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塞尔·霍耐特:承认与正义——多元正义理论纲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17 次 更新时间:2013-10-2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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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尔·霍耐特  

 

内容提要 在本文中,霍耐特概述了多元正义的理论。在论述的过程中,他没有从如何消除不平等的角度论述,而是从回避羞辱或蔑视的角度来讨论。他深信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所显示的社会不公的体验总是与公认的合理的承认没有得到认可有关。在文章中,霍耐特对南希?弗雷泽的研究方法持保留意见,即承认和再分配被分离成为两个概念总体,实现参与式平等的目标。相反,他觉得应该有一个关于认同形成的更细致的概念,这样,参与公共领域的活动意味着能够毫无羞愧地去参与,能够以一种自愿的形式来展示他或她个性的潜能,从而才能形成个体认同。从这个角度,霍耐特指出如果想获得个体认同,则人们必须获得的三种承认领域是:爱,法律承认和社会尊重。

关键词 尊严 正义 承认 再分配 自我实现

 

导 言

对于密切关注近几年政治哲学发展的人来说,他们肯定能够发现在理论的发展进程中,规范的定位也随着核心概念的变化而逐渐被改变。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马克思主义在欧洲占据着统治地位和罗尔斯在美国的广泛影响使得维持政治秩序的规范理论的指导思想已变得无可争议。尽管有着细节上的差异,人们都一致同意消除经济或社会的不公。有着广泛影响的正义观点在政治上曾被认为是开启了社会民主的时代,似乎被一种新的观点所取代,即起初有着非常明确的政治效应的观点所代替。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避免羞辱或蔑视代表着规范目标;不是分配平等或物品平等,而是尊严或尊敬构成了核心范畴。如果把它用流行话语来表达的话就会很快获得例证的意义。而南希?弗雷泽则把转变过程称作为再分配观念到承认理念的过渡。前者和正义观点相连,通过保证自由的物品再分配来创建社会平等,而后者定义了公平社会的条件,通过承认所有人个体尊严的目标来定义。阿尔伯特?赫希曼曾有类似观点,他建议应当有个范畴的区别,主要用来标志当前政治文化的核心趋向。他的建议是:当今的社会冲突,与可区分冲突相反,越来越呈现出不可区分冲突的特点,这类冲突能够将依据平等而排除分配的特点和物品相联系。

两种可供替代的理解,在某种方式上将对立的言论作为它们的出发点,现在被用来作为对规范定位中变化的诠释。一方面,概念的转变,例如尊严或承认,可以被理解为政治幻灭来临的结果。那时,扩大社会平等的希望已经随着保守党的全面胜利和福利国家规划的废除而消失。第一个观点将提出,一旦经济再分配的要求在长期内不能实现的话,那么消除羞辱或蔑视的负面影响就会盛行。另一方面,倾向于这类观点的规范定位不是由于政治幻灭的结果,而是由于道德情感的结果所造成。第二个观点将提出:我们将意识到在一系列社会运动过程中,社会或文化上蔑视体验的政治地位,与此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类尊严的承认构成了由社会正义的中心原则。如果我们从第二个观点出发,因为该观点已有大量的经验证明,我们也能够得出关于福利国家的规范基础的新结论。社会权利的赋予,例如万一有需要,且不是由于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对个人的经济保障,主要是依据这种观点来衡量的,即给每位社会成员提供能够使他成为真正公民的准绳。如果我们继续认为承认还构成了公民融入到社会合作过程中的元素,那么结论就是极少的经济保障项目是远远不够的。而国家福利此时服从于个人的需要,个体应当被给予机会以基本方式参与到社会的合作环境中以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到那时每个个体才能够将自己视为社会的一个真正的成员。

接下来,我将以社会和道德事实开始简要介绍一下正义理论,因为社会承认是必要的。在介绍正义理论的规范核心之前,需要设置一些社会理论前提来构成我的纲要的前设。要获得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的新角度必须采取两步措施。首先,最近的一系列调查(托多罗夫,玛格利特,迈克?伊格纳蒂夫,巴林顿?摩尔)显示,社会不公的体验总是与公认的合法的承认没有得到认可有关。因此,关于经济弱势和文化剥夺的区分在现象学上仅仅起着次要作用,更多地指的是主体体验社会蔑视或羞辱的差异。能够使得直觉收到预期效果,第二步必须显示自由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将被描述成三种承认领域的区分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处理当今社会中道德上的实质性斗争或冲突,即看它们之间的差异是否在于冲突以承认原则的“公平”(just)运用来决定,而承认原则包括了爱、权利平等以及成就的公平对待。由于这些因素的直接影响,导致了分配斗争和承认冲突的对立已无济于事。人们已经留下这样的印象,对经济再分配的需求已经不受所有社会蔑视体验的影响。然而就我而言,将分配冲突解释成为为承认斗争的特殊种类更为可行,在此过程中,争端就是关于对个体或群体的社会贡献的恰当评估。但是得到了这个结论,我还没有在具有某种规范性特征的论证中使用一个单独的论据。在一定程度上,出于解释的目的,我已经限制了自己展开对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规范性基础结构的论述,以期能使人们看到为承认而斗争的全貌。

