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多读胡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00 次 更新时间:2013-06-05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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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武 (进入专栏)  

胡适说,“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这句话不仅让“五四”时期的左派青年,甚至连今天多数人都难以接受。一个人先顾自我、然后才顾甚或根本不明确地顾他人,这种“为我”怎么成了最好的“为人”了?按照这一道理,“个人主义”不便是最好的“集体主义”了?--从表面看,许多人会认定胡适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是多么冷酷、多么没有人性、多么自私,等等,它就像亚当斯密在世纪经典《国富论》中阐述的“看不见的手”那样无法接受,斯密说:你不要整天想到怎么为社会服务、为国家效劳,你只管为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做事就行,因为当你和其他人都把自己的利益服务到最大时,尽管你的主观愿望没有想到是为社会而作,但实际效果是你为社会、为集体做出了最大的贡献!--按照胡适的语言,斯密的意思不就是“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集体、为社会、为国家”了么?

遗憾的是,像众人不能理解亚当斯密一样,胡适的思想在中国社会被误解甚至被批判至今。他的著作在小学、中学、大学课本中继续被忽视,一般学生和成年人对胡适了解甚少。也正因为此,中国社会仍然受到那些似是而非的集体主义和国家至上主义观念的毒害。暑假将至,热爱自由、崇尚进步的学生都应该补这一课,暑期必读书至少应该包括《胡适文集》或者《胡适文存》、斯密的《国富论》、弗里德曼的《自由选择》。这几本书看似不相关,但实际都涉及良序社会的基础与制度问题,谈到选择自由、个人意志、个人责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似是而非

基于表面的朴实结论常常似是而非,经不起逻辑考究和经验实证。让我们暂且停谈“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等会儿再回到胡适。实际上,现实生活里充满了似是而非的“智慧”性道德说教,你稍微不小心就容易被那些看似朴实的道理忽悠。

比如,“有富共享”,作为行为准则,你很难挑剔这种道德境界,难道你要主张“有富独吞”吗?所以,社会中,当张三赚了钱马上在亲戚朋友中分光时,所有人和媒体都会赞不绝口,“张三是好人”,而没有人去问:张三的亲戚朋友为什么不能自己去赚?他们自己为什么不能自立?张三用钱把亲戚朋友养起来之后,是否有道德风险,亦即,这些亲戚朋友是否反而被养得懒惰了?--所以,中国社会里,成功者如果给亲戚朋友少分了,受到的道德指责反而比懒惰者受到的要多。

别的不说,在费孝通、张之毅先生写著的《云南三村》中的玉村,1943年当张先生回访玉村考察时,他发现玉溪旧有富商基本走向衰败,说,“我们看过以上玉溪四户富商之家的衰败情况后,最深刻印象是像文兴祥、冯祥这两位本人兴家的人一经死去,商号即因无人经营而停业。……由于本人在世经营商业时,家中兄弟子女等家人,几乎都是闲散过活,并多有烟、赌等不良嗜好,以致家人中没有一个成器的,所以本人一死,一家即后继无人。”为什么这样?在不承认个人产权、以集体压制个人的社会里,“有富共享”,也当然认定家中“一人成功、大家共享”,结果是纵容懒惰。

就像“爱”子女,表面上的逻辑自然是,既然你爱他,你就应该什么要求都满足他,否则,在子女需要钱的时候,你有钱也不给,心这么冷,这能算是爱他吗?这种一要必给的“爱”,到最后,只会让子女像玉溪的文兴祥、冯祥家兄弟子女一样,都不成器,实际效果上你给他们的是“害”,而不是“爱”。反倒是,如果在子女长大后,即使他们真的需要钱也不给,哪怕他们要从银行借钱,也冷酷不给,逼着他们自己担负起自立的责任,自己成器。由此看,表面上看似不可思议的“冷酷的爱”,反倒是最好的爱。

离开1943年的中国,回到今天的现实,看似“爱”而实为“害”的逻辑照样充斥在价值体系、社会道德、具体政策中。比如,宏观调控政策。为了抑制房价上涨太多,政府调控政策一是降低房产开发土地供应,让开发商无地盖房,二是控制开发商的银行贷款,使房产商的日子不好过,惩罚他们哄抬房价的行为。从表面上,这种政策当然“好”,是政府“亲民”的“爱”。决策层没想到的是,因怪罪房产商提价进而限制土地和贷款来源,这种停于情绪的政策反应,这种既朴实又便宜的逻辑,不仅在实效上没有帮老百姓买到房,而且由于从此新房供应下降,房价反涨,越调控越高!--相反地,如果政府的政策是不仅增加房产贷款和土地供应,而且也优惠、鼓励普通老百姓谁都能做房产开发,这样看似乱套,但实效上,会不会反到把房价压下、让老百姓也能买到房呢?因此,对付房产商涨价的办法反而是放松土地供应、改善贷款环境、鼓励房产商--这种不可思议的政策药方让左派青年听到,不是又要跳起来?

时下物价上涨,社会愤怒,政府也很头痛,所以又要调控。为了控制物价,最朴实、脑力上最懒惰的做法是什么呢?当然是直接限制物价,同时打击“投机倒把”、抑制中间商的商业贷款了!因为表面上的确是这些商人在要高价、收高价,所以,对于懒得思辨的人来说,通货膨胀不是这些“投机倒把”商人的问题,难道还会是其他人的问题?他们没想到,如果不是“投机倒把分子”的异地运输、跨时囤积,那么,很容易出现一些地方的粮食物资多得发烂,另一些地方严重短缺、物价飞涨。如果限制物价,那会刺激、鼓励需求,增加通胀压力,同时直接影响农民养猪、养牛、种粮的积极性,会减产,使未来物资供应减少,未来的通胀会更严重。因此,表面上再次不可思议的是:让物价涨、鼓励“投机倒把”是最好的解决通胀办法!

