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只有充分认识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恰当的策略预防和控制恐怖犯罪的发生。当代恐怖主义犯罪特点表现在五个方面:(1)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具有意识形态特征。基于不同目的的恐怖主义类型呈多样化发展。(2)犯罪主体构成趋复杂化。体现在参与恐怖活动的成员复杂、国家作为恐怖主义主体形态的存在以及恐怖组织网络化发展方面。(3)犯罪对象任意且结果恐怖。看似随意的攻击目标实际上是恐怖主义者精心选择的结果。(4)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系统性和现代性。恐怖分子除了采取爆炸等残忍手段实施恐怖活动外,还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实施恐怖主义犯罪。(5)恐怖主义犯罪趋国际化发展。可以从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以及国际社会所采取的反恐措施等方面追寻到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发展的踪迹。针对这些特点,有必要采取综合的防控措施,包括法律的、技术的、政治的和外交的对策等,铲除恐怖主义犯罪滋生的根源,进行全球治理,实现全社会的普遍发展和共同繁荣。
【关键词】恐怖;犯罪;意识形态;系统性;国际犯罪
引言
“9·11”事件之后,恐怖主义犯罪迅速向全球蔓延,特别是出现了一些恐怖活动的高发地带,比如,北高加索地区、“伊斯兰弧带”、南亚地区、美国以及整个中东地区,等等。这种状况反映出国际社会的动荡不安,而动荡不安又使得一些长期受到压抑的矛盾浮出水面。这些矛盾的升温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宗教、历史等错综复杂的原因所致。这些地方情况各异,但都存在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国际因素的冲击下,成为恐怖犯罪的频繁发生地。
目前,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危害性认识基本趋于一致。尽管也有论者从恐怖主义者的诉求及恐怖活动的结果方面看,恐怖主义有着另外一套认识和理解社会的逻辑和世界观,似乎他们在道德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1]但是,绝大多数观点认为,无论有着什么目的、信仰、结果,用残忍和恐怖的手段残杀无辜平民以及攻击民用设施都是非法的。另外,与传统恐怖主义不同,当代恐怖主义犯罪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看,都显示出极其复杂的特征,使得集中武力打击和遏制变得十分困难。
从恐怖主义犯罪危害性和性质的认识上,可以看到恐怖主义的复杂性,在各种类型的恐怖主义中,甚至无共同的规律可循,因此,在思考恐怖主义犯罪问题时,特别要考虑其时代特点和文化宗教等变量,充分认识和分析各种恐怖主义的不同特点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策略,减少甚至从根本上阻止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因此,本文拟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体、犯罪对象、行为手段、国际化等方面的新特点分别做出考察。但在对特点进行分析之前,鉴于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极具争议性,有必要首先对本文所使用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内涵作一些说明和界定。
首先,在理解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时,要看到各种“恐怖主义”概念的相对性。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除了官方的界说之外,学术理论的探讨也有百余种之多[2]其原因不仅在于恐怖主义这个概念涉及到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领域,还在于这个概念与其它相关概念之间存在牵扯不清的联系。正如有论者已经注意到的,“任何界定都不可能涵盖有史以来的全部恐怖主义,基于不同的政治倾向和利益得失,人们必然会对恐怖主义抱有不同的见解。”[3]
其次,还可以从恐怖主义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中探究这一概念的内涵。恐怖活动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都是指使人感到极度恐惧的暴力行为,和一般暴力行为的区别是前二者追求恐惧的效果。有论者已经注意到恐怖主义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在主体、目的方面的联系与区别,[4]也注意到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意识形态因素,但并不是只要有意识形态目的的恐怖活动都可以定义为恐怖主义,那种出于反社会心理,临时性的单独个人的报复、泄愤等实施的恐怖活动,不被认为是恐怖主义犯罪,而是一般的暴力犯罪。理解恐怖主义的重点不仅要关注“恐怖”二字,还要看如何理解“主义”,通常情况下,“主义”是指某种系统、持续、极端的思想体系,因此,恐怖主义不仅具有追求恐怖效果的特点,还应当具有系统、极端的特点,这一特点也应当是它与“恐怖活动犯罪”的区别。
最后,在思考恐怖主义的含义时,还要考虑到恐怖行为发起的原因、结果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西方学者开始采用要素分析的方法来理解犯罪定义,这种办法使复杂的概念更有张力,笔者仿效之,认为定义恐怖主义犯罪需要关注这样一些要素:(1)意识形态因素;(2)行为的系统性、计划性;(3)手段的恐怖性;(4)目标的任意性;(5)构成主体的复杂性。基于此,不妨这样来理解恐怖主义犯罪,即:为了某种意识形态的目的,系统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采取其他足以引起恐惧的行为,突袭无辜者或他们的财产,旨在恐吓并迫使对手去做其不愿做的事情,以最终实现首要目标的一系列行为。
