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立联:“党管干部”讨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40 次 更新时间:2012-11-2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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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立联  

“党管干部”是任何一个政党都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行使执政权与领导权的体现。但是,什么是“党管干部”,怎么“党管干部”却大有讨论的必要。

“党管干部”是政党的内在要求。政党是民主的产物,也是民主的成果,还是民主的体现。从西方国家来看,不管任何一个政党,不管是全国性政党还是地区性政党,政党的组织和发展都是以获得权力为基本动力的。权力的执掌是由党员—干部来实现的。个人通过政党组织—党来实现党员—干部的权力把握,是现代国家和现代政治的基本途径。“党管干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以确保党选择的干部符合党的最大利益,实现党的目标。所以,“党管干部”原则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政党发展的内在要求,几乎是随政党的产生而同时出现的。放弃了“党管干部”原则,本质上就是放弃政党存在的客观性、必然性。

“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内事务。把“党管干部”原则无限扩大不符合“党管干部”的最大利益,也不符合“党管干部”的内在涵义。原则上,“党管干部”属于党内事务,当然,由于党的外部性,“党管干部”原则也将影响到党外。前几年进行的任前公示,近几年实践的“公推直选”、“公开招考”,已将“党管干部”原则从党内事务发展到党外影响上来。即使如此,“党管干部”的党内事务也不可能根本改变,比如公推直选,即使是没有限制的公推,也还也一个资格审查问题,而这个资格审查就是“党管干部”原则的体现。“公开招考”,首先就设定了限制条件或门槛,没有达到这个门槛的不能参与招考,符合招考条件的,如果考核评估不合格,也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程序。这里的门槛、审查,就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运用。

“党管干部”有边界。既然“党管干部”原则属于党内事务,那么凡非党所涉及的部门的干部,就不属于“党管干部”的范围,也就是确立了“党管干部”的边界。简言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干部就不属于“党管干部”的范围。不仅如此,自治组织的干部原则上应不属于“党管干部”范围。如果非要把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干部纳入的话,可以把“党管干部”丰富到“党引干部”,也就是在党的引导下的干部。民主党派的干部也不属于中国共产党“党管干部” 范围,否则,那就是跨过阶了,失去了民主党派的独立性,虽然民主党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参政党,如果把民主党派的干部也纳入中国共产党的“党管干部”范围,无疑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否定。原因很简单,如果民主党派的干部也归中国共产党“党管干部”了,民主党派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党管干部”必须科学化。还原“党管干部”的本来含义,有助于完整准确地把握“党管干部”的精髓,正确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推进“党管干部”科学化。

“党管干部”的“管”怎么理解,什么是管,怎么管,管什么,管的目的,管的原则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正确回答。何为“管”,从字面上理解,“管”就是吹奏的乐器,还指园而细长中空的东西比如管道、管线等;延伸的意义,“管”进一步地延伸就是负责,如管理。在管理学意义上,“管”就是以人为中心的协调活动,是由计划、组织、指挥、协调、调控及创新等职能为要素组成的活动过程。根据有关规定,党管干部的“管”应是“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着重号是引者所加)按照这个规定,“党管干部”原则的“管”有这么几重含义:领导干部工作,制定方针、政策,改革和宏观管理与监督。显然,“管”是着眼于全局的,着力于宏观的,着手于政策与改革。在这里,看不出“管”干部就等于选拔和任用干部,虽然选拔、任用干部是“管”干部重要的一环,但也仅仅是一环,且选拔、任用干部并非就是委任。在这个意义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值得检讨、修改之必要的。

在解决了“管”的边界之后,还要研究“党”凭什么“管”。凭,就是凭借,也就是解决一个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管干部”原则就有一个正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问题。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重要目标,“党管干部”原则必须服从于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目标。因此,“党管干部”原则就必须服从主权在民的原则,必须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应以人民当家作主为依归,从“人民当家作主”出发,并回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符合人民愿望就是“党管干部”原则的第一要义。人民的愿望怎么表达,怎么实现,就是“党管干部”需要解决的问题。胡锦涛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质量,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 由此观之,“党管干部”的原则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党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群众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代言人,落实人民群众对自己授权人的选任、管理和监督权利。并且,政权是公权利,党权是领导权。政府和国家的权利,必须以人民授权作为基础。 因此,党在干部培养、使用、任免等各个环节可以充分地发挥影响,但不能架空、取消甚至侵犯人民的选择权。这是党管干部的底线。

