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作用体现在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之中,并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得以反映出来。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时,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愈高,其作用表现得愈明显。根据代表法规定的人大代表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概括起来,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参与决策作用。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这既是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又是人大代表应履行的义务。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都需要代表积极地、集体地参加,也只有代表积极地、集体地参加才能得以实现。无论是由选民直接选举、还是由代表间接依法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法律赋予其拥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力,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使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每一项议程的通过或确定,每一项决议、决定的形成、作出或通过,每一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任免、选举产生,都是通过本级全体人大代表表决来完成的,这些都充分地体现了人大代表参与决策的作用。为让代表行使好参与决策权,各级人大就必须要召开好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充分发挥参与决策作用营造环境。使代表们充分感悟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性、程序性、时效性、规范性,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职权,提高人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二、依法监督作用。人大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人大的监督是分不开的,因而也是与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分不开的。按照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两院”负有监督的职责,人大代表个人并没有这种监督权力。但是,人大代表通过自身的代表工作,却时时表现出这种监督作用。如在人民代表大会议期间,代表通过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对政府的财政预决算的审查、修改;体现人事任免权与人事监督权的对“一府两院”领导人员选举;按照代表法第三条第(二)和(三)款的规定,代表享有: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这不仅规定了人大代表监督的内容,而且指明了人大代表依法监督的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代表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代表应履行: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的义务等。都反映出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也有义务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督促“一府两院”有效地开展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状况,反映着人大代表依法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人大代表在依法监督工作中要敢于监督、善干监督。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中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既要大胆监督又要热情支持。
三、桥梁纽带作用。代表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代表应履行: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除极少数担任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是专职的以外,其余绝大多数的代表都是兼职的。他们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无论在人大会议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一定要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及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关注人民群众的疾苦和愿望。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的作用,保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和决定符合人民利益。
四、模范带头作用。人大代表是经选民直接或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在人民群众中都有较好的形象,人大代表的形象就是威信。形象好的代表,威信就高,就能得到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就能产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人大代表应严格按照代表法第四条第(一)和(六)款的规定,认真履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义务。人大代表只有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认真执行好代表职务,真正发挥好代表的作用,做到谦虚谨慎,无私无畏,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服和拥护,并使周围的人学习和效仿,这本身就是一种带头作用、示范作用。因此,作为人大代表要注重加强自身的品德修养,不仅要带头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不仅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满腔热忱地多为群众办实事,还要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敢于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就会带动周围群众,形成和谐安宁的社会局面。
总之,人大代表的上述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可替代的。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人大代表必须明确代表的法定作用,增强代表意识、职责意识,不负人民重托,在执行代表职务中体现和发挥代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