一、恐怖主义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意识形态化
目前,恐怖主义攻击的首要目标往往是国家的政治、文化等制度,以往清晰的政治目标开始与种族、文化、宗教等意识形态因素结合起来,这样的目标越与终极、神秘的东西连在一起,就越含混,就越容易灌输一套信念体系,[5]有了一套信念体系,再加上具体、细致的制度设计,诉诸狂热、极端的情绪来解决问题也就更加容易了。
(一)目的和动机具有意识形态特征
恐怖主义犯罪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目的和动机,也有论者从更广泛的视角认为恐怖主义的动机是为了某种公共性目标;[6]虽然对恐怖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内容的概括有所差别,但人们已经意识到,在恐怖主义犯罪中,目的和动机是一个突出的特点,恐怖主义者迷信可以通过制造社会恐怖效应达到其政治、宗教等意识形态的目的。尽管在犯罪构成中,目的和动机不是必备要件,然而,作为主观附随情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对定罪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有研究的必要,在研究恐怖主义犯罪中也是如此。
通常认为,犯罪目的和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结合恐怖主义犯罪的其他特点来看,恐怖主义犯罪基本都是直接故意犯罪。恐怖主义者的犯罪动机一般是基于某种信仰等意识形态的心理动因;其犯罪目的是希望通过恐怖手段达到或实现某种公共性目标。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其直接目的或手段是制造恐怖,能否产生恐怖效果以实现最终目的是恐怖主义者唯一的考量,而不在于暴力还是非暴力,当然,多数情况下都是暴力手段。
从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方面看,其思想理论渊源历史悠久,来源于弱者对强者的反抗哲学,因此,具有极大的煽动性和迷惑性,当代恐怖主义者的勇气和动力也多来自于此。这里就涉及到对恐怖主义犯罪动机的认识问题,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犯罪动机的性质也存在极大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表现在:西方国家认为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之动机未必一定是非法的或不正当的;而以伊斯兰国家会议组织成员国为代表的国家却认为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动机必须是非法的或不正当的,如果动机是合法的、正当的,就不存在恐怖主义行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将“反对外国侵略、占领、殖民统治、霸权的正义斗争”无条件地从恐怖主义定义的范围中排除出去。[7]
这些争论主要涉及目的动机正当而手段恐怖是否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的问题。就此一点,应当清醒地看到,恐怖行为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动机正当不能成为实施恐怖犯罪的借口,更何况,多数情况下,恐怖行为发起的动因也是缺乏正当性的。但同时也要看到还有这样一种状况,从历史上看,恐怖主义者很多都有坚定的信仰,但对世俗社会的极端失望、对敌手的极端仇视、对追求目标的极端绝望的叠加,使他们多处于麻木冷酷的情绪状态以及对抗和仇恨主流社会的状态,这种仇恨与绝望的结合使得恐怖活动的发生看起来似乎是合理的。例如,曾发生多名巴勒斯坦女性以人肉炸弹与被她们视为敌人的以色列人同归于尽的事件。是什么支配她们做出这样的选择呢?麦迪逊大学心理学教授海德(Hyde)对此解释称,巴勒斯坦女性的角色每天都在发生着变化,面对以色列的攻击和侵略,她们不再逆来顺受。尤其当她们感到自己的亲人和孩子受到了威胁时,巴勒斯坦女性从沉默中苏醒,人肉炸弹成了她们发泄愤怒和反抗以色列侵略的唯一选择[8]。
因此,需要理性地看待恐怖主义意识形态诉求,从积极的方面看,通过理性的对待和分析,能发现滋生恐怖主义的根源和诱因,以便制定和采取更恰当而有针对性的策略,防止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从消极的方面看,缺乏理性的冷静思考,一味地采取军事打击和武力镇压,只看到恐怖主义残忍性和危害性的一面,这样的思维惯性很容易陷入武力打击的怪圈,而这种怪圈已经存在。
但是,理性地看待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动机并不意味着对恐怖活动采取纵容的态度,实际上,目的动机的合法与非法不应当影响到对恐怖犯罪性质的判断,判断恐怖主义犯罪还应当结合其他特征,如该犯罪的系统性、恐怖性等。正如有论者指出的,将动机的合法或非法与恐怖主义犯罪绑在一起,使得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判断更加复杂;因此,不管是合法动机导致的,还是非法动机导致的,都不应该影响对恐怖主义犯罪性质的认定[9]。
(二)基于不同目的的恐怖主义类型多样化发展
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多种恐怖主义概念都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不能用来解说当代恐怖主义的含义。冷战结束后,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恐怖组织由左向右转变的趋势,[10]从恐怖主义的活动宗旨和目的上看,目前活动比较频繁的恐怖主义类型大致有:以民族分离为背景的恐怖主义、以宗教极端为背景的恐怖主义、极右型恐怖主义、邪教恐怖主义。
1.以民族分离为背景的恐怖主义
这种类型的恐怖主义是以暴力恐怖为主要手段,以谋求民族独立为目的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民族分离事实上是破坏既有国家组织。从历史上看,此类恐怖主义犯罪大都民族积怨深厚,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冲突和敌视由来已久;从现实上看,主体民族的同化政策以及与此相关的政策失误,造成民族之间冲突加大,导致民族分离情绪,这些失误、冲突和情绪就成了少数民族分离主义实施恐怖活动的借口。
