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在讨论公民社会时,总是把国家或者政府作为其对应的概念,而忽视政党这一行为体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实际上,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关系非常重要。政党是沟通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桥梁。同时,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中国的情境下,这组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公民社会是整个政治社会中最活跃的部分,而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则是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在本文中,笔者提出的问题是,就现实而言,政党与公民社会究竟处于何种关系?另外,在规范意义上,政党与公民社会如何可以实现一种良性互动?前一问题是一个实然的问题,后一问题是一个应然的问题。本文尝试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回答。
一、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区别与联系
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区别是传统政治学研究关注的内容。美国学者杰弗里·庞顿和彼得·吉尔对政党和“有组织的集团”进行了区分。他们认为,“政党因其意图控制政府的主要机构而有别于其他集团。因而政党常提出一系列的政策,这些政策涵盖了国家生活中具有政治意义的所有方面。”同时,“有组织的集团的目的只限于为其组织成员获取利益,或更进一步的特定目标;它们既没有全面的政治纲领,也不会寻求去控制政府的主要机构。它们的目的就是对政府施加影响以促使政府采纳有利于他们的政策。”[1]
另如,台湾学者周阳山对政党和利益集团也进行了区分,“政党是一种有组织的团体,以争取政治权力与政府职位为目的。……而一个只对个别议题争取利益的利益团体或压力团体,亦因其关心议题的狭窄以及不以争取执政为目的,而不被视为政党。”[2]再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的“政党发展”词条认为,“政党运行于政治体制的正式(合法、立宪的)部分和非正式(社会的)部分之间的交界上。政党不同于其它社会构成,如利益集团(或根据韦伯著名的定义所言之,阶级或地位集团),因为政党不仅仅谋求对合法的立宪权力结构施加影响,而且还谋求占据其中的职位。”[3]这一词条明确指出了政党与其社会构成在政治地位上的明显差别。
然而,近年来西方的一些前沿成果却更多关注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相同之处和相互转化趋势。杰克·戈德斯通(Jack Goldstone)重点讨论美国政治早期社会运动中的政党化努力。戈德斯通举出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三个重要社会运动组织:反对奴隶制度的社会团体、农场主联盟和主张关闭酒店的联盟。这些社会运动组织都有政党化的努力,分别发展为自由国家党、人民党和禁酒党。这些社会运动组织在政党化后都在很大程度实现了其运动的初始目标。如自由国家党加入了林肯领导的共和党,而林肯最终废除了奴隶制度。人民党在1892年得到22张选举人票,选出了7位州长和众议院议员,并于之后融入民主党之中。禁酒党虽然未能在美国全国选举中成为重要角色,但其通过政治活动,领导了各州关于禁酒令的投票运动并取得成功。戈德斯通总结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重大社会运动中,只有妇女选举权运动始终没有牵扯到制度化政治活动和政党之中。”[4]
罗伯塔·加纳(Roberta A.Garner)和迈耶·扎尔德(Mayer N.Zald)的研究认为,政党结构很可能是理解社会运动模式最重要的变量。政党会有意发起社会运动以增加其社会支持或进行选举动员,或者在其内部党派分裂的过程中发起运动。社会运动产生于政党内部。二者都是追求政治目标的组织形式,因此,政党与社会运动紧密地交织在一起。[5]迪尔米德·马古厄(Diarmuid Maguire)则阐述了英国核裁军运动和意大利和平运动与政党的密切关系。在英国,核裁军运动发展之初,工党给予其支持,此时核裁军运动发展迅速,然而,当工党转而认为核裁军运动不是其感兴趣的议题并表示反对时,核裁军运动迅速消解并失败。在意大利,和平运动在组织和财政上非常依赖于意大利共产党的支持。[6]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欧美政党政治中的一些案例则表明政党与利益集团的清晰边界开始变得模糊。六七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催生了一大批倡导环境保护的公民社团。这些倡议性公民社团在逐个应用利益集团的各种策略诸如游说政府和议员、街头示威以及暴力抗争之后,发现最为有效的政治策略是参与选举。经过一段时间的政治化,绿色倡议组织发展成为当今有效影响欧洲政坛的绿党。