反对承认理论规划的观点不仅基于对社会理论因素的考虑,还有对规范因素的考虑。南希?弗雷泽在近几年已形成了对承认范式的基本评论框架,她也为自己在再分配和承认之间的划分而辩护,同时对将所有关于正义的理论问题追溯到承认原则的观点持保留意见(1997)。她的中心论点就是只有经济正义和文化正义的结合才能保证“参与式平等”(participatory equality),这是自由社会里的最高道德准则。此外,她还将正义概念的发展和承认理论的批判相联系,指责承认理论受到个体自我实现的伦理观点的过多束缚。但仅仅用社会理论方法根本不能解决争论中由于规范扭曲引起的复杂问题:虽然整个承认的区别性术语的由来和某种道德直觉有关,但是这个本身仍然和其完全不相关。为了更好地了解问题,我开始将各种问题有序地列出,然后在下文逐步讨论。只要我们不再讨论目前的社会斗争怎样被适当地进行理论分析而是开始讨论道德评价的问题时,规范性转向就变得非常必要。显然,我们不可能赞同每个政治起义或暴动事件,也不可能让每个承认要求在道德上正当或能够为之辩护。总的来说,只有当社会发展过程接近我们关于良善社会或公平社会理念的理解时,我们才能够判断这类斗争目标的积极性。当然,原则上说,其它标准也同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些标准更多地与社会效率或稳定性的目标相关,但是这些标准仅仅反映了在关注社会秩序的规范意义和用途时制定的一种高层次的价值决定。这样评价一种社会冲突状态就依赖于规范原则,而社会道德或政治伦理都立基于此,或使它们得到潜在地引导。因此前面的内容将为下面展开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做好铺垫。首先,需要对相关原则进行说明,我们各自认为这些是构成良好和公正社会的规范典型。这样会导致一个问题即参与式平等原则是怎样在道德方面与包含在承认概念中的规范性理念产生关联(1)。当我们弄清楚这些分歧时,接下来会问我们怎样来为自己认为是良好或公正的社会秩序构想来辩护。在这样的情景下,南希?弗雷泽提出的问题———这些论证是否要求助于必要的良善生活的伦理观念,或者它是否能够在没有这类观念的情况下继续生存———将变得非常尖锐(2)。最后一个问题是不同理解下的指导原则是怎样相应地被应用到社会现实中的,例如它们是怎样被用来在道德上去评判一种社会冲突状态。我的推测是对不同方法之间差异的全面衡量首先会在这点上充分显示出来(3)。当然,完全充分地解决上述三个问题需要更多的篇幅,所以在本文中我将集中讨论这些重要的差异,希望能够概述出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大部分都是以一种说明性的语气来描述承认的规范性观点。我这样做就是一直关注辩护这样的命题,即主体对社会所抱有的规范性期望,会直接针对各种普遍化他者对他们能力的社会承认。这个道德社会学发现的结果还可进一步发展为两个方向:第一涉及主体的道德社会化,第二涉及社会的道德整合。谈及主体理论方面,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个体认同的形成通常在社会标准化的承认反应的内化阶段发生:个体学会通过逐渐发现自己的特殊能力,将自己看作为社会共同体中的一个真正和特殊的成员,并且需要通过对普遍化互动同伴反应的认可方式来逐步构建起他或她的个性。①这样,每个主体从基本程度来讲,依赖于相互承认的规范原则调节下社会互动类型的情境。这类承认关系的缺失会导致蔑视或羞辱的体验,这对单一个体的认同形成会造成破坏性的结果。反之,一种恰当的社会概念,即承认和社会化的紧密结合导致我们将社会整合只能想像成通过承认的调节类型的所达到的融合过程。从它成员的角度出发,社会所代表的合法秩序的结构只能达到这样的程度,即他们能够在不同层次上保证相互承认的可依赖关系。因此,社会的规范整合只能通过承认的制度化原则来发生,此类原则通过其成员参与到生活的具体社会情境中来明确地调节相互承认的各种类型。②

