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希飞:以行政审判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65 次 更新时间:2023-10-1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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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希飞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行政审判作为我国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相并列的三大基本诉讼制度之一,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使命,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器和重要突破口。

行政审判工作是衡量法治建设状况的试金石

首先,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有利于依法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以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法治的核心在于约束权力、保障权利。行政权力在国家权力中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最经常、最密切,行政审判工作既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两大国家权力,又是处理政府与群众矛盾的最前沿阵地。其次,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群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让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并监督政府依法施政,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法治政府建设最直接、最重要的动力源泉。最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有助于以司法为牵引推动法治建设领域改革。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将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才能有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某种意义上讲,行政审判工作是衡量法治建设状况的试金石,是判断法治发展状况的重要表征。

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等问题,仅靠单个部门难以深入有效推进,急需凝聚共识,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切实提高对加强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强化各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机制建设,形成保障法律实施、尊重司法权威、接受法律监督的良好氛围。

切实改进法院自身工作,提升行政审判质效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履行行政审判职能,行政审判效率和质量得到大幅提升。但是,“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依然突出,案件类型更加多元,法律适用面临挑战,行政审判权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宪法原则,是提升行政审判质效的基础和前提。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坚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与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一体推进,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不断创新完善机制举措。二是坚持能动司法,加强对行政管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调研指导,推动问题系统性解决,实现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力求达到“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三是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行政争议的发生往往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行政审判工作既要坚守法治、秉公司法,也要了解群众疾苦、熟知群众诉求,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应体现司法温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四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支持,切实推进行政审判“一把手工程”,加强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办法。

积极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各自履职过程中互相支持、互相促进,是植根于我国行政审判实践的制度创造,有利于有效整合制度资源,形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合力。具体来说,一是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到案结事了。作为一种刚性的司法处理方式,行政判决虽然能够“定分”但未必能够实现“止争”,更难以保障“案结事了”。因此,应当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合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例如,司法机关应重视个案审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司法建议,并注重对相关建议反馈情况的跟踪,促进司法建议的落实。二是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支持行政审判工作,不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同时认真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细化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目标要求,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研究规范行政执法与行政应诉、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司法建议与检察建议反馈落实、行政案件统计分析、总体工作运行态势等情况以及解决影响行政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互动的实效性、实用性、精准性。

促进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与司法监督贯通协调

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最终救济制度,其本身是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是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另一方是处于相对强势的行政机关,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同时,还要特别注重各种监督方式的贯通协调。一是强化人大监督。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法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各级人大应当切实加强制度设计,推动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改善司法环境。在具体的监督内容上,应重点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自行纠错、履行生效裁判、落实司法建议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切实发挥监察职能,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高效顺畅的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探索建立监察员参与行政诉讼制度,积极延伸监察职能,实现监察工作由单纯的惩戒功能向惩戒功能和预防功能并重转变,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三是加强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检察院对政府依法行政与法院公正司法负有法律监督职责。为充分发挥此类监督的功能和效果,各级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大行政检察力度,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发现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等情形的,依法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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