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我拜读自由主义鼻祖哈耶克的伟大著作《自由秩序原理》的十大感悟,在此与大家共享。
一、自由和理性是互为条件、 互为因果、 互相促进、互相依赖、相互相成的“孪生兄弟”
哈耶克著作的开篇就对“自由”进行了理性和睿智的分析论证。其中引发了我对“自由”的某些感悟:
自由对人类来说,存在于二个层面,一是自由的能力、二是自由的权利。前者应该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也就是个人对外界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理解和认识的能力;而后者却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也就是个人在生活中的到底有多大的随意言行的权利。因此,所谓对自由的剥夺,只能解释为人对人的政治权利的剥夺,而不能理解为自然力对人的选择自由的制约。也就是说,政治层面上的“自由”是一个个人的权利的大小和完善程度的问题,而不是指个人反抗和超越自然力对他限制的“能力”。
哈耶克指出:“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inevitable ignorance)。”【1】“如果存在着无所不知的人,如果我们不仅能知道所有影响实现我们当下的希望的因素,而且还能够知道所有影响实现我们未来需求和欲望的因素,那么主张自由亦就无甚意义了。……个人的自由亦会使完全的预见成为不可能。……正是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 ”【2】
我理解哈耶克的意思就是,在哲学层面,正因为人类对客观世界存在着大范围的无知,也就无法对人类实践的结果和未来的发展做出可靠的预测,所以人类需要在所有领域对无知世界进行没有限制的、自由的探索性实践。
哈耶克在第二章开篇就指出:“苏格拉底认为,承认我们的无知(ignorance),乃是开启智慧之母。……人对于诸多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力量往往处于必然的无知(necessary ignorance)状态之中。”【3】随后又进一步指出“‘随着科学的发展,公认的无知范围亦会扩大。’……陶醉于知识增长的人往往会变成自由的敌人。”【4】“文明的发展,甚至维系,都取决于我们是否能为未知之事象(或偶然之事象)的发展提供最多的机会。”【5】
重要的是,虽然自由是人类为了无限制地探索无知世界的需要和必要条件,但是这种对无知世界的探索并不仅仅局限于理性和“智识”领域,也不仅仅局限于思想上的自由,正因为人类的理性来自于实践,所以这种对无知世界的探索还必需言行上的自由,即实践的自由。而且这种实践的自由是全方位的、彻底的自由,甚至是除了法律的限制之外,不受道德和价值观的限制。这也就是所谓的“政治权利”。正如哈耶克所说:“如果自由被局限于智识领域,那么产生新观念的源泉就会干涸。”【6】“自由的重要性;并不取决于它使之成为可能的行动是否具有崇高的特性。行动的自由(freedom of action),即使是从事平凡而日常事务的自由,亦与思想的自由具有同等的重要意义。”【7】正因为人类社会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人的实践上自由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所以才使争取自由的行为具有历史和社会进步的价值。对于全知全能的“上帝”来说,自由将“毫无意义”!
自由的主要价值,并不仅仅是本人的财富和幸福,而在于自由的结果之“不确定性”,也就是自由之“创造”的价值的“无限性”!而能够成就和实现这种价值的“创造”的,恰恰就在于自由所造就的人类之“理性”,不管是个人自己的“理性”、还是对别人的或者是集体的“理性”之无意识地“运用”。拿哈耶克的话来说,就是“智识”。如果人类自由的结果不是“理性”和“科学知识”,仅仅是人类的无知的话,那么人类的自由将毫无价值和毫无意义,或者是自由的重要性和价值性将严重地“贬值”。阅读到此为止,尽管哈耶克强调了人类理性之局限性和无知领域之普遍性和广阔性,但是我在哈耶克的相关文字中从未读到哈耶克对“理性”的诋毁!我的理解是,哈耶克为我们展示了人类“理性”的局限和“无知”领域之普遍和广阔,这仅仅是一种人类的无奈!人类必须承认和认识这种无知之无奈,绝对不可“狂妄自大”地以暴力和强制来推广自以为是的“理性”!但哈耶克从未贬低和诋毁人类之“理性”。而能够保证理性之科学性和真理性的必要条件,恰恰又是“自由”!主要是建立在对现实的“怀疑论”和“批判性”基础上的自由。同样,所谓“理性”,也必须建立在“怀疑”和“批判”基础上,才是真正的、有效的理性。所谓绝对和永恒的“理性”、缺乏“怀疑”和“批评”精神的“理性”,以及没有“自由”的“理性”,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的异化,即“非理性”和“愚昧性”。结论就是“自由”和”理性”是互为条件、 互为因果、 互相促进、互相依赖、相互相成的“孪生兄弟”!
二、评判理性和愚昧、进步和倒退的标准,以及产生、引发社会发展自发、自然的“看不见的手”的纠错机制的根源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求”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既定趋势,也就是所谓的“普世价值”。
人类历史发展的趋势是既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求”,也就是说,人类历史发展具有一种自动纠正人类因自由和理性的缺乏而造成的无知之错误的自发、自然的“纠错机制”。这种“纠错机制”是一种基于理性,又超越理性的“看不见的手”调节机制,当然也是人类社会在有限理性和普遍、广阔的无知条件下能够持续进步和发展的保障。但是,这种被不断纠错的人类社会的“自发性”发展,只是一种社会发展的曲折、迂回式的进程。而恰恰只有人类的自由和理性,才是决定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速度和效率的根本因素!
既然哈耶克说:“人之理性既不能预见未来,亦不可能经由审慎思考而型构出理性自身的未来。人之理性的发展在于不断发现既有的错误。”【8】那么我的问题就是:“何为‘理性’和‘错误’?既然有‘理性’和‘错误’,那么也就必然存在‘无知’和‘正确’,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来定义哈耶克说的‘理性’和‘无知’、‘正确’和‘错误’?评判这些概念的标准又是什么?”
如果这些概念确实可以被明确定义,那怎么能够说人类之未来不可知呢?尽管人类未来的“细节”确实是“不可预知”和“不可计划”的,甚至在“细节”上完全可能出现某种暂时的“倒退”,但历史发展总的趋势和方向,应该是确定的,这就是由人类的“本性”和“本能”、即“理性之自私”所决定的人类历史发展的既定趋势:“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求和欲望”。 也就是所谓的“普世价值”。这一历史发展的既定趋势,不仅仅是社会领域的学说,而是建立在生物科学及其进化论、人类的实践性及其实践能力的基础上的,同样也是以人的本性和本能为基础的。退一步来说,即使人类未来社会的具体细节确实是不可预知的,但人类的历史发展的总体方向和趋势确实是已知的、确定的!人类的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已经明确无误地指明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不断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求!!而评判上述哈耶克提到的“理性”、“错误”和“无知”、“正确”的标准,就是符合不符合这一人类历史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也正是这一人类历史发展的既定趋势,决定和产生了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存在的“基于理性、又超越理性”的“看不见的手”,也就是所谓人类社会发展自然和自发的“纠错机制”!
哈耶克说得不错:“进步,依其性质,(确实)是不可能被计划的”【9】但只要 “进步”这个哈耶克所说的概念确实存在,就说明“进步”不但是“可欲的”、而且还是应该是人类理所当然地积极争取和努力的方向!只要“进步”这个人类积极争取和努力的方向“理所当然”地确实存在,那么以“进步”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和方向同样也是“理所当然”的。
哈耶克还说:“尽管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在于实现我们所为之努力奋斗的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将喜欢由此而产生的所有结果,亦不意味着由此而产生的所有结果都是有助益的。”【10】如果哈耶克的上述观点仅仅是对人类历史“细节”和“暂时的曲折”的描述,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总体性上,只要承认人类历史就是人类在追求这种人的本性和本能所决定的“进步”和“理性”指导下的实践的结果,那么这种人类追求的“进步”,就不但是“可欲”的,也理所当然地必然符合“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求和欲望”的,更是必然会成为人类历史实践的总体方向和发展趋势。
哈耶克指出“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因为我们经由学习而知道,我们可以从中期望获致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11】但人类对这种 “进步”的努力及争取,包括对这种发展方向和趋势上的“把握”,不但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人的本性和本能所决定的“实践”的目标,也是已经被人类历史和实践经验所证明了的“实践的客观效果及结果”。人类的实践,并不仅仅是“一种为运动而运动的”【12】的无目标的过程,而且必须是一种“在学习的过程中以及在习得某些新东西所产生的结果中,享受着人类智能的馈赠。”【13】的过程。而哈耶克在这里所说的“所产生的结果”,就理所当然地是指人类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产生和获得的所谓“进步”的“历史发展的总体方向和发展趋势”,或者说也是一种“人类智能的馈赠”。如果人类的学习和实践在总体上不能产生这种“进步”的总体方向和趋势,那么也就无所谓,或者不可能有哈耶克所说的“享受”、“馈赠”和“进步”的科学概念的存在。
哈耶克还说:“这是因为此种进步进程的必然性使然:新知识及其禆益只能逐渐地传播和获得,而且众人愿望的实现也始终取决于少数人先行获致新知识并先行获享由此种新知识产生的助益。”【14】在这里哈耶克也承认了某种“进步进程的必然性”,而不管这种“必然性”是个别人、少数人,还是大多数人的实践结果,它总归是一种人类历史发展方向和趋势的推动力!
