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清代中国1736-1896年间7326件婚姻家庭类刑科题本案件中,把所有记录了买卖妻妾价格、寡妇再嫁财礼、正常婚嫁财礼信息的案件找出来,共收集3119个可用案件,用以检验传统社会中“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假说,即妻妾价格是否在生存风险变大时显著更低。我们用粮价作为生存风险的代理指标,发现:粮价越高时,妻妾价格尤其买卖妻妾的价格越低;以旱灾作为工具变量的两阶段估计表明,旱灾年份里粮价上升10%,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33%,证实了这一假说。本文的研究表明,金融市场把人尤其是妇女从经济工具的角色以及相应的制度约束中解放出来,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清代妻妾价格,灾荒风险,避险资产
一、引言
风险事件一直挑战着人类的生存。一场旱灾、水灾、地震、歉收等自然灾害,就可以迫使“靠天吃饭”的农业社会四处寻找活路。比如,BaiandKung(2011)的研究发现,自汉朝到清末1900年的2000多年历史中,旱灾是迫使北方游牧民族侵袭中原的主要原因之一,一场简单但威胁生存的气候事件就能导致战争。Jia(2012)的研究表明,在番薯和玉米这些新世界粮食作物于17世纪中期逐步进入中国之前,当旱灾发生时,平均100个州府中有8个左右会发生农民暴动,气候反常是农民暴动的重要起因。这些和其他研究证明(Migueletal.,2004),自原始社会以来,气候变化、地球异动甚至季节轮换所造成的生存风险,会迫使人类寻求暴力,靠暴力求活路。
既然自然灾害等风险事件一直在挑战人类生存,那么,人类社会又是如何与风险博弈的呢?一种办法是通过文化价值、伦理规范、社会组织来要求人们以非经济、非货币化的方式互通有无,共同分担风险。KungandMa(2014)的研究表明,在清朝时期的山东,儒家祠庙数量越多即儒家文化影响越深的县域,即使受到灾荒冲击,农民通过暴动求生存的倾向性也会低很多。也就是说,通过儒家文化强化的家族、宗族,能够使受到灾荒冲击的族人更好地在宗族内部互通有无,让大家更好地和平应对冲击,降低暴力的必要性。而RosenzweigandStark(1989)发现,在印度农村,父母喜欢把女儿嫁到很远的地方,因为越远的地区与本地的气候波动之联动性会越低,本地发生灾荒、受到冲击,远方女儿家在同时受到同样风险事件冲击的概率会比较低。因此,他们利用女儿的婚姻规避风险,获得转移支付,从而降低因灾荒带来的消费波动。第二种办法是通过相关性低的新技术或者新品种达到削弱风险冲击的效果。最经典的例子之一是番薯这类“新世界”作物对中国的影响。Jia(2012)发现,由于番薯相对于中国传统的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等而言更具抗旱性,因此即使发生旱灾,水稻小麦不能种,农民也可追加种植番薯给家人求得活路,而不必诉求于暴力。所以,在番薯从17世纪中期逐步引入中国各地之后,农民应对旱灾的能力大大提升,旱灾年份里农民暴动的频率大约下降3/4。
当然,以上解决办法只是改善性的进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事件的挑战。所以,传统社会还需要其他避险手段。本文研究的是另一种对抗风险冲击的办法,即把人当作避险工具,尤其是将妇女作为避险资产,平时花钱娶妻买妾、生儿育女,在灾荒发生时再通过嫁卖妻女,用变现所得缓冲生存挑战。现代人难以接受把妻妾、女儿当避险工具的行为,清代的法律也明文禁止妻妾买卖(岸本美绪,2001)。但现实中,不仅中国长期有买卖妻妾、租妻典妻的传统(潘光旦,2010;夏明方,2004;赵晓华,2008),而且在印度、泰国、非洲、美洲、英国及一些欧洲国家也都曾经有买卖妻子的习俗(Gray,1960;Goldschmidt,1974;Menefee,1981;汤姆森,2002),就像其他商品和资产一样把妻子拍卖交易。早在公元前1700年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就规定了“为了还丈夫所欠债务,可以卖妻”(Levine,1997),到2009年的印度,还发生过因为长年旱灾、歉收而负债累累被迫卖妻的事件(Sidner,2009)。潘光旦(2010:p.130)甚至写道:“荒年来了,家里的老辈便向全家打量一过,最后便决定说,要是媳妇中间最年轻貌美的一个和聪明伶俐的十一岁的小姑娘肯出卖的话,得来的代价就可以养活其余的大小口子,可以敷衍过灾荒的时期。”这种买卖妻妾以化解生存风险的“自我保险”行为,成为男权家长制传统中国抵抗粮食风险的一种手段(夏明方,2004)。在这里,女性被用作灾荒时期寻求活路过程中可变现的资产。
当然,在缺乏金融市场的社会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这一假说是否普遍成立,至少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女性婚嫁、妻妾买卖是否跟一般商品交易一样,也就是“婚嫁”程序完成后,妻妾作为保险资产的产权是否清晰界定(包括再嫁、再卖转让权利)并且被转让到丈夫方?第二,妻妾的定价是否符合“经济规律”、跟一般商品交易一致(卖方寻求价格最大化,买方则反之),其价格是否受到风险事件的显著影响(以表明其避险性质)?第三,在面临生存危机、无路可走时就变现妻妾,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普遍性?