如果我们允许这些社会理论前提来引导自己,结果就是政治伦理或社会道德将根据社会保证的承认关系的特性来调整。社会的正义或福利是根据在个体的认同型构以及自我实现能够充分进行的情况下,保证相互承认状况出现的能力程度来衡量的。当然,我们不能认为转向规范仅仅是从客观的功能需求转向社会共存的观念推论。或许,因为社会整合的需求反应在社会化主体本身的社会预期态度里,所以他们只能被理解为政治伦理的规范原则。如果满足了这个前提条件,我相信许多说明已经证明了这点,那么这样的过渡就显得正当。在我们选择定位政治伦理时所依据的基本原则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被经验的特定利益引导,还被那些相对稳定的预期态度引导,而这些态度常被理解成为主观行事的社会整合的冲动。或许谈到人类的“准先验利益”(quasi-tran-scendental interests)并不完全错误③,似乎在这个“解放旨趣”(emancipatory interest)的特殊时刻谈论直指废除社会不对称和排他性现象的方向更为合理。

显然,社会承认的期望内容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它们只有在形式上才代表了一个人类学的不变量,但是它们的具体说明和方向是由各自社会整合的既定类型造成的。在这里,为具有深远意义的命题辩护似乎不太适宜,命题将在社会的规范结构中改变,其本身也可以追溯到为承认而斗争所提供的推动力。总之,我的观点是关于社会发展,我们应该能够谈到道德进步,至少到对社会承认的需求具有有效性外延(valid over-hang)的程度,即这一点能保证原因和论点的调动难以辩驳,并由此从长远来看能够引起社会整合力度的提升。在这里,为了我的辩解都是必要的,需要声明的是在内容上社会承认中的基本利益总是由规范原则形成的,并规定了特定社会型构下相互承认的基本结构。这样就可得出下面的结论,即我们今天应当将政治伦理或社会道德引向承认的三个原则,而我们的社会在这三个原则的调控下,其他社会成员关于承认的合法预期也能够共存。因此,三个原则———爱、平等、价值(love,equality, merit)———共同决定了当前社会正义的理念。但是,在进一步发展多元正义构想的基本特性之前,首先应当澄清公平分配和社会承认之间的关系,而这两种理念共同为社会正义的原则奠定了基础。

起初,弗雷泽似乎倾向于社会正义概念具有不同方面或原则的多元主义特征。毕竟,她在规范层面的核心理念是只有消除经济不平等和文化堕落才能共同促进社会公正的确立。但是,再次深入观察就会清楚地发现,这不是多元主义的原则问题,而是两个不同领域在同一个基本原则上的应用问题:经济再分配和文化承认就是一些衡量标准,这种标准将它们的规范正当性归于这样的事实,即它们代表维护“参与式平等”目标的两种方法。正是这个目标在南希?弗雷泽的方法中扮演着最基本原则的角色,而非正义的两种类型构成了它在社会体制条件下应用的结果。澄清了在结构上的差异后,第一个问题就是怎样将两种方法的规范性直觉相互联系。一方面,主体被赋予同等程度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另一方面,主体应获得社会承认的同等待遇,这能允许他们成功地型构认同。在某个方面,这两种直觉非常相似,因为承认的概念也将认同形成的可能性和在社会互动中参与的前提相联系,因此将参与提升到更高的地位:只有学会“能够毫无羞愧地出现在公众之前”的主体(斯密,1976:869-70)才能通过在社会环境中的承认反应以一种自愿的方式显示他或她的个性潜能,从而才能形成个体认同。但是一开始由于社会参与概念的模糊造成这里的一致,绝非是要掩盖更大的差异。即使自愿参与到公众生活的理念在两种直觉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南希?弗雷泽来说,在今天提及社会平等时,解释社会平等的意义是至关重要的;而对我来说,它是用来解释成功的认同形成具有社会的“公共”(public)一面。