同样,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反对外来移民的排外运动和80年代以后反对福利国家的抗税运动,也发展为当今欧洲政坛上非常活跃的极右翼政党。[7]另一个有趣的例子是波兰的啤酒爱好者党。这一组织起源于一个幽默的倡议,即倡议在讨论政治问题的俱乐部中提供好品质的啤酒,这一点与结社和表达的自由、知识的相互包容以及较高的生活水平等联系在一起。然而,在1991年,这一组织在波兰下院中得到16个议席。[8]这些案例都表明,一些公民社团在实现向政党的转变。
可以说,上世纪中后期以来,欧美政治中出现了政党与公民社会相互转化的趋势。[9]政党的公民社会化表现在组织结构的扁平化、行为取向的议题化、民主模式的参与化等三方面。公民社会的政党化主要表现为公民社团在组织制度化和议题扩展之后直接以政党的身份进入政治领域。就今后而言,欧美政治中政党公民社会化的程度可能要远远低于公民社会政党化的程度。政党可能会吸收公民社会的某些沟通方式和社会动员技巧,而并非完全转变为公民社会的松散政治模式。而公民社会政党化则可能成为未来西方政党政治中的一个重要趋势。
二、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四种关系
如上所述,在西方国家中,政党与公民社会已经成为相互交叠和相互依赖的两个因素。为了赢得选举胜利,政党需要得到来自公民社会方面的支持,并且这种支持关系进一步的固定化,譬如美国共和党和宗教右翼之间的关系。同时,没有制度化政党的支持,公民社会也无法长期存在或有效地影响政治。西方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关系重点体现在选举动员之中。一方面,公民社会需要参与政治活动。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对政党最大的贡献也就体现在选举过程之中。公民社会为政党提供政治资金和选举义工。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实质是一种政治交换关系。公民社会为政党提供选举支持,而政党为公民社会分配利益。政党与公民社会关系是政党与选民关系的一个变体。由于集体行动困境的存在,公民与政党之间的交换会产生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交换过程中政党是绝对的主导,而选民是消极的交换受众。所以为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选民在与政党的交换过程中最好可以结成公民社团。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交换关系要优于政党与选民之间的交换关系。公民社会的组织性可以对政党的强势主导形成一定的制约和限制。
这里可以对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一个简单的分类。二者的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元关系与二元关系。
一元关系是指两者的实力分配和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对称,一方很明显地优于另一方或一方对另一方有高度的依赖。一元关系可以分为政党优位关系和公民社会优位关系。政党优位关系是指政党的发展优于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时政党往往主导或控制公民社会的发展。这一情形在日本和新加坡等东亚国家的政治实践中较为常见。公民社会优位关系与之相反,即公民社会组织已经较为强大和成熟,而政党还未完成制度化,同时公民社会对政党有着强大的控制力。这一情形在美国的政治实践中多有体现。
二元关系是指两者在政治系统中都具有独立的政治行动者资格,两者所拥有的能力和资源差别并不悬殊,同时两者在政治结构中分担的功能都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二元关系可以分为温和二元关系和极化二元关系。温和二元关系是指政党和公民社会都以合作的态度看待对方,双方在遇到观念分歧或利益纷争时习惯用协商来解决争端。双方同在政治体制内行动是温和二元关系的重要标志。实际上,法团主义所反映的在某一功能领域中展开的体制内合作便是这种温和二元关系。极化二元关系是指政党与公民社会在本质上都不认同对方的合法政治地位,双方习惯用冲突的方式来达成社会合意。在这一关系中,政党活动的主要场域是在政治体制内部,而公民社会活动的主要场域则在政治体制外部。政党往往利用其接近政治决策的机会宣布公民社会非法或限制公民社会的活动范围,而公民社会则往往采用公民不服从、游行示威、街头抗争甚至暴力革命等方式来反抗政党的极化策略。
从规范意义上讲,在这四种关系中,本文最倾向的是温和二元关系,而其他三种都存在一些问题。政党优位关系的不足在于,公民社会所本应发挥的政治功能不能有效实现。公民社会有很强的社会代议性,在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方面有政党所不具备的优势,同时,公民社会还可以以一种解构性的力量对政治权威形成压力。此外,公民社会还是民主巩固中最重要的场域之一。因此,公民社会欠发展的政治不能算是一种成熟的现代民主政治。公民社会优位关系的缺失在于,社会意愿的聚合以及政策的整体实现会由于政党作用的缺席而大打折扣。政党的意义在于可以将社会各种意愿汇集并整合成一种相对折衷的集体意愿,并且通过执政活动将这一意愿以政策的形式付诸实施。因此,脱离了政党的意愿整合和政策实现,而仅仅通过公民社团与政府的即时互动,那这一政府的政策设计往往缺乏整体性和长远性。极化二元关系的缺陷在于二者的相互排斥和冲突容易导致政治体制的不稳定和政策的非连续性。极化二元关系在一些未完成政治发展或正处于政治变迁的国家中较为常见,其容易导致一种结果,即在政党与公民社会的相互冲突和斗争之中,其他政治行为体如军队或复辟势力会从中渔利,并利用政治不稳定来逆转政治发展的进程。
