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和灵魂,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内涵缺少不了民主、法治、人权三要素,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都正在发展和逐步健全,中国的人权保障也提上了重事日程并取得了相当进展,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人权人宪以及党的十六大以来正通过加强党内民主推动整个政治民主。根据这些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对于中国有无宪政的问题我们就可以给以肯定的回答了。具体而言可以得出如下的认知:中国目前虽然宪政制度正亟待完善,宪政体制也还有待进一步健全,但无疑中国已有了宪政的基本框架或雏形,或者说已有了还不成熟、不完善、不健全的宪政制度和体制。进而关于中国有无违宪审查的问题也同理:中国目前虽然违宪审查制度和体制正待完善和健全,但依据中国已有了初步的宪法监督制度以及对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备案和审查制度,由此也可以认为中国已有了违宪审查的基本框架或雏形,或者说已有了还不成熟、不完善、不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和体制。
当然,中国所进行的宪政建设乃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而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这二重要命题有科学的认识,关键是应深切理解任何国家的宪政制度和体制都必须体现共性与个性、普适性与本土化的辩证统一这一重要原理,才能既不偏离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轨道,又能在具体国情的本土上生根。这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这一重要概念和艰巨实践的基本理论依据。
具体而言,一方面,任何国家要实行宪政,都必须遵循各国宪政建设的一些普遍规律,都需要吸纳人类宪政文明的共同经验和智慧。包括都必须坚持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人权原则、权力制衡原则;都需要实行代议制度、普选制度、其组织和活动法制化的政党制度、体现责任政治和依法行政的政府制度、政府系统内外普遍严密的监督制度、政治任命与择优选拔相结合的官吏制度、体现司法独立和司法最终决原则的司法制度等。正因为如此,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必须坚持权力制衡等宪法基本原则。因为它虽然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强调分工与合作,但是经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一府两院”同人民代表大会所分享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也体现着权力制衡的原则和精神。否则,如果像巴黎公社那样实行彻底的“议行合一”,就没有必要再产生“一府两院”,并分享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了。当然,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权力制衡还不应停留在单向制衡,而应向双向制衡或多向制衡发展和完善。
另一方面,任何国家要顺利地进行宪政建设,还必须结合本国的特点和具体国情。世界上既没有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同的宪政制度和体制,也没有含义和词语完全相同的宪法条文,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和社会条件,即便是同样的宪政理念和原则,在不同的国家贯彻和实行也各有其特点。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就有多种不同的模式或权力结构侧重点,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的宪政体制也有前苏联的苏维埃制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区别和特色。不结合本国的特点生搬硬套其他国家的宪政模式,就很可能使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陷人困境和值局。或许这就是现在世界上一些实行过民族民主革命的国家政局不稳乃至政变频仍的重要原因之一;苏联剧变后的俄罗斯在社会转型期从全盘西化进而到重视本国民族特点的经验和教训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
总之,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来表现。各国宪政建设的普遍规律及人类宪政文明的共同经验和智慧是不能违背和无视的,但宪政的这种共性或普遍性必须植根于各国民族性的特征之中,才能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当然也应注意,民族特点不能游离于宪政文明的普遍规律之外,否则就会导致反民主违背人类文明发展的时代逆流。因此,强调“民族特点”和“中国特色”绝不能成为维护保守、落后乃至封建主义东西的借口,这也是我们正确地理解和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应当时刻注意的。
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就是宪政的普遍原则和规律与社会主义中国的民族特色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部分,既实然地存在于当前中国的政治生活及法律生活之中,又将应然地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及法治建设发展的重要方向和目标。可以说,中国的宪政建设要取得成效和获得成功,就取决于对它的认同和有力的贯彻实施。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既涵义深刻、意义重大,又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和显著的特点,而且这些内容和特点正在中国宪政建设及其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明晰和趋于完善,其基本要求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为此,我们初步认为其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既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又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
现行宪法确立了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中心的“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又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共十二大制定的新党章又进一步明确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郑重提出了依法执政的决定。因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和政党制度基本上正确界定了党、法关系。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若干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妥善解决的问题,包括党的领导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关系、政府职能转换及有效发挥的关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等。因此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以加强党的领导,执政党执政的方式应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来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所以如何更科学地处理好党、法的关系,仍是中国宪政理论和实践的一个中心问题。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核心,在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进行权力分工和制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集中体现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政体,而且也体现着我国的国体和国家性质,因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便于实现人民民主和集中民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参加管理和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行政和司法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亦体现了权力的分工和制衡;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组织和监督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并通过人大代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有利于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增强国家权力运行的效率。所以加强中国宪政建设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包括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人大的立法工作、监督工作,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与其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以及完善选举制度等,均任重道远。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政党制度和民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这种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制度既符合世界各国政党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它不是一党制,而是一种特殊的多党制,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又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党制—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各政党之间通力合作、互相监督、荣辱与共,且长期共存、肝胆相照,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繁荣富强和祖国统一而努力。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具有法律赋予的参政权力,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安排国家领导人的协商及各种国家事务的管理以及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等,并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与共产党互相进行民主监督。这些都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以及国家权力的协调运行。因此,必须进一步坚持、发展和完善这一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和民主制度,切实而充分地发挥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以及督政上的作用,并从宪法和法律上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和确认,加强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进程。
4“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的伟大创造,书写了中国宪政体制建设的崭新篇章;而且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三大自治制度,也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国两制”既开创了崭新的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形式制度《从统一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般单一制国家演进到在具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殊单一制国家》;又开创了崭新的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以宪法为龙头,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纽带,以祖国大陆法为主干,以各特别行政区法律为支干,并以它们相互彼此之间的区际冲突法为胶合剂的,两种社会性质的法律并存且相得益彰,几大法域共促共生的多层次、多色调、多板块,结构复杂、内容和形式丰富多彩的法制体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地方自治与民族自治有机结合。我国城乡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行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直接民主,这些都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为各国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和形式。
所以,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