或许,开始最好应当明确这种显著的差异只是体现在间接形式上。确实,我和南希?弗雷泽共同始于这样的观点,即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每个正义构想在开始都具有平等主义的特点,它让社会的所有成员依次享有平等权利,并给每个人提供同样的自主权。但是我们方法上的本质差异在于,弗雷泽认为个体自主的起点在朝向社会参与前进时就会立即被违背,而我则在一开始从个体的自主权出发,推断出尽可能完整的认同形成的目标,然后引入相互承认状态,为这些认同形成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这样,两个规范性构想就为“我们所谈及的所有公民的平等和什么有关”的问题提供了不同的答案。为了用伦理的术语来表达,南希?弗雷泽提及参与的优点来确定平等的原因;而我则理解成作为个体认同形成的优点,当然,我也明白这要依赖相互承认的条件来实现。讲完了这些关于平等的限定目标的差异,显然接着就会谈到关于平等的来源或平等的资源,我们的两种方法之间产生的差异。此时,和南希?弗雷泽相比,显而易见,在今天应以多元的社会正义构想开始是正确的。但在此之前,必须要解决一个问题:我们各自怎样能够为各自不同的起始位置作出论证。正是在这一点上,南希?弗雷泽对试图将社会正义理念和良善生活构想结合到一起的做法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在前面我已经间接地暗示了,我认为社会承认关系特性的规范正当性应该构成了社会正义构想的参照点。这样做的原因是,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以社会平等应当是关于什么的前提开始,能够使所有社会成员形成个体认同。对我来说,这种简洁的陈述与下面的陈述近乎相同,即个体自我实现的可能性中包括了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实现平等待遇的现实目标。现在的问题是怎样实现从这样的一个(自由的)起点过渡到这个规范性结论:正是社会承认状况的特性应当表征着政治伦理或社会道德的核心。如前所述,我觉得应当推广关于构想中,个体认同形成具有平等主义的道德实践理论特点的社会前提知识。在这类构想中,我们应当陈述那些必需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个体能获得实现他或她个性的平等机会。罗尔斯在早期把此类(伦理)假设和他的“原初物品”(pri-mary goods)清单相联系;约瑟夫?拉兹详细解释了人类福利的前提条件;最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也谈到了“自由意志”(free will)存在之条件的交往理论的确定(罗尔斯,1973:ch.2,§15;拉兹,1986:ch.IV;黑格尔,1991)。三位学者都将社会正义构想的正当性和伦理理论相结合,而这种伦理理论承担着这样的任务,即概述在单个主体实现他或她的自主权过程中必须获得何种社会化影响的前提。此外,在与伦理前提相关的基础上,这些方法通常被合并到传统的“目的论的自由主义”(teleological liberalism)之中。我之所以看到这类构想的优点是因为,很大程度上它尝试着把更多含糊地以程序导向的自由主义观点作为潜在前提进行论证和明晰化:为了规范理念的目的,社会平等的确立和主张代表着我们所坚持的伦理上完全正当的政治任务。

在这两种可选择的谱系(spectrum)之内,我觉得南希?弗雷泽的建议假设了一个含糊的中间位

置。一方面,她似乎想把社会平等概念和目标的决定因素相联系,对后者和参与概念她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据此,能否取得平等将由能否让所有社会成员有效地进行社会参与来衡量。而另一方面,她觉得目的的决定因素不是良善生活构想的结果,而仅仅是个体自主理念的社会涵义的阐释。因此,她能够反对承认理论的伦理负载(ethical overloading)现象,而自己不用被迫强调伦理的因素。现在不太清楚的是,该策略是否能够看成是程序主义,即把参与概念看成是公共程序,这种公共程序又帮助自主的个体公正地协调他们的个体自由。相较于南希?弗雷泽将其参与观念存于心中,哈贝马斯的构想则需要更有意义、更加正式的公共生活概念:而这显然应该吸收人们在公共场合露面时的所有方面,哈贝马斯则意图将民主意志的形成与自己的“人民主权”(people’ssovereignty)理论结合,而这一点则稍逊于南希?弗雷泽的规范性直觉(哈贝马斯,1996:ch. 3)。但是,如果社会参与理念比被容纳到民主意志形成的程序化概念的最低限度更加广泛,那么问题就是在没有伦理因素的帮助下它是如何被充实起来的。我们已经知晓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实现个人自主是多么重要,当然不论个人福利构想发展如何地不完整,实现个人自主只能依赖于它。

因为南希?弗雷泽没有观察到内部的错综复杂之处,所以她的参与式平等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我们还没弄清楚为什么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就只是以消除经济不平等和文化羞辱为前提,而不是以获得和个体成就或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自我力量有关的自尊为目标。同样,还有这样的不确定因素,即为什么只有经济和文化而非社会化或法律被看成是阻碍在社会互动中参与的潜在维度。所有这些问题的相继产生是因为南希?弗雷泽在引入参与概念时没有考虑它在个体自主的社会前提条件方面所履行的职能。她如果仔细分析自主的实现和社会互动类型的关系,就不会在没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导入自己的规范性概念。为了清楚规范性理论依赖认同理论或个性理论的程度———南希?弗雷泽对这一点持否定态度———值得一提的是约翰?罗尔斯曾在他的《正义论》中从道德-心理创伤方面引入了作为“自尊”(self-re-

spect)的原初物品。(罗尔斯,1973:ch. 7,§67)一旦我们要从个体自主之平等主义观念的起点中吸收实质性原则来发展正义理论时,我们就需要用到理论论据,这样规定的目标或是受条件制约的关系就会显得彻底地正当。如果相应的解决办法证明就是社会参与的观念,那么社会互动中参与形式和程度的普遍性假设就显得非常必要的,而这对于个体自主来说也是有效和有益的。和早期罗尔斯的观点想比,我坚信不管发现了多少个理论类型,都不能取代将预期的良善生活构想的知识进行推广这一步。即使我们穷极所能运用的知识来草拟了这个理论,我们也不希望看到最终由经验的成果或理论假设涵盖一切。于是,承认理论现在只要同样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目的构想,就只具有普遍化的良善生活蓝图的假设地位。它运用所有的知识,记录了相互承认的主体为了能够尽可能完整地发展他们的认同所需要的各种形式。