与这几种关系相比,温和二元关系中的政党与公民社会处于一种相对和谐与相互尊重的关系之中。温和二元关系的价值在于,双方都在合作的框架下实现其各自的政治目标,而且由于相互包容和接纳而在客观上不会导致政治动荡的情形出现。温和二元关系的实质是实现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双向赋权。
三、双向赋权及其对两者关系的意义
这一部分首先对赋权的中英文涵义进行讨论,然后在此基础上引入双向赋权的概念,并最后讨论双向赋权对政党与公民社会两者关系的意义。在中文表述中,赋权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赋予权力,另一是指赋予权利。在不同的学科中,赋权的含义有不同的使用偏好。一般而言,在管理学领域中,赋权主要是指赋予权力。管理学的研究对赋权管理和授权管理进行了区分:授权管理是管理者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及该项工作的部分权限授予下属,而赋权管理则给予下属更大的主观能动性。赋权管理要求将下属可以担当的职责以及拥有的权力完全赋予下属,同时在赋权之后,上级对下属的日常工作及相关决策有权参与但无权干预。赋权人对被赋权人的日常管理依靠“纠偏机制”来实现,即被赋权人的工作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偏差时实施“纠偏决策”。[10]在法学和政治学领域中,赋权的含义往往兼具赋予权利和权力两层内涵。郭道晖在讨论行政许可是否是赋权行为时,将赋权行为基本理解为赋予权利——“从事特定行为的自由和权利”。郭道晖指出,“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人类社会生活历史地客观地形成的。如果它得到法律的认定,那就成为了法定权利。即是法定权利,也就意味着只能由法律定之,也可以说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11]张紧跟和黎丽意在对农民减负增收问题进行政治学探讨时,就主要在赋予权利这一含义上强调对农民的赋权。他们认为,导致农民减负不增收的深层次原因是权利的缺失。破解三农困境的最重要办法是赋予农民基本发展权利和分享改革成果的平等权利。[12]
在英文表述中,entitlement(赋权利)和empowerment(赋权力)都可以被译为“赋权”。赋权利与赋权力的相关研究出现在一些实证问题的探讨之中。[13]英文世界对赋权利的研究相对较丰富。一些理论研究关注赋权利与理性的关系、[14]赋权利与自由主义的关系、[15]赋权利与正义的关系、[16]人权在赋权利中的地位等。[17]也有一些关于赋权利的实证研究,譬如,有研究关注《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对加拿大公民的赋权影响等。[18]本文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赋权利理论。森在《贫困与灾荒》一书中写到,“法律处于食物的可利用(food availability)与食物的赋权利(food entitlement)之间。因饥饿导致的死亡反映的是一种法律的复仇。”[19]在《资源、价值与发展》一书中,森对赋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森认为,赋权利是“一组替代性选择的集合:在这组集合中,人们可以使用其所面对的所有权利和机会在社会中掌握自己的命运”。[20]森在这两篇文献中所要表达的一种观点是,人们之所以处于贫困和饥荒状况,并不是因为食物短缺所致,是因为在这些人群中个人权利关系是不完整的,交换权利也是匮乏的。而解决饥荒和贫困的办法,就是赋予人们充足的权利。森的观点是一种关于贫困和饥荒的权利分析。这一观点与其“以自由看待发展”的观点是一致的。目前,关于森的赋权利研究是西方政治经济学界的热点研究之一。[21]
实际上,在赋权的研究中,权力与权利的内涵是结合在一起的。郑广怀在其关于伤残农民工的研究中对赋权、无权、去权与剥权等一组概念进行了辨析。郑广怀对赋权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权力与权利内涵的契合与互补。郑广怀指出,“赋权是赋予权力或权威的过程,是把平等的权利通过法律、制度赋予对象并使之具有维护自身应有权利的能力。透过这一过程,人们变得具有足够的能力去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事件和机构,并且努力地加以改变。”[22]郑广怀的定义始于权力(权威),然后将实现这种权力的手段诉诸于权利,最后再用结果来评判时又回到权力(足够的能力)。
双向赋权是本文提出的概念。双向赋权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强调主体间性而不是主体性。第二,强调赋予的内容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就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关系而言,强调主体间性可以避免两者关系的一元化倾向。在主体间性的视野当中,政党与公民社会究竟何者优先已经失去了讨论的意义。强调赋予的内容包括权利和权力二者,可以巩固双方的主体地位,也可以避免双方极化关系的出现。相互给予对方一定的权力就是给对方让渡生存的空间,这样可以给双方关系留下一定的缓冲地带。同时给对方让渡权力也是将对方作为主体并给予尊重的一种表现。权利是保障权力让渡的一种框架,可以使空间缓冲和主体尊重以制度的形式保留下来。在这一意义上,赋予权力是实质性的,而赋予权利是形式的。形式不一定能改变内容,但可以使得已经发生的内容较长时间地保留。