哈耶克说:“这些人必须屈从于种种变化,而这便是进步的部分代价;这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不仅是大众,而且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每一个人,都被文明之发展而引入了一条并非出自其自身选择的道路。如果大多数人被要求对进步所引发的各种变化发表他们的意见,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希望消除进步的许多必要条件和许多不可避免的后果,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做法最终会扼杀进步本身。”【15】我不得不指出,这种对“进步”抗拒和不适应,仅仅是人类无知的一种表现,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客观存在着的某种曲折和暂时的挫折,但是,在发展的总体趋势上, 如果我们承认,人类社会发展是人类在本性和本能所决定的“理性”指导下的实践的结果,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哈耶克所指出的“进步”应该理所当然地是“大多数人”的“欲求”和“需要”,也就是我上述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求”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既定趋势和方向。所以,哈耶克在这里夸张了这种对“进步”抗拒和不适应的人数、范围或者是程度。对进步不适应的应该只是少数,或者是暂时的现象!否则人类社会就不可能“进步”,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也不可能“既定”,也不可能自发、自然地产生“看不见的手”的纠错机制。
连哈耶克自己在后面也论述道:“在眼下,亦即当世界上绝大多数人还只是刚刚意识到人类有可能消灭饥饿、提高卫生条件和根治病害的时候,当他们经历了千百年比较稳定的生活之后刚刚受到现代技术之浪潮冲击的时候,当他们对这种浪潮做出第一轮回应并开始在总体上以一种惊人的速度拼命赶超的候,……”【16】在这里,哈耶克所说的“意识到人类有可能消灭饥饿、提高卫生条件和根治病害的”、“受到现代技术之浪潮冲击的”、“做出第一轮回应并开始在总体上以一种惊人的速度拼命赶超的”就理所当然应该是哈耶克自己说的“绝大多数人”。
三、“经验主义”和“唯理主义”的本质区别,或者说是自由主义和斯大林、毛泽东式的社会主义之间的本质区别并不是经验和理性、公平和效率、甚至也不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的区别,他们之间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暴力”还是“协商、妥协”、是“强制”还是真正的“自由”!!
哈耶克分别以“经验主义”和“唯理主义”来形容英、法两国在自由和民主领域的区别,实在是不太恰当,至少有点含糊和混淆。因为在经验主义的理论体系中理性并不缺位,而所谓的“唯理主义”理论中不但没有真正的理性,而且充满着无知和愚昧!两者中相对于理性的区别仅仅是:经验主义的理性仅仅存在于无数个人分散的、自发的、非计划地集合和积累的理性之中。而唯理主义的理性仅仅是某些自以为是的强者以暴力向民众强制性推广的、实质上的“非理性”。因此两者的最典型的本质区别,不应该是哈耶克所定义的“经验主义”和“唯理主义”理论内涵,而应该是“暴力”还是“协商、妥协”;是“强制”还是真正的“自由”!!
哈耶克的如下观点:“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永远是一个与传统紧密相连并受传统制约的社会。”【17】实在是并不恰当,我们说“自由社会”是一个“和传统紧密相连”的社会是完全正确的,但并不一定是“受传统制约”的社会。因为自由社会在制度上每一个“进步”,或者说是“创新”和发展,都是通过对传统的理性批判、颠覆和超越而实现的,或者说是通过无数个人分散地、自发地、非计划地对“传统”的理性批判、颠覆和超越的“积累”来实现的。重要的是,这种批判、颠覆和超越必须是自由、自主、自觉的,绝对不能通过暴力和强制来实现。但无论如何,一个真正受传统有效“制约”的社会,是不可能有效地进步和发展的。
正如哈耶克自己也说的:“正是这类自愿性规则在压力方面所具有的弹性,使得逐渐进化和自生自发的发展在道德规则领域中成为可能,而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又容许此后的经验趋向于对先前的规则进行修正和完善。……当一些个人认为他们有足够的理由去甘冒公众的非难时,他们就可以向这些规则提出挑战或违反这些规则。”【18】只不过这种“挑战和违反”应该是非暴力、非强制、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是建立在自由、自主、自觉的,同时也是在理性指导下的实践的基础上的。
哈耶克还说:“当一个科学家被要求接受其研究领域中的某个一般性判断时,他显然有权追问此一判断所赖以成立的证据。的确,有许多在过去表达人类积累下来的经验的信念,都在这种追问证据的过程中被证明为不可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业已能够达致这样一个阶段,即我们已经能够不再相信任何不具这类科学证据的信念的阶段。人类获得经验的方式,远远多于职业实验家或追求明确知识的人所能认识者。如果我们仅仅因为不知道那些试错过程演化出来的做事方式的根据,就不屑依凭这些方式行事,那么我们就会摧毁诸多成功做事方式的基础。……如果将信念世界(world of beliefs)中所有在价值上未能得到实证的信念予以否弃,那么这个信念世界就只能是一个无创见无活力的世界,其状况之恐怖很可能会不亚于生物世界的境况。”【19】
我对哈耶克这段话的理解就是:人类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以理性来挑战“所有的”权威理论、传统习惯、经验信念和制度原则,但并不是说人类就不应该,或者用不着对这些权威理论、传统习惯、经验信念和制度原则进行有限的、相对的、有范围的、或者说是具有某些针对性领域进行以分散的个人为主体的理性的“审判”和理性挑战!正如哈耶克自己说的:“毋庸置疑,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秉赋。……我们所努力为之的乃是对理性的捍卫,以防理性被那些并不知道理性得以有效发挥作用且得以持续发展的条件的人滥用。”【20】“我们在本书中所持的反唯理主义的立场(antirationalistic position),绝不能与非理性主义(irrationalism)或任何对神秘主义的诉求相混淆。我们所主张的,并不是要废弃理性,而是要对理性得到确当控制的领域进行理性的考察。……上述诸项结论,无一旨在反对运用理性,所反对的只是对理性的滥用,……”【21】人类既不能把自己的理性绝对化、迷信化,但也不能轻视和忽视理性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绝对不能以暴力和强制来推广自以为是的理性,即使真的是科学和真理,如果用暴力和强制来推广,也必然会异化为罪恶!
同样的道理,“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当然是指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式的社会主义)的“最大分歧”,也不是理论上的自由、效率和公平、平等的分歧,而是在实践上“如何来实现各自的思想理论”的问题。也就是到底是通过暴力和强制,还是通过自由的协商和妥协来理性地“实现各自的思想理论”。
所谓“如何来实现”的实践问题,就是指哈耶克所说的:“自由主义者极其清楚地认识到人们并不知道所有的答案,而且自由主义者也并不能确信他们所知道的答案就是正确的答案,甚或也不能确信人们能找到所有的答案。”【22】“虽然自由主义者充分认识到了文化精英和知识精英(cultural and intellectual elites)在文明进化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自由主义者还是认为,这些精英并不具有特权,他们必须在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人的规则之下通过对自己的能力的证明来维护其地位。”【23】“对一个自由主义者来说,他个人赋予特定目标的重要性,并不足以构成强迫他人去追求这些目标的充分理由。……自由主义者认为,道德理想和宗教理念都不是强制所能施加的恰当对象,但是不无遗憾的是,无论是保守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都不承认强制所应当具有的这种限制。……自由主义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它认为,那些关于行为善恶的道德观念,并不能证明强制为正当,因为这些道德观念本身亦不能直接干涉或侵入他人确受保护的领域;……”
【24】“任何人都没有资格行使无限的权力。现代民主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坦率言之,若是为某些少数精英所掌握,会更加令人难以忍受。” 【25】
但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却自始至终认为自己发现并掌握了“绝对的、永恒的真理”;以“人民的救世主”自称、自立;并以“人民的名义”用暴力和强制来推行他们自己个人的意识形态,即他们所谓的“绝对的、永恒的真理”!