利己是最好的利人

理解了生活中这些看似不可思议但效果上最能实现社会良序的故事后,我们就更能理解胡适的思想,也更敬佩他的独到深刻了。在一片自由热、爱国热中,“五四”时期的青年几乎都相信了“忘我”的集体主义、相信了“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相信了消灭私有制并代之以公有制,也是根据朴实的表面认识,得出只有这些“忘我”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的结论。可在斯密、哈耶克、胡适、弗里德曼看来,这些“忘我”却恰恰是“通向奴役之路”。

胡适的言辞不那么富有战斗力,也不一定能煽情,但他思想的价值也恰恰来源于其理性。

胡适说,“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起来的!’”(引自胡适《介绍自己的思想》,洪治纲主编《胡适经典文存》)。

在他1918年奠基性的经典作——《易卜生主义》,胡适引用易卜生的话说,“我所最期望于你的是一种真实纯粹的为我主义。要使你有时觉得天下只有关于我的事最要紧,其余的都算不得什么。......你要想有益于社会,最好的法子莫如把你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有的时候我真觉得全世界都像海上撞沉了船,最要紧的还是救出自己。”对此,胡适解读说,“这种‘为我主义’,其实是最有价值的利人主义。”

1930年,在《介绍自己的思想》一文中,胡适说,易卜生主义“……便是最健全的个人主义。救出自己的唯一法子便是把你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把自己铸造成器,方才可以希望有益于社会。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把自己铸造成了自由独立的人格,你自然会不知足,不满意于现状。敢说老实话,敢攻击社会上的腐败情形.做一个‘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斯铎曼医生。”

利我主义是最好的利他主义,利己是最好的利他。为什么会是这样?平时,我们总被告知:不能“为我”、只能“利人”,自私是集体利益的敌人。但是,如果众人都忘了自己,到最后,没有几个人能“铸造成器”,在连自己都没料理好的情况下,个人怎么有能力、有资格、有基础去“利人”呢?这就像下水救人,如果自己不能游泳或者还没安顿好自己的安全,去救人的结果,不是自己和溺水者都活不了?不要跟我说:救人的行为比结果更重要!

“为我主义”之所以是最好的“利人主义”,是因为这首先让自己不成为社会的负担、不成为他人的负担,这就是最起码、也是最重要的“利人”。使自己不成为社会的负担、国家的负担,这即为个人给社会的第一贡献。

不管左、右,“五四”青年差不多都反对传统、向往自由。可是,对自由、公正的必要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基础,在理解、所开药方上,却存在严重差距,甚至是绝然相反的两个极端。

同样是为了自由公正的理想,“五四”左派青年主张个人权利服从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为了集体,“个人”必须无条件牺牲“小我”。发展到后来,就延伸出财产集体所有、公有、国有。这些“忘我”主张最终被“革命”者所利用。

在胡适看来,个人权利和“为我主义”是自由和社会制度的基础,也是集体的基础。如果没有个人权利在先、不能“为我”,如果只强调集体的利益,怎么能有自由?“利人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先于个人,这在逻辑上就有悖于自由,基于集体主义的制度也就不可能支撑自由。个人主义不是反对集体,而是只服从基于个人自由选择而结盟的集体,因为服从于那种自愿结盟的集体才与自由原则内在一致。如果强迫个人服从不是基于个人自由意志的集体,那本身就是反自由。

胡适说,“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不使他自由发展。”而发展个人的个性“须要有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引自《易卜生主义》)

所以,胡适强调的“为我主义”是跟个人责任相伴的个人主义:为了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你先要对自己个人负责,因而先要“为我”,让自己成器。

胡适说,“世上最强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引自胡适《介绍自己的思想》)。又一句表面上不可思议的名言!他当然不是鼓励人们孤立、与社会隔离。他是说,在你敢为个人“担干系,负责任”使自己成器之后,你会是一个自己的人,你在利益上“孤立”,因为你不再依靠他人施舍、也不是社会的包袱,给自己保住了最大化的自由意志,你当然是最独立自主的强人。

那么,在范美忠老师碰到地震时,他是否有放下一班学生、自己先跑出教室逃命的自由?胡适的“为我主义”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选择空间,同时也强调个人对自主选择的后果“担干系,负责任”。范老师可以选择做老师,也可以选择不做老师,他有这种自由,可是,一旦选择了做老师,他就接受了“老师”这一职业所包含的责任,包括学校和众多家长的信托。选择做老师时,他自愿放弃了一些自由权、接受了相应的责任,为此得到的补偿是工资待遇、社会名誉等。他在地震时二话不说就逃,这不是他有没有自我利益当先的选择权问题,因为他身在学校做老师的每一刻,他的这一权利已经通过契约放弃、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对学生的责任。换言之,如果一个过路人正好在地震时走过教室,他可以自由选择逃生,人们可以从道义上指责他,但不会说他有责任去帮助学生逃生。而范老师有这种职业责任。

胡适一生的为人风范也证明了,一个“为我主义”者可能更是一个负责任、有社会道德的人,因为他的负责任和守道德更是基于自愿,不是由于他人的强制。

的确,按“五四”时的社会与政治气候,如果胡适选择做左派激进青年、加入忘我“利人主义”,那不仅很容易,而且也政治正确,在脑力上也不需太深的理性思考。但是,胡适走得更远、更深、更对社会负责,他是二十世纪中国最为突出的自由主义思想者之一,他的思想和为人里里外外、前前后后逻辑上相一致。“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胡适的著作值得反复再读。

来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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