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 钟涨宝:农民集中居住背景下村落熟人社会的转型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1 次 更新时间:2013-07-24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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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   钟涨宝  

摘要:农民集中居住解构了传统村落熟人社会的基础,极有可能促成农民集中居住的新型社区成为一个陌生人的社会。现代社会逐渐蜕变为市场化的、陌生人的风险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由于以社区为基础的熟人社会能够满足人们本体性安全的需要、社会交换的需要,以及合作应对风险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农民集中居住的新型社区中建构一个“类熟人社会”结构,重构人们新的社区身份意识和协作意识,将农民集中居住新型社区整合为居民共建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

关键词:农民集中居住;熟人社会;“类熟人社会”

经过 30 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逐渐由一个农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转变,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工业产值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随着城乡二元结构壁垒不断消解,农村社会也在不断寻找机遇,快速发展。尤其是进入 21 世纪以来,国家推出新农村发展战略、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战略规划,农村社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面貌也将彻底改变。农民集中居住就是在国家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出现的。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空间聚落的变革,目的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现代化,对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各地推进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走向现代化和都市化的农村社会将会面临什么?在新一轮的农村建设高潮中,村落熟人社会将会遭遇怎样的境遇? 村落熟人社会是否有存在的价值?村落熟人社会应该如何转型? 是否要抛弃传统村落社会的一切抑或通过一些值得继承的文化来弥补现代化的不足?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探讨,希望能对目前的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发展有所裨益。

一、熟人社会的内涵

作为学术概念的“熟人社会”是老一辈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其代表作《乡土中国》中

提出来的。他指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1],“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2]。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私人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形成彼此之间的信任。正如费孝通所说:“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什么……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3] 正因如此,在熟人社会里,事情便变得相当有趣,一曰礼治秩序,二曰无讼,三曰无为政治,四曰长老政治。从这些富有洞见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到关于熟人社会的基本认识。费孝通先生并没有对熟人社会做出严格的学术定义,这给学者的后续研究留下了丰富的创作空间。

归纳起来,目前学界主要从以下两个范畴去理解熟人社会。一是作为一种实体的社会形态来理解,与此对应的概念是陌生人社会,以此指称在现代化过程中,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乡村社会走向城市社会的实质是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从人情社会走向契约社会。在此范畴之下,结合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实际,一些学者提出“半熟人社会”[4]、“无主体熟人社会”[5]等概念来理解转型中的农村社会。二是作为一种结构性解释框架来理解。赵旭东指出,熟人社会作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其最初提出的时候可能并非仅仅是描述意义上的,还有结构意义上的,也即是这体现了乡村社会的结构性的特性[6]。熟人社会发轫于乡土(农耕)文明,但其一旦作为一种结构性机制存在,其又有了其存在的独特逻辑。当费孝通先生把熟人社会同乡土文明联系起来论述时,揭示了熟人社会的发生根源;而当他论述熟人社会中由亲情原则而形成的差序格局时,其实质是在讨论熟人社会形成后稳定持续的存在根源[7]。在此范畴之下,学者普遍看到熟人社会在当今中国社会各个角落的存在,一些学者认为熟人社会阻碍现代化进程[8],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熟人社会在现代社会只要处理的好,有其存在的价值[9]。

学者们对于熟人社会有各自不同的理解,但费孝通先生早年提出的熟人社会维系的根基是礼治秩序应是一种共识。这个礼治就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道德伦理规范。在这种伦理规范塑造下,人们自觉地建构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的人情网络,形成共同的价值观,遵循共同的交往规则。这样的熟人社会事实上构成了一个意义共同体。

作为一个意义共同体,熟人社会给世人以守望相助、温情脉脉的形象。但实质上,熟人社会的产生乃是基于传统农业社会中人们追求确定性的需要,即吉登斯所言的本体性安全的需要。在生产力落后的传统社会,单个个体往往缺乏足够的能力去应付生产生活的所有事项,经常需要群体共同协作去应付各种困难,从而产生了共同合作的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通过建立在儒家伦理道德基础上的熟人社会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在儒家文化构建的这个意义共同体中,人们礼尚往来,互帮互助,共度时艰。因此,熟人社会外在的感性特征根植于其内在的利益基础之上,其构成成员心理上彼此依赖的产生来自于相互之间的利益需要,诸如街坊之间的互相帮难,同村同宗友爱体谅等[10]。总之,熟人社会究其本质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意义共同体的构建只是为这个利益共同体的成员提供行动的合理性。