这种“如何来实现”的实践上的分歧,才是根本性的、原则性的、你死我活的、有你没我的分歧。至于思想理论上自由、效率和公平、平等的分歧,却是建立在相辅相成、互为前提、互为依赖的基础上,仅仅在两者之间选择最佳均衡点的问题。
四、世界各国在基本相同的人的本性和本能的规范下产生的基本相似的人的理性指导下的实践所创造的各国历史,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在本质内涵上都基本相同。因此就民主宪政和普世价值来说既没有东西之分,也没有社资之分,不但在本质内涵上是全世界都基本相同,而也应该具有全世界的普适性。
哈耶克认为:“承认人的心智的功用必须被认定为(至少从原则上讲必须被认定为)要服从一致性规律(uniform laws)的观点,实际上则标示着对个人人格的作用的根本否定,然而,这种个人人格的作用对于自由观念和责任观念来讲却是至关重要的。” 【26】在这里,哈耶克并没有解释他所说所谓“规律性(uniform laws)”的具体含义。我的理解是,哈耶克指的是外在于人的所谓“宇宙规律”和环境对人的制约。而哈耶克认为:“自由一词的通常意义认为,人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而非他人的意志采取行动的;”【27】无论人们的“自由”是多么地纯粹和自如,只要人的行为确实受“意志”和“理性”制约,那么人的“意志”和“理性”同样会受到确实普遍存在的、相似的人的本能和本性的制约。比如,正因为人们对各自所追求的“幸福”、“感情”、“荣誉”、“自我实现”和“人生发展”的理解都受到普遍的、相似的人性和人的本能的制约而具有一种共同的相似性,那么这种相似性所规范和制约的人的“实践”及其结果,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同样存在着某种相似的“规律性”!结论就是人的行为上的“自由”同样不可能是绝对的和无限的,同样存在某种受到人性和本能所制约的“规律性”,或者说是“共同性”!而正是这种受人的本性和本能制约的人的行为的“规律性”或“共同性”,同样也就决定了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各不相同、丰富多彩,但在本质内涵上都基本相似——基本上都经历了: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畜牧业→农业自然经济→工业化的萌芽时期手工业时期→工业化时代一直发展到现代的信息化时代。由此,也理所当然地证明了工业化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民主宪政和普世价值的基本内涵,既没有东西之分,也没有社资之分,不但在本质内涵上是全世界都基本相同,而也应该具有全世界的普适性。
而对于所谓的规律性来说,重要的是对以往历史的总结,而不在于对历史发展未来的预测,尤其是以这种历史发展的规律性来对人类社会长远未来细节上的预测在大多数情况中是徒劳的。我们所说的以历史实践检验的结果和经验来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仅仅是指短期的,眼前的“现实性”实践,而不是指对长远历史的预测,尤其是在细节上的预测,这很可能是完全徒劳的和欺骗性的!所以,我再次声明,我并不信仰“共产主义”,我甚至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为止,还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私有制市场经济将在某个预定的时期“消亡”,也就是至今还看不到其即将消亡的“决定性”预兆,虽然辩证唯物主义认定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必然是“有生有灭”,世界上不可能存在永恒的事物。
同样,这种基本相似的人性和人的本能也决定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某种既定的趋势和方向。而正是这种人类历史发展的既定趋势,也就为普世价值的理论体系奠定了基础。
五、所谓平等,最重要的是法制保护下的政治权利的平等,就是“机会的平等”。
哈耶克对自由前提下的平等的定义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争取自由的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28】“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 【29】所谓平等——如果不是如哈耶克所说是“唯一地”,也理所当然应该是“最重要的”——只是法制保护下的政治权利的平等,也就是俗话说的“机会的平等”。除此之外,不可能有第二种比其更重要的平等的原则。
所谓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共同富裕式的经济平等仅仅包含二大内容,一是,实质上,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因劳动力过剩引起的弱势地位引发的不公平竞争中可能丧失的利益不受损失。也就是在纯粹的、原始的市场经济中通过各种法律和工会的力量来使劳动者和资本公平竞争,使工资相对地更加符合客观的劳动生产率。而这种保障,在民主宪政和工会缺位情况下是不可能做到的。而种保障,恰恰就是“机会平等”的最重要的保障之一!它所保障的仅仅是劳动者和资本在市场机制下公平竞争的“地位”,也可以解读为“机会”!
福利制度所体现的“平等”,除了上述保障劳动者和资本公平竞争之外,还包括二大内涵,一是,对老、弱、病、残、幼,包括失业的救济,二是,出于保障国家和民族整体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种政府主导的、必要的慈善行为。而教育和医疗卫生,应该是这种保障国家和民族整体竞争力为目的的福利和慈善的主要领域。其中,第一种平等既是机会公平的本质性规定,也是必须保障的。但第二种福利制度应该发展到什么程度,则原则上应该和国民经济的客观实力相适合。
哈耶克认为:“我们没有必要追究自由制度是否要求赋予遗产继承以无限的自由。我们在这里的问题只是,人们是否应当有自由将那些会导致实质性不平等的物质财产传赠给其孩子或其他人。”【30】“家庭所具有的传承生活标准和传统文化的功能,是与其传赠物质财产的可能性紧密勾连在一起的。而且,我也实在不明白,将物质条件的收益仅限于一代人去享用,究竟会对社会有什么真正的助益。”【31】“那些反对因继承制度所导致的不平等现象的人士应当认识到,在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种种境况中,即使从他们这些反对遗产继承制度的人的角度来看,遗产继承制度亦属危害最小者。”【32】
尽管哈耶克对财产继承问题分析提出了许多理由,认为私有财产的继承制度虽然有利有弊,但显而易见的也是弊端“最小者”,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合法合理的私有财产继承制度,人们就会通过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为自己的后代争取不合法、不合理的利益。哈耶克的这个观点这完全正确,但我还是必须进一步论证,私有财产继承为什么是合法合理的。
记得有位学者曾经指出了一个非常经典的观点:人类社会的大多数法律原则,都是为了同一个目标,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出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任何人有权自主地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包括把财产遗传给自己后代的权利。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就是“遗产继承”的最重要的公正性依据!
那么“保护私有财产”又有什么“公正性”呢?“保护私有财产”的“公正性”就在于它“保护了‘创造’私有财产的‘积极性’”,而恰恰是这种“‘创造’私有财产的‘积极性’”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宝贵的动力,一个损害“‘创造’私有财产的‘积极性’”的社会是不可能有效发展的。这就是“遗产继承”最有说服力的“公正性”!
那么为什么要征收“遗产税”?征收遗产税的公正性就在于保持社会竞争的公正性,也就是俗话说的“程序的公正性”,因为继承了遗产的人和没有遗产的人在市场竞争中就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而恰恰是市场竞争的“程序公正”,即“机会的平等”,同样也是“社会发展的另一‘动力’”,同样必须受到保护。所以,“遗产税”就是在“保护私有财产”和“市场竞争的程序公正性”两大原则之间的一种平衡,遗产税的“税率”就是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六、民主仅仅只是手段,而自由才是目的!民主仅仅只是实现和保障正义的手段,而非“正义”本身!
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乃是一种关于法律应当为何的原则,而民主则是一种关于确定法律内容的方式的原则。只有为多数所接受者才应当在事实上成为法律,这一点在自由主义看来是可欲的,但是它并不认为这种法律因此就必然是善法(good law)。诚然,自由主义的目标乃在于说服多数遵循某些原则。自由主义接受多数统治方式,但只是将其视为一种决策的方式,而不是一种确定决策应当为何的权威根据。”【33】“不论赞同民主的理由多么充分,民主本身并不是一种终极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an ultimate orabsolute value),……民主很可能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但其本身却不是目的。”【34】
哈耶克的观点非常正确,民主仅仅只是手段,而自由才是目的!当然是指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才是目的。而且作为“手段”的民主制度,同样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绝对正确,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甚至应该说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绝对完美的事物。民主仅仅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民主制度甚至往往会产生弊端和“恶法”。但是尽管如此,民主制度相对来说,肯定是“利大于弊”的最优秀、最高效的制度!
所谓优秀、高效的“标准”,就是前文哈耶克说的“先进”,也就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既定趋势所规范的普世价值——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求。
既然标准是“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求。”那么理所当然地应该由“每个人”和“一切人”来进行“民主决策”,这也是显而易见、理所当然的!如果说世界上确实不存在绝对和永恒的真理,那么“民主”原则,或者说“民主制度”也理所当然应该是有范围和条件限制的。所谓民主及其制度产生弊端和“恶法”,也就是它的运用超出了民主原则的范围和条件的限制。
那么民主及其制度的范围和条件到底应该是哪些呢?如哈耶克所述:“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对于应当由多数投票决定的问题,当在范围上加以明确的限制。……重要的是,即使是即时多数(any temporary majority)的权力也应当受到长期性原则的限制。”【35】“民主决策的权威性,立基于它是由一共同体的多数做出的,而此一共同体之所以得以组成,则是因为绝大多数成员所共同持有的某些信念所致;此外,多数必须服从这些共同的原则,即使因暂时利益所趋也不得违反它们。这种观点曾经通过‘自然法’(law of nature)和‘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 )等观念而得到表达,……对一些原则的共同接受,乃是一自由社会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这意味着多数的权力要受到那些为人们共同接受的原则的限制,而且任何合法的权力都不能凌驾于那些原则之上。”【36】“在比较民主政制与其他政制时,我们不能把任何时期的民众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作为我们分析的根据。……民主是教育多数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民主还是一种形成意见的过程。……与自由相同,民主的禆益也只能在长时段中表现出来,尽管在短期中,民主的即时性成就可能不及其他政制的成就那么凸显。”【37】
在这里,哈耶克说的非常正确、明白:民主的决策不能超越“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严格规范,也就是不能超越由“自然正义”所规范的“共同体”(即国家)的“契约”(往往就是指“宪法”)。而且,在决策范围上同样必须受到限制,并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或者应该以多数的意志来决定的。第三,就是上述“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应该是指“长期的统筹效应”,不能被眼前的短期利益所蒙蔽而使长期利益蒙受更大损失。这就客观上对大众决策者提出了一个能够理解和判断这种“长期的统筹效应”和“综合利益”的科学知识和辨析能力的要求(就是哈耶克指出的“教育多数”的问题)。第四,就是民主决策必须保证决策程序上的公正性。
有鉴于这些限制,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民主制度中,都作出了应对的法律规范,比如“违宪审查”、“议会提出议题的人数要求”以及规范的民主审议的程序等等。
尤其重要的是,正如哈耶克所指出:“民主并未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最为智慧的人士的手中,而且在任何时候,政府的决策若由精英做出,或许能对全体大众更有助益;…… ”【38】所以,不同于古代原始民主,即“直接民主”的是现代民主的“间接民主”,而“简接民主”的本质含义就是:由专业的政治家提出不同的“政策方案”,然后由民众通过普选来作出“选择”!而且民众对政策的选择一旦确定后,具体的实施,仍然有政治家来具体操作。如哈耶克所述:“多数决策只能指示目标,而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问题则应当交由行政人员自行决定,……”【39】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哈耶克说的,“政府的决策若由精英做出,或许能对全体大众更有助益。”,在“有时候”是对的,但绝对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对的。在这里必要条件就是必须存在有效的民众对精英的监督和制衡,如果这个必要条件缺位,那么精英的决策往往会异化为“谋取私利”的腐败,至少是为腐败创造条件和开启方便之门的隐患和机会!