关于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在人类学文献中有许多研究。Gray(1960)以非洲部落的婚姻背景回答了这个问题。他通过对不同非洲部落的婚姻过程(习俗)做系统研究,发现整个过程的关键在于财礼的谈判与支付过程:谈判由双方家长控制(而不是当事人自己),只要谈好的财礼支付完成并得到见证,新娘就必须过户到男方,并且把对新娘的使用与处置权利(资产产权)全部交给男方;而且只有在财礼都交付完后,婚姻才算正式合法建立(没有见证过财礼支付的男女关系算是通奸,属非法)。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性质跟一般商品或财产交易基本无差异。Gray(1960)也谈到,由于这些非洲部落缺乏投资途径,男人成功后的财富主要投放于两类资产:山羊和妻子,而且山羊多到一定程度就被转换成更多妻子;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挑战,则又通过变卖妻子、换成山羊,以求得更高的生存概率。他的结论是婚嫁跟一般商品交易无异,财礼就是女性作为资产的转让价格。
在中国,人作为经济工具的传统历史悠久。“养儿防老”就是把子女作为一种规避生老病残风险的工具性安排(陈志武,2009)。从2000多年前孔孟建立“三纲五常”儒家文化体系开始,尤其是自汉朝系统推行儒家伦理以来,男性家长明确拥有并支配家庭内的所有资产,包括对子女作为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对子女婚姻与命运的绝对支配权(Lang,1946)。“三纲”确立了父母对子女的所有权,也确立了丈夫对妻子的所有权与支配权。张五常(Cheung,1972)应用现代产权理论对中国传统婚姻的全过程做了详尽解读,认为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盲婚制度使婚嫁成为典型的资产转让交易,在男方支付财礼之后,婚礼只是父母出让女儿作为资产的产权并正式由夫家受让的最后仪式。而儒家建立的“三纲五常”行为规范从本质上把家庭内谁拥有谁、谁对谁有什么决定权变得清晰,降低买卖妻妾、嫁卖女儿的交易成本。以前的包办婚姻过程中,只有在双方父母通过媒人把财礼等各方面条件谈好之后,当事年轻男女才可以见面,并执行已经被安排好的条约。这其中除了经济和其他显性利益追求外,很难看出有多少爱情等非经济、非利益的元素。婚嫁跟商品交易无异。也因为上述原因,在本文中我们不对“财礼”和“价格”、“男方”和“买方”、“女方”和“卖方”进行区分,而是交换使用这些词,以便于讨论。
明码标价的妻妾买卖不只是在传统中国、非洲比较普遍,在英国也是到19世纪后期才完全终止。按照汤普森(2002)的介绍,英国民间很早就推演出一套系统的妻子买卖程序,其中几项关键要素:一是丈夫必须用缰绳套住妻子的脖子,用左手拿着绳子的另一端,边喊边走地绕市场广场三圈,宣布马上拍卖自己的妻子;二是公开拍卖,由出价最高者获得;三是必须现场付价,然后由新丈夫牵走妻子。在当时的英国,妻子买卖的产权交易性质鲜明。按照Levine(1997)的介绍,公元前2000年以来的犹太教文献中,在谈到娶妻时通常用“买妻”“获取妻子”这样充满交易与产权转让意味的话语,而所付价钱或财礼都归女方父亲。
为什么在世界不同社会的历史上,似乎都曾有过把女性作为资产买卖的习俗,甚至在英国和中国都有类似用缰绳牵着妻子到市场上的做法?这背后跟人类不管在世界何处都会面临风险挑战的事实紧密相连,在现代金融市场提供外部避险工具之前,人类没有太多有效的避险手段,所以只好在人身上打主意,以“养儿防老”防范未来风险,以妻妾买卖缓冲已发生事件带来的生存挑战。正是由于这些需要而推演出各种限制个人选择自由的文化,因为只有当男人、女人都“守分”的时候,作为避险工具的儿女、妻妾的违约风险才会更低。不同国家的这些共同习俗恰恰说明,把妻妾当作避险资产是人类缺乏金融市场时期对风险事件的一种共同反应。
虽然现有文献对传统中国以及其他社会的妻妾买卖现象有过不少研究,但这些研究基本以选择性案例为主,而不是通过大样本对“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这一命题进行量化检验。在这个意义上,对上面提出的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现有文献还没有进行过基于大样本的系统回答。
为了系统地检验传统社会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这一命题,我们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留的清代1736-1896年间的73216件婚姻家庭类刑科题本中,把所有记录了妻妾买卖价格、寡妇再嫁财礼、正常婚姻财礼的命案找出来,共收集3119个价格信息详尽的案件,系统检验妻妾价格是否在生存风险变大时显著更低,检验妻妾的“避险资产”属性。
在分析中碰到的一个挑战是,虽然我们看到生存挑战大的年份,因婚姻、妻妾买卖引发的命案率会上升,但我们无法找到历史资料去确切估算每年每府的妻妾买卖、寡妇再嫁的交易个数,因此无法分析灾荒年妻妾交易量跟正常年的差别。因而,我们用“价格”代替“交易量”做近似研究。具体而言,我们用粮价作为生存风险的度量指标:粮食短缺越严重,生存风险越大,粮价会上升越多;同时,如果越多家庭因面对生存挑战而被迫卖妻嫁女,导致妻妾市场供应量增加,而需求可能又比正常时期少,那么,妻妾的价格会相对平时有所下降。因此,生存风险的严重程度由粮价反映,女性的“避险资产”属性由妻妾价格反映。“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可以由“妻妾价格跟粮价负相关”来代替。
通过对清代妻妾价格样本的分析,我们发现,对妻妾价格影响最为显著的是粮价,即风险事件导致粮价走高时,买卖妻妾的价格显著下降,而初婚财礼受到的影响有限,说明在危机时期妻妾显著地被用作避险资产变现,支持我们的假说。以旱灾作为工具变量的两阶段估计表明,灾荒年份粮价每上升10%,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33%。另外,一个州府受贞洁等儒家妇道文化影响的程度也影响妻妾价格:受儒家影响越深(即烈女数量越多)的州府,寡妇再嫁倾向性越低,因此妻妾市场上的供给越少,妻妾价格尤其寡妇再嫁的价格则越高。
本文的贡献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我们正式提出“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这有利于深入理解妻妾买卖历史的起源。第二,本文是第一次用大样本数据对妻妾价格进行研究,并以此检验传统社会里女性作为资产使用的属性。比如,妻妾买卖作为清代社会的风险缓冲手段屡被历史学家所认同(潘光旦,2010;王跃生,2000;郭松义,2000;岸本美绪,2001;等),但他们都没有使用大样本进行量化研究。本文是这方面研究的首次尝试。对于非洲社会,Gray(1960)提到过妻子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Goldschmildt(1974)发现那里的妻子价格在灾害时期会比较低,但他用到的样本量很有限。汤普森(2002)收集了英国自1780-1890年的200多起卖妻案例,但他没有详细的妻子价格数据,更没有据此研究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属性。第三,我们的研究具体表明,现代金融市场是个人解放尤其是女性解放的基础,金融市场把人从这些经济工具、风险工具中解放出来,并因此获得自由。把女性作为“避险资产”虽然是在缺乏金融市场的条件下的迫不得已的行为,但是以对女性的身心摧残和压制自由选择权为代价的。
