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儒家的基本概念有其整体的表达方式,即强调动态过程、重视民本、趋向人文、要求道德实践,具有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理想,因此特别关注发展人性的善端,提出和建立一套基本原则与价值系统来引导,规范国家权力。可以说,儒家对人、文化、社会和天下的认识中潜涵着一种根本的宪法与宪政思想。如何赋于它一个外在的理性的规范形式,将其转化为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法典及治理法则,是宪政儒家必须面对的课题与挑战。
[关键词]儒家;宪法;宪政;理性形式
很感谢姚中秋教授写信邀请我,关于这些方面的一些问题,刚才演讲里面也提到了,这次会议很有意思,提出了很多很重要的观点,第一个是儒家应该更多关注一些政治发展,中国政治发展正好需要儒家的参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口。基于这个原因,我非常高兴能够过来参加会议,和大家交流意见。
首先是不是可以初步把儒家宪政思想和先秦的儒学概念稍微分开一下,从儒家来谈到底有没有宪政,或者儒家有没有宪法,到底怎么去制定这个宪法,有了宪法来谈如何治理,实行宪政。当然,谈治理和治道,离不开为政之道,治道离不开政道,当治理者形成一个权力团队,它能够做一些什么?当然涉及到宪政的概念,也就是一个基本的应该遵守的规则概念,依于此来达到一个基本的目标。从这个角度看,先秦儒学而不只是政治儒学,应该有这样一个宪政含义,但是没有把它发挥出来。这个政治儒学在儒家发展的基础上也是不完备的。
我想任何一个人只要对儒家有较为充分的了解,都会察觉到儒学有一个很根本的宪政思想,这个思想是潜涵在儒学对人的认识、对文化的认识、对社会的认识、对天下的认识之中的,当然其中也有一个根本的由家到国的国家概念。传统的国家概念自然与现代的民族国家概念有很大的差别。 国既为家所延伸,国与国之间也能形成天下一家。中国没有现代国家的概念,或者说西方没有中国国家的概念,是因为从国家这两个字来看,传统中国认为国建筑在家上,而西方则直接跳到国家与国民的关系上,社会逐渐跳出家或家族的重要的关联,而向公民社会发展。传统的家与家族处于什么地位,传统社会处于什么地位,如何定位以及同时如何转型,这些问题都必须提出来。实际上,从中国的“和亲九族,协和万邦”的家国而天下的概念来审查一下西方民主国家的概念,有其历史文化的理想意义,也有其国家治理与实现天下和平的现实意义。如果双向来探讨,也不乏相互借镜的地方。我们可以从宪政的角度来谈儒家,也可以从儒家的角度来谈西方的民主政治与公民社会。
我要特别提到,儒家的基本概念有它的一个整体的表达方式,这个整体的表达方式是强调动态过程的、重视民本的、趋向人文的、要求道德实践的,它有天下为公的理想,一个大同世界的理想。 因此也特别关注如何发展人性的善端,如何提出和建立一个基本原则与价值系统(也是一套大法)来引导与规范一个治理国家的权力,在此引导与规范中当然也限制这样一个权力,尤其是一个重大的主宰与执行的行政与管理的权力,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权力,一个君主的权力。
我们要区别一下儒家宪政和西方的宪政发展有不同的道路,西方是用民间的力量来对抗统治的君主,制定基本法则来限制君权,英国的大宪章就是这样发展出来的。当时的地主和诸侯要交税,你要我交税,我就要什么保障与权利。中国的儒学,则是要人们包含君主联合百姓与人民来帮助社会发展的,是实现社会与人民的福利,不是要把君主与人民看成对抗,而是分享一个共同目标,也就是实现人民的福利,把君主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统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存在,而此一社会存在条件与理由就是君主要为人民实现民众的福利,自然凸显人民发展的愿望与做主的能力。西方民主的开始就是要用人民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式来平衡权力的行使,而中国儒学从开始就假设政治权力的产生就是为了人民,而非为了私欲,更非利用权力来满足私欲。权力本来就来自民间,其目标也是在开发这个社会,来实现人民的愿望。因之权力可以合而分,分而合,治理的规则是用价值的法则来导引来开发,基于对人的认识与对民的认识,从自我修持与自我管理做起,推而广之,惠及全民与天下。
