而且古德诺确实也曾发表过中国人无社会合作精神,无组织纪律观念,无个人权利意识,更适应专制体制的论述。例如在古德诺发表《中国的改革》演讲后,一位来自爱荷华大学的印度裔学者进行了一番东方主义式的即席批评,对古氏的显白命题给出一个很经典的批判:“常识告诉我们,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机会去试验自治政府,那么该国如何可能适应自治政府呢?自治政府仅仅适用一个实行自治的民族,这难道不是政治的自明之理吗?”这位名叫博思的印度学者最后的评论言辞激烈:“我们东方人只要求西方一件事。这就是——你们西方人不要管我们和我们的问题:让我们去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探索出我们自己的道路……你们能为我们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不干涉我们。”[25]

1、重读“备忘录”

古德诺的隐匿命题并不隐匿,至少他并没有对此命题讳莫如深,我们在备忘录中就可以发现它的线索,出现在备忘录在学理建构和中国案例分析两部分之间的交界处。在比较了欧洲成功案例和拉美失败案例之后,古德诺得出了自治实践和公共教育及其由此培育的民众政治智慧和能力,乃是共和制所生长于其上的土壤,在此后,古德诺紧接着指出,如果共和制没有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此类条件均不存在之处,共和制政府——亦即执法权非世袭的政府——一般都会通向最坏政体(the worst possible form of government),这就是军人独裁政体。在这种政体下,所能期望的最好就是和平时期与混乱时期的交替而生。”[26]

我们在此要抓住古德诺所说的“最坏政体”,以此概念作为一种方法,就可以在一种新的逻辑关系上来重新梳理古德诺的思考。在此前,在显白命题所确定的逻辑中,解读者都只是在共和制和君主制之间来回打转,所提出的问题始终是君主制和共和制在政体意义上哪一个更好,更准确地说,哪一个更合适中国。但也正是古德诺给出显白命题之前,古德诺首先明确承认此乃“难题”(difficult questions to answer),但紧接着无任何铺垫就以不容置否的语气回答了这个“难题”,原话为“此殆无可疑者也”(of course not susceptible of doubt),[27]因此,古德诺对此问题的显白回答必须在引入最坏政体作为第三个支点后才能得到真正的解释。

最简单地说,我们可以认为,古德诺并不是以固定僵化而是以发展变化着的眼光去回答这个二元对立的问题。共和制之所以不那么适宜中国,是因为中国没有共和制生长的土壤,因此共和制在中国是不可持续的,会衰变为“军人独裁”这种古德诺所说的最坏政体,就会造成失序、混乱和无政府的政治格局。如果我们对备忘录做一词频分析,就会发现disorder、chaos和anarchy三个词反复出现在古德诺的行文中,因此宪政设计如何防止这种局面的出现,这是古德诺作为宪法顾问思考问题的原初出发点。具体地说,真正的比较并不发生在共和制和君主制之间,而是要引入最坏政体作为第三个支点,共和制和君主制不是两相比较,而是分别与最坏政体进行关联,如此逻辑就发生了变化。在这一新逻辑内,君主制之所以更适宜中国,就是因为理论上,君主制在中国比共和制更能避免这个最坏政体以及由此导致的最坏格局,因为君主制在定义上就是执法权世袭,而如果在世袭过程中可以形成有权威的继承明文法或惯例,则君主制比起共和制更能解决交接班这个所有人类政府都面临的难题。

因此,我们可以说,古德诺所思考的是中国宪政如何避免拉美化的问题,尤其是如何避免深陷墨西哥的政治困境。古德诺写作备忘录时,正值墨西哥掌权35年的独裁者迪亚斯总统在上月去世,因此他在拉美宪政那一节对墨西哥有专案分析,介绍了墨西哥在迪亚斯总统老迈之后出现的军事割据和内战的局面。事实上,古德诺返美后还公开声明:“君主制解决了选择总统继任者的难题,因此消除了我们在墨西哥所正看到的革命局面的可能性。”[28]所以说,古德诺在理论上主张中国宜用君主制,所考虑到的就是袁世凯死后怎么办的问题,袁生前是将中国维持在一起的第一人,而在袁退场之后,在中国的政权、军权和财权自晚清以来地方化的格局下,中国如何才能避免军阀割据、小专制者林立且逐鹿中原以竞取政治中枢、中央政府不断根据胜王败寇的逻辑来轮流坐庄的政治局面,在此意义上,古德诺所说的最坏政体,也就是原始并且赤裸的枪杆子里出政权,就是霍布斯所说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自然状态,就是现在政治学中所说的失败国家。