文章余下章节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提出“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第三部分对清代婚姻题本的收集做介绍,并对样本进行量化描述,统计了灾荒、粮价和妻妾价格之间的简单关系;第四部分是计量分析,假说检验;第五部分对结论做稳健性分析;第六部分是结论。
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
在缺乏金融市场的社会里,女性甚至男性被当作避险资产,有其必然性。根据HerlihyandKlapisch-Zuber(1985)的研究,尽管1425年时佛罗伦萨的金融市场已是世界最发达的,但是那时期最富有的佛罗伦萨家庭中,其财富有25%投资于土地和房产,40%投资于贸易、商业和手工业等经营性资产,只有35%的财富投资于债券、保险、借贷等金融资产。佛罗伦萨作为文艺复兴的发源地,当时正在引领欧洲走出中世纪,开启银行等金融行业,其最富有家庭的金融资产占比也不过如此。对于其他社会而言,一直要等到19或20世纪,金融工具才成为大社会的一部分。比如,云妍等(2018)对18世纪中国被抄家的官绅家庭财富结构进行了系统梳理,发现那时中国最富有家庭大致按照田地房产、商业资产、金银古董各1/3的结构管理财富,债券、保险、证券和基金这些非人格化金融工具都还没有在中国问世。
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普通大众,非人格化金融工具离他们就更遥远了。不管是亚洲的中国、印度,还是欧洲的英国、非洲的坦桑尼亚,在它们处于传统农耕时期,一般农民没有剩余,即使有财富积累,也不会太多,顶多配置一些土地、房屋、牛羊等生产资料。这些有形资产既是生产的基础、对未来的投资,同时也是避险工具。除此以外,传统社会也尽量寻找其他替代性避险安排,以对抗灾害等风险事件。比如,RosenzweiandStark(1989)发现,在印度农村,当发生灾害时,有女儿外嫁很远的农民家庭更能应对,生存能力更强。在非洲,人们通过售卖牛羊等生产要素来缓冲旱灾冲击(Udry,1994)。在印度,虽然牛是圣物,人们平时投资公牛用于农耕,但在灾害威胁生存时,公牛又被变现以求活路,被当成气候保险工具(RosenzweigandWol-pin,1993)。
虽然土地、房产、牛羊、古董可以用作投资和避险工具,但那需要足够多的剩余财富,对一般农户而言,价格太高,用不起这些避险工具;相比之下,儿子、女儿、妻妾是普通农户更方便的人格化避险工具,这就是“养儿防老”的保险与投资含义。科斯的产权理论表明,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Coase,1959)。为了使子女、妻妾能够作为避险工具,社会就必须先清晰界定作为资产的子女是属于父母的并由父母掌握其买卖的控制权与收益权,作为资产的妻妾和其控制权属于丈夫,等等。产权界限与规则必须清楚,否则会大大增加子女、妻妾作为避险与投资工具的不确定性,使交易成本太高。这就是为什么非洲部落、传统中国和英国等,都推演出了详细的男娶女嫁规则、妻子买卖细则(Gray,1960;Cheung,1972;汤姆森,2002):子女的初婚由父母包办,妻子买卖由丈夫决定,寡妇再嫁由婆家掌控,等等。儒家“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清楚界定子女、妻妾的产权界限和归属:结婚前女儿是父亲的财产,结婚后则是丈夫的财产,婚姻仪式是实现这种财产权利的转让。
婚嫁作为被嫁妇女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转让过程,其仪式步骤在不同社会也相似。比如,在传统中国,适龄初婚需要经过一系列礼节才能成立,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个环节。首先是纳采,男方父母邀请媒人向女方父母提亲。如果女家同意,再经媒人询问女方名和年庚,即问名。随后男家将女子和儿子的年庚相卜,如果两方相配,则回告女家,谓纳吉。在年庚相配的情况下,男家向女家下财礼,即纳征。请期指商量婚礼的日期。最后是亲迎,即男方用花轿将新娘迎娶过门(陈鹏,1990;郭松义,2000)。《大清通礼》载录,只有经六礼,婚姻才算确定。六礼程序在不同地方有所简化,但要点在于:嫁娶是由父母决定,而不是结婚男女决定。根据Gray(1960)对非洲部落婚俗的介绍以及斯通(2011)、汤姆森(2002)等对19世纪之前英国婚俗所描述的,非洲、英国的婚姻过程跟中国的大同小异,一是双方父母“包办”、当事男女必须服从,二是只有在支付并见证财礼之后婚姻才“合法”。这些细节决定了传统社会的婚姻重利益、轻情感,就如张五常(Cheung,1972)所说的:传统婚姻跟一般产权交易过程无异,都是产权的转让。
买卖妻子的程序和规则在不同国家间也是惊人的相似。在清代中国,刑律明确禁止买妻卖妻,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进行,比如通奸之妻、背夫逃亡之妻、本人情愿出卖为婢之妻、丈夫病残或贫困之妻(岸本美绪,2001)。正因为法律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买卖妻妾,在民间就有了买妻卖妻的传统。依照习俗,一桩妻妾买卖的成交,必须邀集媒证并写立“文约”,双方需按手印,过交“财礼”,之后买休者才可领走所买妇人,并从此掌握对后者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吴佩林,2010)。在19世纪20、30年代流传于河北定县的秧歌戏《耳环记》,以戏剧形式再现历史上中国农民买卖妻子的现实。夏明方(2009)把剧情总结为:(一)有一个公认的卖妻市,买卖双方及当地人都知道其位置;(二)卖主往往大声吆喝:“你们谁买媳妇来!”;(三)被卖者身上插上一根黄白草棍或类似物品,作为待售标记;(四)买卖双方经过一番激烈讨价还价,谈好价格;(五)卖方把草棍和妻子交给对方,收到财礼,交易完成。相比之下,汤姆森(2002:第455页)在介绍19世纪末之前的英国习俗时,谈到,“买卖一个妻子……是高度仪式化的,它必须公开并用公众认可的礼节来操作”。英国人买卖妻子大致分两步:第一步,要用缰绳套着妻子的脖子把其带到公开市场上,大声进行公开竞价拍卖,出价最高者胜;第二步,拍卖价格确定后,到旁边公共酒吧中,在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交钱、签署买卖合约,之后由买方牵着缰绳把买到手的妻子带回。汤姆森强调这一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缰绳、公开拍卖、付钱,否则就不合法。由此看到,英国之前的卖妻仪式跟中国的传统类似。在Gray(1960)介绍的非洲卖妻习俗中,也能看到类同的元素。