但是民主制度最大的、无法彻底避免的麻烦,往往就在于上述民主制度客观要求的,大众决策者必须具有的“科学知识和辨析理解能力”往往无法到位。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发达国家的“超福利”政策,明明是严重地损害了民众的长远的、综合的利益,却无法为大众所理解而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也正因为此,民主制度所必需的就是必须通过民众充分自由、自主、自觉的辩论和探讨,或者是通过精英知识分子和政治家对大众充分自由而有效的启蒙才能收效。哈耶克明确指出:“民主的理想所依据的乃是这样一种信念,即指导政府的意见必须经由一独立的且自生自发的过程而产生。因此,它要求有一个个人得以形成各种意见的独立于多数控制的广大的领域。……主张民主的理由与主张言论自由及讨论自由的理由才不可分割。”【40】“主张民主的论点,其实预设了任何少数意见都可能变成一种多数意见。”【41】 “就集体行动而言,多数的意见应当处于支配地位,……这丝毫不意味着人们不应当努力去改变这种多数意见。……,正是因为多数意见会不断地遭到一些人的反对,我们的知识和认识才会有进步。”【42】
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有力地推进历史发展的真理,或者是正确的、科学的、先进的思想理念,往往都是少数人,甚至是个别人对传统和习惯理念的突破和创新,也就是哈耶克所说的:“政治哲学就是一种如何使看上去的不可能者,转变成政治上的可能者的艺术。”【43】在这里,所谓“看上去不可能”也就是大众从传统和习惯理念的角度“看上去不可能”,而所谓“转变为可能的艺术”也就是少数知识精英发现了新的、科学的、先进的“可能”并使之成为现实。而这种创新的真理从个别人手中走向大众的过程,不但必须言论自由的法治环境,还必须知识精英主动地对民众进行启蒙和教育,而且这种启蒙和教育的过程往往是和知识精英帮助民众维权和致富的过程混为一体。这种发现和创新理论并使它们通过多数的接受来变为现实,这就是知识精英的历史责任和价值所在。正如哈耶克所说的:“如果知识分子因某个信念是多数持有的信念就屈从于它,那么他们就不仅背叛了其特有的使命,而且也背叛了民主本身的价值。”【44】“正是通过坚持多数所不愿意考虑的种种观点,通过持守被多数视为麻烦或复杂的一系列原则,政治哲学家方能证明他们的价值所在。”【45】
哈耶克还指出:“任何社会经验,无不首先是少数个人的经验,即使是形成多数意见的过程,也不……仅仅是一个讨论的问题。……尽管讨论是至关重要的,但它并不是人们进行学习的主要过程。多数的观点和诉求,首先是通过那些根据其自己的设计行事的个人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再者,这些多数观点和诉求还获益于其他人在其各自的经验里所习得的知识。除非一些人比其余的人知道得多,而且也更能使其余的人信服,否则意见就不可能有进步。……有一个道理却是恒久不变的,即正是从行事方式不同于多数所规定的标准的少数那里,多数习得了知识并做出了较优的决策。”【46】“多数决策的过程不应当与那些自生自发的过程相混淆,而自由社会也渐渐认识到,只有后者才是产生诸多远优于个人智慧所能达致的观点的源泉。所谓‘社会过程’(social process),如果我们是指能够产生优于主观设计(deliberate design)的解决方案的渐进的进化过程,那么强行实施多数意志的做法就很难被视为是这样一种渐进的进化过程。……然而正是这些自我纠错的力量在自由社会中能使错误的方案被放弃,使成功的努力得以处于支配地位。”【47】“新观念一开始总是由少数人提出,后经广为传播而为多数所采纳,尽管这些多数并不知道这些新观念的来龙去脉和内在理路。”【48】
在这里哈耶克具体地论证了真理从少数人手中走向大众的必要过程:“必须经由一独立的且自生自发的过程而产生”,【40】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独立的且自生自发的过程”并不排斥和抵制知识精英主动地、志愿式地在帮助民众维权和致富的过程中来启蒙和教育民众。这是因为大多数“独立的且自生自发的过程”往往是一种不断地通过历史发展的自然、自发的纠错机制对实践中的错误纠正而艰难曲折地发展的。而知识精英主动地、有意识地启蒙和教育民众将有效地促进真理从个别人手中走向大众的效率。重要的是,这种启蒙和教育绝对不能通过暴力和强制来实现,只能在帮助民众维权和致富的过程中,由民众自由、自觉、自主地接受。必须明白一个真理和事实——即使用暴力和强制来推广的确实是“真理”,也必然会异化为罪恶的结果。
哈耶克还指出:“民主若要维续,就必须承认民主并不是正义的源泉,而且还必须认识到正义观念未必会在人们有关每个具体问题的流行观点中得到反映。此处的真正危险在于,人们往往会把确保正义的手段误作为正义本身。”【49】在这里,哈耶克说的非常正确:民主仅仅只是实现和保障正义的手段,而非“正义”本身!而且“正义”往往也不存在于大众“流行”的思想观念中。这不但是对民主的一种正确的解读,而且应该是在民主的发展进程中必须重视和遵循的理论观点!
七、福利、工会和民主宪政原则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既必须坚持,又应该不断地发展完善的制度原则。而就福利的目的和功效来说,并不是实现收入的“平均”化,而仅仅是一种对贫困的救济以及提高国民整体的综合素质和劳动能力为目的的,对教育和医疗、健康方面的投入,仅此而已,它不是一种调节收入的机制。
哈耶克对现代资本主义中普遍存在的社会主义“倾向”,即福利和工会经行了一系列的抨击。我不想在此太多地重述哈耶克对欧美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中的福利和工会的弊端的实质性批判,这是因为哈耶克的批判确实是非常地实事求是、非常地客观和现实的。甚至可以这么说,在哈耶克的批判几十年后的今天,欧美发达国家在福利和工会领域的问题比起哈耶克的时代要严重得多,甚至从南欧各国的国债危机来分析,欧美各国在福利和工会领域的弊端已经发展到了即将引发全球性经济危机的严重程度。但是,我必须指出的是,我们在推崇和赞赏哈耶克的预见和明智之外,必须更加科学、理性地来理解哈耶克创导的自由主义理论在福利和工会领域理论观点。
第一,在哈耶克的理论中,没有全面否定和彻底放弃福利和工会:“但是,我
们却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去反对福利国家,因为这一术语并不意指一种明确的制度。这个称谓实际上是许多不尽相同甚至彼此冲突的要素的混合,它们当中的一部分要素会使自由社会变得更具吸引力,而另一些要素则与自由社会不相容合,或至少会对自由社会的存续构成潜在的威胁。”【50】“福利国家的一些目标(亦即福利国家的第一种抱负)可以在无损于个人自由的情形下予以实现,尽管所采用的方法未必是众所周知且为人们普遍赞赏的方法;福利国家的另一些目标(亦即福利国家的第二种抱负)也同样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实现,尽管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人们所想象的或人们愿意承受者,或者这种代价只是人们在财富得到增长的情况下才会逐渐愿意承担的;……”【51】“不分青红皂白地彻底否定福利国家的所有行动,显然不是我们所应持有的态度;因此,我们必须对那些较为妥适且正当的目标与那些应当否弃的目标做出明确的区别;……”【52】“工人间自愿达成协议的权利,甚或他们一起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原本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53】“作为真正以自愿为基础的和非强制性的组织,工会为什么仍能够提供极为重要的服务。事实上,只有当工会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杜绝使用强力从而使自己放弃现在的那种反社会的目标以后,它们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它们所具有的潜在的功效。”【54】“不具有强制性权力的工会,很可能会起到一种有益且重要的作用,即使在确定工资的过程中亦复如此。……在任何等级制的组织中,有一点极为重要,即大多数人认为各种工作报酬间的差距和晋升规则是公平的。确使众人同意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很可能是使有关工资的总体方案在能够代表各方不同利益的集体谈判中获致通过。”【55】“一个大企业组织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讲,必须由一些规则加以调整;因此,在制定这些规则的过程中,如果有工人参与这项工作,那么这些规则就很可能是最为有效的。”【56】“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工会的这种功能都必须被视为一种极为可欲的自助形式,尽管这种自助形式现已渐渐为福利国家所替代。”【57】“只要将法律明文授予工会的特权或因法院的宽容而使工会僭取的特权取消,就足以使工会丧失其现在实施的危害较大的强制性权力,并足以将工会合法的自利引导到对社会有益的方向上去。”【58】“只有一项原则能够维续自由社会,这项原则就是严格阻止一切强制性权力的适用,除非实施平等适用于人人的一般性的抽象的规则需要者以外。” 【59】
虽然哈耶克的上述论述,都分析承认了在私有制市场经济中福利和工会确实具有必须存在的理由。但重要的是,哈耶克并没有详细地论述福利和工会之所以“必须存在”的原因及其理论基础。我在这里必须补充的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才是福利和工会必须存在的理论基础。
——在大多数相对完整的市场体系中,在这个劳动力饱和的“拐点”到来以前,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劳动力“供给过剩的刚性”,一旦“拐点”到来,就会因工资的上升,使资本外流追逐更廉价的劳动力。这种“劳动力供给刚性过剩”决定了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不可能是公平的,过剩劳动力的工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低于客观实际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成果的,还因为劳动者面对“生存的迫协”,不可能拒绝这种不合理的低工资。这样的结果就是:第一,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是真正地自由、自主、自愿的;第二,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不可能自动、自然地通过市场固有的调节作用——通过过剩的劳动力的价格(工资)趋低来减少劳动力供给,重新实现供求平衡,使价格(工资)恢复到合理的区间,自动、自然地实现新的市场均衡。我们拿市场经济的价格模型来分析,如果我们承认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均衡,即劳动力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交点在——边际资本收益、即利率(平均利润)加边际劳动力收益和其他成本。(假设设备等其它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有剩余。)那么在劳动力过剩的市场环境下的这种价格均衡的结果:不但劳动力价格,即工资水平是在客观的劳动生产率的水平之下的均衡,而且投资量也随着劳动力边际收益不合理地偏低而大于正常量。而真是这一市场“先天性缺陷”的失误,引发了一系列弊端,包括劳工的贫困、由于健康、教育的不完善造成了国民综合素质无法和经济同步提高而阻碍产业升级及社会正常发展、贫富二级分化、以及企业高利润引发的垄断倾向等等。——
世界各国人民的实践,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人民的历史实践已经非常充分地证明了一个客观事实,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诞生后初期的二百多年中,正是这种市场经济的“先天性缺陷”使欧美各国都长久地无法摆脱劳工贫困、生产过剩和垄断倾向的困扰,恰恰在上世纪30年代人类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生产过剩经济危机催生出以福利和工会为标志的“罗斯福新政”后,才迎来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的黄金时代。这就是福利和工会“必须存在”的历史事实和实践检验的依据。
第二、哈耶克在此著作中对福利和工会评判的事实和理论,都是非常客观和正确的,但是,所有这些弊端,都不是福利和工会“本身的”弊端,也不是市场经济必须取缔和放弃福利和工会的事实和理论依据!