理解这种类型的恐怖主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民族主义不带有贬义,也与恐怖主义没有必然联系,只有民族极端主义者才会从事恐怖活动;(2)民族分裂活动和民族自决权不能混淆,有时候民族分离主义的意识形态目标被看作是民族精神得到同情和认可,正是二者混淆的结果;(3)目前较有影响的民族分离主义恐怖组织,大都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资金支持,外国势力介入其间,宗教色彩较浓,打击对象由政治目标转向平民,组织众多等,这是值得警惕的动向。
2.以宗教极端为背景的恐怖主义
冷战以来,这种类型的恐怖主义犯罪在人数和影响上都呈较大的上升趋势。以宗教极端为背景的恐怖主义之所以较少受到世俗道德观念的约束,是因为他们有着不同于世俗社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他们倡颂宗教信仰高于一切,宗教教义是其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唯一来源,驱使他们从事恐怖活动的多是精神因素而不是世俗因素。他们把恐怖活动看成是神圣的职责和义务,神的精神和旨意使他们无节制的恐怖活动得到了“合法化”的解释,这也是此类恐怖主义犯罪最明显的特征。
同时也要看到,信仰本身不会导致恐怖犯罪,宗教也不是恐怖主义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目的。但宗教矛盾、宗教狂热会被恐怖主义者所利用。世界三大宗教中,佛教是讲非暴力的,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都有其“信”与“不信”的二分逻辑,有论者认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基督教从来都不是真理之友,而是在谋求符合其现实统治和精神控制之要求的学说。因此,每种文明都有其局限性,文明与恐怖的联系也不在于它们之间的简单对立或一方是另一方实现的手段,而在于每种文明理想自身的纯粹性和排他性,在于它们所制造的“纯洁良心”[11]。因此,也就存在着假借这种“纯洁良心”作恶的危险。以宗教极端为背景的恐怖主义就是为了实现宗教或世俗目的,而假借宗教的名义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
3.极右型恐怖主义
当代极右型恐怖主义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一般指持极端种族主义或白人至上主义观点的极端组织和个人所进行的恐怖活动。极右恐怖主义的核心是反对社会变革。典型的代表如各地的“新法西斯”、美国的“爱国者”民兵组织等。该类组织最核心的问题主要涉及种族主义。种族主义通常是指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族群,对其他种族的歧视和压迫。一般将持种族主义观点的极端组织和个人所进行的恐怖活动视为新法西斯或极右型恐怖主义。[12]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特别是在西方社会内部,诸如“新纳粹主义”之流的极右翼恐怖主义在欧美有重新抬头的趋势,他们经常对居住在西方的有色人种、外籍移民实施暴力攻击[13。]目前,趋右倾的恐怖集团内部出现人员的年轻化、教育程度减低、女性增多等变化,导致宗教极端主义极易在恐怖主义者之间蔓延,从而出现“更少理性,更多情绪”的疯狂之举。
4.邪教恐怖主义
邪教是指披着宗教的外衣,从事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活动的极端组织。邪教最基本的特点在于它的欺骗性和残暴性。其欺骗性表现在总是打着友爱互助、济世救民的招牌,诱使人们加入这个组织,借以骗财。其残暴性在于通过传播“经文”,号召暴力和恐怖活动,表现为怂恿教徒自杀和杀害他人。[14]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日等地的邪教组织开始转而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待社会无辜人群,因而成为国际反恐重点目标之一。
二、犯罪主体构成趋复杂化
恐怖主义犯罪主体复杂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与恐怖活动的成员复杂;二是国家作为恐怖主义主体形态的存在;三是恐怖组织形式的网络化发展。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多以恐怖组织的形式出现,因此有论者将恐怖主义犯罪看作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形态,但是,却又无法否认个人或团伙以及国家作为恐怖主义主体的存在。我国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也肯定了个人作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可能。而在国际上,尤其是国家作为恐怖主义主体形态存在以及被恐怖犯罪裹挟其中而被利用的民众增多,更加深了恐怖主义主体认定的复杂化。
(一)参与恐怖活动的成员复杂
参与恐怖活动的成员复杂,首先表现在人员构成成分复杂。恐怖主义主体既包括集团或组织,也包括个人,但在某些情形下,这种区分并不是那么明显,比如恐怖主义组织接受国家支持的情形。另外,虽然恐怖活动都由具体的个人所实施,但纯粹个人的恐怖活动主体并不常见,个人一般只有依附于组织或国家,才能实施长久的恐怖活动。
其次,恐怖活动成员不仅有国内的还有国外的,并且,这些人并不都参与暴力活动,而具有其内部分工,其中一些人可能仅从事情报收集工作,分布于世界各地。比如,我国公安部公布第三批认定的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中,有6人就是“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恐怖活动组织的骨干成员,均参与组织、策划和实施针对中国境内外目标的恐怖活动。[15]
再次,恐怖活动中的主干成员是一些被称为“斗士型恐怖分子”的人。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类恐怖分子逐渐发展成为恐怖活动中的多数。他们大多具备以下特性:献身精神,不唯利是图,绝对服从指挥,个人英雄主义,经验丰富,有全面的知识等。[16]特别是其中的恐怖活动头目大多知识丰富、视野开阔、思维缜密,具有很高的组织和策划能力。具体体现在,他们有着另一套逻辑认知体系和另一种政治态度与现实选择。恐怖活动都是恐怖主义者理性思考的结果,他们懂得成本与效益的评估。