概述了关于正义问题的相互承认理论的规范地位后,还未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决定了社会正义的指导原则。这样就需要介绍一下解决怎样用相对应的原则来评判社会斗争问题的办法。南希?弗雷泽认为经济平等和消除文化羞辱的原则就是创建参与式平等的工具手段,而我则提出社会正义的三个平等原则共同作用的多元性。三个部分是这样产生的,现代社会的主体在认同形成过程中依赖社会承认的三个形式,而这建基于下列三个特殊领域:爱,法律面前的平等待遇和社会尊重。首先,在介绍它在当今冲突中应用问题之前,我要说明一下三个元素相连的正义理论观念。

到目前为止,概述了这么多都是为了澄清这样的观点,即社会道德为什么应该指涉社会承认关系的特性。我觉得在这个充分合理的命题中决定性的论据就是单一主体实现个体自主的可能性依赖于这样的前提,就是能够通过体验社会承认而形成完整的自我关系。正是和伦理假定的联系才能够将时间的元素添加到社会道德的布局当中,使得承认的假定条件的结构能够在历史的进程中保持持续性变迁:究竟是什么被主体能够看成是他们的个性维度,也正是因为此,他们才合理地认为社会承认是通过他们参与社会的规范模式和承认领域的区分程度来衡量的。而相应的社会道德因此可被看成是这些原则的规范表达形式,此类原则调节主体在特定的社会形成过程中相互承认彼此的方式。④对此,开始仅仅是肯定的,甚至可能是保守的任务和下列观点正好吻合,即现在正义理论必须涵盖三个平等的重要原则,而且它们都可以被看成是承认的原则。为了能够充分利用他们的个体自主,主体可以根据社会关系的类别同样有权在需要方面被承认,在法律平等方面被承认,或者最终在对社会的贡献方面被承认。据此可以看出,正义的内容是根据主体之间维持社会关系的各自类别来衡量的。如果关系的形成通过爱来形成,那么需要原则有优先权;如果在法律上形成关系,那么平等原则优先;如果形成合作关系,价值原则占优。当然,和戴维?米勒相比,他追求正义三原则的多元化:需要、平等、应得(need, equality, desert),我提出的三分法既不是仅仅因为和正义研究的经验结果一致而造成,也不是因为关系类型的社会本体论的区分造成的,而是由对历史上产生的认同形成条件的反思产生的。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秩序中,我们将完整的认同可能性归于情感关心、法律平等和社会尊重,所以我觉得以个体自主的名义将承认的三个承认的相应原则变为社会正义构想的规范核心似乎更为合适。和戴维?米勒方法不同的是他希望他提出的三个原则只被看成是调节分配的原则,即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调节如何对具有社会好评的相应物品进行分配。相反,我努力将三原则一开始就理解为承认的形式,特殊的态度和道德因素都和它们相互联系;关于某些特定物品的分配,只有当这些道德尊重类型产生结果时,我才会以间接的形式谈到分配的原则。

尽管有这些差异,但是我们必须要记住两种方法之间存在的共同的基本特征。戴维?米勒没有借助于目的论的或伦理的假设,深信现代的社会正义理念应被分为三个方面,每个方面都和个体受到的平等待遇相关。相应地,他区分需要,平等和应得原则的方式和我前面提到的区分承认的三个原则———爱,法律平等和社会尊重相类似。因为这关系到正义构想的两种层次区分,所以在两种情况下,“平等”同时出现已经不足为奇。在较高层次上,应认为所有主体应当根据社会关系的类别,在需要方面、法律自治或成就方面得到同等程度的承认;在较低层次上,应认为法律自治原则隐含了相互平等待遇的观念,并在严格意义上拥有平等主义的特点。⑤因而,可以矛盾的说,无论是法律平等原则的应用,还是承认原则的其它两个应用———并不是严格的平等主义———在更高层次的平等名义上都有很大的空间。