因此政体之间的二元取舍,无论是君主制和共和制、总统制和议会制、咨询性议会和决策性议会、一院制和两院制,这些都是古德诺宪政设计中的第二性问题,而如何避免向最坏政体的衰变才是第一性的问题,是决定以上对策问题答案的原初出发点。但最坏政体论是否只是古德诺在写作中的一闪念的表述,被本文拿来大做文章,还是古德诺思考中国宪法问题的真正支点,由此我们可以组织起一个不同于以往的古德诺,这还需要古德诺论述的文本互证。也就是说,首先要承认古德诺的思想有其体系,如果最坏政体确实是“共和与君主论”以及其他种种宪政论述的纲领,那么它不可能只是备忘录内的一次闪现,而必定在古德诺的其他文本内也留下过线索。

2、1914年的《中华民国的议会》

《中华民国的议会》,是古德诺这位美国政治学会创始会长在《美国政治学评论》(1914年11月号)上的一篇论文,根据作者说明,此文也是根据写给民国总统之备忘录扩展而来的。在这篇讨论民国议会的文章中,古德诺论述了中国宪政改革有可能会“拉美化”:

虽然在中国完全有可能建立起一个披着共和制外衣的暂时性专制,但却绝难建立起一个世袭性的专制。皇室的产生并非一日之功。更何况,西欧政治理念对中国已有潜移默化的普遍影响,现在去建立一种世袭制专制要比此前更为困难。正是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中国必定面临着以下两种前途的选择,要么就是多个接连而起的暂时性专制,伴随着在此类条件下政治权力转移所附带的所有罪恶,要么就是建立起符合中国需求的某种形式的代议制政府。[29]

古德诺在此推进了最坏政体论的阐释。首先,正如古德诺在备忘录内所言,一个因传统而权威的皇室原本是宪政建设可利用的资源,但1911年的共和革命却废弃了这一本土资源,与此同时,由于西学东渐渐入人心,君主制作为一个现实的选项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立宪君主制作为“世袭制的专制”,既可以保证政权在宪政时刻的顺利交接,也可以使得王权在常规政治中遵守宪法约束,只是中国已经难以重新转入这条轨道。共和政体既已在中国确立,共和理念也已成为顺者昌、逆者亡的时代潮流,那么中国的宪政建设实际上只能走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道路。假如中国当政者只会照搬照抄外国共和制的成功模式,一味地进行古德诺所反对的“一般原则的普遍适用”,那么一个在理论模式上完美的共和制设计却有可能让中国在现实中衰变为最坏政体。正因此,古德诺认为,中国所面临的现实选择不在君主制和共和制之间,而是要么走有中国特色的共和制道路,要么就会形成一个又一个以枪杆子力量占据政治中枢的军人独裁政权,这是古德诺所说的 “暂时性的专制”,“没有确定的交接规则,而只能取决于军人专制的暴力”,“长远看来,是一个国家所能出现的最坏政府形式”。也是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古德诺不是不要代议制政府,不是建议中国当局舍共和制而复辟君主制,而是要根据中国的现实来进行共和宪制的改造,而所有调适现有模式的出发点就是要防止中国衰退为最坏政体,不要让民国不如大清。即便是绝对君主制,也是皇室一家坐庄,因此执政者有其长期规划,而暂时专制却是由掌握枪杆子的军阀来轮流坐庄,既无继承法律,也没有执政规范,政治中枢的占据者所追求的是短期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分裂,生灵涂炭。[30]

共和制的基础在于主权属于人民,因此在这一大范畴内可有各种不同的政府组织形式。古德诺向来主张中国应实行1914年袁记约法所规定的总统制,而不是1912年临时约法的议会制,而他在此篇论文中亦对民国议会的设计和功能做了如下建议。(1)代表谁,主要代表已具有自觉政治意识的商人阶级;(2)如何代表,议员采取任命制,由地方政府任命,而非直选产生;(3)议会应是咨询性和建议性的,无议程设定权和决策权,议会应采取一院制,可以减少政府内的制肘,中国政府当下最需要的就是迅速而有效的行动。[31]

3、1915年《中国的改革》

《中国的改革》发表于1915年5月号的《美国政治学评论》,古德诺开篇即指出,世界历史过去两、三百年的大趋势是“西风压倒东风”,“西方文明和西方制度,在当下看起来比东方文明和制度更有效率,在东方和西方的冲突中,西方在各方面看起来都是胜利者”。因此,中国应当学习西方的制度和理念,但古德诺还认为:“中国只学习西方制度,熟悉西方理念,尚且是不足的。这种学习有其必要。但同样必要的是中国应当知道她自己。”[32]因此,古德诺在该文中以一种旁观者清的姿态阐释了中国与欧洲文明之间的差异,以下是他对相关差异的一个总结:

中国是农业而非工业国,民众相比较而言没有社会合作的能力;是由伦理规范所统治的,而不是由一个得到承认的政治权威所颁布的法律进行统治;中国人未曾受过纪律的规训,甚少关注个人权利;至今还未能将科学理论广泛地适用于生活行动。[33]