打个比方说,记得左派学者张维为先生在《中国:说出你的声音》的文章中对民主制度提出了二大质疑:“我们从事实中寻找了半天,就是没有找到发展中国家通过您所说的这种民主化而实现了现代化的例子。” “要不要我举出西方民主化模式在发展中国家不成功的例子?举10个、20个、还是30个?还是更多?”而我在对张维为先生这一观点的批判中提出了二大反问:“您能够从人类历史上找出‘非民主制度’国家能够实现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大多数民众共同富裕的经济相对繁荣、人民相对幸福的国家的事实吗?”“您能够从所有您认为实行民主制度失败的发展中国家中找到真正地实现过,或者因为实行‘完善的民主制度’而失败的国家吗?”
道理非常简单,包括张维为先生在内的左派理论家对民主宪政制度提出的质疑,都不是真正的民主宪政的弊端和错误,而是“民主不完善”的弊端和错误。同样的道理,哈耶克对福利和工会批判的事实和理论,也不是福利和工会本身的弊端和错误,而是“不完善的”、或者是“超范围”、“过度的”福利和工会的弊端和错误!
第三、如何才能还福利和工会的“本来面目”?也就是福利和工会“适合
的‘度’”到底在哪里,应该怎么来掌握这个恰到好处的“度”,这可是名副其实的“世界难题”,可以说是当代经济学家必须破解的“历史责任”。
在这个领域,哈耶克不愧为自由主义的鼻祖,开启和创导了这一领域的时代先风:“补贴乃是一合理的或合法的政策工具,但是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它并不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手段,而只是一种运用市场提供服务(即那些不能够为某些凭个人实力偿付得起的人士独享的服务)的手段。”【60】“事实上,只有当工会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杜绝使用强力从而使自己放弃现在的那种反社会的目标以后,它们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它们所具有的潜在的功效。”【54】“不具有强制性权力的工会,很可能会起到一种有益且重要的作用,即使在确定工资的过程中亦复如此。”【55】“只要将法律明文授予工会的特权或因法院的宽容而使工会僭取的特权取消,就足以使工会丧失其现在实施的危害较大的强制性权力,并足以将工会合法的自利引导到对社会有益的方向上去。”【61】“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满足下述两个基本要求:首先必须确保真正的结社自由;其次不论是雇主还是被雇佣者,只要运用强制来反对组织或支持组织,都必须同样被视作非法。……其次,工会不得使任何非工会会员处于失业状态。这意味着,只雇佣工会会员的契约(包括诸如‘工会会员资格保留条款’[maintenance of membership]和‘优先雇佣’[preferential hiring]条款等形式)必须被视作贸易限制契约,并拒绝给予法律保护。这些契约与那种‘以被雇佣工人不加入工会为条件的雇佣契约’(或称‘黄狗契约’,yellow-dog contract)并无二致,后者通常都为法律所禁止。”【62】“还有必要废除所有下述的法律规定,即那些使一个工厂或产业的大多数工人的代表所缔结的契约对所有被雇佣者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此外还有必要剥夺所有有组织的群体的下述权利,即缔结对那些并未自愿授予它们以此种权利的人具有约束力的契约的权利。最后,就那些与契约责任或一般性法律相冲突的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而言,必须明确地对那些操握着决策权的人课以责任,而不论其所采取的有组织的行动的特殊形式为何。”【63】“契约自由原则只意味着所有契约都必须根据同样的一般性规则加以裁断,而且任何权力机构也都不应当被赋予许可或不许可某些契约的自由裁量权。贸易限制契约便属于那些法律应当拒绝承认其效力的契约。只雇佣工会会员的契约,显而易见也属于此类不应加以承认的契约。”【64】
哈耶克在这里已经把福利和工会的基本原则说的非常明白。就是工会来说,必须杜绝和取缔“强制”,保障自由、自主、自觉的市场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在工会制度中得到同样的贯彻。也就是说,对工会来说,其职责和权利仅仅就是打破劳动力刚性过剩和资本,尤其是物化资本的紧缺造成的劳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以及由劳动力的生存迫胁造成的无法拒绝低工资引发的市场机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失效”,无法因低工资造成劳动力供给的减少来实现劳动力恢复价格均衡;并尽可能地实现劳资之间相对公平的竞争,并通过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来实现相对公平的劳动力的市场均衡价格。而衡量这种劳动力价格是否均衡和公平合理的标准,就是工资必须基本符合劳动生产率!但是工会的职责和功效,但也仅此而已,绝对不能以强制的手段来使工会的功效产生“异化”,走向对自由、自主、自觉的市场经济原则的反面,成为对市场的强制性干涉!只要通过工会运作实现的工资水平提高,是确实使工资水平更接近和符合劳动生产率,而不是偏离这一标准,那么这种工会的功效就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市场经济固有的“先天性缺陷”的修正和弥补,是对市场的调节机制和市场功效的促进,而不是什么对市场的干涉!
而就福利的目的和功效来说,并不是实现收入的“平均”,而仅仅是一种对贫困的救济,仅此而已,它不是一种调节收入的机制。从这个原则出发,福利也就应该局限在对生活贫困的老、弱、病、残、幼、病,包括失业的救济,除此之外,福利另外的一个功效和职责就是以提高国民整体的综合素质和劳动能力为目的的,对教育和医疗、健康方面的投入。这种医疗卫生和教育的免费服务,应该是大众化的,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弱势群体。虽然是贫富一视同仁,但事实上大多数富有阶层宁可放弃这种免费福利,也要享受自费的高档服务。这种一视同仁的大众化免费服务,是因为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事关全体国民的“综合素质”,而这种“全民综合素质”,恰恰就是“国际竞争力”的最主要的决定因素!也仅仅因为这一点,福利制度是“必需的”,重要的是经济学家和专家学者必须找到它们恰到好处的最优的“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种投入,就完全可能影响民众在教育和医疗健康方面的整体素质。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必须遵循二大原则,一是,通过市场来实现这种福利的合理目标,而不能用人为的、计划的、行政的机构来实施。二是,工会争取的工资水平和福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同样必须符合国民经济的客观实力和发展水平,既不能超前冒进,也不能滞后!
哈耶克指出:“将某种相同且平均的标准强加给所有的人,无疑是使一个社会处于静止且不发展之状态的最为有效的手段,或者只允许最富成就者享有略高于平均数的标准,无疑亦是延缓进步速度的最为有效的手段。”【65】在这里哈耶克论证了贫富差距的必要性。但是这种贫富差距是否是越大越好,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范围和幅度的限制,或者说贫富差距在多大范围内,才是恰当的、有效的?这一系列问题,哈耶克都没有展开论述,也没有明确的答案。或者说,这是我们后人必须、也有责任来辨析清楚的。
如果我们承认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贫富差距同样也必然应该具有一个适当限度和范围。这是因为哈耶克在这里指出了过于平均的贫富差距“无疑亦是延缓进步速度的最为有效的手段”【65】,这是因为它遏制了社会精英,或者说强者开拓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同样的道理,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也会通过遏制大众进步、遏制大众向精英和强者跟进的步伐;以及从民众中培育、产生新的精英的能力而遏制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率,同样也会因此而造成遏制精英和强者进一步开拓和创新的阻力。
还好,现代经济学给出了计量贫富差距的程度的科学方法,就是“基尼指数”。也就提供了确定适当的、科学的贫富差距的程度和范围的依据。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经济学家不会反对基尼指数应该控制在0.25至0.35之间,这是贫富差距相对来说比较恰当的程度和范围。而衡量贫富差距是否科学和恰当的另一个标准,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该,也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的劳动生产率!