在解决了党凭什么管之后,还应认真研究党怎么管,也就是“党管干部”的方法问题。邓小平,“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构建一个良好的权力结构安排、权力运行机制、运行操作规则等,形成党内权力体制机制至为关键和根本,也是“党管干部”的重要目标。科学合理的权力体制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凝聚党内力量,而带有缺陷的体制机制则会误导党员干部的行为,甚至成为“制度陷阱”。同时,遵循权力运行的规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权力—制度链条,公开透明运行,且具有刚性权威。所以,制度问题并不是一个提名、票决、考察、讨论、评估、考核、罢免、辞退等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也很重要,但关键的是还是科学合理地搭建好权力结构体制、权力竞争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打开权力之门,让有能力、合条件的都参与进来,朝着为民服务的方向掌好权、用好权,真正实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因此,“党管干部”党管干部并不是管具体的干部,而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干部选任的方向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干部或准干部进行公开竞争,使符合要求和条件的干部脱颖而出。为此,必须大大缩小直接管理、直接推荐干部的范围,除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部门主要领导等纳入直接管理外,其他干部都应在排除在直接管理之列。

“党管干部”的“干部”是谁。按照我国干部现状,所有干部可以分为党政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三大类。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属于不同领域的领导干部,培养方式、成才路径、选拔机制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方式。不分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统统纳入党的组织部门直接管理,都按一个标准、一个程序进行选拔、任用,无疑存在选拔机制上的重大缺陷。比如高等学校领导,那是一个培养人才、繁荣学术的地方,领导干部需要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更需要的是科学、民主精神的发扬。近些年来,高等学校领导人屡屡出事,恐怕与此——学术行政权力的过度伸张、学术行政化、学者官员化等有着很密切的关系。不仅如此,由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重点放在直接推荐和直接管理“重要干部”上),换句话说,组织(人事)部门把重点放在了管(直接推荐和直接管理)具体的人(重要干部)上,忽视了“党管干部”原则的制度建设和制度营运,使得“重要干部”没有管好,正是由于直接管理干部为“买官”、“卖官”提供了条件,也使人才压制在一些地方、部门普遍化,从而堵塞了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通道。

“党管干部”的“党”是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代表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从此可以看出,这里的“党管干部”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干部”并不仅仅是党政领导干部,还包括党政非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并且党政非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还是干部的绝大多数。由此看来,“党管干部”的“党”并非“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如果说党委可以代表党还能勉强说得过去的话,组织(人事)部门代表党则有越位之嫌了。否则,只能被认为“党管干部”被约化为组织(人事)管干部。同时,“党管干部”的“党”是指党的委员会,还是地方党的常务委员会,还是地方党的委员会书记办公会委又是?如果按照“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下级地方党委书记属上级党委管理,而下级党委的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又同级党委选举产生,下级政府首长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级管理任命还是推荐,如果是任命,如何解决上级的任命与下级选举出现的冲突?关于此,近几年屡屡发生,即便是等额选举中,也出现了选举与上级意图不一致的情况。不仅如此,什么干部应由党委全委会决定,什么人干部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全委会、常委会的提名怎么提?事实上,实践中出现的选拔任用干部一切都按规则办了,一切都按程序走了,但仍然出现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其原因之一,便是管理主体的“党”层次不分,权限不清,这样,管理主体的“党”过分集中于第一书记,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于个人的现象。黑龙江发生的卖官窝案就是对“党管干部”原则的公然践踏。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党政机关内的“党管干部”虽然被反复重申,但事实上出现了被虚职、被弱化的现象。原因很简单,一方面是党员的“单位化”,形成的“党管干部”原则实为一把手说了算。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把手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有较强事业追求,且个人又有强魄力的单位。另一方面,单位毕竟是一个小团体,小团体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如有违背单位即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即被民主“排除”。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一把手按部就班、得过且过,且个人又是一个老好人的单位。在这里,“党管干部”虽然被提及,但已被群众自治所代替,而群众又被小团体利益所左右, “党管干部”事实上被放弃。

不仅共产党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各民主党派也要实行党管干部原则。中国有八个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民主党派的独立性、自主性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党管干部”不仅是党的基本原则包括共产党、民主党派,也是党包括民主党派保持活力的重要源泉。如果民主党派重要领导、骨干力量都要被共产党所安排甚至控制,民主党派就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8个民主党派仅有不到100万名党员,平均每个党派仅10万余人,如果民主党派成员年龄结构与中国共产党差不多的话,事实上,民主党派成员年龄结构应比中国共产党更大一些,未离退休的民主党派成员大概50万人左右。全国民主党派加入各全国及各地方人大、政府、政协恐在10万人以上, 换言之,民主党派成员每5个就有1个参政,参政率在20%左右,远高于其他任何政治组织,在全球也是罕见的。如此之高的民主党派成员参政率,很难保证参政质量。事实上,近年来曝出不少民主党派参政官员违法违纪的案例,也从侧面上对此进行了有力的说明。为了坚持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并保证该项制度的健康发展,有必要适当放开民主党派发展限制,以增强民主党派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民主党派内在活力,增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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