而对本文的讨论而言,尤其要关注的是古德诺对中西政治权力观的比较。古德诺认为,中国在历史上并未发展出欧洲出现的政治权威:“事实上,政治权力在中国从未如今日欧洲那样延伸地如此广泛。中国可谓是自由放任的故乡”,在中国,“那种干预生活日常事务的政治权力不曾存在。中国是由道德训令和习惯而非法律和敕令所统治的。”[34]一个世纪后再看古德诺对中国传统国家形态的表述,在概念和理论上都是粗糙的,但回到当时,古德诺这位来自欧美传统的公法权威却捕捉到了中国宪政建设的根本:宪政建设在古氏看来不只是行宪法、开议院和申民权这些大而化之的口号,也不可能是在当时仅有美国一家的违宪审查制度,而首先并且主要是现代国家建设。也正因此,在古德诺这位宪法顾问为中国政府开出的五条改革建议中,首要的第一条就是要强化中央政府组织,从而对外“保家卫国”,对内“培育民众对政治权威的尊重”。因此,古德诺认为,“政治学中所说的总统制政府,要比迄今为止发展出的任何形式的议会制政府,更适合中国的需要。中国的政府制度应当效仿德国或美国政体,而不是英国或法国。”[35]

而之所以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有其必要,古德诺的论证同样是以最坏政体为方法的:“除非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得以确立,政治上的分裂就很有可能出现,而许多的小专制者(petty tyrants)将因此登场,他们一旦出现,则个体的私权观念的发展将是完全不可能的。”[36]而在此后,古德诺建议要通过代议机构的建设来培育民众的社会合作精神,在此实际上再一次点出了中国面临的前途选择,世袭君主制已是历史翻过的篇章,中国要么就要继续着共和制下代表制和政治参与的建设,要么就有可能出现最坏政体:“只要一国无法通过某特定家族内的继承来解决权力交接问题”,绝对主义“将很可能产生迄今为止出现的最坏政体——军人独裁。”[37]

总结本部分的讨论:本部分通过对古德诺多个文本的互证,发掘并且组织起隐匿在显白命题之下的最坏政体论。行文至此,我们对最坏政体论可以做如下两方面的概括。首先,军人独裁、小专制者林立、走马灯式的短暂专制,这是古德诺多次明确讲到的最坏政体。这种政体意味着政治失去了中枢,军阀以枪杆子来决定谁来坐庄,会导致古德诺在备忘录内所反复提到的“失序”、“混乱”和“无政府”,因此宪法设计者不可不考虑最坏政体的问题。其次,哪一种政体更适合中国,古德诺对此类政体比较问题的答复,从来都取决于对一个前置问题的回答,这就是所要比较的政体中,哪一个更有可能避免最坏政体的出现,例如,古德诺之所以认为君主制/总统制(分别较之于共和制/议会制)更适合中国,就是因为前者有更多的资源去解决政权交接班的难题,因此不太可能衰败为最坏政体。

 

四 古德诺可以教给我们什么

由最坏政体论呈现出的古德诺,我相信是一个更接近真实的古德诺,而这个古德诺在事后看来非但不是失败者,反而更像是一个学术先知。这并不是说古德诺的最坏政体命题作为一种理论没有任何瑕疵,而是说最坏政体论确实预判到了中国宪政建设在当时的两难困境,要重返君主制事实上已不可能,而继续共和制却很快面临着袁世凯之后怎么办的问题。历史也为古德诺验证了他的最坏政体论,袁世凯在皇帝梦破灭后撒手人寰,中国在后袁时代的政治格局就正是古德诺所说的最坏政体。古德诺在1926年的《解析中国》中就回顾了这段历史:

中国最近这一段时间的政治充满着动荡,国无宁日,一个接一个的军阀上台,但又在他们的反对者的进攻下倒台,而靠武力上台的新的继任者们不久后又要遭受同样的命运……

目前中国的真实状况就是它是一个被军事独裁者们统治着的国家,在企图实现西方式民主政治的革命之后,产生的却是一批军阀,他们才是这个本来是和平主义的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不管怎么样,至少从目前来看,辛亥革命及其之后所发生这种动荡的政治局面,显然是对自从秦始皇开始就一直在中国实行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的抛弃,政治权力从北京分散到了各个地方,目前的情况与秦始皇之前诸侯各霸一方的局面有些类似,各地的军阀各行其是,纷争不休。[38]

古德诺在这时有理由重申多年前为世人误解的洞见:“在这种军阀各霸一方,各行其是,征战不息的混乱状态下,中国人的生活该是一番多么痛苦而悲惨的景象呢?”[39]但本部分并非意在塑造一个先知古德诺的偶像,而是在为古德诺正名之后,思考古德诺的最坏政体论对当下的宪法研究能否有所启发和助益,而且以下的反思仅仅是初步的,仅作抛砖引玉之用。