怎么去表达这个儒学的基本概念,这是我非常关注的。我更认识到儒家有一套基本的对世界的认识,对人的认识,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认识和对人性社会的认识,并尝试用这一套认识来说明与促进基于人性的社会性以及基于社会性的人性的相互完成来改革为政的方法与治理的方式,即使面对现实的问题也不舍弃其理性的与理想的价值。 为此,我接受了北大一个中国政治哲学的讲座,想通过对中国德治论的儒学传统与西方契约论的传统的分辨,来进行一个更深刻的融合,把现实的权力与理想的德性结合起来,看看能否促进一个人类可以各自追求的、可以发展的大同世界。要实现这样一个人权、民权、治权与政权相互协调与融合的政治理想,人们必须要面对现实,现实是权力发展下来的,这个现实也是人的存在状态的表现,有各种特殊的历史与社会问题,不可不关注,不可不理解,也不可不求进步,不可不改革创新。这种情况之下,也就不难认识到儒学怎么来实现理想的宪政的理念。这里面我们要问儒家或儒学在这个时代能够做出什么贡献,应该以一个什么样的方式,来更好地帮助社会发展,如何来引导权力,防止滥权,防止私欲。
从理论上来说,儒家或儒学必须考虑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给儒家宪政一个理性的形式,一个合情合理的系统的表达方式。儒家从这个角度来看,它是一套价值哲学,不是西方的宗教,表达的是人的存在的一种要求,也表现了人的一种特殊性,每个传统都有它的特殊性。美国的宪法并不适用后来的德国,即使到了魏玛宪法时代,由于现实问题很快就被纳粹破坏掉了。可见现实和理想有很大的区别,从宪法到形成宪政还是需要一番努力的。 这里我们看到儒家有知还要有行,所以知行的最终统一是很重要的。从儒学观点,一个宪法最好包括一种行为法,美国是从十三州的连锁开始的,十三州制定的宪法是人人生而平等,有追求自由与幸福的权利。 但如何实现却是另一个问题。至于用什么方式来实现,也是要不断检视的。 如今美国的枪支管理就是一个大的问题。现代的民族国家并不是开始就是这样,在成为现状之前也有他的历史,不可漠视,也不可等同。不可用一个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它,但也不可否认国家与国家之间也有相似性,甚至有共同的理想与共同的问题,采用什么样的行为法来实现理想,解决问题是应该有共识的,也是值得思考与讨论的。 总而言之,现代的国家是在一个过程的发展之中,这个过程怎么实现呢,这里也有一个更正修正的问题,在所有现代国家里面都有这样的问题。从美国的发展、亚洲诸地区的发展、欧洲的发展来看,历史在不断提供一些机会,因而不能不开放,不能不革新,不能不与时俱进。儒家宪政的意义就在面对这些机会来促使具有人性与社会性的价值与整体利益的逐步实现。
我想对儒家的传统,做几个阶段的说明。我想第一个阶段,最早是自然法的认识阶段,中国人对自然的认识和对自然中人的认识,从《周易》就开始了,主要认识到的就是一套自然法,一套基于自然规则的人文规则,人们可以从中得到一种对人的认识,经过反思和考察,来了解人应该实现人的价值,来达到可持续的社会中人的发展。所以从自然法的认知,到礼乐法的认识,人要考虑到共同的生活,要达到共同生活高尚的目的。这里人是很重要的,包含了百姓人民与天下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周礼的发轫看成是自然法中人的社会性与家国性的实现。这是一个开始点,是人对自然与人的存在的双重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天文与人文是我们遵从的价值,所谓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但有关的规则与秩序形成的法则,并不是完全变成一个对象化的条文,而是看成可以依之而达到目的的核心价值。西方的法律根据语义的分析是欠了债要还,是一种义务,形成了一套义务论,甚至是一套基于契约论的义务论,而基于儒学的中国的法统是达到一个崇高目的的目的论与方法论,所以特别重视个人与群体与管理者的德性与德行。目的论和义务论是有差别的,正如德治论与契约论是有差别的。儒家是目的论的与德治论的,也是基于此来立法与要求法治的,因而重视大本大法。儒家或儒学强调的不是简单的限制权力发展,而是在发展中同时促进限制与引导,同时重视合与分。一个个权力必须要满足人民与社会的需要,跟西方用社会来限制权力,走向个人主义是有差别的。