三、传统村落熟人社会构建的基础

熟人社会产生于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乡土社会本质的结构性特征。熟人社会大体上以自然村为单位,与村落合为一体,因而被称之为村落熟人社会。之所以能够以自然村形成一个地域性的熟人社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社会流动性低

村落社会具有低流动性和地方性,人们安土重迁,“不但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11]。因而,聚族聚村而居是中国乡土社会的重要特质。费孝通认为,这其中原因大致有小农经营、水利灌溉、安全保卫、土地继承的需要四个方面[12]。低流动性使得人们“抬头不见低头见”,社会交往能够持久互动下去,从而有利于意义共同体的伦理规范得以有效实施。人们无选择地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因此最好遵守熟人社会的规则,以避免惩罚。

2.趋同的职业

在村落中,除了少数的手工业之外,人们普遍从事相同的农业劳动。虽然绝大多数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小农生产,从根本上只关心自家的生产,但由于在传统村落社会中,生产力低下,农业生产的很多环节并不是单个农户所能应付的,比如水利灌溉,由此催生了合作的需求,也促成了以村落为单位的利益共同体的产生。

3.共同的血缘

熟人社会是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血缘的意思是人和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亲属关系来决定,这里“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13],故而血缘和地缘共同构成了熟人社会信任的基础,促成意义共同体的形成。在中国,许多村落是以共同的血缘构建而成的,形成单姓聚居的村落格局。还有一些非单姓聚居的村落,虽然存在大小不一的不同族群,但在村庄中普遍存在“象征性使用亲属关系的称谓来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的现象。这种通过拟血缘的方法建构的关系并不延伸亲属关系中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却也存在一定的相互帮扶的义务。因此,这种共同的血缘或拟血缘,促成了村落熟人社会的形成。

4.独特的居住模式

传统村落农民的居住空间兼具生产和生活的双重功能以及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双重性质。在住宅的外观上,表现为传统村落民居以院落式的平房格局为主,附有生产性的辅房。院落及主屋中的堂屋具有公共空间的性质。院落作为一个主人私人领域延伸和外部公共领域侵入的交接空间,成为村民之间相互主体间性的关系的空间延展[14]。这种居住模式有利于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交往,加深情感联系,形成情感认同的意义共同体。

5.共同的礼俗信仰

传统熟人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15]。儒家伦理规范构成熟人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这些规范并不是依靠外在约制性的权力和意识形态,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个人的敬畏之感,是一种不断被身体化的地方共识。这种伦理规范的直观表现即是人情。熟人社会人际交往是以人情为导向的,人情对于熟人社会的社会交往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人情导向的乡土逻辑遵循情面原则和乡情原则,使差序性的熟人社会格局得以建构。

四、农民集中居住对传统村落熟人社会的解构

1.农民集中居住及其主要类型

“农民集中居住”通俗地说,就是把分散在农村居住的农民集中到新型社区居住,使他们过上类似城市的生活,以达到城乡一体化[16]。其最早来自江苏苏南地区的农村“三集中”实践,即“农民集中到镇区居住”、“工业向园区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2006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江苏“三集中”做法和中央文件精神相契合,这一做法随即在江苏全省及其他地区推广。

韩俊等人根据居住点离城市中心区的距离远近,将农民集中居住区分为城郊型集中居住社区、小城镇集中居住社区以及中心村集中居住社区三类[17]。城郊型集中居住社区是因工业园区、开发区占地搬迁而产生的农民集中居住的主要形式,适合已经失去耕地或仅有少量耕地的城郊型农村。在社区住宅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采用城市小区标准,以多层公寓楼替代了原来农村一户一宅的居住模式,是一种城市化了的农民新社区。小城镇集中居住社区适合已经完全失去土地或已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中心村集中居住社区一般是根据镇村布局规划重新调整农村居民布局,引导农民新建住房向新规划的区域内集中,然后逐步退出原居住点。中心村集中居住社区一般以规模较大、区位较好、基础设施相对齐全的村庄为基础,或是对村落重新规划选址建设新的集中居住区,引导周边及偏远分散的自然村住宅整合、集中到一起,使之成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较为完善的农村新型社区。以建设中心村为重点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一般适合距离城市规划控制区相对较远的、生活方式仍以农业为主的一般农村地区。