具体而言,构建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双向赋权关系,需要在两方面努力。
第一,政党放权给公民社会,给予公民社会更多自由结社的空间。同时,公民社会也需要赋权给政党,允许政党在政治领域中为公民社会代言,并鼓励政党在更广泛和长远的视野下整合社会利益。
第二,政党应通过其接近政治决策的便利为公民社会争取一些诸如自组织权的基本权利,并鼓励公民社会用这些基本权利来保障其自主空间。同时,公民社会也应利用其接近社会的便利为政党所拥有的一些权利如代表权、仲裁权和调解权赋予更多的合法性。公民社会赋予这些权利合法性的方法主要通过其与社会成员的沟通来实现。
四、双向赋权的合法性价值
双向赋权的意义在于它可以为政党和公民社会提供充足的合法性来源。传统的合法性来源一般是经验主义的,或规范主义的。然而,近年来的合法性研究表明,要在经验与规范之间为合法性找到一种持久的动力。
传统的合法性研究往往强调经验主义,即不同的社会情境产生不同的合法性基础,而合法性的关键在于与某种社会情境相适合。韦伯、帕森斯、伊斯顿等都持有经验主义的合法性观点。韦伯认为,合法性主要体现为政治体系的稳定性,即服从者对命令者地位的确认和认可。韦伯提出合法性的三种基础: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并认为法理型合法性是最适用于现代社会的类型。[23]帕森斯认为,合法性来自社会的价值规范系统,即社会的制度模式根据社会系统价值基础被合法化。帕森斯特别强调合法性的因素“在具体情况下始终是个经验问题,而且决不能先验地假定”[24]。戴维·伊斯顿将合法性定义为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并将其细化为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特定支持是由某种利益或需求满足所驱动的,而散布性支持则是基于对政治系统的“无条件依附”或信仰。伊斯顿认为,政治体系的合法性更主要地来自散布性支持而非特定支持。[25]
经验主义合法性对政党与公民社会关系的寓意是,要从客观情境下来理解两者关系。譬如,从美国的政治特征来看,美国政党与公民社会的有限合作模式就拥有很强的合法性。再如,从东亚的政治特征来看,日本和新加坡政党主导公民社会模式的合法性也是很充足的。这种理解带有很强的历史主义特征,强调政治个案的特殊性,对理解和尊重特殊案例有很强的帮助,但也容易被批评为披着文化相对主义的外衣而行政治保守主义之实。
另一种合法性研究则是规范主义的。规范主义的合法性概念将合法性视为对某种永恒的美德和正义的强调,即认为统治合法的标准是其是否符合永恒的美德和正义。只要它不符合永恒的美德和正义,即使其得到大众的认同和忠诚,例如法西斯统治下的德国,也是不合法的。哈贝马斯认为苏格拉底的正义理论便属于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界定。[26]
对于政党与公民社会关系而言,规范主义合法性意味着要从某一种法理与标准出发对双方关系进行界定。然而,现实的困境在于很难确定一种可以辩明二者关系的客观标准。国家主义和多元主义是两种界定双方关系的标准。国家主义的实质是强调普遍性和整合性,因此,在这一标准中政党处于更为优势的合法性地位。而多元主义则更强调特殊性和分立性,所以以此为基础会容易得出公民社会地位优先的结论。实际上,规范主义的合法性概念完全排斥了大众赞成和认可的经验基础,而去寻求一种合法性的永恒标准,从而陷入了抽象思辨和形而上学,并最终导致了价值上的绝对主义。
在这一意义上,哈贝马斯的“重建的合法性”概念便拥有了在经验和规范之间的特殊价值。
哈贝马斯在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其独特的合法性概念,“证明的程序和假设前提本身是合法化之有效性立于其上的合法性基础,某种协议——这种协议乃是作为自由的平等的全体涉及者中间产生——的观念决定着现代合法性的程序类型”。[27]哈贝马斯将其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的公共领域概念作为合法性的主要源泉,并认为政治合法性的重建有赖于公共领域及其政治功能的重构。在哈贝马斯心目中,理想的公共领域应当被构建成一种能够提供自由、平等、开放的“交往共同体”,公众可以自由而平等地介入其中,自由论辩以形成公共意见,借助公共舆论的监督功能将公共权力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并为政治的统治秩序生产出经过公众论辩、审视及批判的服从和忠诚。[28]哈贝马斯的“重建的合法性”概念实质便是本文所论及的双向赋权,即构建一个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交往共同体,政党与公民社团都可以自由而平等的介入其中,通过论辩和协商达成双方的合意与共识。