之所以传统社会里婚嫁的规则和过程都大同小异,是因为在金融市场得以发展以前,儿女、妻妾是传统社会的主要避险工具和投资载体。这一逻辑也解释了为什么虽然各大洲原来交往不多,但都推演出了买妻卖妻的习俗,其背后都包含了在风险冲击下求生存并尽量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潘光旦,2010;Gray,1960)。
由于田地房产都是继续活下去的基础,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基本限于族人等小范围内流转,再加上不动产不能跨地区移动,所以,在灾荒冲击下,即使有一些不动产,一般家庭也会尽量避免卖田卖房,而会先卖动产(包括作为动产的人)。但是,为什么会是卖妻女,而不是卖丈夫、儿子求活路呢?答案在于父系社会里产权归男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自从人类进入农耕社会、男人不再外出游猎谋生,特别是铁犁的使用后,生产活动中男女优势就变得严重不对称,男人优势突出,由此导致父系社会体系的形成。在父系社会里,如果被卖掉的是男人而不是妇女,那么其交易成本会远高于卖妻女。也就是说,社会对上门女婿(或倒插门女婿)的接受度要远低于对买来的妻妾的认可,上门女婿自己可能永远也不会认同妻子的家与族,会随时想着跑回老家,使交易很不确定;相反地,媳妇认婆家为家就容易得多。当然,卖丈夫和卖妻妾的这种交易成本差异是父系社会的内生结果,但这也说明为什么在传统父系社会里,生存危机发生时更可能是“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而不是“男性被用作避险资产”。一个更直接的原因是,在父系社会里,丈夫是家里所有资产(包括妻子、子女)的所有者,主人当然不会把自己作为资产卖了。
现代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以非人格化的工具替代人格化的避险工具,这包括金融市场、教会、社会保障体系和其他政府福利。一方面,生产力的提高使得家庭以储蓄、土地、房产等资产来应对生存风险的能力增加;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生存风险以更低成本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分散。
三、刑科题本数据与变量描述
1)数据来源
为了检验上面提出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我们需要收集大样本的男娶女嫁、妻妾买卖、寡妇再嫁资料,包括财礼或价格信息、嫁娶两方的家庭信息和社会状况、交易方式等,以及反映相应地区“风险事件”的信息。正如前面谈到的,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我们能收集到历年各地的妻妾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资料,那样就可以直接研究妻妾交易量与价格在正常年和灾荒年之间的差别,以此判断“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程度。遗憾的是,我们找不到各地历年妻妾买卖、寡妇再嫁、正常婚嫁的统计资料。所以,我们选择用女性价格来测度妻妾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并将其作为重点解释的对象;而对于“风险事件”,我们主要通过各州府每年的平均粮价来测度。
本文所使用的妻妾价格数据来自收藏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简称“一史馆”)的清代刑科题本档案。这些档案记录了中国各地1736—1896年间的严重刑事案件,通常是命案。根据一史馆电子检索系统的分类,刑科题本分为“内阁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和“内阁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两类。本文采用“内阁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中涉及婚嫁、买婚卖婚、性出轨等以及日常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题本一般记录了案件在各级政府的审判过程,包括谁在何时报案、谁接案、仵作验尸过程和结果,以及证人和嫌疑人等的户籍、生活地、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构成、与死者的关系等。关于刑科题本档案的详细介绍,参见步德茂(2008)、倪道善(1992)、黄才庚(1987)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85)。
用刑科题本样本研究“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有四个优势。一是样本的数量大、覆盖时间跨度长、地域空间广,包括了从乾隆朝到光绪朝各年各地区。这样收集的样本相对来说具有系统性、全面性,能够避免基于个例论证的选择性偏差。二是清代刑科题本可能是目前能找到的长时段历史资料中,最全面反映中国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历史档案。虽然题本记录的是婚姻家庭类命案事件,但由于导致命案的起因经常是很普通的纠纷,这些婚嫁样本基本能反映当时社会的总体面貌。步德茂(2008)和王跃生(2000)均有类似讨论。三是刑科题本提供了嫁娶双方详细的个体信息。四是案例的真实性,刑科题本中的命案是真实发生的事实,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处理,比“传闻”证据更有说服力。
具体而言,现在可以检索的清代1736—1896年间婚姻家庭类题本共有73216个。我们通过逐本通读,从中找出涉及嫁娶的题本,并把其中提到的婚嫁时间、地点、财礼或妻妾价格、婚嫁类型,以及婚姻中买方、卖方和被卖方三方的人口学特征信息(包括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教育程度、家庭规模、财富状况等),都摘录到数据库中。最终,共收集有价格或财礼信息的妻妾样本3119个。
根据以往传统,我们将婚姻的主要发生形式分为四类:童养媳、适龄初婚(正常婚姻)、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其中,由于童养媳年纪较小,其联姻仪式比较简单:童养媳从小到男方家生活,等男孩长到婚龄时再完婚。而寡妇再嫁中,由于妇女嫁出后隶属夫家,因此寡妇再嫁需经翁姑或其他夫家人主婚才算成立,包括财礼价格由夫家谈定、财礼通常由夫家全得。也有些地方,需知会娘家并与之协商,所得财礼需部分分给娘家(郭松义,2001,2010)。