2.农民集中居住对村落熟人社会的解构

改革开放后,在国家和市场双重力量的形塑下,传统村落熟人社会的社会基础不断消解。村落社会流动加快,价值观逐渐多元化,使得村落逐渐成为“半熟人社会”、“无主体熟人社会”。这些变迁虽然比较快,但由于传统以自然村为单位的“生于斯、长于斯”的生产方式、血缘结构、居住模式、社会空间等并没有彻底的改变,也就使得村落熟人社会依旧得以延续。但这种延续在各地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的过程中面临被彻底解构的危险。

在最先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江苏,根据“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安排,未来20年至25年内,全省目前约25万个自然村,将逐步撤并为4万多个“规划居住点”。可以预计,如果各地都积极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那么在不久的将来,散布于广大农村地区的自然村落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整齐划一的新型农民住宅小区。这种空间聚落形态的巨变彻底解构了村落熟人社会得以延续的基础。

第一,传统村落成员从事趋同职业的局面将不再存在。虽然,改革开放之后,农民逐渐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越来越多的农民从事非农职业,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依然存在,村落依旧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人们还需要在村落中构建熟人社会以确保稳定的农业生产。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则可能改变小农生产的模式。对于城郊型和乡镇型集中居住社区而言,农地大多被征收,已经没有或只有少量的农地。在此情况下,农民几乎都从事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居住小区已经不具有生产的功能,小区更多的是生活休闲的空间。对中心村集中居住社区而言,农民的生产方式亦面临变更,机械化、规模化生产将逐渐取代小农生产,农民将更多转变为兼业农民,农业生产在大多数农户经济中将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这就使得传统基于共同的农业生产而萌发的合作需求不断降低,村落亦由生产生活共同体转变为社会生活共同体。因此,出于利益需要建构社区熟人社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

第二,传统村落以血缘、地缘构建的熟人社会网络面临解体。传统村落熟人社会主要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建构的,人们以此构建自己的熟人社会网络。但这一以血缘、地缘构建的熟人社会网络在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面临解体。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自然村将不复存在,基于血缘、地缘的社区记忆、社区认同以及熟人社会网络将丧失存在基础。集中居住后的新型社区,人口规模大,成员来自不同的自然村,血缘意识将越发淡薄,以血缘为基础重构熟人社会将不再可能。在一个规模庞大的社区中,陌生人的社会成为事实。

第三,城市化的居住模式阻碍人们的社会交往,难以形成亲密的关系。在城郊型和乡镇型集中居住社区中,多层公寓式住宅是主要的住宅形式,在中心村型集中居住社区中,则以联排或双拼式的别墅型住宅为主。住宅不仅仅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同时还包括社会空间,在房屋结构的背后蕴藏着更加深刻的社会空间原则,人们就是通过这些原则来组织日常生活和界定人际关系的[18]。就集中居住社区而言,城郊型和乡镇型集中居住社区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作为主要的住宅形式,中心村型集中居住社区则以联排或双拼式的别墅型住宅为主,这些多层公寓式、联排或双拼式的别墅型住宅都是现代性的设计理念,其主张住宅的私密性,因此使得传统民宅所具有的公共空间的功能基本被去除。正如一些调查所发现的,“与农民原先单门独户的平房或二层小楼相比,在集中居住区建造的多层和高层楼房容易造成移民邻里交往受阻,导致邻里交往频率下降”[19]。换言之,其城市化的住宅设计使人们享受到更加舒适自由的私密空间的同时,却不利于社区邻里的往来。当大家都在将自己住宅定义为私人空间的时候,以往普遍存在于村落的串门式的情感交流就急剧减少。人们之间的亲密关系也就自然难以形成。

五、村落熟人社会的价值及其重构

在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下进行的农村空间结构的巨变面前,村落熟人社会无疑遭遇困境并面临终结的危险。那么,以一定地域(在目前主要是社区) 为单位构建熟人社会在当代是否还有价值? 如果有,又该如何构建? 对此,笔者先从现代社会的特质、熟人社会的功能两个方面对村落熟人社会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策略。