在这里可以举英国的案例来说明这种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双向赋权。在英国,工会先于工党出现,并在创建工党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1868年成立的英国工会联合组织——职工大会早期采取改良主义的工联主义思想,并与自由党结盟。但由于自由党执政后在与工会相关联的政治和社会改革等问题上缺乏积极行动,所以工会与社会主义团体合作在1900年成立了劳工代表委员会,并于1906年在工会的坚持下改名工党。1924年,工党领袖麦克唐纳在工会的支持下首次赢得选举,并在执政后就维护工会和劳工利益方面做出诸多重大举措。[29]英国学者刘易斯·明金和帕特里克·赛德对工党与工会的紧密关系描述为以下特征:第一,英国工党是在1899年职工大会上动议产生的,其在初期的存在就归功于工会的支持。第二,工党的绝大多数党员都是工会会员。第三,各个工会从地方到全国都参加各级工党。工会在英国工党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的每年年会上,拥有正式的多数。第四,工会可以直接提名工党候选人,以保证议会党团中有直接反映其利益的议员。第五,工会的会费和捐助是工党资金的主要来源。[30]
总体而言,英国工党与工会组织保持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在组织上,工会以集体名义加入工党。1918年之前,工党不吸纳个人党员。工党党员在上世纪70年代时有680万,其中集体党员(绝大多数是工会会员)就占到610万。在财政上,工会的资助是工党经费的主要来源,工党中央约4/5和全党约一半的财政收入来自工会。[31]虽然在布莱尔执掌工党后,工党与工会的关系出现了一些去紧密化的变化。但是,就目前为止,英国的工党与工会仍然是本文论及的双向赋权模式的经典案例之一。
五、党社协商:在中国实现双向赋权
在中国,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公民团体和公民个体的关系问题。要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公民社会的双向赋权,一个重要的途径是推进党社协商。党社协商是指政党和社会之间就共同关注或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的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形成共同接受和认可的决策或方案的过程。
在十八大报告中,“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已经成为未来政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但是国内学术界对党社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意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协商民主在中西方推进的重点是不一样的。在西方,因为政党一直处在衰落的趋势之中,所以对公民协商的强调自然成为一个推动协商民主的重要选择。[32]而在中国的情境之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力量,几乎所有的大政方针都首先来自于中国共产党的高层决策,所以协商民主的展开和推进不能离开中国共产党。同时,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础是公民及其组成的社会。因此,通过公民及团体与中国共产党的协商,可以把公民的诉求和意愿输入中国共产党的决策机构当中。这样有两点好处:首先可以保持中国共产党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其次可以通过一种意愿输入增加公民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内学术界对党社协商意义的认识还不够充分。国内有大量关于协商民主的讨论,但是往往会偏向两点:一是党际协商,这类观点往往把协商民主与以人民政协为中心的政治协商制度等同起来,而政治协商制度的核心应该是党际协商;二是公民协商,这类观点往往强调从借鉴西方的角度来理解协商民主,并基本上把西方意义的公民协商看成是中国协商民主的内核。实际上,笔者认为,中国协商民主更应该需要在党际协商与党社协商之间展开。
党际协商在某种意义上是历史制度的积淀,并且在当前的中国政治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党社协商则可以为执政党和公民社团提供新的合法性来源。党社协商可以为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双向赋权提供观念支撑。在实践中,双向赋权的过程是政党和公民社会围绕公共事务进行自由平等的对话和讨论,通过话语论证来达成共识进而形成政治结果的过程。具体而言,双向赋权模式在中国的构建需要执政党与公民社会各自都做出一些努力。在执政党方面,需要在以下方面努力。
第一,执政党要给予公民社会更多的空间,并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保障公民结社和公民社会自组织的权利。执政党要给予草根的社会团体更多的政治空间和社会资源。草根民间组织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其往往出现在中国共产党治理比较薄弱的领域。党可以允许民间组织在这些领域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并在宏观上把握这些组织参与治理的方向和内容。党要以更为宽容的态度看待草根组织对群众利益的表达和伸张,给予其平等的协商地位,同时鼓励它们以更加建设性和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党群治理。