对每笔婚嫁,我们先摘录两类价格:双方协议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记录的制钱价格以历年的银钱比价转换成银两。然后,我们取协议价格和支付价格中的最大值。我们也根据三种婚嫁方式对妻妾价格进行分类统计:正常婚嫁、买卖妻妾、寡妇再嫁。这里,为了分类的方便,我们把79例童养媳价格算在正常婚嫁类。买卖妻妾价格包括所有为了图财而卖妻妾的价格,即把妻妾拐骗或抢夺出来卖到外地、卖休买休、公婆(或亲属)为缓解生活压力在儿子外出久无音讯而嫁卖儿媳等“嫁卖生妻”或妾的交易价格,这类交易是最具体体现女人作为“避险资产”而被变现的行为。这类交易对风险事件的冲击最为敏感,是我们重点分析的对象。为了便于讨论,下文的行文中除非特别说明,我们用“妻妾价格”通指正常婚嫁、买卖妻妾或寡妇再嫁的价格。
用于表征灾荒风险的粮价数据,则来自清代官方记录的价格。从乾隆元年(1736年)开始,清代有严格的粮价奏报制度。各州县按旬逐级向省里上报该县5种主要粮食作物的价格,然后督抚根据上报的粮价,分别将各府的最低价和最高价上报中央。我们采用台湾“中研院”近史所《清代粮价资料库》据此整理的1736—1911年每省各府的粮价数据。其中,小麦产区收集的是小麦价,水稻产区收集的是中米价格。各省的平均粮价在每石2两左右。
我们可以把妻妾价格跟收入、粮价做一个比较。据王跃生(2000)和我们在刑科题本中查到的工资数据,清代农村雇工平均年工资为3-5两银。如果以年工资5两算,雇工大概要4年的收入才能娶妻。若一年的收入相当于2.5石大米或小麦(按每石2两银子算),成年人一年的口粮大概是2石,相当于0.8年的收入。同样地,出嫁一个女儿够一个4口人家庭吃1年,而嫁卖一个妻妾或寡妇则够一个5口人家庭吃1年。由此可见,嫁卖妻妾的所得在当时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对抗灾荒风险冲击的作用比较大。如果饥荒仅仅维持半年,确实可以达到“卖一口,救十口”的效果。
图1展示三项指标:“买卖妻妾样本量”(只把每年全国各省的买卖妻妾案件数相加)、“买卖妻妾价格”(每年各省买卖妻妾样本价格的平均值)、“粮价”(全国各省粮价的均值)。从该图看到,从1737年到1894年,妻妾价格的波动很大:乾隆中前期比较高、中后期则下降很多,之后随着嘉庆执政而上升;从鸦片战争前夕到太平天国运动期间,买卖妻妾的价格不断下降;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妻妾价格又回升。全国平均粮价与买卖妻妾价格有反向变动的关系,如1822年左右较大的粮价上升期,妻妾价格处于谷底。全国平均粮价与妻妾买卖价格的相关系数为-12%。而买卖妻妾样本量跟粮价成正向变动关系,这也符合我们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由于灾荒风险事件一般是地区性的,对粮价和买卖妻妾行为及价格的影响也必然是地区性的(以前的交通约束很强,这进一步强化了灾荒事件影响的区域性),比如湖南有旱灾并不意味山西、山东也有旱灾。可是,当我们求全国的平均粮价、平均妻妾价格时,就把这些地区性风险事件的影响平滑掉不少。考虑到清代粮价数据是以府一级为单位,接下来的回归分析中我们把妻妾价格也以府级为基本单位。为了得到以府级为单位的妻妾价格,我们把每年在每个府的辖区内所收集的单个妻妾价格数据求平均。假如在刑科题本中被观测的妻妾价格是随机的,且这些价格围绕着均值上下波动,那么,上述均值就准确反映每府每年的妻妾买卖均衡价格。
图1全国粮价和买卖妻妾价格(1737-1894)
资料来源:粮价数据来自台湾“中研院”近史所,《清代粮价资料库》,买卖妻妾价格来自刑科题本。
在整个样本中,单笔妻妾价格在300两以上的婚嫁案例有三个,其中两个在直隶,一个在湖南。这三个样本点如果不去掉,就会过多影响相应府的平均价格。另外,在对妻妾价格年度平均后,还出现了某些府在某些年的零财礼现象。因此,我们把年平均妻妾价格等于零或大于300两的观测异常值去掉。
除了府级粮价以外,其他可能与妻妾价格、粮价相关的府级解释变量也要考虑,用以考察相关的遗漏变量问题。这些控制变量大致分为两组。
第一组是代表文化或宗族影响的变量。儒家文化以及宗教对于一个社会的互助互利组织的发展会影响深远。比如儒家影响强的地区,其家族宗族会更加发达,那么在灾荒发生时,家族内部互通有无的能力会更强,这将降低嫁卖妻妾的必要。KungandMa(2014)发现儒家文化可以降低灾荒时期农民起义的倾向性。我们用各州府区内的儒庙数量、烈女数量(反映当地文化强调女性守节和守贞的程度),或学校和书院数量衡量该地区儒家文化的强弱。为便于比较并检验佛教和道家的影响,我们也使用佛寺数量以及代表道家影响的道观。儒庙、书院、烈女,以及佛寺和道观的统计数据来自康熙、乾隆、嘉庆三朝分别修的《大清一统志》。由于只有三期数据,我们根据一统志修订时间确定各时间段的数量。其中,1764年之前的年份用《康熙朝一统志》数据,1764-1820年用《乾隆朝一统志》数据,1820年后使用《嘉庆朝一统志》数据。
第二组是社会经济变量,如府级人口规模(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百人数)、土地债务命案率(刑科题本中当年每十万人口的土地债务命案个数)、婚姻家庭命案率(刑科题本中当年每十万人婚姻家庭命案数)。由于这些社会经济变量既可能影响粮食生产与价格,也可能影响各类妻妾价格,因而,量化研究中加入这些额外变量能够消除遗漏变量带来的影响。府级人口数据来自曹树基(2001:第691—718页)对清代各府的估计,并利用线性插值对缺失年份进行补充。土地面积来自1820年清代各府丈量的土地面积。府级土地债务命案数和婚姻家庭命案数来自全部刑科题本的命案统计,并按前述人口数折算为命案率(陈志武等,2017)。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见表1。
2)灾荒、粮价和妻妾价格
本文关心的是“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而体现这一结论的关键是发生风险事件时作为资产的妇女是否更可能被变现。这里“风险事件”可以是旱灾、水灾、地震、瘟疫、蝗虫,也可以是威胁人的生存的其他事件,比如战争等。这些事件最终通过粮食的短缺来直接威胁生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选择以“粮价”综合反映“风险事件”的存在,而不是只用具体的单类事件,如旱灾、水灾。
当然,尽管引起粮价波动的因素众多(这也是这一变量的优势所在),我们还是希望验证当真正的外在风险事件(比如旱灾)发生时,粮价会严格上升。如果实际情况是这样,我们选择粮价作为风险事件的反映就是恰当的。为此,我们使用气候冲击作为工具变量,对此做检验。
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联合气象局等机构收集的《中国近500年旱涝等级分布》数据,是分两次基于全国118个站点做估算,记录了自1470年到2008年这些站点各年的旱涝等级。该数据集把旱涝程度分为五个等级:涝(水灾)、偏涝、正常、偏旱、旱(旱灾),对应的数字编码为1、2、3、4、5。通过把各站点所在府,以及根据最邻近的经纬度准则对没有站点的府做插值处理,我们得到了覆盖各府的降水等级数据,并从中得到我们所需的1736—1896年间年度府级数据。