1. 村落熟人社会的价值

在追求现代性的过程中,现代社会逐渐蜕变为一个市场化的社会[20],陌生人的社会[21]。

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充分体现出专业上的分工协作和日常生活领域的独立自主,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从市场上(即陌生人那里) 购买到其所需的各种日常生活物品和服务。这在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降低了其在日常生活领域中的协作需求,从而进一步加深陌生人社会的结构性事实。实际上,在市场化的陌生人社会中,市场并不能满足个人的所有需求。一方面,个体的许多需求需要通过社区内的社会交换来实现,而这种社会交换依赖于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为人们社会交换的有序进行提供信用和规范。另一方面,陌生人社会并不能给人以完全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只有回归熟人社会,人们才能建立起一种基于熟悉与道德基础上的本体性安全,以规避现代社会中工具理性对人的压抑。

现代社会还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22]。在全球化时代,每个个体都无可避免地被卷入全球系统中,进入一个高风险的社会。在风险来临的时代,恰恰需要人们在日常生活领域(比如社区) 中充分协作、密切配合,以应对各种可能的风险。目前城市社区建设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高度陌生的社区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缺乏情感支持、协作意识,每个人在享受到高度自由的同时,缺乏社区归属感和责任感,在应对各种风险时显得单薄无力。因此,如果能将传统村落熟人社会进行重塑,无疑有利于强化人们之间的协作,增强社区的凝聚力,最终有助于社区的整合。熟人社会可以成为应对搭便车困境的有力工具,将每个熟人整合到一个共同的利益整体中。

总之,在现代社会,以一定的地域(社区) 为基础构建熟人社会仍然必要,它具有通过基于熟人关系之上道德性地增进各成员共同的自由和福祉之功能[23],在人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具有整合社会、维系人际间感情、保持社会稳定与协调的积极意义。从本质上说,熟人社会的价值在于让人们感受到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从而建立一种基于熟悉与道德基础上的本体性安全。当然,熟人社会也会产生一些负功能,比如容易导致公共权力在熟人关系中的滥用与私化,使制度形同虚设,从而阻碍现代化进程。这些负功能的产生,在于熟人社会同那些专业化领域和组织化领域之间的界限不清,在于它的亲情原则越出日常生活领域去冲击和抵消专业化领域和组织化领域的原则或制度[24]。因此,只要合理地将熟人社会的作用限于日常生活领域,它就有助于增进日常生活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整合。从深层次说,主张熟人社会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本质上并不是反对法治社会、契约社会。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运行轨道,前者主要在日常生活领域中发挥功能,后者主要是指在专业化领域和组织化领域要按照法治精神和契约理念进行运作。

2. 以新型社区为基础构建“类熟人社会”

就社区这一地域性组织而言,无论是城市社区、还是农民集中居住后的新型社区,其本质已经蜕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场所。农民集中居住后的新型社区已经弱化或不再具有传统村落的生产性功能,而主要是满足人们的生活、休闲、娱乐和交往的需求,呈现出功能单一性的特征。同时,由于这种新型社区成立时间短,成员的异质性高,彼此处于一种陌生化的状态,如何将社区成员整合起来,是社区建设面临的一道难题。这里面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机制是关键。如果能够以社区为基础,建立一个“类熟人社会”结构,人们在其中建立亲密的情感关系,彼此关照,形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无疑有利于社区的和谐发展。

因此,有必要借鉴传统以自然村为单位构建村落熟人社会的做法,在农民集中居住背景下,以新型社区为基础构建新的“类熟人社会”机制。这种“类熟人社会”与传统村落熟人社会一样,其目的都是建立一个人与人之间相互熟悉且彼此信任的、以地域性(以社区为基本单位) 为基础的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只是这种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的含义与熟人社会有所不同。这种利益共同体主要是让社区居民树立一种集体意识,形成互帮互助的邻里生活新风尚,构建一个情意融融的人际氛围。其意义共同体则是让社区居民树立社区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由于传统村落熟人社会的基础在农民集中居住的浪潮中已经基本瓦解,新的社区“类熟人社会”最终建立需要培育新的基础,其中树立农民新的社区身份意识和社区协作意识十分重要。