1、普适的宪法学,还是本土宪法学

古德诺的最坏政体论告诉我们,中国的共和试验很可能是“播下龙种,收获跳蚤”,因为共和制在当时的中国并没有适宜的土壤。而这就要回到古德诺政体论的第一原则:一个国家的政体并非来自民众或精英的自觉选择,而取决于历史传统、实力政治和社会经济条件。由此,我们可以推出古氏政体论的第二原则: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体形式,也没有什么普适性的政体原则,所有的只是(根据古德诺另一篇文章的题目)“调适宪法以适应一个民族的需要”。[40]同样的道理,古德诺在其经典《比较行政法》内也曾讲过,每个国家的政府权力的适当范围“应当由该国的历史和政治需要加以决定,如果将任何由先验推理或他国经验之归纳总结所得出的硬性规则施加于某个国家,实际上更可能会遭遇失败,而非成功。”[41]

因此,古德诺认为,中国人不应该在意识形态上闭关锁国,而要学习西方制度和理念,但更重要的是,不能迷信西方,中国人“同样必要的是要理解自己”,这对古德诺这位洋顾问而言是难能可贵的,因为他并非以中国问题专家的身份受聘此职。古德诺在来华之初就在写给巴特勒的信中称,中国在他这位学院派眼中是一个“奇异的国度”。[42]而我相信,即便是在1926年出版经典的《解析中国》后,中国在古德诺眼中恐怕还是安守廉所说的“不可思议的东方”。[43]因此,政体的设计必须综合考虑起普遍性原理和本土资源,如果自家的土壤里移植某种不适宜的政体,水土不服就会造成政体衰变。

也就是说,古德诺并不认为有所谓的普适宪法学,宪法学思考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本土性的,古德诺在《中国的改革》中有一段话讲得尤其精彩:“中国的问题是一种中国问题。它的解决方案不应当是简单地复制欧洲,而应如下,虽然可能受到欧洲理念的影响,中国问题的解决却必须基于中国的传统和历史而得到审慎和缓慢的推进,其方式应当符合中国生活的特殊性。”[44]

根据古德诺为《立宪政府原则》所写的序言,古德诺曾在北大讲堂上讲授过“什么是立宪政府的本质?”这一基础问题,同时也正是因为其北大讲座讨论了这些具有一般学理意义的问题,古德诺才在美国整理出版了此次课程讲义。在古德诺看来,立宪政府首先是一种“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但更能反映古氏宪法思想的是,古德诺主张,立宪政府所要守的法来自于先例、习惯和惯例,而这些习惯性规范则根源于一国历史上政治斗争的解决,包括诸如内战或革命这类暴力斗争。[45]我们由此可以得出古氏政体论的第三原则,一国宪政都是历史生长起来的,而宪法规范既要有控制现实政治的功能,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实力政治所塑造的。

也是这本教科书的序言内,古德诺讲到了他在中国的观察,中国的政治和知识精英对宪政有一知半解的理论认识,但他们的结论基本上照搬了外国宪法的研究,但中国和欧美国家的“传统”和“条件”却是迥然相异的。正因此,古德诺对1912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向来评价不高,他曾讲过,该部宪法是建立在如下理论上的,“宪法文本自身就可以对政治行为施加一种控制性的力量,而无论该宪法所适用民族的传统和现实条件。”[46]古德诺由此提出的是一个规范性宪法理论很少去思考的问题,简单说起来就是羊皮卷如何可能约束枪杆子的问题,他在1913年写给巴特勒的信中也指出:“如果在不远的将来要通过任何宪法,那它必将是本国当下政治力量的冲突的产物,而并不是来自外国意见的影响力。”[47]同样,古德诺在其宪法讲义内讲过一个来自美国的比喻:“据说有位美国总统曾评论过,美国宪法对于美国而言就好比一件太小的上衣,如果他从前面将扣子扣上,后面就会开裂。”[48]因此,一部基于本国实力政治的宪法如要真正发挥约束现实政治的功能,则制宪者必须有妥协的精神以及因势利导、以小谋大的政治智慧。

而与以上古氏政体论的三原则均有相关的是第四原则,古德诺非常重视“纸面宪法”和“实在宪法”之间的区别。早在《政治与行政》这部公共行政开山之作中,古德诺开篇就指出,大多数美国政府问题的研究者,其研究方法都是从宪法起,也以宪法终,很少可以超越法定政府组织,而去考察人民真正的政治生活,只是“再没有什么研究方法比这种方法更能把在判断一个国家真正的政治生活的学者们引入歧途了”。[49]而在《立宪政府原则》这本书中,古德诺一方面承认成文宪法的意义,任何有关不成文宪法的讨论不应直接用以否定成文宪法的约束力,但另一方面则更为强调不成文宪法的正当性:

一部成文宪法只是陈列在一部文件内的政府拟议计划,它并不必然展示一国政府的实际形式。成文宪法好比游戏的规则,如果游戏的进行实际上并非根据书面规则,那么所列举的规则就无法准确反映实际进行的游戏。因此,如果那些生活在成文宪法之下的人们根据规则来进行政治游戏,事实上他们不太可能长期如此,那么成文宪法也许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现实的政府体制。但是,如果他们并不如此进行政治游戏,政府研究者如要了解政治系统,则必须发现政治游戏事实上是如何进行的。[50]

2、国家统一的宪法意义

最坏政体论认为,宪政设计以及改革始终要以避免最坏政体为出发点,而这个否定性表达的学术命题,如果翻译成肯定性的表达,那么就是国家统一应是一国宪政体制的最高价值。美国宪法学内有句名言,“宪法并不是一部自杀契约”,[51]说的就是主权者不可做糊涂的东郭先生,而时刻应以维护共同体的统一为己任,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执政者可以以国家统一或国家安全的名义,任意破坏宪法规范,剥夺私人权利。而古德诺的最坏政体论,也就是中国在革命之后、共和初造、“皇统解纽”后如何维系前帝国格局的大一统局面的问题。古德诺在《立宪政府原则》内也对国家统一的宪法价值进行了中美之间的比较评述:

中国在历史上所发展出的精彩文明,很大程度要归功于中国在过去有着一个伟大国家的事实。中国形成后,对外战争基本上停止了,中国人民的能量可以安全地转向内部条件的改造,而不必浪费在反对外部民族的战争上。中国更为晚近的历史也已表明,每当她边境处存在着敌对的政治强权时,就会形成巨大的不利。

中国过去的事实更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事实。美国在国境的东西两侧都有浩瀚海洋的保卫,同时占据着一块可在最大范围内进行内部商业交流的广袤疆域,因此美国非常生动地展示出政治统一的积极意义。正是认识到统一的意义,才使得北方的人民在南北战争期间付出巨大的牺牲,以维持已经存在着的政治统一。“保卫联邦”成为一句战斗口号,其势不可挡。[52]

古德诺是在美国内战爆发前夕出生在纽约市的,这一成长背景决定了他在分析宪法问题时不可能不带入林肯关于“分裂之屋不可站立”的著名论断。造化弄人的是,古德诺也是在宋教仁遇刺、孙中山二次革命、袁世凯南下“削藩”的当口到达中国的,也因此孙中山以及南中国推开1912年《临时约法》的框架而起二次革命,袁世凯以及北中国作为政治正统而平息地方脱离势力之乱,这在古德诺眼中很难不是美国南北战争在中国的重演。也因此,南北问题始终是古德诺思考中国内部多元性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角度:“中国从气候、地理和种族的角度看都分为两大部分,北方和南方中国。”[53]直至1926年的《解析中国》,古德诺虽然一带而过地提到了“中国本部”和“亚洲内陆边疆”的区分,但还是用更多篇幅专门讨论了中国的“南北差异”。[54]

古德诺由始至终未改对袁世凯的支持,原因归根到底在于他在备忘录事件后离开中国前所说的,袁“是将共和国维持在一起的第一人”。一方面,古德诺对袁世凯不乏褒奖,例如,他认为袁是“满清王朝末期最有能力的人”,也曾讲过“我说他是保守派,但他的保守只是相对而言的。在革命之前,袁从来都被认为是在中国高级官员中最进步的一位”。另一方面,古德诺对袁也有清醒的认识,袁“既是一位政治家,也是一位政客……不如此的话,他不会有今时今日的地位”。但古德诺总体上之所以始终挺袁,就在于他看到袁世凯自身在共和宪制内承担着事实君主(区别于法定君主)的政治功能:“如果我们回头去看这些年,我们可以发现,袁世凯可以防止中国的分崩离析,在当前的欧战爆发之时,他几乎成功地重建了中国的财政,他正在从失序中造就秩序(bringing order out of disorder)”。[55]

如果说袁世凯的北方在中国宪政格局内代表着一种“保守的进步势力”,那么在古德诺看来,南方的“年轻中国”(Young China)、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激进海归学生(returned students)必定是破坏有余而建设不足的。已如前述,古德诺从来就对1912年的《临时约法》评价不高,而基本上肯定1914年的袁记约法,其所持的理据就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而前者根本无视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后者却更契合中国的现实。古德诺不仅在理论上反对海归学生派在1912年约法内所写入的议会制政体,而且也对民国议会在现实中的运作极尽嘲讽,“这一由选举而产生的国会可以说并未构成中国任何重要利益的代表,唯一的例外可能就是海归学生”,在袁世凯于1914年初解散国会前,这届国会的最主要立法就是将议员的高薪合法化,虽然古德诺承认袁解散国会的行为是“恣意”的,但他也认为因为国会并未代表中国本土的任何重要利益,因此无人哀叹国会的死亡。[56]