最后,恐怖活动成员复杂还表现在,实施恐怖活动中受蒙蔽的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逐渐增多。当前,尽管大多数恐怖活动成员都超过20岁,但有一股招募14岁左右孩子加入其中的趋势。这些原本应当远离暴力的主体参与到恐怖暴力活动中的主要原因是恐怖主义意识形态方面的迷惑性,恐怖主义思想已经从大学渗透到中学,年轻成员对民族文化和理论理解程度越来越低,狂热信任的程度越来越高。这些孩子对信仰极度狂热,有了这种极度的狂热,对所从事的活动才能义无反顾、视死如归。同时,在年龄下降的地区,恐怖活动成员多是在激烈冲突的环境中长大,暴力已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17]
(二)关于国家恐怖主义
关于国家恐怖主义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国家能否成为恐怖主义的主体;二是国家恐怖主义有无对内和对外的区分。
关于国家是否构成恐怖主义主体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国际层面上国家可以成为恐怖主义的主体,明显的表现形式如有的国家打着维护他国人权的旗号,支持、资助他国恐怖极端势力从事恐怖活动。另一种否定国家作为恐怖主义主体的意见认为,传统的国际法不认为国家是国际犯罪主体,而且,目前也没有哪部生效的国际公约把国家列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因此,国家不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18]还有论者指出,从理论上看,一国政府以恐怖手段对付另一个国家,即属于国家恐怖主义。目前所谓涉嫌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都断然否定自己与恐怖主义有关,因此,如果将国家视为恐怖主义将存在举证上的困难。[19]
关于国家恐怖主义有无对内和对内的区分,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恐怖主义仅针对外国而不对国内。[20]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论从恐怖主义产生的渊源还是历史上看,对内的恐怖统治已经具备了国家恐怖主义的特征:为某种目的使用恐怖统治手段,长久而系统地实施恐怖活动,用恐怖手段对付本国人民或国外平民。纳粹统治下的德国、皮诺切特统治下的智利、希特勒对犹太人实行的犹太恐怖主义等,都是国家恐怖主义的例证。
笔者赞同在国际恐怖主义的谱系中不能漏掉国家恐怖主义形态的观点。一是从法理上来看,即使目前不把国家作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看待,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国家作为恐怖主义的一种形态或现象而存在,就如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卖淫嫖娼犯罪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卖淫嫖娼现象的存在一样。二是国家恐怖主义的现实存在,特别是,国家恐怖主义形式最近几年有了新的发展形式。当全球化、腐败、贫穷等因素导致一些国家全面崩溃之后,由于政府过于软弱而国家过于贫穷等因素使其无法为自身及其国民谋求生路,一些“失败国家”便沦为依靠恐怖主义维系其生存的怪胎,从富裕的恐怖主义集团处获得好处。这些集团把这些国家作为训练基地、招募中心、技术转介地等,并使这些国家也成为恐怖活动策划和执行的合作伙伴[21]。
(三)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及其网络化发展
恐怖组织发展的复杂化给恐怖主义犯罪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区分以及恐怖组织与其他犯罪团伙的区分带来困难,从学理上来说,恐怖组织犯罪也是一种有组织犯罪。我国认定恐怖组织有三项标准:(1)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组织。(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或分工体系。(3)符合上述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曾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或正在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资助、支持恐怖活动;建立恐怖活动基地,或有组织招募、训练、培训恐怖分子;与其他国际恐怖组织相勾结,接受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参与其活动。[22]可以看出,我国对恐怖组织的认定标准强调了暴力恐怖性,但仅强调这一点很难与其他暴力犯罪相区别,因为,通常暴力都带有恐怖性,况且“资助恐怖活动”这一条基本不具备“暴力恐怖”特征,因此,在制定区分标准时,有必要适当考虑恐怖主义犯罪的“系统性”和“意识形态”等特征。
另外,恐怖组织的网络化发展也是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一个突出特点。就全球来看,恐怖组织逐步形成一种松散的和分权式的网络水平结构,在这种网络结构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力中心,只有不同的节点,但彼此之间互相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可以独立运作。网络式发展的恐怖主义更难以对付。因为对于一个复杂的网络,摧毁任何一个环节都不会影响其他环节的正常运转,因而该网络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比如,奥萨马·本·拉登(Osama Bin Laden)仅是全球恐怖主义网络中的一个节点,消灭了本·拉登,这个网络会受到影响,但仍然能够继续运转下去,[23]因此,本·拉登之死远远没有从整体上和根本上摧毁恐怖主义。媒体中的一些报道也证实了恐怖主义组织形式网络化发展的特点。