所以福利并不是,也不应该是收入平均化的调节工具。对收入调节的有效途径,就只能通过规范和促进劳资双方在市场交易中的公平竞争。如果我们把福利当作收入平均化的调节工具, 那就完全有可能产生一种哈耶克所批判的异化的结果——“社会主义者的信条乃是彻底的谬误,因为这种社会主义并不能实现社会主义者所欲求的目的,而且这种社会主义还会产生社会主义者自己都不喜欢的其他后果。”【66】“工会运用权力的方式,一方面趋于使市场制度失效,而另一方面却使它们自己获得了控制经济活动方向的权力——这种权力由政府控制虽说是危险的,但是如果由某个特殊群体操握也同样是不能令人容忍的。”【67】“特定群体的工资有可能经由工会的活动而获得较大的稳定性,但这也可能导致就业更不稳定。”【68】“对人民的福利采取这样一种行政管理的方式;将不可避免地使有关管理机构成为一种一意孤行且无从控制的机构;面对这样的机构,个人既是无能为力的,亦是孤立无援的,……”【69】 “工会渐渐不再被视作一种追求合法私利目标的群体,而且也不再被看作一种必须受到其他享有同等权利的处于竞争地位的利益群体的制约的群体(一如其他利益集团那般),而是被认作为这样一种群体,它们的目的(即彻底而广泛地组织所有的劳工)必须得到支持,以实现公众利益。 ” 【70】“工会垄断与企业的勾结,也常常会成为工会对有关行业施以垄断性控制的主要基础之一。”【71】“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所准许的企业只雇佣某一工会会员的制度(the closed or union shop)以及与此类似的其他种种变异形式。这些做法实际上构成了贸易限制契约(contracts in restraint of trade );……”【72】“工会于当下的地位已无法再保持下去,因为工会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发挥其作用,然而却是工会自己正在尽其所能地拼命地摧毁着市场经济。” 【73】
八、在社会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领域,我们既不能搞“绝对平均”,也不能搞“贫富悬殊”和“二级分化”,无论是累进税制、还是福利补贴,都必须符合共同富裕的客观要求:就是把基尼指数控制在0.25至0.35之间的适度范围内。如果“个性解放”是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那也是指“每个人”和“一切人”的“个性解放”,如果哪位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仅仅强调社会精英的个性解放,那是对自由主义的扭曲和亵渎!
哈耶克在第二十章中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通过累进税制来实行福利的制度体系进行了严厉的评判。在所有这些评判中,我认为首先应该搞清楚二个问题:一是,累进税制到底是必须取缔和禁止呢,还是应该如工会和福利一样,有存在的必要,仅仅是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二是,如果累进税制具有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那么应该如何来改进,累进税制适合的“度”,到底是什么?
从哈耶克如下言论中:“我们在本章中,只关注这样一种累进制——我们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与自由制度不相容,……”【74】“采取这种累进所得税制的做法,意味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放弃,亦即对‘最为神圣的平等原则’的否弃,然而只有这一原则才能防止对财产的侵犯,……”【75】
我们可以以此得出哈耶克对累进税制基本上是全盘否定,坚决取缔,而不是仅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这是因为哈耶克认为人们根本无从确定累进税制适合的度:“一旦此项原则被接受,那么人们就根本无从确定出一种明确无争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累进税率的实施就会丧失它原本所依赖的根据。”【76】“是否存在着这样一项原则呢:它既有望被众人所接受,而同时又能有效地防止人们滥用累进税制所固有的那些诱惑?就我个人而言,我绝不相信确定一个累进税制所不能超越的上限,就能达到上述目的,因为这样确立的百分数将会与累进原则一样专断,而且在国家需要增加财政收入的时候,国家也可以像改变累进原则一样,轻易地改变这种百分数。”【77】
而且,哈耶克还认为几乎所有累进税制都没有真正地实现“帮助”穷人的目的:“在累进税制下,利于公共财政收入者少,导致实际收入的减少则大。”【78】“累进税制主要有助于减轻最贫困阶层的负担的观点,实是民主国家在采用累进税制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中发生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误解。……正是那些收入居中(modest income)的人士占据了选民中的最大多数,因此他们所承受的税负最轻,而与此同时,真正承担全部税收中较大比例的税额重负者,却只是那些收入较多的人士和那些收入较少的人士。”【79】“此项政策之唯一的重要后果,乃是它严格限制了那些在经济上最具成就的人士有可能赚得的收入,因此也满足了那些不太富裕的人对富有者的妒忌感。”【80】
在这里,哈耶克认为恰恰是累进税制的这种“严格限制了那些在经济上最具成就的人士有可能赚得的收入”【80】的事实,也就是限制了人类中最优秀群体——企业家的收入,从而进一步限制了企业的正常发展的事实,才是累进税制最主要的危害!而且,哈耶克还进一步认为累进税制是一种遏制和阻碍市场经济对经济不平等的自动补救和救济的机制:“一个推行自由企业制度(free-enterprise system)的社会,不可避免地会具有不平等的现象,然而累进税制却根除了自由社会所具有的对这种不平等现象进行补救的最为重要的机制。自由企业制度原本具有一种自我补救或救济的机制,其特征乃是富有者并不是一个封闭性的群体,而且任何人只要获得成功,就都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是在时下的一些国家,比如说大不列颠,升入富有者阶层的机会却已变得越来越少,很可能是人类社会步入现代以来最少的时期。”【81】
说实在的哈耶克的论述确实严谨而详实,他击中了累进税制的要害。但问题是,哈耶克的这些论述,仅仅强调了企业家群体,或者说是高收入的精英群体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客观事实是,社会的良性发展,仅仅依靠企业家和精英群体是远远不够的,任何社会的良性发展,必须依靠社会上“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幸福和发展,尽管在社会“全体”中,企业家和社会精英的贡献是最重要的,但它同样无法否认社会整体的“综合素质”对社会发展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如果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个性解放”,那么这也应该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个性解放,在这一点上 ,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民主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都是相通的。如果哪位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仅仅强调社会精英的个性解放,那是对自由主义的扭曲和亵渎!
如果我们承认社会发展,包括经济发展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的全员综合素质”!那么就等于逻辑地承认了另一个重要的事实:所谓“普世价值”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既定趋势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要”。所以,任何政策都是有利有弊的,不可能有利无弊,重要的是必须利大于弊!我们必须找到社会收入分配的“最优点”,也就是在社会发展的短期效率和长远效率之间选择最优的“点”,在所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共同富裕两者之间选择最优的“点”!