古德诺对海归学生的认识还影响到他对中国教育改革的论述。中国的未来在教育,但教育的根本却不在于推动留学,而要在于发展本土的公立教育,“对中国而言,与其将一少部分人送到海外留学,不如在国内教育大众的年轻人”。但留学和“非留学”之间的差异主要尚不在受教人数的寡与多,而在于留学本身是“不智的”,留学是将“一少部分年轻人在最易受外界影响的年纪送出去”,而不是在广大中国人生于斯长于斯的环境内去教育他们,留学会“让那些有可能成为中国未来生活领袖的年轻人面对着去民族化(denationalized)的危险,因为他们会经常不加分辨地盲崇他们所见到的新文明,因为该文明在当下的权势和效率而臣服于其魔咒,最终失去他们对中国一切美好事物的敬意和尊重”。[57]

3、宪政建设为体,国家建设为用

古德诺对中国留学运动的批判,所讨论的已不再只是宪政建设的问题,而是由表及里深入到国家建设和民族建构,至少在古德诺看来,中国近代的宪政建设和国家建设原本就是一体两面的,或者说宪政建设为体,国家建设为用。虽然古德诺没有使用现代政治科学的概念,但他的最坏政体论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政体决定论的思维,没有哪种政府形式是一试就灵的,而在现当代的政治学家中,亨廷顿就曾对此题目给出影响力深远的判断:“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58]因此,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关键功夫不在于共和制还是君主制这样的“面子工程”,而是如何多快好省地推进现代国家建设。事实上,古德诺在其备忘录的最后特别强调中国要从共和复归君主制,一定是要在立宪政府形式下的君主制,至于为何如此,古氏有一小段的说明:“中国如要在民族之林中获得其适当地位,则其民众必须发展出更大的爱国心,政府必须增强其力量,以对抗外国侵略。但如果中国人民没有被赋予更多的参与政治的机会,那么人民不会发展出所需的爱国心。如果政府没有来自人民的真心支持,政府也不会获得必要的力量。”[59]

古德诺讲过,中国在过去曾有“一个伟大的国家”,也因此诞生了灿烂的文明,但这个国家显然不是政治学中所说的现代民族国家,关于这一点,他在《解析中国》中有过论述:“我们经常谈到1894-1895年的甲午中日战争,然而事实上,除了中国的直隶省、福建省与日本发生了正面冲突之外,其他省份的中国人当时几乎不知道已经与日本发生了战争,这场战争实际上是在日本与两三个中国省份之间进行的。在这种各自为政的政治体制下,事实上不可能发展出全国观念这样的东西。”“欧洲人的到来,反倒使中国这种各地各自为政的体制正在逐渐得到改变,让他们更加觉得自己是一个统一的国家”。[60]而这正是古德诺这位研究欧洲国家行政法历史和制度的学者的洞见所在,只是在他所处阶段尚未发展出现代政治学用以表达这一现象的概念。

因此,古德诺在《中国的改革》一文中,所作的五条建议基本上并不涉及面子工程,而均指向了实质性的国家建设。第一,已如前述,是要强化中央政府的组织,对外“保家卫国”,对内“培育中国民众对政治权威的尊重”。第二是要开发国家的自然资源,由农业生活进步到工业生活。第三是要尽所有可能手段,培育在政治和工业组织内的社会合作精神,对有政治自觉的阶级扩大政治参与,首先在中央和省建立起咨询性的立法机构。第四,逐渐推进对私权利的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应得到更好的保护。第五,重构中国的教育制度,让中国人可以将科学方法运用于日常生活。[61]

我们知道,古德诺的最坏政体论思考的是,在共和革命瓦解中央政府权威的伦理基础后,如何重建政治权威的问题。因此在总结他的五项改革建议时,古德诺特别指出:“政府重组可能构成中国未来政策的主要部分,因为政治制度的改进将有助于国家的重建”,“还要记住,在势必将要进行的政府重组中,近期更重要的任务在于权力而不是自由,在于培育对政治权威的尊重,而不是对私人权利的关切,在于政府效能,而不是民众的代表。”而这些写给中国人民的建议仍是以防止最坏政体为出发点的,古德诺在此段内也写道:“铁路和汽船将把中国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将减少国家分裂的危险。”[62]

也应看到,古德诺主张改革在近期的重点在于培育权威,并非意味着古德诺在北京不认真对待人权。首先在一般意义上,古德诺从来不是在一个权力和权利彼此处于零和关系的尺度上来分析宪政问题,并非简单地认为国家权力是矛,而公民权利为盾。其次,也更重要的是,如果中央政府无法确立起在民众中间的权威,那么就有可能在代际政治交接过程中衰变为最坏政体,而国家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地方自治、公民社会或私人权利的登场,反而是地方割据、黑社会统治以及最终是公民权利的朝不保夕。