三、犯罪对象的任意性和结果的恐怖性
犯罪对象的随意和结果的恐怖之间有着某种必然联系,攻击目标看起来越随意,就越能增加恐怖的效果。但是,前面谈到,恐怖分子大都是有计划和谋略之人,攻击目标的选择只是表面上看似任意,似乎袭击目标经常随意落在那些无辜人群身上,实际上,这些看似随意的攻击目标是恐怖主义者精心选择的,牺牲目标的选择反映攻击者的战术权衡。可以看到,美国世贸大厦、印度英吉拉·甘地等都不是随意的目标,都是专门选择的能引起社会轰动效应的目标。
(一)犯罪对象的任意性
犯罪对象或攻击目标的任意性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相对事前是否知晓而言,比如在战争中,军事目标都是交战双方知晓的攻击目标,而恐怖活动攻击的目标却不是事前明确了的,因此而有任意性;二是攻击目标是无辜平民,是恐怖主义者选定的任意目标,但恐怖主义者选定什么目标作为攻击对象是秘密策划的,任何目标都有可能成为攻击对象,因此也看似具有任意性。
无辜者受到攻击也是恐怖主义遭遇道德质疑和正义基础缺失的重要方面。20世纪后半叶,恐怖活动的对象由直接的政治刺杀转向更易于得手的小人物。特别是近年来,恐怖攻击的目标偏向于缺乏抵抗能力的普通无辜平民。有论者指出,在恐怖主义的信念体系中,这些无辜者被看作是牺牲品,他们把这些牺牲品简单地等同于敌人,这些无辜者的唯一“罪过”就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一个错误的地点上,无辜平民是斗争中不重要的牺牲品,因此不配得到认真对待[24]。
当代恐怖主义之所以随意滥杀无辜,除了制造恐怖的气氛之外,据分析,还有一个原因是对广大无辜者的袭击比对政府官员的特定袭击更能造成公众焦虑,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信心,从而对政府造成更大的压力。恐怖主义对无辜者的杀害还出于一种意识形态的目的,特别是一些宗教极端势力,把攻击对象看作是“异端”和“邪恶社会”。他们蔑视现存的一切道德和准则,为了完成所谓的信仰或神圣使命而对无辜者进行残忍的攻击。
(二)恐怖结果及其影响
恐怖主义者往往旨在引发长期而复杂的社会进程,为了实现其意识形态目的,不论是实际采取暴力还是威胁采取暴力或是采取其他能够引起恐惧的行为,其追求的直接结果并非造成实际伤亡,主要是制造恐怖气氛,引起心理恐慌,以便胁迫对手做出让步。其意图是让公众不知所措,动摇各种社会秩序和结构。同时,恐怖性特征也反映出恐怖活动策划的秘密性,通常情况下,恐怖行动总是秘密进行的,而不是一种公开的挑战,秘密的策划也增强了行为的恐怖性,特别是对心理和精神造成的恐惧压力。
但是,恐怖结果所直接影响到的却是那些亲历者或幸存者的终身幸福并会对他们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从存在论上看,恐怖是个体与生存环境中的人和物的关联濒临断裂所显现的心理状态,而这种心理状态的背后是人的生存危机。在现象学意义上,恐怖是使人麻痹的无能力抵抗的体验,是不可名状的精神上的痛苦,也是对真实的或预感得到的人牛危险的行为反应。为观察恐怖现象,韦伯尔(C. P. Webel)对恐怖现象以现象学方式进行观察,以心理学方法分析恐怖及其给亲历者身心方面造成的伤害,揭示了现代恐怖主义犯罪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恐怖行为[25]。
近年来,恐怖活动发生的数量虽然呈下降趋势,但攻击的强度、人员直接伤亡数量和间接的心理震慑力却有急剧上升的势头。不仅如此,恐怖活动带来的恐怖结果所产生的影响使人类自身生存危机加剧,例如,在现代国际格局中,在政治、军事、心理上对持有核武器以维持“恐怖平衡”的依赖,特别是以此作为解决国际安全问题的手段,实在值得深思。另外,恐怖结果的影响还表现在对恐怖活动的过度反应所带来的负面效应。“9·11”之后,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都实质性地强化了刑事法律制裁并扩大了警察的强制执行法,这种过度反应不仅引发了恐慌,还正中恐怖主义者的下怀,这样做的结果无疑“帮助”他们将恐怖活动的效果最大化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恐怖主义追求恐怖结果中,新闻媒体有时候也发挥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也使得传媒在反恐中异常尴尬,特别是在新闻自由的国家,新闻媒体非但不按政府希望的那样做,反而屡屡被恐怖主义者利用实现其目的。正如有论者所言,若没有大量的新闻报道,恐怖活动就会像一株畸木湮没在森林之中。恐怖主义者也如政府一般,希望通过媒体达致自己的目的,包括:(1)引起公众注意,最好使世界范围内的公众都得知他们的恐怖活动;(2)使公众认为他们为之斗争的及从事恐怖活动的理由是正当的,引起公众同情;(3)通过媒体传递招募人员、获得基金的信息;(4)如果媒体能被利用扩大恐怖情绪、恐慌状态,使公众感到不安全,恐怖主义的主要目的就达到了[26]因此,有人把恐怖主义看作是追求效果的暴力,他们想要的是大量的人去看、去听,而不一定是去死。针对这种状况,有的国家寻求解决之道,希望通过新闻审查制度限制新闻自由,比如英国,但是,新闻自由是民主国家重要的核心价值,对其不当的限制甚至否定,必然在政治上给反恐造成不利。
四、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系统性和现代性
恐怖主义对恐怖效果的追求还通过一系列具有隐蔽性、系统性和超出人性的残忍手段得以实现。恐怖主义者除了通过爆炸等手段实施传统恐怖活动外,还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包括超级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和金融领域的恐怖主义犯罪。
(一)恐怖犯罪手段的系统性、隐蔽性、极端残忍性
恐怖行为的系统、持续不仅代表其具有组织性、有计划性,还在于恐怖行为的某种结构性,这种结构性体现为行为目标的双重性:首要目标和次要目标,或者体现为手段与终极目标的关系,即以恐怖作为手段或工具,突袭一个或多个目标对象,是为了恐吓迫使对方做其不愿做的事情,以实现首要目标或终极目标。
同时,恐怖还来源于行动的隐蔽性和秘密性。恐怖主义者基本没有权力中心,除了若干训练基地外,大都分散于世界各地,甚至有着合法的职业和一定的道德操守,有的不从事恐怖活动,仅收集情报和筹备基金。用这种“大隐隐于市”的方式生存,一旦进行恐怖活动就将使人惊骇万分、防不胜防,这种突发性和任意性的效果更加令人恐怖且对人们心理的影响深刻而久远。特别是恐怖组织网络化发展以及网络恐怖主义的出现,使恐怖活动从传统的等级方式发展为水平的松散互动方式,大大增强了恐怖主义的系统性、灵活性和隐蔽性。