第二,尝试执政党与公民社团对话的直接协商模式。执政党要逐步推动与公民社团的协商和社会对话,向关心党工作的公民社团和群众开放,特别要给予那些代表弱势群体的社团表达利益和诉求的机会。可以在党的内部会议邀请一些公民社团代表参加或列席,并逐步尝试允许公民社团代表发表其看法和主张。可以尝试设立一些与公民社团合作的党务论坛,鼓励党员和公民社团代表共同参与讨论党务建设中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党的干部要把其工作时间的一部分用在与公民代表的直接联系上,包括定期亲自接待公民代表来访和到公民社团调研等等。
在公民社团方面,需要在以下方面努力。
第一,公民社会要以合作的态度看待执政党。在欧美政治或中东欧政治中,公民社会在一些情况下是以反叛者或是解构者的角色出现的,而这种态度会给正在经历政治和社会变迁的中国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公民社会也需要赋权给执政党,给予执政党的政策和行为以充足的合法性,允许并鼓励执政党在一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期为社会的整体发展进行筹划和设计。公民社团一方面要主动地参与执政党政策的规划,另一方面对执政党政策的不合理之处也要积极地给予回应。同时,公民社团还应该利用其社会基础和广泛影响,向社会成员解释和传播执政党对未来发展设计的一些想法和思考。通过公民社团的中介,执政党与群众之间的沟通可以更为通畅和便利地实现。
第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代议优势和政策实现潜能需要被重新重视。用西方的学术语言来表达,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实际上发挥了法团主义的功能。人民团体在社会与政党之间的中介功能及其意义是毋庸置疑的。现在需要深入思考的是,人民团体更多体现了国家法团主义的功能,而时代的发展潮流是一种社会法团主义,即需要人民团体逐步扩大其自治性和群众基础,使其更多发挥自下而上整合群众利益的功能。人民团体的优势是政策实现潜能,而其所缺乏的是对民众意愿的代议性和整合性。假若人民团体的功能可以更为完整的发挥,那将对政党合法性的实现带来非常积极的影响。总之,双向赋权的目的,就是执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要确立一种民主对话的交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执政党与公民社会的交往是普遍的和公开的,而且得到制度上的保障。执政党与公民社会彼此平等,围绕公共事务进行自由平等的协商和讨论,通过话语论证来达成共识。这样,执政党的权威才能转化为理性的民主话语,而公民社会则可以在自身意志的深思熟虑的表达之后,形成一种政治的公众舆论,通过这种舆论对执政党实行有效的监督。
六、结语
传统的政治学研究往往强调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区别,但是近几十年来的政治发展表明,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出现了相互转化的趋势。公民社会正在进入过去完全由政党占据的政治领域,并对政党的优势地位形成一定的挑战。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讨论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便显得尤为重要。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有多种关系,但是对于政治社会而言,两者的温和二元关系应该是最佳的。这种温和二元关系的本质要求是政党与公民社会要相互赋权。在国外的案例中,英国工党与工会间的关系便充分体现了这种相互赋权。英国工党和工会的制度化水平和动员能力都比较高,但在英国的政治生活中,两者相互支持并相互汲取合法性。这一案例对中国政治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在中国,实现政党与公民社会的相互赋权,则需要在党社协商中找到突破的路径。一方面,党社协商要求,执政党要给予公民社会更多的空间,并尝试与公民社团进行直接的协商对话。另一方面,党社协商也要求,公民社会要以合作的态度看待执政党,并在已有的制度和资源框架内充分发挥其代议优势和表达潜能。
注释:
[1][美]杰弗里·庞顿、彼得·吉尔:《政治学导论》,张定淮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23页。
[2]周阳山:《政党与政党体系》,载郑宇硕、罗金义:《政治学新论:西方学理与中华经验》,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93页。
[3][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21页。
[4][美]杰克·戈德斯通:《跨越制度化政治与非制度化政治》,载[美]杰克·戈德斯通主编:《国家、政党与社会运动》,章延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XX页。
[5]Roberta A. Garner and Mayer N. Zald,“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ocial Movement Sectors,”in MayerN. Zald and John D. MaCarthy,eds. ,Social Movements in an Organizational Society,New Brunswick,NJ:Transaction Publishers,1987,pp. 293-317.