 

五、写在最后的一点说明

本文为古德诺正名,但并不是为其翻案。以上所有的论述都是为了呈现出一个更真实的古德诺,而最坏的政体作为隐匿命题的提出,实际上是说沿着这个逻辑和思路,我们能够重新组织起真正自圆其说的古德诺的论述。但是,无论是更真实,还是可以自圆其说,都并不意味着古德诺以上的论述是绝对正确的,正相反,古德诺在备忘录以及其他文献内关于中国问题的论述,始终是有许多技术瑕疵的,也不乏自相矛盾之处。这一部分是因为中国对他而言始终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神秘东方,一部分是因为他关于中国宪政的论述始终都基于宪法顾问的官方身份,而非他的学术权威地位,换言之,都不可以归类为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论述。

古德诺由最坏政体论所展开的中国宪政论述,虽然并非绝对正确,但不正确不意味着不重要。在有关宪政的学术论述中,很多论述反而因为太正确,正确得四海皆准,反而导致其在实践中全无用武之地。因为宪政建设从来都不可能由理论标准来检验成败与否的,正如古德诺本人也始终反对“一般政治原则的普遍适用”,而古德诺在中国宪政的一个关键时刻来华,一百年前,顾而不问的他不应当为中国宪政的大失败承担责任,一百年后,我们也不必期待他的论述可以为我们的宪政建设以及宪法学理论提供现成的结论,重要的永远都是“启示”,我希望本文的论述可以展示出古德诺思想的学术意义。

现实中的宪政从来都不是理性对话谈出来的,如果说费城是美国宪法的奇迹,那也绝对不是什么“民主的奇迹”,但宪法学的进步却需要学者在学术场域内展开持续不断的理性对话。在美国本土,古德诺的思想最近已成为启发美国新行政法史论述的理论资源,[63]也希望本文对古德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解读,可以成为一种新的理论资源元素,丰富当下的宪法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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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雷,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感谢王绍光教授、章永乐副教授、于明博士、张晓波先生对本文研究的帮助。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基本法中的相关重大问题研究”(12CFX019)的阶段性成果。

[1] 关于宪政与国家建设在民初宪政史中的讨论,参见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2] 《共和与君主论》中文版,参见[美]古德诺:《解析中国》,蔡向阳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48-154页。“备忘录”原文,可参见美国国务院的外交关系档案,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 in U.S. Dept. of Stat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5 (Washington, 1924), pp. 53-58。

[3] [美]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4] [美]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5] [美]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6] 关于清帝《逊位诏书》的研究,参见《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的专题讨论。

[7] [美]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8] 正文中所涉文献分别如下:Frank Goodnow, The Parlia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viii, no. 4, pp. 541-562, November 1914; Reform in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ix, no. 2, pp. 209-226, May 1915; The Adaptation of a Constitution to the Needs of a People, Proceedings of the Academy of Political Science in the City of New York, vol. 5, No.1, pp. 27-38, 1914; Frank Goodnow,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16。[美]古德诺:《解析中国》,蔡向阳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政治与行政:一个对政府的研究》,王元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9] [美]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10] 转引自Noel Pugach, Embarrassed Monarchist: Frank J. Goodnow and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China, 1913-1915,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 42, no. 4, p.502, 1973。

[11] [美]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12] 转引自Noel Pugach, Embarrassed Monarchist: Frank J. Goodnow and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China, 1913-1915,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 42, no. 4, pp.504-5, 1973。

[13] [美]保罗·芮恩施:《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李保宏、盛震溯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6页。

[14]转引自Noel Pugach, Embarrassed Monarchist: Frank J. Goodnow and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China, 1913-1915,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 42, no. 4, p.515, 1973。

[15] Westel Willoughby,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n China: Present Conditions and Prospects,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vol. 47, 1922.

[16] 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 in U.S. Dept. of Stat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5 (Washington, 1924), pp. 53-58。

[17] 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 in U.S. Dept. of Stat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5 (Washington, 1924), p. 57.

[18] 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 in U.S. Dept. of Stat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5 (Washington, 1924), pp. 53-54.

[19] 历史的真实远比现在的讲述更复杂,美国虽然没有本土王室,但在费城制宪数月前,邦联首席执法官曾写信给普鲁士的亨利王子,询问他是否有可能到美国担任立宪君主,当时还有一个传闻,英王乔治三世的次子将受邀成为合众国的国王。继承人问题同样更复杂,美国前五位总统中,仅有亚当斯有儿子,但也正是这唯一的例外,约翰·昆西·亚当斯后来成为美国总统,参见Akhil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 Random House, 2005, pp. 161-5。

[20] 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 in U.S. Dept. of Stat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5 (Washington, 1924), pp. 54-56.