“类熟人社会”的构建存在一定困难。在一个高速运转的现代社会,时间就是金钱,人们将大部分时间投入到职场,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用于社区生活的时间和精力很少,社区生活的时空大大压缩,由此,人们缺乏彼此熟悉的时空基础。此外,在工具理性的冲击下,传统的儒家道德规范不断被消解,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化趋势,这些价值有的有益于人们的社会交往,有的则会破坏人们的社会交往,不利于熟人社会的转型。为了树立社区身份意识和协作意识,共建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在进行新型社区建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农民集中居住新型社区建设过程中,设计并建设符合农民交往习惯的的公共空间。如前所说,目前新型社区的居民住宅日益走向私密性,这符合现代社会走向个体化的发展潮流。对此,为促进“类熟人社会”的生成,可以在社区中设立面向不同人群的社会交往空间,以延续农民传统的交往习惯。在这方面,当前城市社区建设已进行积极探索,设置了各种类型的公共空间,如社区市民学校、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网络室、娱乐室、康复健身室、便民服务室等。农民集中居住新型社区可以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根据农民需求因地制宜地建立相应的居民活动空间,为农民社会交往提供平台。

第二,整合来自不同村落农民的社区记忆,保护传统村落文化中有助于凝聚人心、促进交往的文化风俗活动。这种方法贴近农民的思维习惯,可以顺利实现时空的衔接转换,往往十分有效。比如,各种传统佳节时的群体性庆祝活动应该加以继承发展。这些活动在丰富农民业余生活的同时,也为其创造了更多社会交往的空间,将来自不同时空记忆的农民整合进新的历史空间中,塑造新的社区认同,打造意义共同体。

第三,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民集中居住社区,有条件地发掘利益整合的社会基础,建构新的利益共同体。对于仍保有土地等集体资产的农民集中居住新型社区,由于村民仍然通过土地等集体资产发生利益上的联系,因此需要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 发挥引导作用,协调农民的农地利益,尽量做到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从而构建利益共同体。对于已经完全没有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中居住新型社区,需要引导农民在日常生活领域中积极进行社会交换,实现互帮互助,建立利益关联。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策略最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源配置机制,实现利益公平,关键在于营造规范的社会交往体系,吸引农民持续不断地参与到社区生活中来。也即是说,利益关联是基本要素。如果仅按照契约精神、工具理性的思维发生利益关联,最终很难构建其乐融融的“类熟人社会”。为此,还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道德规范建设,在多元价值观的当下对传统儒家道德伦理进行扬弃,继承儒家伦理中人情礼仪的一面,确立“类熟人社会”中公平互惠的社会交往准则,同时抛弃儒家伦理中强调等级差异的人际观念,建立现代人际平等的观念。二是在社区层面设计有效的社区参与体制,健全各种协作组织,比如邻里互助小组、业主委员会、社区虚拟网络平台等,以利于居民的社区参与。在此基础上,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社区居民在业余时间参与到类似传统村落社会各种仪式的活动中,增加社区居民的身体体验和情感投入,树立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最终树立一个社区和个人融为一体的“类熟人社会”整合体。

注释:

[1][2][3][11][12][13][15]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9,10,32,35,48,8-9,65-66,48页。

[4]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页。

[5] 吴重庆:《无主体熟人社会》,《开放时代》2002年第1期。

[6] 赵旭东:《乡村理解的贫困——兼评陈柏峰<乡村江湖>》,《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7][9][24] 刘少杰:《熟人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人民论坛》2006年第10期。

[8] 翟学伟:《熟人社会阻碍现代化进程》,《人民论坛》2006年第10期。

[10][23]吕承文,田东东:《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及其升级改造》,《重庆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14] 赵爽:《征地、撤村建居与农村人际关系变迁——以一个中国北方村落为例》,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第90页。

[16] 叶继红:《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差异性发展:江苏证据》,《重庆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

[17] 韩俊等:《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的探索与政策思考》,《中国土地》2007年第3期。

[18]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152页。

[19] 叶继红:《城市新移民社区参与的影响因素与推进策略——基于城郊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问卷调查》,《中州学刊》2012年第1期。

[20] [英]波兰尼:《大转型: 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刚、刘阳译,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0页。

[21] [英]齐尔格特·鲍曼:《通过社会学去思考》,高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51页。

[22]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208页。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部地区农村社会管理问题研究》(2012RW003);北京郑杭生社会发展基金会·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学子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村落共同体的转型研究》(13ZHFD04);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二五”规划资助课题《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集中居住与村落熟人社会的变迁研究》(2012205);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集中居住问题研究》(13Q037)。

作者简介:李飞,男,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华中农业大学农村社会管理研究中心讲师。

钟涨宝,男,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华中农业大学农村社会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文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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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州学刊》2013.5,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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