这是因为共同富裕是社会全员综合素质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适当的经济收入为基础,人们的劳动能力和综合素质是无法有效地提高的。另外,普世价值和社会发展的既定趋势的客观要求就是社会财富理应由“每个人”和“一切人”共同地享用的,仅仅被一小撮人所截取的社会财富是没有社会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
如果真如哈耶克所说,我们无法精确地确定贫富差距和累进税制适合的“度”,但是确实存在现代社会在这方面公认的基本原则:在社会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领域,我们既不能搞“绝对平均”,也不能搞“贫富悬殊”和“二级分化”,无论是累进税制、还是福利补贴,都必须符合共同富裕的客观要求:所谓共同富裕的经济学标准就是把基尼指数控制在0.25至0.35之间的适度范围内。
现代经济学已经产生了二大“公平”和“平等”原则:罗尔斯的二个正义原则和差别原则:“根据差别原则,它只有在这种期望的差别有利于那些处于较差状况的代表人(在此就是不熟练工人)时才是可辩护的。这种期望的不平等只有在减少它将使工人阶层状况甚至会更坏的情况下才是可允许的。”【82】以及“帕累托最优”的状态: “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
重要的是必须正确解读这二条现代经济学关于“公平和平等”理论:在这里所谓的“有利于那些处于交差状况的代表人”、“减少它将使工人阶层状况甚至会更坏”、“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都应该是指比例上,而不应该是绝对数上的,确切地说是“基尼指数”概念上的“好”和“坏”。简单说,就是不能把它们歪曲理解为“只要弱势群体增加‘1元’收入”,就是所谓的“有利于”、“不变坏”,就可以允许强势群体的收入增加“成千上万”!科学的理解应该是:比如通过累进税制和工会的力量来减少富人的收入,而增加弱势群体的收入,税率和工资就应该增加到边际基尼指数不再扩大。(假设社会贫富差距已经接近0.35的合理上限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在税收、工资增加和基尼指数减小这对函数中,我们把纵坐标作为基尼指数的倒数(逐步减少),把横坐标作为税率,随着税率的不断提高,基尼指数的减少应该走出一个尖顶的“n”形的图型走势,恰当的税率就应该在这个尖顶的顶端。即税率应该增加到:“再增加税率就会扩大基尼指数”的最高点。(假设社会贫富差距已经接近0.35的合理上限的情况下。)
在这个点上,可以理解为资本已经具有合理所得,也应该是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流动资金和土地各自合理地获得公平利益的均衡点。也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有利于”、“不变坏”。也应该是“基尼指数”概念上的“帕累托最优”和二个正义原则、差别原则。
九、政府宏观调控,尤其是政府对金融的调控,甚至可以说是工业化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如果说,政府宏观调控是由人操控的,那么是人都“不可能”不犯错误。所以,在政府对市场缺陷的弥补和修正的过程完全有可能“异化”为对市场的干涉!如何把政府调控限制在市场的客观需求范围内,可以说基本上是一个“无解”的问题。重要的是,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等,都只能保持一种有机的、适度的“同步发展”,任何单一因素的“冒进”和“滞后”都是不可取的,甚至是有害的。
哈耶克说得没错:“试图依靠市场来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在政治上不可行,而且即使可行,也很可能是不可欲的;”【83】不但在政治上不可行,在经济上同样也是不可行的!人类历史实践已经非常充分地证明了一个客观事实:工业化市场经济由分工产生普遍的、大额度、高频率的市场交易“必需”、也必然“催生”纸币。而且恰恰是“纸币”这玩意儿,尤其是脱离金本位的纸币的产生,已经使人类走上了政府宏观调控的“不归路”,尤其是政府对金融的调控,甚至可以说是工业化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如果说,政府宏观调控是由人操控的,那么是人都“不可能”不犯错误,所以,在政府对市场缺陷的弥补和修正的过程完全有可能“异化”为对市场的干涉!这就好比,人必须吃饭,但“病从口入”又是“吃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结论就是,人不能“因噎废食”而不吃饭!也就是说,政府宏观调控不但必需,不可避免,但又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必须以市场为标准,以弥补和修正市场的缺陷为标准,而绝对不能超范围干涉市场本身的调控。
如果说,在发达的市场环境中,政府的宏观调控真的是不可避免,那么说到底,即使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犯了错误,(这个理论原理仅适合民主宪政制度下的政府错误,而不包括主动维护集权利益的集权政府。)也没有什么可怕的,因为市场经济还存在自然、自发的“看不见的手”的“纠错机制”一定会纠正民选政府错误的经济政策。
在本章中哈耶克所论及的一系列本质性问题就是:“更为糟糕的是,在所有的现代货币制度中,货币供应量不仅不能够通过自我调整的方式而与这类需求的变化相调适,而且还趋于朝相反方向运动。当货币债权(claims for money)渐渐起到货币的作用(这在现在看来已是无可避免之趋势)的时候,这类货币替代品的供应量的‘弹性’就会变得‘异常’之大。”【84】“除非有人有权力经由审慎思考而把某种公认的交换媒介的供给朝相反方向变更,否则就无法阻止货币供给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自发性波动。因此之故,人们普遍认为,有必要把这一职能委托给一个单一的国家机构;此一领域的国家机构,在过去乃是指中央银行。”【85】“这种考虑使得中央银行必须不断在事前阻碍或在过程中抵制信贷领域中的种种发展,因为在这个领域并不存在可以提供充分指导的明确规则。”【86】“以适当的规则(appropriate rules)制约金融机构有多少现实可能性。……制定货币政策的责任,在今天不可避免地主要是由那些在很大程度上虑及政府财政的机构来承担的,所以,这个事实很可能强化了下述两种论点:一种论点反对赋予制定货币政策的机构以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种观点则主张货币政策之决策应尽可能地为人们所预见。”【87】“我们只能通过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而非它的具体作法来限制货币政策,而且除此之外,我们也别无他策。因此,当今的具体问题乃在于我们是应当维持某种稳定的价格水平,还是应当维持某种稳定的就业水平。”【88】
其实,对于哈耶克提出的这些何为恰当的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汇率等经济学和金融界的根本性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无解的”!实际上,哈耶克本人对这些问题同样没有给出确定性答案。如果一定要求解,那么也只能是原则性的解:以市场情况事实就是、随行就市。除此之外,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经济因素,甚至连同政治、文化等社会整体中的各种要素,都只能保持一种有机的、适度的“同步发展”,任何单一因素的“冒进”和“滞后”都是不可取的,都是有害的!
也正因为此,李克强总理才会提出:“宏观调控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使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经济增长率、就业水平等不滑出‘下限’,物价涨幅等不超出‘上限’。在这样一个合理区间内,要着力调结构、促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与此相适应,要形成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框架,针对经济走势的不同情况,把调结构、促改革与稳增长、保就业或控通胀、防风险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采取的措施要一举多得,既稳增长又调结构,既利当前又利长远,避免经济大起大落。”【89】我理解李克强说的“合理区间”,就是指各经济要素必须保持同步的发展,只有在这种同步发展的“合理区间”内,只有避免“大起大落”,才能够实现“调结构、促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经济发展总体目标。
十、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义务教育?应当为所有的人提供多高程度的义务教育?享受较高程度义务教育的人又应当如何挑选,以及由谁来承担这部分开支?
哈耶克认为:“我们还有种种其他理由认为,把知识传授给那些没有多大兴趣去寻求知识的人或没有多大兴趣去为获得知识而作出一定牺牲的人,乃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所在。”【90】这也是教育福利存在的理由之一,因为由教育水平所决定的全民综合素质是决定国际竞争胜负的最主要决定因素,但并不是所有有支付能力的家庭都愿意对子女的教育有所足够的投入的,更不要说弱势群体根本无力承担足够的教育费用的客观事实。所以从提高全民综合竞争力的角度出发,国家有必要对基础教育实现和国民经济相适应的免费的教育。而且全民的教育水平所决定的国民综合素质,不但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样也制约着政治制度的发展。如哈耶克所说:“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如果有一部分人为文盲,那么民主就不可能有效地运行,……”【91】
其次,如果说,具有一种相对科学的、先进的共同的“价值观”,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必要条件,那么教育所承担的第一责任,就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必须形成一个国家、民族共同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而且这种价值观还必须是相对科学的、先进的,才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和国内社会的顺利发展。而且要达到和实现这一目标,绝对不能依赖于国家统一的教育体系所推行的统一的“价值观”。这种科学的、先进的价值观只能来自于民间多元的、自由的教育体制,并通过各种多元的教育中产生的多元的价值观,使它们通过自由的碰撞和竞争后才能够自然、自发、自由地产生。
正如哈耶克所说:“普通教育(general education)并非只是一个——甚至有可能并不主要是一个——传播知识(communicating knowledge)的问题。这是因为在一个社会中,人们需要确立一些共同的价值标准(standards of values),而且尽管过多地强调此种必要性有可能会导致非常不自由的后果,但是,倘若没有那些共同的价值标准,那么人们便显然不可能和平共处。”【92】“然而,所有的教育都必须且应当根据某些明确的价值观念加以指导的事实,却也是公共教育制度(system of public education)会产生真正危险的根源。”【93】“几乎没有什么教育问题属于科学问题。教育上的问题多半为彻头彻尾的价值问题,……”【94】社会发展和教育的目的都必须 “使‘个人人格得到最为多样化的发展’……”【95】“正是那种高度集权化的且由政府支配的教育制度,将控制人们心智的巨大权力置于了权力机构的操握之中;这种境况当会使人们不致贸然地接受这种制度。”【96】“公立教育之所以是有危害的,乃是因为它阻碍了成就的多样性,……” 【97】“在国家教育制度下,所有基础教育(elementarv education)都有可能被某一特定的群体所持有的理论观点所支配,……将整个教育制度置于国家管理或指导之下,切切实实地隐含着种种危险”【98】“人们对教育所能拥有的对人的心智的控制力评价越高,则人们就越应当相信将此一控制权置于任何单一权力机构支配之下所具有的危险。”【99】
我们既需要国家提供教育福利,又不希望、不允许由国家来垄断和统一教育,两者如何统一?如哈耶克所说:“通过向双亲提供保证负担每个孩子教育费用的凭证——他们可以将这种凭证交给他们为孩子所选择的学校——的做法,现今在毋需维系政府开办的学校的状况下,用公共资金(public purse)来支付普通教育的费用在实践上已完全可行。……对于绝大多数人的教育而言,毋庸置疑,完全由私人致力于教育组织和教育管理,而政府仅提供基本的资助并为所有的学校确立担保之费用的最低标准,是完全有可能的。”【100】
第三、关于哈耶克提出的如下问题: “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义务教育?应当为所有的人提供多高程度的义务教育?享受较高程度义务教育的人又应当如何挑选,以及由谁来承担这部分开支?”【101】我的理解应该是,关于应该保障几年免费教育等教育福利的投入水平问题,应该由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所决定,既不能超前冒进,也不能滞后。但是,即使是经济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其高等教育的费用和成本,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地推给私人自己承担,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必须提供一定的支持和投入。重要的是,所有这些问题必须,也应该通过民主的、程序公正的决策方式来决定。
那么,既然国家对高等教育都有一定的投入,那么能够享受高等教育的人就一定享受了这种国家的福利。那么到底谁应该享受、谁又不能享受这种高等教育的国家福利呢?就福利的本质来说,是一种对穷人的救济,显而易见的是这一原则不适合高等教育的福利,因为高等教育不可能规定只有穷人才能够承受。
如哈耶克所说:“尽管人们有理由主张尽可能地确使那些最可能从高等教育中获益的人得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是不容我们忽视的是,政府对教育的控制的主要目的,却一直在于确使所有人的前途得到平均的安排,当然,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确保机会平等与使机会同能力相适应(adjusting opportunity to capacity)(一如我们所知,这种能力与任何道德意义上的品行无甚关联)这两种相互冲突的欲求,已被那些平均主义者搞得混淆不清了。” 【102】“虽说我们希望每个人都拥有尽可能大的机会,但是,如果我们的目标是使每个人的机会都不能大于最不幸者的机会,那么我们肯定会扼杀大多数人的机会。”【103】“某些利益必为某些人享有这个事实,绝不意味着某个单一的权力机构应当拥有排他性权力,以决定这些利益应当归谁享有。……任何单一权力机构在下述几个方面都不应当享有垄断性的判断权:一是判断某种特定类型的教育具有多少价值,二是判断应当对进一步的教育给予多少投资,三是判断应当对不同类型教育中的哪一种教育进行投资。任何社会都不存在一种唯一的标准(而在自由社会中则是不能够存在这种标准),可供我们据以对不同目标的相对重要性作出判断,或对不同方法的相对可欲性作出判断。 ” 【104】“我们并不拥有某种可靠的方法,可以预先确定年轻人中谁将从高等教育(advanced education)中获致最大裨益。”【105】“高等教育的目标在于使知识在整个社会内得到进一步的传播和增进。一个社会从它所培养的科学家和学者那儿获致的收益,是不能根据这些人出售其特定服务所标明的价格来衡量的,这是因为他们的大多数贡献对于该社会所有的人来说,均是免费可得的和可资利用的。因此人们有极为充分的理由主张,社会应当资助那些有指望并倾向于从事这类研究的人士,至少是对他们中的部分人士提供资助。” 【106】“从社会的一般利益来看,那些最‘应当得到’高等教育的人,未必就是那些通过做出努力和付出代价而被认为具有最高主观品行(subjective merit)的人士。天赋的能力和天生的才能,乃是环境的偶然成就,一如‘不公之利’(unfair advantages);而且将高等教育的利益只给予那些我们自以为能预见从高等教育中获致最大利益的人,也必将增进而不是消除经济地位与主观品行之间的脱节。”【107】“一些人在学术研究或科学探索方面显示出了卓越的能力,所以,不论其家庭财力如何,都应当赋予他们以继续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机会,因为这可能会有益于整个社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赋予了任何人以主张这类机会的权利,也不意指只有那些被确认为拥有这种卓越能力的人才应当享有此类机会,甚或也不意味着如果不能确保所有通过同样客观考试的人都获享这种机会,就没有人应当享有它。 ”【108】
我对以上哈耶克文字的解读就是:一是,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做到是每个人都享受同样水平的高等教育。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只能给予那些能够为国家做出最大贡献的人。二是,既然“我们并不拥有某种可靠的方法,可以预先确定年轻人中谁将从高等教育(advanced education)中获致最大裨益。”【105】这种标准和条件就应该是多元的。更不可能有“某个单一的权力机构应当拥有排他性权力,以决定这些利益应当归谁享有。”【104】也就是说政府和某些权力机关都不应该具有这种决定权,而应该让各学校和研究机构自主地决定。三是, 这种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应该给于那些学成之后能够为社会做出最大贡献的人,在这里条件和标准也应该是多元的,应该是既有天赋又有能力和才能,还必须有足够的兴趣,因为有兴趣才能够付出努力。我认所谓“才能”,最重要的是必须具备某种“悟性”和“融会贯通”的能力;所谓有兴趣,就是个人对读书和科学研究已经具有“极大兴趣”,最好是这种兴趣达到“痴迷”的程度的人。当然还必须是“通过做出努力和付出代价而被认为具有最高主观品行(subjective merit)的人士。”【107】在当今中国民众不具备对这种“决定权”实现有效监督和制衡的情况下,我们只能由“考分”来统一决定。这种“一考定终身”的考分的决定既是不合理、不科学的,但却实在是“公平和平等”的。这也是在民众缺乏对一切公共权力,包括“高考录取决定权”的当今中国相对有效和合理的模式,当然也是一种暂时的无奈!