[21] 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 in U.S. Dept. of Stat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5 (Washington, 1924), pp. 56-57.

[22] 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 in U.S. Dept. of Stat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5 (Washington, 1924), p. 57.

[23] 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 in U.S. Dept. of Stat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5 (Washington, 1924), pp. 57-58.

[24] 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 in U.S. Dept. of Stat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5 (Washington, 1924), p. 58.

[25] Sudhindra Bose, Remarks on President Goodnow’s Paper,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ix, no. 2, pp. 209-226, May 1915, pp. 224-6.

[26] 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 in U.S. Dept. of Stat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5 (Washington, 1924), p. 57.

[27] 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 in U.S. Dept. of Stat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5 (Washington, 1924), p. 57.

[28] 转引自Noel Pugach, Embarrassed Monarchist: Frank J. Goodnow and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China, 1913-1915,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 42, no. 4, p.512, 1973.

[29] Frank Goodnow, The Parlia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viii, no. 4, p. 549.

[30] 关于军阀轮流坐庄体制的理论分析,可参见Susan Rose-Ackerman, Was Mancur a Maoist? An Essay on Kleptocracy and Political Stability, Economics & Politics, vol. 15, No.2, pp. 163-180, July 2003。

[31] Frank Goodnow, The Parlia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viii, no. 4, pp. 552-560.

[32] Frank Goodnow, Reform in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ix, no. 2, May 1915, pp. 209-211.

[33] Frank Goodnow, Reform in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ix, no. 2, May 1915, p.217.

[34] Frank Goodnow, Reform in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ix, no. 2, May 1915, pp. 214-5.

[35] Frank Goodnow, Reform in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ix, no. 2, May 1915, p. 210.

[36] Frank Goodnow, Reform in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ix, no. 2, May 1915, pp. 217-8.

[37] Frank Goodnow, Reform in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ix, no. 2, May 1915, p. 220.

[38] [美]古德诺:《解析中国》,蔡向阳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26-127页。

[39] [美]古德诺:《解析中国》,蔡向阳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45页。

[40] Frank Goodnow, The Adaptation of a Constitution to the Needs of a People, Proceedings of the Academy of Political Science in the City of New York, vol. 5, No.1, 1914, pp. 27-38.

[41] Frank Goodnow, Comparative Administrative Law, 2 vols, New York, 1893, Part I, p. 22.

[42] 转引自Noel Pugach, Embarrassed Monarchist: Frank J. Goodnow and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China, 1913-1915,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 42, no. 4, p.509, 1973.

[43] William Alford, The Inscrutable Occidental: Implications of Robert Unger’s Uses and Abuses of the Chinese Past, Texas Law Review, vol. 64, no. 5, 1986, pp. 915-972.

[44] Frank Goodnow, Reform in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ix, no. 2, May 1915, p. 218.

[45] Frank Goodnow,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16, pp. 2-3.

[46] Frank Goodnow, The Adaptation of a Constitution to the Needs of a People, Proceedings of the Academy of Political Science in the City of New York, vol. 5, No.1, 1914, p. 31.

[47] 转引自Noel Pugach, Embarrassed Monarchist: Frank J. Goodnow and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China, 1913-1915,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 42, no. 4, p.510, 1973.

[48] Frank Goodnow,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16, p. 11.

[49] [美]古德诺:《政治与行政:一个对政府的研究》,王元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50] Frank Goodnow,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16, p.11.

[51] 相关的宪法理论解读,可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并非自杀契约:国家紧急状态时期的宪法》,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2] Frank Goodnow,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16, p. 19.

[53] Frank Goodnow, The Adaptation of a Constitution to the Needs of a People, Proceedings of the Academy of Political Science in the City of New York, vol. 5, No.1, 1914, p. 29.

[54] [美]古德诺:《解析中国》,蔡向阳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4-5页

[55] Frank Goodnow, The Adaptation of a Constitution to the Needs of a People, Proceedings of the Academy of Political Science in the City of New York, vol. 5, No.1, 1914, p. 31, 37.

[56] Frank Goodnow, The Adaptation of a Constitution to the Needs of a People, Proceedings of the Academy of Political Science in the City of New York, vol. 5, No.1, 1914, p, 34.

[57] Frank Goodnow, Reform in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ix, no. 2, May 1915, pp. 218-219.

[58]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页。

[59] 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 in U.S. Dept. of Stat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5 (Washington, 1924), p. 58.

[60] [美]古德诺:《解析中国》,蔡向阳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96、99页。

[61] Frank Goodnow, Reform in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ix, no. 2, May 1915, pp. 219-222.

[62] Frank Goodnow, Reform in China,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ix, no. 2, May 1915, p. 223.

[63] 参见Jerry Mashaw, Creating the Administrative Constitution: The Lost One Hundred Years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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