恐怖犯罪手段的极端残忍性是毋庸置疑的,不仅表现在使用爆炸等暴力方式,还表现在对无辜平民的任意屠杀,毫无怜悯之心,加之由于交通、通信技术的升级,使恐怖活动更加便捷,情报处理能力更强,打击更迅速。残忍手段与现代科技的结合不仅可以使恐怖的气氛笼罩范围大、人数广,而且这种恐怖气氛持续时间也更长,使恐怖效果无限放大,灾难性后果更加严重。研究也显示,对受害者心理造成影响的时间持续越长,恐怖也就越甚,就越能从心理上拖垮对手。
(二)恐怖犯罪手段的现代性
1.超级恐怖主义
当代社会面临的现实而紧迫的问题,是恐怖主义开始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最大效果地达到他们的恐怖目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指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放射性武器和核武器,由于这类武器能够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和后果,所以,人们将使用这种武器的恐怖主义称为“超级恐怖主义”或“极限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趋向于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原因在于:一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成本并不像有些专家估计的那样昂贵,也不需要很高的科学技术,比如,恐怖分子目前已经能制造和使用“肮脏炸弹”;[27]二是现代恐怖组织吸纳了大量年轻的狂热分子,他们更趋向采取极端、彻底的恐怖手段解决问题,而且不按当今主流社会的思路去思考问题,更有可能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达到其“神圣”目的。其标志性事件是日本奥姆真理教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此类犯罪中,最令人忧心的是生物恐怖主义和核恐怖主义,前者所需成本极低,有研究显示,生物学家仅需1美元的成本,就可以制造出足以使1平方公里内的生命毁灭的生物物质。[28]而核武器的毁灭性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生物恐怖主义和核恐怖主义已经成为现实的威胁。因此,有能力的国家都在积极寻求生化武器、核材料的安全保卫之法。
2.网络恐怖主义
信息时代的到来,无疑为恐怖主义的活动及其传播提供了便利,恐怖主义者可以对互联网实施直接的暴力(包括利用电磁脉冲[29])摧毁;也可以通过各种通讯设备联络,为犯罪做准备;还可以通过各种媒体传播恐怖信息、画面等,增强行为的恐怖和威慑效果。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显然成为各国经济、信息、金融等安全的关键而薄弱的环节,一项调查显示,在英国,目前只有1/4的企业愿意与政府进行合作,其余大多数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网络安全措施足够抵挡恐怖活动的网络攻击。但英国政府和网络安全专家均表示,这些企业单靠自己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能力可谓“不堪一击”。[30]。
3.金融领域的恐怖主义
通过金融机构转移资金、洗黑钱等手段筹集资金,已经成为恐怖组织主要经济来源之一。汇丰银行就深陷洗钱漩涡,支持恐怖组织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美国参议院公布调查报告指出,汇丰银行的全球分支在墨西哥、中东等国为恐怖主义者和毒枭转移资金。2001年至2007年,在英国的汇丰银行为塔利班保留两个美元往来账号。[31]澳大利亚《每日电讯报》也报道,在因操纵利率和鲁莽交易而饱受各方批评后,汇丰银行高管日前承认他们缺乏监管,被恐怖主义者以及毒枭当成洗钱工具。[32]
五、恐怖主义犯罪趋国际化发展
从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上看,具有超国界性、超民族性,即具有国际性。恐怖主义根源可以归结为政治的、经济的、宗教文化等方面。具体来说,恐怖主义是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产物,这种不平衡对于一个地区和国家表现为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贫富差距的极度扩张;对于国际社会来说表现为世界格局的结构性困境。但根源的存在还不足以导致恐怖活动的发生,还需要一些偶然性因素或“诱因”方能促使恐怖主义从“可能”转变为“现象”,这些诱因在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表现和作用,包括文化或文明冲突、弱势化问题、边缘化和碎片化现象、信息和武器技术的发展等。[33]而从目前的国际局势来看,联合国还无力改善这种结构性的不平衡困境。“9·11”之后,人们如梦初醒地发现,世界性恐怖体系已经发展到非常复杂的程度,而恐怖攻击的猛烈度及涉及的时空范围也远远超过人们的心理承受上限。
恐怖主义犯罪的全球化特征日益明显,具体表现在:(1)恐怖主义活动范围全球化。恐怖活动不再局限于某个国家,凭借现代交通工具,恐怖组织在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制造恐怖事件;另外,因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恐怖犯罪不仅危害到虚拟网络空间而且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犯罪。(2)恐怖主义组织体系的全球化。恐怖组织不仅在世界范围募集资金、培训人员;而且,世界各地的恐怖组织之间也保持相互联络和支持,形成一个遍及全球的恐怖网络。恐怖组织发动进攻时,指挥体系也开始从“链式网络结构”向“全通道式网络结构”[34]转变。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多节点的网状结构发展与国际社会多极化格局及世界文化的多元化现象存在某种同构性。(3)另外,恐怖主义逐步形成一个国际商业链条也表明其国际化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国家不再公开资助恐怖集团,很多恐怖集团直接进入到经济贸易领域,在世界各地进行多种经济投资,并发展成一些自己的大型商业化体系,以此为恐怖活动筹集基金。因此,有论者认为,当今恐怖主义组织已经建立起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国际恐怖网络体系,并通过“公司化”运营独立于赞助者。[35]