但是关键问题是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如何超越基本的积极任务,来承担关键而又进步性的角色。现在我和南希?弗雷泽之间争议的最突出方面就是各自理论在帮助目前社会冲突在规范地解释发展方向上达到怎样的程度。迄今为止,我仅仅讲述了正义构想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它努力保持着一种现代性中正义原则所不可化约的多元性的意识。正如我所澄清的那样,如果所有主体间的个性完整条件想被同等程度的保护的话,那么三个独立的特殊领域的承认原则必须作为正义的不同标准。当然,在卷入到分化能力后,后来跟随着迈克尔?沃尔泽被叫做正义中内在的“分离艺术”(Art of Separation)(1984:315-30),在谈到社会斗争的道德评价时也还没有谈到此类正义构想所承担的批判作用。在第二种情况下,所关心的就不再是澄清现存的、社会上固定的正义原则,而是关注更难的事情,即试图从多元正义的概念中形成规范性标准,在其帮助之下,就可以从未来可能性的角度来评论当前的发展。但这样做可能会陷入目光短浅的支持现状的混乱之中,而它往往是以当前具有影响力的社会运动的目标作为出发点。⑥不想被卷入的人们就会形成这样的标准,它往往和总的社会道德进步的维护相联系。正如梅尔?库克最近再度清晰地说明那样,评估当前的冲突需要有某种变化的潜在规范的评判,这些变化不仅要有短期改善的希望,而且还允许在社会整合的道德层面有持续的提升。(2000:193-227)此刻,仅仅初步概述的正义理论需要嵌入到进步构想的全面框架中,这样后者才能够在社会的道德结构中识别其发展的方向。只有从这个观点出发,才能显示何种程度上特定的社会要求值得被视为具有规范正当性,而不仅只是一种相关的正当性主张。⑦

迄今,我还没有粗略地介绍进步构想的内容,所以我零散地暗示了关于社会承认发展构想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是现在我能做的只是用一些关键点作一下总结,就是让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在本质上能够为目前的社会冲突提供一种规范化的正当性的评价。

我已经简要概述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承认条件,当然也隐隐介绍了关于社会发展的道德方向上的一系列假设。因为只有在新秩序是一种道德上社会整合的高级形式的条件下,它的内部原则才能被认为拟定政治伦理的正当出发点。尽管社会中的所有理论者,无论是黑格尔、马克思或者涂尔干,包括我在内在着手陈述现代社会秩序的合法性的时候,最初都只能假定规范的构成是过去特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呈现出了现代性的道德优越性。我这样做也顺便提及了这样的标准,它允许我对区分作为道德进步的承认的三个不同领域进行描述。随着三个不同领域逐渐形成,新型社会中成员获得更强个性的机会就会增加,因为他们能够通过不同的承认类型来了解他们自己的个性。如果澄清了背景资料,那么两种标准就会产生,它们能够论证承认条件下的进步言论。一方面,我们要对付个体化的进程,例如增加个性部分的合法表达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应对社会融合进程,例如主体逐渐融入到社会成员圈里。不难发现这两种标准在概述社会承认渐增的两种可能性上,内在地与承认理论的社会理论的起始前提紧密相连。如果社会整合是通过建立承认条件产生的,主体也可因此而得到诸如个性方面的社会肯定,进而变成社会成员,那么这种整合的道德特性就会改善,或者通过公认的个性部分提高来改善,或者通过个体之间参与程度的提高来改善———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个体化或者融合的不断加强来改善。因为三个承认原则———爱,法律平等和成就(achievement)原则的区分将同时伴随着社会的个体化的可能性增加和社会融合的提高,那么将现代自由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的突破看成是道德进步似乎是合理的。对于质的改进,必不可少的就是这样一个事实,即随着法律承认和社会评价的分离,从现在开始,所有主体在承认条件下通过平等参与必须得到个体自我实现的同等机会。

论证了为什么现代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基础结构能被作为合法的政治伦理出发点,接着出现的问题就是在社会范围之内如何评估道德进步?很明显,问题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正义的三级模型结构中发现,它随着作为规范现实的承认的三个领域分化而出现;因为从现在开始被称之为正义的东西会在各自的领域内依据不同的理念来衡量,根据对需要的反应能力、法律平等或公正地对待成就的理念来衡量,而社会新秩序内道德进步参数的确定也只能和三个原则有关。这可以用“有效性外延”的观念来解释,这在前面引进承认的三个领域时曾经提到过。接着我才能说明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不需要局限于对特殊领域内有效性过高的倡导,还可以包含有效性领域之间革新的界定考察。然而,我非常乐意在这里做简要的说明。