自然法认知阶段之后,到了孔子,发展到了道德法,我们认识人要考虑这个社会的存在,人应该遵循这个社会的发展,所以人应该去掌握人性,人通过关系来建立,而且是重视感情的,从感情世界里面可以建立道生于情,在情理协调里面去实现这个道,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中庸》说:“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天下以君子的言行为标准和范式,追求一种社会的价值,追求一种人性的价值。既是价值就有普遍性,一种价值的普遍性,但任何一个普遍性也离不开特殊性,而必须能实现在特殊性之中。这个不仅是中国儒家宪政的一个重要特质,而且对现在的发展也具有很重要的启示。也就是我们要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结合,而不是专于一偏。中国到了宋明,儒学已发展了一套精致的系统的心性儒学。 在这个系统中,我认为王阳明和朱子是互补而统一的。基于此,我们可说心与性,性与理,理与法,都是统一的,统一地形成了一套礼法,一套法理,这个礼法与法理有社会的客观性,而非向壁虚造。 从宋明,经过清代,到了现代,中间走过的路是错综复杂的,我在此不想多说。只是想说,到了现代这个阶段,应该是对基于自然法与道德法来认识与实现儒学中的宪法与宪政的一个重要关头。
把儒家这一套基于自然法、基于心性之法的理念,加上我们对西方宪政历史、宪法结构与宪政实施的认识与学习,来建立一套更美善、更完整的对宪法与宪政的认识,这是宪法儒家的基本责任。 我认为我们可以参考西方,但是也要认识中西不同的地方。从启蒙发展的源头看,我有一个很重要的认识,我认为启蒙的思想有一部分是从儒家开始的,比如说德国的理性哲学,包括康德在内,就是从孔子的思想中认识到人有一种道德自主的实践理性,不需要受到宗教权威的影响,能够追求人的与社会的理性价值。 而在英国休谟的《人性论》中,又似乎从儒学中认识到人的情性的根本性。当然道德理性的理想状态是情理的合一,不能忽视情感的重要,这就是儒学重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结合的认识,不能压制情感,也不能违背理性,方能形成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感,以此作为宪法与宪政的基础与理想,有何不宜?在这种情况之下,西方近代的法哲学在很多方面还是要向儒学取法的。
从儒家经典来看,从易学来看不易中之易,易中之不易,因而讲解《易》道,讲解《周礼》的礼乐之道,讲解《论语》的为政之道、为君之道、为人之道,都可看出中国儒学具有丰厚的宪政认识,而且这个宪政对现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给它一个理性的形式,为它说明,让它更好地去表示出来。我们也看到了儒学发展的过程,而不是回复到封建与专制的帝王时代。这样看来,我认为儒家的今天作为一个基本的价值目标、方法道路与法制安排来研究,社会与政府的治理和行政改革的研究,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
有一个书可以作为大家来参考,萧公权先生的《中国政治思想史》。我觉得这本书具有重要的价值,他想在中西学术的基础上成立一套现代的政治哲学。但这个政治哲学必须面对更现代的社会与国家以及全球化的发展,必须引发进一步对儒家的政治哲学与宪政哲学的研究方有更重要的价值,我认为是一个形式的问题,也是一个内涵的问题,更是一个两者结合的问题。儒家过去的政治形式和今天不同,但是内容一定要加以重视与发展,内容不是空谈,这个内容怎么去掌握一个好的形式,这个是要我们去研讨的。
我们对西方发展出来的宪法与宪政也是要去参习的,中国历史文化与现代发展当然与英国、美国、法国等不同, 它们不可能作为一个普遍的法治范型来进行模仿。宪法与宪政的基本概念是人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这个关系是什么关系呢?一个简单的回答就是人民创造社会,人民是自然存在的,人民是由人组成的,出于家庭的需要结成婚姻,我们不能否认家族发展的社会关系。当然,中国是比较希腊来说更重视宗法组织,但却接近希伯来人,然而却没有希伯来的超越宗教与选民概念,而更重视人性的发展与天下平等一家的发展。这一点值得探讨。