从国际社会所采取反恐措施,建立国际反恐联盟的努力上,也能够追寻到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发展的踪迹。许多恐怖集团时常得到国际恐怖组织或个别国家公开或隐蔽的帮助,而常常使得一国通过立法打击恐怖主义的努力付诸东流,自上个世纪中叶始,国际社会一直没有放弃通过国际立法打击恐怖主义的努力,并尝试在反恐立法、安全保护措施、信息交流等领域进行合作。特别是近些年来,联合国出台了一些直接与反恐有关的文件,比如,1997年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1999年联大通过决议,强调联合国在加强国际反恐合作中的作用,强调推进国家、国际和地区组织相互合作的重要性,并呼吁建立合作体系共同打击恐怖主义;1999年还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9·11”事件后,联合国即刻通过了1368号决议,随后通过1373号决议,号召所有国家不要在资金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2005年通过《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同时,联合国还成立了“防止恐怖主义部”,以调查恐怖主义发展趋势,帮助各国提高其调查和防止恐怖主义的能力。
余论
有论者注意到,极端封闭的社会以及社会成员对未来充满希望的社会更加稳定和安全,少有恐怖活动的发生。[36]还有论者指出,安全是一种“大政治”,决定安全与否的关键不是军事家、外交官,而是政治决策层,是靠政治决策者对形势的评估和认知,处理安全问题时的政治意愿和动机,以及解决问题的智慧与能力[37]从国际局势看,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的较量的确是综合实力的较量,不是仅靠暴力或极端压制能够解决的,而要靠外交、经济、文化等综合手段,谋求合理、公正、和平的解决。目前,恐怖与反恐怖力量对比呈现不对称的特点:一方善于分析公众心理和国家行为的逻辑,因此一般能实现有效的攻击;另一方却不屑于深究和理解对方的逻辑和想法,总是无法有效地应对。[38]
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安全稳定、健全的民主社会的过渡期,其间必然充斥着恐怖与反恐怖、暴力与反暴力的较量和挣扎,这是个痛苦时期,也将是漫长的,宛如但丁《神曲》之炼狱,灵魂都将在这里受到洗涤、煎熬,在经受考验之后才能达致圆满。这也是一个救赎的过程,面对恐怖与邪恶,怎样才能获得救赎,这需要胆识和勇气,更需要全人类的智慧,故而,我们有理由认为,不能用暴力对待暴力,任何粗暴的单一手段均无益于问题的解决。面对“三股势力”的崛起和威胁,也有必要认真分析恐怖主义者的逻辑和心理,避免出错招,把普通的民众推向恐怖组织一方。很多时候,理解愤怒的原因与处罚犯罪同样重要。只有世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群相互理解,才能最终挫败恐怖活动的一切阴谋。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发展趋势和特点的复杂化,有必要尽早采取综合的应对策略,笔者考虑到如下一些方面:
第一,采取综合手段,包括法律的、技术的、政治和外交等防控对策,切断恐怖主义犯罪滋生的根源。要从根本上战胜恐怖主义,必须清除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对于一国来说,就是要建立持久稳定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包括宗教的、民族的、经济的、教育的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等,对恐怖主义犯罪采取综合治理的防控对策。
第二,建构以预防为主的反恐法律体系,预防和惩治恐怖犯罪的发生。恐怖主义犯罪的突出特点在于其影响的深入持久、系统而广泛,对这些犯罪进行打击和制裁固然重要,但遗憾的是,这些制裁都是在恐怖犯罪发生之后,而且,很多恐怖主义者都是不计后果之人,根本不在乎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甚至不在乎失去生命。因此,在考虑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时,重点应放在预防和监控,设置民事、经济、行政以及刑事的多级防控体系。
第三,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切断恐怖主义犯罪的联络渠道和经济来源。要最大可能地考虑现代化与恐怖活动之间的联系,避免科学技术进步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带来灾难。特别是像核武器、生化武器,还有网络,一旦出问题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将是难以想象的,任何国家都经受不起如此大的伤害。
第四,加入国际反恐合作战略,综合运用外交、军事、科技等多种手段,避免“以暴治暴”、“各自为战”的传统反恐模式。这需要联合国引领国际反恐走入正轨,建立新型国际反恐合作机制,进行全球治理,实现世界范围的普遍发展和共同繁荣。
第五,建立新的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动员各方力量,维护社会安全。安全是一个综合命题,不能用暴力这种不安全的做法维护安全。如果不公正的国际社会秩序得不到改善,文化不管怎样交流也无法相互宽容,对恐怖及恐怖主义的认识也只能停留在非理性的层面上,反恐也将最终陷入暴力怪圈。
王雪梅,单位为中国社科院。
【注释】
[1]参见[俄]依高·普里莫拉兹:《恐怖主义研究—哲学上的争议》,周展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7-158页。
[2]参见Walter Laqueur, The Age of Terrorism, Boston: Little, Brown&Co.,1987,p.143。
[3]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引言,第5-6页。