我们把各府各年根据旱涝等级分成五组,发现:正常年份粮价最低,涝灾和旱灾时粮价变高,尤其以旱灾年粮价最高,表明旱灾对生存冲击最大,水灾影响也大但未必使粮食减产到旱灾那么严重。
为了进一步分析旱灾年跟其他年份的差别,我们把旱灾府年作为一组,其他府年作为非旱灾组,再计算这两组的粮价和妻妾价格的均值,结果在表2给出。我们看到,就买卖妻妾样本而言,旱灾组的妻妾价格比非旱灾组要低3两;以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样本算,旱灾组妻妾价格要低3.9两;按全部样本算,旱灾组的妻妾价格低2.6两。而旱灾组的粮价分别比非旱灾组高出0.34、0.34和0.29两。所以,旱灾冲击导致粮价比其他年份平均高出18%-20%,而妻妾交易价格约下降13%-18%。由此看到,旱灾对农业社会的影响最大,与BaiandKung(2011)、Jia(2012)的结论相似,他们发现在中国古代,旱灾引发暴力冲突的可能性最高。
本节是描述性比较,很多其他影响因素没有被控制住。因此,下文将通过更严格的计量分析考证粮价对妻妾市场及价格的影响,以检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
四、计量分析结果与解释
根据前文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我们有如下计量回归方程:
其中,Brideprice是府级妻妾价格,grainprice是府级年均粮价。根据假说推断,我们预期β是负的,即粮价上升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ηi表示府级异质性,θt表示年份异质性。X代表其他府级变量:儒庙、书院、烈女、佛寺、道观,以及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土地债务命案率、婚姻家庭命案率。
1)基准回归及其比较
首先,我们以全样本回归作为基准,然后逐步剔除正常婚嫁样本、寡妇再嫁样本,直到只剩买卖妻妾样本。对比分析三类婚嫁样本对风险事件的敏感度,能加深理解假说是否成立。
KungandMa(2014)研究表明,儒家文化会对传统中国产生很大影响,如降低农民在饥荒时起义的可能性。清代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和风险交易单位,其治理是通过儒家伦理规定的隐性规则实现的。儒家文化较强的地区,家庭家族起到的互通有无作用更强,生存危机发生时嫁卖妻女的必要性会更低,这样的地方妻妾价格应该更高。我们用两个指标测度儒家影响的强弱:“儒庙数量和烈女数”。在表3的第(2)列中,我们先在回归中加入儒庙数,发现粮价对妻妾价格的影响基本不变,儒庙数对妻妾价格的影响为负且显著。由于没有控制其他相关因素,我们对这里结果持谨慎解释。第(3)列中,我们用府级学校数量替代儒庙数,学校数量的系数值为正但不显著。接着在第(4)列中,用烈女数量代替学校数,粮价的系数估值仍然不受影响,但烈女数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是正,且在5%的水平显著:烈女越多的地区,妻妾价格越高。这说明贞洁文化越强的州府,寡妇、妻妾买卖的倾向性越低,供给的减少导致妻妾价格更高。正如郭松义(2001)所述,中国历朝致力规范妇女行为,自从顺治帝实施旌表政策后,各清代皇帝更加通过表彰烈女以强化贞洁文化。从我们的分析结果看,这些政策的后果之一是妻妾价格更高,更多男人娶不起妻子。
与儒家并存的其他两大竞争性文化是佛教和道教。表3第(5)列在控制了儒家文化变量的基础上加入佛寺、道观数量的回归结果。控制了儒释道文化的影响后,粮价对妻妾价格的影响为-3.61左右,且在1%水平显著。新加入变量后,儒庙的点估计从之前的负变为正但不显著了,学校仍然不显著,烈女的系数估值不受影响。这表明,儒庙的系数识别会因遗漏佛寺和道观而产生大的偏误。
显然,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变量,既可能影响粮价,也可能影响妻妾交易缓冲风险的行为。因此,我们在第(6)列中加入社会经济控制变量:人口密度、人口规模、土地债务和婚姻家庭命案率。在控制这些社会经济变量后,烈女变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变大了,原来为0.54,现在是0.70。即烈女表彰的数量每增加100人,妻妾价格会高0.7两银,且更显著。这表明,土地债务命案率和婚姻家庭命案率的遗漏会对烈女的系数估计产生一些影响。其他变量的系数估计变化很小,显著性也基本跟以前类似。
表3的回归结果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确实有负面影响,且严格显著。也就是说,根据我们收集的清朝大样本数据,以粮价表征的生存风险事件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支持了“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也与Goldschmisdt(1974)等对非洲妻子价格的观测和潘光旦(2010)的描述一致。另外,对妻妾价格影响显著的变量是受官府表彰的烈女数量,它对妻妾价格有正的显著影响。烈女数量代表对女性守贞和守节强调的强弱,该约束越强,女性被嫁卖的意愿就越小,尤其寡妇再嫁的意愿就更低,从而减少婚嫁市场上的女性供给,使妻妾价格更高。
2)妻妾买卖和寡妇再嫁样本回归
从前文描述看到,正常婚嫁与寡妇再嫁、妻妾买卖有较大不同,而后两者则更相似。因此,我们把正常婚嫁(包括童养媳)从样本中去掉,仅留下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的样本。表4是初步去掉正常婚嫁和寡妇再嫁样本的回归结果,其第(1)、(3)列对应的是表3的第(1)列,第(2)、(4)列分别对应表3的第(6)列回归方程。以表4第(2)列为例,在去掉了正常婚嫁后,粮价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变大了,从原来的-3.61变成-5.21,且在1%的水平显著。这表明,买卖妻妾和寡妇再嫁对粮价即风险事件的反应更敏感,而正常婚嫁对粮价的反应要低一些。
在其他控制变量中,儒庙对妻妾价格的影响,无论是系数估值,还是t值都变大了,且在10%水平显著。学校数的影响是正,但不显著。烈女数对妻妾价格的影响则比全样本下变大了,从原来的0.7变为0.78,且在5%的水平显著。由于烈女表彰中,主要是表彰寡妇守节,显然表彰烈女对夫死守节起到了表率和示范作用,抑制了寡妇再嫁行为,减少了婚嫁市场上的女性供应,导致女性价格上升。佛寺和道观的影响仍然是负,且显著。土地债务命案率的估计是正,但不显著。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符号和显著性跟之前相同。这些系数符号跟预期一致。
3)买卖妻妾样本回归
跟其他婚嫁行为相比,妻妾买卖是最直接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行为。正如《耳环记》中独白写照:“有心卖了丫头小贵姐,未成年的冤家不值个大钱;有心卖了小子宝安,恐怕我们父子不得团圆。今天就把媳妇卖,卖了媳妇过荒年。”妻子最容易被当作避险工具。