我前面已经提到在社会承认条件下的进步是通过个体化和社会融合产生的:新的个性部分对相互承认是公开的,这样在社会上得到的个性肯定程度就会提高,或者大量的人被融入到现存的承认条件中,这样相互承认的主体圈子就会扩大。然而,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允许其存在的、全新的三重承认秩序下,仍然不太明确的就是这种进步标准是否能够被应用。因为承认的三个领域各自具有规范原则的特点,它们自己能够提供评判是否公正的衡量标准。我认为这里唯一有帮助的就是已经概述的观念,即承认的三个原则分别具有特殊的有效性外延的特点,其中的规范意义就体现于在不断斗争中去适当地应用和诠释这些原则。在各自领域内,我们可以通过利用承认的一般原则(爱、法律和成就)诉诸于一些特殊方面(需要、生活状态和贡献),而这些方面先前在应用的实践条件上是没有被充分考虑的,从而总是可能在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展开道德的辩证法。和社会诠释的实际状态相反,概述的正义理论能够联系的正是这个有效性外延,这样才能胜任批判的任务。它坚持具有之前被忽视的特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占主导地位的诠释习惯相抵触,而它在道德方面的考虑则将有赖于承认的各自领域的扩展。毫无疑问,一旦该批判将之前的广泛的进步标准诠释成为承认各自领域的语义学,这样它只能获得这样的观点,即允许有根据的和无根据的特殊性类型之间的区别存在。于是这里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要求将被显现为出现下面这种行为的可能性,即能够将对这种原则潜在执行的结果理解成在个性或融合上的一种获得。

即使这些陈述偶尔会让人想起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但是它们不应当在今天只是在识别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中起着关键作用的理论条件。只有在提出合法要求时、能够应用的正义原则首先被提到的情况下,对道德正当主张的识别才有可能发生,而对于这样的任务处理似乎显得非常必要。在我的模型中,这正好和我们所关心的承认的三个基本原则相一致,每一个原则具有特殊的、规范的有效性外延特点,这就允许先前被忽略的差异或现实状态的存在。为了从为承认而进行社会斗争的众多翔实资料中,挑选出那些现在所必需的道德上正当的事例,我们应当还需要应用进步的标准,而不论它们曾被多么明确地阐述过。这样的要求能够潜在地促进社会承认条件的扩展,因为它们指向社会整合中道德水平的提升,事实上只有这样的要求才能被看成是具有规范正当性。我先前提到的个体化和融合的两个标准可以作为基准在衡量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现在,需要说明的是进步标准能够在承认的三个领域内得到应用的可行性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因为只有在现代法领域内,才能明确进步在平等原则的应用中意味着什么(哈贝马斯,1996:ch. IX),而与之相比,再没有其它东西可以被称为“爱”和“成就”的承认原则。和许多规范性语境一样,这里开始也将正面标准重新制定为负面的,并将消除相应的阻碍作为出发点。⑧因而,在爱的领域的道德进步会意味着不断消除那些陈腐的套语、模式和文化属性,而这些都会降低相互适应他人需求的机会。相应地,对于关于社会尊重的承认领域来说,这样的进步意味着从根本上质疑那些文化建构,而它们在过去工业资本主义中曾以“有报酬的工作”为名只是满足一小部分活动的区分要求(科卡,2000:24)。但是,这种部分分化的进步模型现在面临更大的困难,这个我会在结论部分的时候谈到,因为这会在任务的复杂性完成后逐渐变得明确。

在现代社会秩序中,道德进步能够通过对承认的单一领域的新界划而发生,它显然阐明了这样的事实,即随着福利国家的发展,法律的平等待遇原则已经进入了和成就评估相关的领域。毋庸置疑,正是由于阶层的利益不断受到经济贫困的威胁,人们将社会地位的保障部分地与成就原则相脱离,而逐步代之以法律承认的原则。在这种边界转换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谈论道德进步,因为在这时,对单一群体或阶级的成员来说,形成个体认同的社会条件发生了持续的改善,部分地已经转换成新原则。在立法过程中,似乎最重要的就是其本身固有地存在着准确地干预其他的承认领域和确保认同的底线条件的可能性,例如法律面前平等待遇的原则有扩展的趋势。只要它从法律领域出发,以承认的其它两个领域为目标,那么这个事实就会表明道德逻辑的某个方面构成了边界转换的基础。因为现代法的规范性原则在自主的人群中被看成是相互尊敬的原则,本身又没有条件约束的特征,所以受影响的人们一旦发现个人自主性在其它领域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时,他们就可以对此提起上诉。这类首先“来自底层”的立法过程的例子不仅说明了为建立社会权利而斗争的状况,而且还说明了关于合法保护婚姻和家庭中互利平等待遇的争论情况。现在中心论点是鉴于男性在个人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妇女的自决权只有在其安全权利得到契约形式的保证时才能获得保障,并相应成为法律承认的必要元素。⑨