[6]Diarmuid Maguire,“Oppositon Movements and Oppositon Parties:Equal Partners of Dependent Relationsin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Reform?”in Graig Jenkins and Bert Klandermans,The Politics of Social Protest,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5,pp. 223-226.
[7]宋全成:《欧洲移民问题的形成与欧洲极右翼政党的崛起》,《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8]John Kenneth White,“What is a Political Party?”,in Richard S. Katz and William Crotty ed. ,Handbookof Party Politics,London: Sage Publications,2006,p. 5.
[9]高奇琦:《试论欧洲政治中政党与公民社会的相互转化趋势》,《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5期。
[10]张百章:《赋权管理及其纠偏机制》,《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11]郭道晖:《对行政许可是“赋权”行为的质疑——关于享有与行使权利的一点法理思考》,《法学》1997年第11期。
[12]张紧跟、黎丽意:《赋权:走出后农业税时代新困境的政治学探讨》,《岭南学刊》2007年第2期。
[13]David Bailey and Lisa De Propris,“The 1988 Reform of the European Structural Funds:Entitlement orEmpowerment?”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 9,No. 3,2002 pp. 408-428.
[14]Nikolaj J. Pedersen,“Entitlement,Value and Rationality,”Synthese,Vol. 171,2009,pp. 443-457;C. S. Jenkins,“Entitlement and Rationality,”Synthese,Vol. 157,2007,pp. 25-45.
[15]Sven RosenKranz,“Liberalism,Entitlement,and Verdict Exclusion,”Synthese,Vol. 171,2009,pp. 481-497.
[16]Mark Peel,“Entitlement and Justice,”Urban Policy and Research,Vol. 18,No. 2,2000,pp. 239-246.
[17]Amy Goymour,“Proprietary Claims and Human Rights:A‘Reservoir of Entitlement’?”CambridgeLaw Journal,Vol. 65,No. 3,2006,pp. 696-720.
[18]Emmett Macfarlane,“Terms of Entitlement:Is There a Distinctly Canadian‘Rights Talk’?”Canadian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 41,No. 2,2008,pp. 303-328.
[19]Amartya Sen,Poverty and Famines:An Essay on Entitlement and Deprivation,Oxford:ClarendonPress,1981,p. 166.
[20]Amartya Sen,Resources,Values and Development,Oxford:Basil Blackwell,1984,p. 497.
[21]Stephen Devereux,“Sen’s Entitlement Approach:Critiques and Counter-critiques,”Oxford Development Studies,Vol.29,No.3,2001,pp.245-263;Peter Sohlberg,“Amartya Sen’s Entitlement Approach:Empirical Statement or Conceptual Framework?”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Vol.15,2006,pp.357-362;Khandakar Qudrat-I Elahi,“Entitlement Failure and Deprivation:A Critique of Sen’'s Famine Philosophy,”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Vol.42,No.4,2006,pp.541-558;Meera Tiwari,“Chronic Poverty and Entitlement Theory,”Third World Quarterly,Vol. 28,No. 1,2007,pp. 171-191.
[22]郑广怀:《伤残农民工:无法被赋权的群体》,《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
[2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38-241页。
[24][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144-161页。
[25][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298页。
[26][27][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208-210、191页。
[28][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36-467页。
[29]李华锋:《英国工党与工会关系的起源和早期发展述论》,《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30][英]刘易斯·明金、帕特里克·赛德:《英国工党》,载[英]威廉·佩特森、阿拉斯泰尔·托马斯:《西欧社会民主党》,林幼琪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年,第91-92页。
[31]刘建飞:《英国工党与工会的特殊关系》,《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6年第4期。
[32]在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中,政党的作用几乎是缺位的。参见高奇琦:《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政党因素的缺位及其修正》,《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来源:《学术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