接下来,我们再去掉寡妇再嫁案例,只用买卖妻妾的样本做回归分析。表4第(4)列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变得更大了,变为-6.20,且在1%的水平显著。这说明,买卖妻妾的行为对造成粮价猛涨的风险事件比其他各类婚嫁都更加敏感,系统地印证了关于“在风险冲击无路可走时把妻妾作避险资产变卖”的假说。因为如果粮价系数为负值是由风险事件时期妻妾需求减少,而不是由买卖妻妾行为的增加所致,那么,其对正常婚嫁、买卖妻妾、寡妇再嫁的价格的影响应该大致相同。
烈女的影响仍然是正的,但系数估计变小了,且变得略微不显著。这证明,一个地方烈女数的多少主要影响寡妇的再嫁行为,对买卖妻妾的影响要小一些。儒庙的影响仍是正的,但不显著。学校的影响则变为负了,但不显著。佛寺和道观的影响很异常,但不显著。人口密度所代表的人口压力,其系数较之前的不显著变成负,且在10%的边际水平显著。这表明,人口越密集的地方,买卖妻妾的行为可能越多,供给越多,这可能是这些地方生活压力更高所致。土地债务命案率的影响为正,可能是这些地方的土地和借贷交易更多,通过嫁卖妻妾缓冲风险冲击的必要性更低,所以妻妾交易市场供给会更少、价格会更高,但这一因素不显著。其他变量的影响仍然与之前一致。
我们从表3和表4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第一个结论是粮价升高,生存危机上升,迫使买卖妻妾的数量增加,妻妾价格下降。这是刑科题本数据非常显著支持的因果链条,也跟我们的“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吻合。第二个突出结论是烈女表彰对妻妾价格的正影响。虽然烈女数量对寡妇再嫁的价格影响最显著,但对正常婚嫁甚至买卖妻妾行为也有约束力。因为这也会激励女子婚前守贞、最小化婚嫁次数,对嫁卖市场的女性供给都有负面影响,间接提升女性在婚姻市场的价值。可见,烈女表彰抬高贞洁溢价。
4)妻妾买卖行为的工具变量回归
“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的关键在于:买卖妻妾是因生存风险,即粮食短缺而起。前面以粮价表征粮食危机也确实证实该假说的推断。但是,引起粮价上升的因素众多,粮食危机只是其中一个。为了更清楚地证明生存风险如何影响到粮食短缺,进而影响粮价,从而对妻妾交易产生影响,我们使用气候冲击作为工具变量来估计粮价对妻妾价格的影响。
已有研究表明,旱灾相对于涝灾对农业社会影响更大(参见Jia,2012),它导致粮食歉收更严重,使粮价上升更多,造成的生存风险也更大,因而更加迫使人们买卖妻妾。因此,我们用前面描述的是否是旱灾作为工具变量。
“是否是旱灾”满足工具变量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气候异动是外生冲击;第二,“靠天吃饭”的农业社会里,降水是重要的生产投入,极端干旱会导致粮食产量大幅下滑,引起粮价上升。这更好地表明:粮价上升是由旱灾事件导致的一种风险冲击,而不是由风险冲击之外、与妻妾价格相关的经济因素所引起。比如,一地因经济发达、收入高推高粮价,这种高粮价反而表明该地可能有更多的剩余去缓冲风险,其妻妾价格反而会更高(买卖妻妾的必要性低,但对妻妾需求高)。如果是这样,前面的回归分析有可能低估了灾荒对买卖妻妾价格的影响。
表5是两阶段回归结果。表5底部给出的第一阶段回归表明,旱灾发生时确实导致粮价大幅上升,旱灾年份粮价比非旱灾年份要高0.25两银左右,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第二阶段的结果(表5上部分)表明,由旱灾引发的粮价上升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比表4中一般粮价上涨带来的影响要高出很多(粮价系数都在-17.78到-19.19之间),这印证了前面关于工具变量的推断。以表5的第(5)列为例,因旱灾导致粮价上升1两银,妻妾价格会下降19.02两银。两阶段结果表明,旱灾年相对于非旱灾年,其平均粮价要高出0.25两银,而买卖妻妾的价格则平均下降4.76两银(19.02×0.25)。也就是说,旱灾会使粮价相对于平时上升15%,而买卖妻妾的价格比平时低23%。
上述基于大数据的量化分析证实了传统社会里“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假说,也支持了潘光旦(2010)、赵晓华(2008)、夏明方(2004)等学者关于灾荒对农民产生的影响的阐述,并通过所使用的工具变量计量方法把灾荒对买卖妻妾行为产生影响的传导机制进行了量化估计,进而对这种影响做了定量解释。
五、稳健性分析
1)工具变量有效性检验
表5工具变量估计中,我们没有对工具变量的外生性进行检验,而第一阶段估计的F值表明,可能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因此,为了验证工具变量的有效性,表6第(1)列是我们在表5第(5)列的OLS基础上加入“当期是否是旱灾”变量的回归,发现“当期是否是旱灾”变量系数估计不显著,而粮价系数变化较小,仍然为负,且在1%水平显著。这表明“当期是否是旱灾”工具变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是通过粮价起作用的,即工具变量是外生的。为了更进一步检验工具变量的外生性,我们在“当期是否是旱灾”的基础上再加入“前期是否是旱灾”作为第二个工具变量。表6第(2)列表明,两个工具变量对妻妾价格的影响都是通过粮价起作用的。第(4)列的两阶段估计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仍然有显著的负影响,过度识别检验的Sargan和Basmann检验的P值分别为0.54和0.63,即表明工具变量是外生的。但是,无论是第(3)列的一个工具变量估计,还是第(4)列的两个工具变量的估计,第一阶段的F值都小于弱工具变量检验的经验值10,这表明可能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因此,我们在第(5)列和第(6)列进行了对弱工具变量估计相对不敏感的有限信息极大似然估计(LIMI),结果与第(3)列和第(4)列并没有太大差别,这说明这里弱工具变量问题并不严重。
表6的结果表明“是否是旱灾”的工具变量是相对有效,因而两阶段的估计是相对可靠的。但是,本研究的数据来自清代刑科题本,是发生了命案才会有记录,这可能使数据过于片面。第一,案例的取样可能缺乏随机性,即发生命案的妻妾价格本身是不是过高或过低,进而才引发命案,才被观测到?我们的样本里,整个3119起命案中只有41起找价案,由妻妾价太低引发的案件数很少。吴佩林(2010)对南部县档案的分析表明,大部分找价行为是“刁民”性质,不代表普遍。因此,我们有理由排除要价过低的偏误。要价过高的偏误是可能的,但从赵晓华(2008)等对灾荒年极低妻妾价格的描述看,如果我们收集的妻妾价格过高,那么这更可能会出现在灾荒年份。如果是这样,我们的结果可能低估了粮价即灾荒对妻妾价格的负影响,因而这里的系数估计更可能是一个下限,实际上“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程度可能比我们估计的更为严重。