从这些情况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不仅仅在保障承认的各自领域中道德进步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道德领域内特定的劳动分工将会使形成个体认同的机会丧失,如果这样的疑问不能被排除,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对边界需要进行不断的反省检查,而这些边界已在各自承认原则的自主领域内确立下来。由于尊敬和自主的条件在“爱”或“成就”的规范原则86掌控下都没有得到足够的保证,所以这样的质问导致了出现对个体权利进行延伸是必要的结果是十分正常的。但是,正义概念的批判精神所在就是它能再一次与自身的保护功能发生冲突,尽管有边界转换的道德合法化,还是有必要维持相关领域的分离状态———正如我们所见,在现代社会,当主体们不仅在个体自主性方面,而且在特殊需求和特殊能力方面能够得到主体间的承认时,个体自我实现的条件却只是得到了社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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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同时进一步发展了这种思想。参阅Honneth(1996),特别是第4、5章,以及Honneth (2000)。

②劳伦斯(Lawrence,1993)在自己的著作中有趣地提到了这一种社会合法性概念,它把一种法律的社会体系在道德上的可接受性与体验社会承认的机会之先决条件联系在一起。当然,我们就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来理解巴林顿?莫尔在《非正义服从和反抗的社会基础》(Barrington Moore,1978)一书中发展的“社会契约”观念的。

③在此,我当然暗示哈贝马斯早期著作《知识和人类兴趣》(1972)中的对应概念,尽管我现在对它有了新的看法,但仍然认为值得辩护。在《爱及其在自然中的位置》(1990: ch. 7)一书的“人类身体代表着‘基本自然力量’”这种观点,我发现同Jonathan Lear相似的思想路线。

④通过这种历史表述,我希望已经解释了Christopher Zurn(2000)的异议,至少部分如此。

⑤比如说,在次级层次上,以普遍正义的名义诉诸“初级秩序正义”和“次级秩序正义”区分,这种区分乐于承认关怀伦理学。参阅Brian Barry(1995: chs 9 and 10)。

⑥当然,这是一种危险,我认为,弗雷泽在她的规范政治建议中仍然面临着这种危险。在这一意义上,她的社会诊断的片面性亦对应于她的规范的正义观念的应用的片面性。

⑦在霍耐特(Honneth,1996: ch. 9)的论著中,已经发现这种道德进步观念的暗示,它对承认关系的“外延”观念起作用。

⑧关于这种否定的程序,参阅Margalit (1996). Allen (1998)提出了这种讨论。

⑨参阅Okin(1989).关于这种权利概念,参阅Waldron (1993:370-91)。

参考文献

1.Allen, J. (1998)“Decency and 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24: 449-69.

2.Barry, B. (1995) Justice as Imparti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Cooke, M. (2000)“Between‘Objectivism’and‘Contextualism’”: The Normative Foundations of Social Philosophy’, Critical Horizon 1: 193-227.

4.Fraser, N. (1997) Justice Interruptus.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Postsocialist’Condition. NewYork, London: Routledge.

5.Habermas, J. (1972) 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London: Beacon Press.

6.Habermas, J. (1996)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7.Hegel, G. W. (1991)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8.Honneth, A. (1996) 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 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9.Honneth, A. (2000)“Objektbeziehungstheorie und postmoderne Identitat.über das vermeintliche Veralten der Psychoanalyse”, Psyche 54: 1087-109.

10.Kocka, J. (2000)“Erwerbsarbeit ist nur ein historisches Konstrukt”, Frankfurter Rundschau 9(5): 24.

11.Lawrence, T. (1993)“Characterizing the Evil of American Slavery and the Holocaust”, in D. T. Goldberg and M. Krausz (eds) Jewish Identity, pp.153-76. Philadelphia, P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12.Lear, J. (1990) Love and its Place in Nature: a Philosophical Interpretation of Freudian Psychoanalysis. New York: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13.Margalit, A. (1996) The Decent Societ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PressMiller, D. (1999) PrinciplesofSocial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4.Moore, B. (1978) Injustice. The Social Bases of Obedience and Revolt. London: RandomHouse.

15.Okin, S. M. (1989) Justice, Gender and the Family. NewYork: Basic Books.

16.Rawls, J. (1973) ATheory of Justice.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7.Raz, J. (1986)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Clarendon.

18.Smith, A. (1976)“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in R. H. Campbell, A. S. Skinner and W. B. Todd(eds) Glasgow Edition of the Works and Correspondence of Adam Smith, pp.869-70. Oxford: Clarendon.

19.Waldron, J. (1993) Liberal Rights. Collected Papers 1981-199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Walzer, M. (1984)“Liberalismand the Art ofSeparation”, Political Theory 12: 315-30.

21.Zurn, C. (2000)“Anthropology and Normativity: A Critique of Axel Honneth’s‘Formal Conception of EthicalLife’”, Philosophy& Social Criticism 26: 115-24.

作者简介:阿克塞尔?霍耐特(1949年7月-),德国著名社会理论家,现任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

胡大平、陈良斌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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