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建成法治政府须防范几种执法乱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6 次 更新时间:2013-09-1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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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对我国的政府法治建设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在政府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在政府行政过程中,特别是在政府执法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注意。

强势执法。当前,在一些干部的头脑中,还存在把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看成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和人民的父母官,把老百姓看成是被管理者、服从者,把法律看成是治理老百姓工具的陈旧观念,官本位、权大于法、长官意志、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人员只谈依法治民不谈依法治官,只谈依法治事不谈依法治权,只要求别人依法办事,不要求自己遵法守法,只强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责任,不承担自己违法行政的责任,行政机关凭借自身所拥有的决定权、命令权、执行权、强制性等行政权力和优势地位,借助法律的强制效力和特殊权威,对社会和公众施以强势的约束和管理,使行政执法违背了法治的本质,行政执法嬗变为治民的工具。

趋利执法。行政执法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但在现实生活中,利益驱动执法,“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正在成为一些地方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执法依据时,想方设法扩大自身的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等行政权力,加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和责任,减轻对自身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地方或者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有的在执法中以公权的名义随意决策,武断执法,大量介入市场领域和竞争性行业,为市场关系利益方获取不当利益,“争利于市”,“争利于民”;有的执法部门将执法权视为谋利或者创收的工具,执法就罚款,管理就收费,有的甚至借执法之名行保护违法之实,执法与违法勾结依存,形成灰色执法产业链;还有一些执法人员为满足私欲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以权谋私,严重损害法律权威。

分散执法。由于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执法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当前政府职能不清,运转不顺,行政执法越位、错位、缺位情况依然存在。有些行政机关仍在管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一些该管的事情却没有管住管好;有些行政执法权在纵向上垂直封闭,在横向上过于分散,导致行政执法条块分割,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力,配合不够,甚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执法部门特别是许可、罚款、收费部门设置过多过滥,导致行政执法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形成执法混乱和执法腐败;执法经费和财政保障的不足,也迫使部分执法机构以罚代管,以罚抵支,乱罚款、乱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罚没款项,造成政府收入流失,政府形象受损。

选择执法。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所有的法律都应必须得到执行,所有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但在现实中,行政机关不是一视同仁地执行所有法律,一视同仁地处理任何人的违法行为,却根据一些非法律因素或者非正当理由,有选择性地执行法律。有的在执法依据上进行选择,哪部法律对自己有利就执行哪部法律;有的在执法对象上进行选择,对当官的和老百姓、对大老板或者小企业实行区别对待;有的在执法时机上进行选择,平时不主动执法,问题成堆时就搞集中执法、运动式执法。这种“选择性执法”,不仅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和法治意识。

钓鱼执法。执法的目的在于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为了完成执法指标和任务,或者为了获得更多罚没收入,或出于其他种种目的,对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诱使他们从事违法行为,实施钓鱼式执法,有的执法人员假扮嫖客,引诱妓女拉客,从而抓捕妓女;有的执法人员谎称行人,因各种困难需要搭乘汽车,从而查处“非法营运”;还有的执法者扮成赌客,诱人聚赌,最终抓赌成功人资俱获,等等。这种执法方式,或者说取证方式,从表面看似乎合法,但从本质上讲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不仅直接侵害了被钓者的合法权益,更使得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

随意执法。在行政执法队伍中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很多执法人员将程序视为麻烦,或者是权力行使的妨碍和束缚,不习惯也不愿意接受法定程序的制约,潜规则盛行,正式规则反而常被扭曲,违反程序随意行政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置法定执法方式于不顾,该公开的没有公开,该收集的证据没有合法收集,该说明理由的没有说明,该告知权利的没有告知,该听证的不举行听证,该登记的没有及时和详细的记载;有的头脑中没有法定阶段、顺序的概念,不经调查取证就裁决,未经听证就决定,未经送达就执行,未经批准就生效;还有的不遵守法定期限,办事拖拉,在法定期限内该受理的不受理,该处理的不处理,该答复的不答复,或效率低下,行政执法超过法定时限。

神秘执法。在透明政府、阳光行政已提出多年的情况下,我国当前政府执法领域内的信息公开依然不能令人满意,一些行政执法的透明度非常低,“神秘执法”倾向依然比较严重。有些执法机关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威,习惯于神秘行政,将行政文件视为“内部规定”,将公共信息视为“独有资源”,不愿公开执法依据和相关信息;有的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不愿公开执法过程和相关信息,免得增加执法环节和程序,提高行政成本;有的为了简单省事,尽可能不提供或者少提供执法信息,以免节外生枝惹麻烦;还有的为了地方形象或者个人政绩,在出现问题时“捂盖子”“报喜不报忧”,刻意隐瞒或者篡改信息。还有相当一些部门和执法者,出于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考虑,害怕公开会影响自身的利益,害怕公开会招致各方面的审查和监督,热衷于暗箱操作,利用手中的执法权或者掌握的行政信息进行寻租,造成一些腐败、权力滥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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