1.卖妻买妻的处理只是作为命案的附带处理,并非特别针对“卖妻买妻”行为而立案,同时由于这些案件中谋杀的比例很低,因而任何普通的妻妾交易或寡妇再嫁都可能引发纠纷、导致命案,题本反映的命案多具随机性。第三,即使我们的样本具有偏差,只要每年各府的妻妾命案发生规律具有一致的概率分布,亦即只要取样的偏差始终一样,那么对我们的结论影响会很小。因为我们对“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的检验更多是基于妻妾价格跨年份、跨州府的相对变动,而不是针对妻妾价格的绝对水平。第四,误差来源可能是样本处理导致妻妾价格的实物支付、白银趋势和社会动乱等,下面我们针对这些问题逐一回答。
2)实物支付的影响
在样本中有些妻妾财礼的一小部分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由于相应的实物没有对应价格,因而难以换算成货币,这导致部分妻妾价格偏低。但由于包含实物支付的妻妾价格大都是货币价格低的样本,因此,我们通过去掉妻妾价格中最低的5%和10%的观测进行回归,去检测这些案例的影响。结果在表7的第(1)列和第(2)列给出:去掉最低的5%妻妾价格样本后,无论是OLS还是2SLS的粮价系数都有稍许上升,且都显著。去掉最低的10%妻妾价格样本后,OLS的粮价系数仍为负,且显著;2SLS系数为负,但只在边际上不显著。这表明不包括小部分实物财礼在妻妾价格中,对我们的结果影响很小。
3)白银趋势和动乱的影响
从图1看到,在19世纪上半期,妻妾价格和粮价出现共同下降的趋势,这可能跟当时白银外流导致货币紧缩有关。另外,1851—1864年间发生了太平天国运动,对整个社会影响很大:一是粮价奏报中断或不规范,二是地方官案件审理、题本呈送松懈。这些都影响粮价、妻妾价格的获取与全面性(王跃生,2000)。为此,我们去掉1840-1864年间的样本,然后再重新进行回归。结果在表7的第(5)列和第(6)列给出,我们看到去掉这时期的观测点对结果影响不大。
这里我们用的货币单位是白银,1840年后的一段时间内妻妾价格和粮价的共同下降趋势,一定程度上是由名义价格所致。因而,白银价格趋势可能对我们的估值产生影响。由于没有当时白银通胀或通缩指数,我们很难直接把妻妾价格和粮价换算成实际价格。为此,我们可以对妻妾价格和粮价取对数回归,并通过控制时间固定效应来消除白银价格波动的影响。表7的第(7)列和第(8)列中是去除白银趋势后的对数回归结果,两阶段对数回归中粮价系数的显著性比以前下降了。这说明白银价格变动对估值有一点影响,但还是在10%的水平上显著的,并且粮价系数还是为负,跟前文一样支持我们的假说。2SLS对数估计的结果表明,粮价每上涨1个百分点,妻妾价格会下降3.3个百分点,这比之前非对数回归得到的1.54个百分点的值要大。但无论哪种情况,妻妾价格变动的百分比大于粮价变动的百分比,表明妻妾价格对灾荒的敏感度高于粮价,尽管两者的反应方向相反。
此外,我们还讨论了非平衡面板以及妾和拐卖的影响,这些检验都表明,粮食短缺导致粮价上升,意味着生存风险增加,进而导致妻妾女儿被用作避险资产变卖,妻妾价格下降——这一结论是稳健的。
六、结论
在人类历史上,不管是传统中国、印度,还是非洲、英国等社会,都曾有甚至现在还有妻子买卖的习俗。而之所以不同社会在原来缺乏联系的情况下,仍然不约而同地这样做,而且连仪式细节都有相似之处,是因为这些社会过去都没有现代金融市场、保险市场,一般意义上的跨期借贷市场都是近现代才发展、普及开来的。所以,当这些社会面临威胁生存的风险事件时,他们被迫都把女性作为一种人格化的避险资产来变卖,以求活路。当然,这些社会本来可以通过变卖丈夫和儿子求活路(即把男性作为避险资产用),但正如恩格斯(2003)和Alesinaetal.(2013)所谈到的,进入农耕后的社会普遍都采用了父系财产所有制体系,使父亲不仅掌握了全家财产,而且拥有对妻子和子女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这个体系以及类似儒家“三纲五常”的相配伦理文化使买卖男性的交易成本太高,买卖女性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比如,在父权社会里,女子家庭买回丈夫后,即使后者变更姓氏,他未必就真的能在妻子方安家,会随时想逃回其父亲家,而女方也未必信任他会久待;相比之下,把妻妾或女儿嫁卖出去,这种交易的不确定性就低很多。因此,在缺乏金融市场的传统社会里,女性更可能被用作避险资产,而不是男性。
正如前面谈到,历史文献中虽然没有系统提出“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假说,但通过不同个案分析,一些学者已经谈到灾荒发生时买卖妻女更频繁、妻女价格更低的现象[潘光旦(2010),赵晓华(2008),夏明方(2004);等]。本文不仅系统地提出这一假说,更重要的是通过从清代刑科题本档案中收集1736—1896年间的妻妾价格样本,对“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进行了大样本量化检验。本文的计量分析表明:一方面,灾荒严重程度可以通过粮价高低得到反映(清代采用的是银两等贵金属货币,价值度量衡相对稳定);另一方面,由于灾荒时期粮食短缺、粮价高企,迫使一般家庭为寻找活路而卖妻女,女性供应的增加使生存危机时期妻妾价格下降。我们的研究发现,买卖妻妾的价格比正常婚嫁财礼对生存风险更加敏感,跟我们的假说一致。以旱灾作为工具变量的两阶段估计表明,旱灾冲击会导致粮价平均上升0.25两,但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4.56两。
我们发现传统社会对妻、妾、寡妇以及童养媳的区分定价,跟一般商品和资产交易市场的定价规律基本一致:女性到夫家后的地位越高、权利越多,那么其财礼价格就越低;反之,价格就越高。而在婚嫁过程中,卖方是谁在谈价对妻妾价格影响也很大:如果是亲生父母在谈,价格就低;而如果是丈夫或婆家在谈价主婚,则价格会更高。
通过对清代妻妾价格的量化研究,我们发现当地贞洁文化对女性被用作经济工具的行为有很大影响。从相当程度上,清代强化表彰烈女是由把女性作为经济工具的需要而内生的政策行为。也就是说,贞洁之所以是对女性的单方面约束,而不是对男性,是因为在以父权定位的“养儿防老”社会里,女性的性行为混乱会导致其所生小孩的“生父是谁”变得模糊,那么其“孩子属于哪个男人”也会变成疑问,这必然造成社会财产秩序混乱、使许多人到底“是谁的财产”变得模糊。因此,为了明晰社会的整个产权体系,清代皇帝选择强化旌表烈女,包括已婚的和未婚的。长此以往,这种政策行为造就了当地的文化习俗,减少妇女的平均婚姻次数。我们的分析发现,烈女数量较多的州府,其妻妾价格一般会更高(主要因寡妇再嫁的财礼更高而致),因为这些地方女性被嫁卖的意愿更小,尤其是寡妇再嫁的意愿会更低,使寡妇再嫁时要求的财礼更高(否则不改嫁)。
虽然把女性用作避险资产使传统社会面对风险冲击的能力提升,但却是以摧残女性身心和牺牲女性自由权利为代价的。而之所以传统社会可能没有别的选择,是因为他们没有全面的金融市场。本文的研究表明,金融市场的发展能把个人和家庭从经济交易功能中解放出来,金融市场是自由解放的基础,尤其对女性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