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干部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是党的干部工作的有机整体,二者既有联系,又有不同,既不能相互替代,又不能互相对立。
一、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联系
从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的内涵看,党管干部即体现党的意志管理干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即体现国家的意志来决定干部的任免。它们虽然在形式、范围、方法等方面不尽相同,但二者存在以下不可分割的联系。
一是用人目的是一致的。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把关,不仅是党委推荐干部的出发点,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出发点。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其根本目的,都是出于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的根本利益负责,都是为了保证党的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保证人民的愿望、要求和利益得以实现。
二是选人标准是一致的。党制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德才兼备标准。是党选用干部的标准,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各级党组织管理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同时担负着对本地区整个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检查的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也必须把党的干部路线、用人标准体现在依法任免的全过程。
三是任用程序是一致的。无论是党组织直接任命干部或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命干部,都要严格按照党中央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等程序办事。只不过对需要依法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在党组织履行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还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或表决。就是说,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都要充分发杨民主,坚持群众路线,都要由集体的多数来决定,而不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四是监督对象是一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履行职责的。工作中应牢记为人民掌权,为人民谋利,对人民负责。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除受党的监督外,还应受人民的监督。这两种监督都是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当好人民的公仆。
二、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区别
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虽然有很多一致的联系,但各自的职能和表现形式不同,不可相互替代。
一是党管干部与人大任免干部的职能不同。党管干部是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的首要条件,是我们国家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人大任免干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党委推荐的国家机关重要领导干部,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依法选举或任免。虽然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依法任免权,但不能离开党委和有关政权机关的提名推荐。这既体现了党委与人大职能分开的原则,又使干部管理工作更加民主化和法制化。
二是党管干部与人大任免干部的形式不同。党管干部是党的形式,即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要求,确定国家机关重要领导干部人选,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人大任免干部是国家的形式,即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被推荐人选进行选举或任免。
三是党管干部与人大任免干部的方式不同。党委推荐的干部,一般都经过组织部门认真考察后,提请任命的职务。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党委推荐的人选可以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这不仅使任命干部更加准确,更体现民意,对克服干部工作中的弊端,推动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任免干部的对策之见
一要摒弃“两大误区”。 一是摒弃一味要求高票或全票通过就是与党委保持一致的误区。在实践中,少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存在着处理两者关系倚重党管干部原则,放松了依法任免原则,一味强调保证实现党委意图,把党管干部原则绝对化,把人大依法任免干部当成走程序、搞形式,认为可有可无。一味要求高票当选或通过是不科学的,从实践来看,个别干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中出现少数反对票、弃权票,可能给被选举、任命干部以警示和压力,并非是坏事。二是摒弃当选、通过率越低越民主的误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现党委意图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责任通过法定程序,努力实现党委意图。决不能片面地、不负责任的理解民主的涵义。是否发扬民主,主要应看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人事任免的相关规定,选举投票、任免表决是否体现了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愿,决不能以选票多少、通过率的高低评价人大人事任免的民主程度。
二要把握“二者关系”。准确把握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这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的根本着力点。一是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党管干部是党坚持党领导核心的具体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具体实践,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在人事任免实践中二者不可偏颇。二是改进方式方法。党管干部的关键是党委要注重通过科学严格的干部工作程序提出最适合的人选,尊重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事任免过程中的相对独立性,采取有效方式介绍人选,不搞保证当选或通过,依法尊重结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党委推荐的人选,要充分酝酿讨论,审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通过人大党组织向党委反映,在人事任免各个环节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三要坚持“两项原则”。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首先,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用党的干部路线和标准,统一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思想认识,努力实现党委意图。同时,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党委推荐人选时,要以对人民、对同志、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慎重对待每一位人选。其次,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就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各级党委首先要坚决奉守“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宪法和宪章原则。要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关键在于党组织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各自在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既不能以党管干部来否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也不能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来否定党管干部的原制。党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支持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人事任免权,对尚未经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的,不得对外公布。对已由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除非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作调动,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要调动的,应当经过法定程序、以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维护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