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行之:叭儿狗如此,狼狗又如何?

——有感于“轮流发生性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55 次 更新时间:2013-06-29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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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之 (进入专栏)  

那个高唱“红星照我去战斗”的艺人,充其量是一条靠叫声和跳跃博取主人欢心的叭儿狗,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人,竟然可以撼动一个国家的法律,改变法律用语,让国家政权为其子的刑事犯罪行为背书,这真是一件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在这件事中,我觉得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这个国家的法律究竟是法律还是黑帮帮规?

至少在叭儿狗这件事上,它表现出了所有帮规的特征,唯独没有了法律的严肃性。所谓帮规,就是分赃的规则,就是维护黑帮成员利益的约定,就是威胁老百姓的文告,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风马牛不相及。既然人家敢于公开威胁民众“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你就应当知道,他们所指的法律,并不是他们所施行的法律,而是潜藏于人们内心的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他们极为害怕这个东西,他们当然不可能把这个东西表述为作为政治规则和社会规则的法律,所以我们不能认为那些落在字面上的条文与我们的实际利益有什么关系,我们更不能认为在关键时刻——譬如权力者威胁到我们生存的时刻——那些条文会遮护我们。不会的。何况我们的意志无法进入条文,即使他们装点门面也设定一些冠冕堂皇的东西,真的到了关键时刻,他们照样可以遮掩和曲解那些条文,把那些条文回复到明确的帮规形态。这种对法律的强奸和亵渎,最近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它的一个显见特征,是国家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大量创造带有为罪犯脱罪的中性词语,“轮流发生性关系”只是其中一种。

第二,我们面对的实际上是国家全部上层建筑合法性的问题。

有了第一点,第二点也就自然生成了:既然法律在事实上已经成为了权力者任意解释的帮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怀疑,这个国家的全部上层建筑是不是都有问题?有没有问题的标准,就是宪政民主思想中的一个核心:是否经过人民的同意?如果人民的意志没有进入社会政治过程(选举制、新闻出版自由、言论自由),这个国家的全部上层建筑都未经人民同意,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它缺乏合法性根基,是靠不住的。事实早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仅以立法和司法为例:限制老百姓的法律(网络实名制、限购、拆迁条例之类)一夜之间就可以出台,而限制权力的法律(官员财产申报、高速公路收费、限制“三公”消费之类)却可以历经十几年、几十年而无果,这件事再好不过地说明了人民的处境,这种处境,恰恰是对应于上层建筑形态的。

基于上述两点,我们非常有必要瞩目美国思想家爱因·兰德描述过的那种奇境:“政府不再是人民权利的保护者,而是成为最危险的侵犯者;不再是使人民免受暴力侵害,而是首先使用暴力,并在任何事情上以任何它所愿意的方式使用暴力;不再是人民利益的基于客观准则的服务者,而是一种极端的、隐蔽的用恐怖控制社会的机构,它没有客观的法律,而是由盲目的官僚机构所做的任意决断来解释法律;不再保护人民免受奇想的伤害,而是傲慢地把权力基于无限制的奇想之中。在这里,我们很快发现了一种颠倒:政府可以做它想做的任何事,而人民只有得到同意才可以去做。这是由野蛮力量控制的人类历史的最黑暗时代。”(爱因·兰德:《政府的性质》)

这才是我们从 “轮流发生性关系”事件中应当看到的东西。

我们不禁要想,就连一只叭儿狗都可以把事情玩儿得如此花哨、如此荒谬、如此神奇,那么,比叭儿狗更厉害的狼狗又会如何呢?

不用想象,也不必毛骨悚然,我们已经看到够多了!

20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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