基督教就超越了犹太原来的家庭概念,发展了个人主义,形成的欧洲社会当然与中国有根本的不同。不同人民创造不同社会,这个社会不同,有犹太社会、欧洲社会和中国社会。 进一步我们看到,社会创造国家,社会产生对国家的一种需要,这个团体的组织化有一个目标性,它的目标是什么?国家主要来使人民的利益能够得到维护。人民要创造社会,要维护这个社会的存在,社会要支持这个国家,使这个国家的功能发挥出来。这是一种循环,人民生社会,社会生国家,国家又来生人民。除了相生,但是也要有一种相互制衡(相克)的概念。一个国家是不是应该规范一个社会,使这个社会的组织发展具有一种结构与制度,比如说具有有关安全保障的问题的解决,有关衣食住行问题的解决,要使之成为一个健康的社会,使人民过得很健康,生活健康,精神健康?是不是使这个社会持续成为一种文明的社会,而且是一个不断创新文明与价值的社会?我觉得这中间至少有三个价值得随时不断予以根本的关注:即是安全、健康、文明。
社会用来节制人民,因为人民是最原始的,直接面对自然环境来发展。社会表现为文化价值也好,成为一个历史的传统也好,社会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人民能够有道可循,能够受到教育,而人民要肩负着这个国家,人民不能忘记国家的基本目标,基本目标是人民生社会,社会生国家,国家要回馈人民,反过来人民要发挥监督国家的作用,国家要维护价值标准来发挥规范社会的作用,而社会要发挥维护善良传统与文明道德来引导人民的作用。此三者说明人民、国家、社会既是相生,又是相互节制,不是一个单纯的制衡作用。 因之,一个政府三权分立只是彰显了一个制衡的作用,没有彰显一个相生的作用。三权可以同时分,同时合。中国宪政基本上的前提就是合而能分,分而能合,人民、国家、社会是三位一体,彼此是相生的,也是相制衡的。这里面还有一个综合的道理,就是人生于天地,要发于中,要治于和,要同时讲正义与和谐。首先当然要维护人民为本的中心位置,然后才能实现不断发展的政治权力。
我认为儒家在这个意义上讲,它的发展,它的理想目标,与它的实现过程与方法,代表了一种深度与广度的人性的自觉,我说它是一种政治理想,也是一套社会伦理与人文教化的方法,因而形成了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经历了不同阶段,显示不同的形式,但都始终不离开一个走向宪政国家、大同世界的理想的努力。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它,来重新诠释它,这就是我说的宪政儒学,不只是政治儒学而已。
现在我要提出三个有关儒家或儒学宪政的误区,第一个误区是只谈治道,不谈儒家为政之道。儒家之道最关键的是君子之道、为仁之道、为政之道,只讲治道那就是管理了。治道不能离开政道,政就是一个价值标准,所以儒家的政道就是以民为本,以民为主,与邻为善。怎么去实现?既要有制度上的约束,也要从教育方面来加强,这个道不能够不修持,不能够不教育。这一点我觉得美国传统往往只是强调社会伦理,而缺少了实践这一面,讲了半天理论性可能比较完全,但是实践性几乎是没有的。社会的道德进化不能只靠法律维护,而是要具体的伦理实践与教育。这个教育要教育守法,也要教育守德,为什么守法,不只是政治管理的问题,还有政治伦理的问题。这里面有知行问题与层次问题。这是儒家宪政所关怀的,也是宪政儒学所关怀的。
其次,在《论语》里面孔子说为政者要对人民庶之、富之、教之。这个教很重要,但是在传统里面有一个错误,以为当政者就是教,就是君,我们要把政教分离,这个是很重要的。政教分离还有一个意思,不是说宗教跟政治应分开的问题,还要把教育当做政治当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分,教育是要帮助政治,而不只是服务于政治,所以我们今天要重视教育,才能把宪政实现起来。
最后我要提一下蒋庆政治儒学的问题。 到底蒋庆的政治儒学有没有一个文献的根据?我们知道对春秋的解释有三个,一个是《左氏传》,一个是《谷梁传》,一个是《公羊传》。公羊跟谷梁都来自于子夏,子夏非常遵守孔子的礼仪治教,重视德义,重视人性的发展。这两个都在一百年以后才传承下去,你不能忘了儒学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哲学。不管是蒋庆还是贝淡宁,贝淡宁是基于自己的理由,认为西方民主有很大的缺陷,我们怎么样通过圣人贤人来实现理想政治,这是一个很好的想法,但是如果没有像《公羊传》那种修德,那种价值的重视,是无法实现的。我们更应该回到孔子《论语》里面那种儒学的理性的价值观,同时对《公羊传》应该给它一份更好的认识,这样才能达到人民、社会、国家相互相生,而又互相节制的宪法的理念与实践。
我就讲到这里。
(作者简介:成中英,美国夏威夷大学哲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