第四,教育和研究的最重要原则就是“学术自由”,它既不应该受到政府权力和“财力”的干涉,甚至也不应该受到某些“学术权威”的干涉。应该建立和完善那种多元的民间团体对对教育和科研提供自由的、自主的资助的体制。
如哈耶克所说:“在我们最无知的地方——亦即现有知识之边界,换言之,在没有人能够预言迈出下一步的结果为何的地方——自由亦就最为重要。……人们在今天常常忘记智识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是以更为宽泛的自由为基础的,换言之,没有这种更为宽泛的自由作为基础,智识自由亦就无法存在。”【109】“只有当人们超越了其此在的自我(present self)时,亦即只有当新颖者得以产生且对他的评价也有待于未来时,自由才会最终显示出其自身的价值。” 【110】“存在着各种独立的资助机构就一定比那种由某个单一的权力机构依据一项一元性计划来控制资金的状况更可取,因为在存在着各种独立的资助机构的情况下,甚至那些非正统的思想者都可能有机会找到同情的倾听者并获得资助。”【111】“如果每个被证明为具有研究资格的人都能够致力于他自己认为最利于其作出贡献的那些工作,那么知识就可能得到最快的发展,而且这也是对我们所主张的论点的较为重要的实践。”【112】“在思想和精神领域内保持自由,从长远来看,将依赖于对物质资源的控制权的分散,亦将依赖于那些能够将大量资金用于他们所认为的重要目标的个人的始终存在。”【113】
2013年8月14日
【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第四节第1段
【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第四节第2段
【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第一节第1段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第二节第3段【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第四节第3段
【6】: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第六节第5段【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第六节第6段
【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第二节第1段
【9】: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第二节第2段
【10】: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三章《进步的常识》第二节第3段
【1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第二节第3段
【12】、【1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第二节第4段
【1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第二节第6段
【1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第七节第4段
【16】: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第八节第4段
【1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四章 《自由、理性和传统》第五节第2段
【1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四章 《自由、理性和传统》第六节第2段
【19】: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四章 《自由、理性和传统》第七节第1段
【20】: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四章 《自由、理性和传统》第十节第1段
【2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四章 《自由、理性和传统》第十节第2段
【22】: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跋《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第五节第1段
【2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跋《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第三节第6段
【24】: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跋《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第三节第5段
【2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跋《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第三节第7段
【26】: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五章 《责任与自由》第二节第1段
【2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五章 《责任与自由》第二节第3段
【2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六章 《平等、价值与品行》第一节第1段
【29】: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六章 《平等、价值与品行》第一节第2段
【30】: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六章 《平等、价值与品行》第四节第2段
【3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六章 《平等、价值与品行》第四节第3段
【3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六章 《平等、价值与品行》第四节第4段
【3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一节第2段
【3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一节第5段
【3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三节第1段
【36】: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三节第2段
【37】、【3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四节第3段
【39】: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九节第2段
【40】: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五节第1段
【4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五节第2段
【4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五节第3段
【43】: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八节第1段
【44】、【4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八节第3段
【4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五节第4段
【47】: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六节第2段
【48】: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七节第2段
【49】: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七章 《多数统治》第九节第3段
【50】: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七章 《社会主义的衰落与福利国家的兴起》第五节第1段
【51】: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七章(同上)第五节第2段
【52】: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七章(同上)第七节第1段
【53】: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二节第1段
【54】: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五节第1段
【5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五节第2段
【5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五节第3段
【57】: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五节第4段
【58】: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六节第1段
【59】: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九节第3段
【60】: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七章《社会主义的衰落与福利国家的兴起》
第八节第1段
【61】: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六节第1段
【62】: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六节第2段
【63】: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六节第3段
【64】: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六节第4段
【6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第六节第2段
【6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七章《社会主义的衰落与福利国家的兴起》第五节第1段
【67】: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三节第1段
【68】: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三节第2段
【69】: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社会主义的衰落与福利国家的兴起》第六节第6段
【70】: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一节第4段
【71】: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三节第2段
【72】: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四节第4段
【73】: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八章《工会与就业》第八节第4段
【74】: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章《税制与再分配》第一节第3段
【7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章《税制与再分配》第三节第2段
【7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章《税制与再分配》第三节第1段
【77】: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章《税制与再分配》第八节第3段
【78】: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章《税制与再分配》第四节第3段
【79】: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章《税制与再分配》第四节第4段
【80】: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章《税制与再分配》第四节第1段
【81】: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章《税制与再分配》第七节第6段
【82】: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一版第8次印刷)第78页
【83】: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一章《货币框架》第一节第1段
【84】: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一章《货币框架》第一节第5段
【8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一章《货币框架》第一节第6段
【8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一章《货币框架》第五节第2段
【87】: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一章《货币框架》第四节第1段
【88】: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一章《货币框架》第五节第3段
【89】: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9日在部分省区经济形势座谈会上讲话
http://www.gov.cn/ldhd/2013-07/10/content_2443643.htm
【90】: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一节第1段
【91】: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一节第2段
【92】: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一节第3段
【93】: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一节第4段
【94】: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二节第4段
【9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二节第2段
【9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二节第3段
【97】: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二节第2段
【98】: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二节第4段
【99】: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三节第1段
【100】: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三节第4段
【101】: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四节第2段
【10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五节第1段
【103】: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五节第6段
【104】: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五节第3段
【10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四节第1段
【10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四节第5段
【107】: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五节第4段
【108】: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五节第7段
【109】: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十节第1段
【110】: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十节第2段
【111】: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九节第5段
【112】: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九节第5段
【11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廿四章:《教育与研究》第九节第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