[4]参见陈忠林:《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5]辛迪总结当代恐怖主义的信念体系包括:(1)敌人形象。对脱去人性的敌人发动袭击就成了非常容易的事。(2)恐怖主义自身形象。左翼恐怖主义分子把自己想象成殉道者,而右翼恐怖分子认为自己高于世俗的道德规范,可以不受日常规则的限制。(3)牺牲品的形象。把侵害对象看作是恐怖斗争的副产品。(4)信奉的主题。千禧年主义,把一切暴力都看作是接近千禧年的核心因素。参见Cindy C. Combs, Terrorism in the Twenty-First (Fourth Edition) ,Upper Saddle River, 2006, pp.45-46。转引自周展等编:《文明冲突、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5页。
[6]参见孙家栋:《恐怖主义论》,时事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7]参见简基松:《论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特征》,《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8]参见张保平:《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心理和行为特点的初步研究》,《犯罪研究》2003年第5期。
[9]参见简基松:《论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特征》。
[10]表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当前威胁世界安全的多为以民族分离和宗教极端为背景的恐怖组织;“新纳粹主义”的右翼恐怖集团抬头,等等。参见周展等编:《文明冲突、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第20页。
[11]参见周展等编:《文明冲突、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第88-134页。
[12]参见王鸣鸣:《当代恐怖主义的类型》,载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第39页。
[13]参见周展等编:《文明冲突、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第20页。
[14]参见王鸣鸣:《当代恐怖主义的类型》,载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第52页。
[15]《法制日报》2012年4月7日01版。
[16]参见周展等编:《文明冲突、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第21页。
[17]参见周展等编:《文明冲突、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第22页。
[18]参见阮传胜:《恐怖主义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3-101页。
[19]参见王鸣鸣:《当代恐怖主义类型》,载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第37-38页。
[20]参见Bruce Hoffman, Inside Terror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8,p.25.
[21]参见周展等编:《文明冲突、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第31页。
[22]《中国认定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具体标准》,新华网2003年12月15日,http://www. news. xinhuanet. com/legal/2003-12/15/content_1232510.htm,访问时间:2012年12月8日。
[23]参见Lan Lesser, et. al. ,Countering the New Terrorism, Rand, Washington D.C.,1999,
[24]参见周展等编:《文明冲突、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第24页。
[25]参见周展等编:《文明冲突、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第53-87页。
[26]参见周展等编:《文明冲突、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第40-41页。
[27]把不可裂变的放射性物质,如铯137、钴60和锶混在一起,制成的普通炸弹。引爆之后能够散布核辐射物。
[28]参见李少军:《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载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第33页。
[29]指利用电磁脉冲发生器造成计算机、通信、供电等系统瘫痪,形成灾难性后果,引起社会恐慌和动乱。
[30]《英国靠行政手段保护网络安全》,人民网2012年9月5日,http://www.sina.corn.cn,访问时间,2012年10月25日。
[31]《汇丰深陷洗钱漩涡》,http://www.sina.com.cn,访问时间:2012年9月5日。
[32]《英国汇丰银行承认曾为伊朗和恐怖主义者洗钱》,http://www.sina.com.en,访问时间:2012年9月18日。
[33]参见张家栋:《恐怖主义论》,时事出版社2007年版,第41-54页。
[34]在协作活动中,每个小的组织和单元与其他类似的组织相联系,但又没有一个统一的指挥中心存在。
[35]转引自周展等编:《文明冲突、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第27-28页。
[36]参见李东燕:《谁,为什么从事恐怖主义活动》,载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第275页。
[37]参见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第17-18页。
[38]参见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