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德发:华人、建国与解放:马来西亚独立50周年的再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54 次 更新时间:2013-05-16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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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德发  

上世纪的二次大战后,亚非等第三世界国家掀起壮观的民族解放斗争运动,殖民地纷纷获得独立,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而马来西亚也跟上此浪潮的尾澜,获得了独立。独立可说是民族解放思潮的具体实践。步入今年8月,马来西亚建国亦将届半个世纪。可以预期,我们从现在开始,将陆续看到各方面如何大事迎接国家的50周岁诞辰。

从历史长河的角度而言,50年不算长,但确实有其特殊的意义。毕竟这意味著自独立之后,国家已经历差不多两个世代了。也许可以确定,庆祝活动将不免大力宣传民族和谐以及独立之后即执政的国阵政府的“丰功伟绩”。然而经历了整整两代人之后,马来西亚社会似乎也到了省思“独立”之于国家意义的时候:当年响彻云霄的“民族解放”口号意味著什么?尤其是马来亚之独立,对作为非土著和少数族群的华人社会又意味著什么?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从这些追问中理解及掌握1957年以降马华史上所出现的新兴“问题丛聚”(problematiques)。这些镶嵌于当代客观历史情境的新兴问题丛聚,既是上述历史脉络的延续,同时也是当代华人社会之开展所必需回应、甚至是解决的课题。本文尝试把“独立建国”置放于近代民族解放运动思潮的脉络下,审视其所得所失,以及华人社会在其中之进退失据的处境与问题。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这是一个非常初步的讨论,主要目的在于提出一种思路,在史实的选择上不可能面面俱到。

独立是以民族解放为前提

对作为移民社群的马来西亚华人而言,独立建国之于他们大体上是相当被动的,因为他们的(中国)政治认同之本土转向较为迟缓,也没有诸如马来人具有土著地位的合法性处境(至少殖民地宗主国也如是视之);他们也没有北美、澳洲这类移殖国中白人占多数人口的优势位置。从一开始,马来西亚华人就夹在土著马来人与殖民宗主英国人之间,欠缺政治法统与现实实力,因此所谓的“民族解放”,往往不在他们“天赋”的权利之中。然而,这并不意味著华人社会自绝于这道激昂的近代思潮。实际上,由于长期作为中国近代思想的外延,马来西亚华人也在1920年代兴起了一股波澜壮观的社会主义思潮,而“民族解放论”正是社会主义思潮的题中之义。受到影响的左派青年,曾热切的投身于马来亚共产党的民族解放运动,甚至于走进森林进行武装斗争,与英殖民政府抗衡。独立之后,合法的左翼劳工党也曾把不少青年席卷而去,直到1970年代之后才逐渐衰歇。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整体左派本身大体对自己所强调的“解放论”究为何意似乎亦不太明确,学理建设当然更为单薄。大体上,他们的“民族解放论”倾向于反殖民、反帝国统治,不与殖民当局合作,期望马来亚民族的自决,但却忽略了“民族解放”最后其实是以个人的解放、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民族自决的一个统一信念是,只有在政治上独立了,人们才能实现自尊 。

从世界的角度而言,在近代第三世界的非殖民化过程中,所谓的解放在实践上也似乎仅仅意味著从西方殖民统治之下取得独立。换言之,如果没有殖民压迫的存在,民族自决便失去其合法性,这也是许多国际法学者的共识。因此,在非殖民地化时期结束之后,自决的时代就已经结束了 ,历史往往走向了反面。学者就指出,在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国家地位的赢得既没有带来发展,也没有带来自尊。许多国家并没有资格表明自己已经实现了自决理想中所允诺的东西;在非殖民地化的道路上,常见的一个嘲讽,即在于人权平等的欠缺。自治的允诺之一其实是在政治独立的自由气氛中,个人将会充分享受他们的人权,得到包括自尊的满足 。民族解放运动的结果往往可能给民族带来独立,但吊诡的是,它并不给人民带来解放。他们推翻了外来的压迫,换取的却是对自己人压迫。萨伊德即以反殖民思想家法农(Fanon)对殖民地国家本土精英的批判指出,民族独立不必然会带来人民自由作主意义上的民族解放。因此,民族独立的思想需要转变为关于解放的理论,“现在必须经由一个非常迅速的转型,(民族意识)转化为社会和政治需要的意识,而使其丰富并深化,换句话说,转变成(真正的)人文主义。”

从近代民族建国思潮的角度来说,所谓“独立”都是以人之“解放”为前提的。它以自由、平等、自决、民主为核心观念。“解放思潮”所到之处,其实意味著每个人都要重新考虑个人的位置、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解放思潮就是从传统的社会脉络中解放出来,重新给个人与其他的关系定位。更为重要的是,人作为人皆具有同样的尊严与价值,因而应受到政府的平等对待,并享有基本的权利。这是美国独立革命及法国大革命以来,民主社会最根深蒂固的信念。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也做出类似的宣示。联合国大会于1952年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亦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举例而言,美国的《独立宣言》就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这个宣言不仅指民族的平等,而更重要的是指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地宣告:“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接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治者同意所授予的。”宣言中短短几句,就已依据自然法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真理”。它明确揭示了作为一个民族所要达到的目的,即“独立和平等”。换而言之,美国的《独立宣言》就是民族独立的宣言,也是民族平等的宣言。随后,无论种族还是民族平等原则,在西方各国宪法中,都先后陆续有了规定和体现。印度宪法也规定,国家对公民不分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出生地一律平等。在当今世界上各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国内各民族平等的已少乎其少。简言之,按照“民族解放”的意含,其实“独立”意含著平等、自由以及宪政的建构,其目标是解放个人。然而马来西亚之独立除了对马来人主权“解放”之外,还意味著什么?若从上述角度叩问,答案是非常清楚的,即这标志著所谓马来人议程(Malay Agenda)的开始,一个马来民族国家建构的开始。

最后关头:独立与失落的平等

要理解马来亚的建国走向,我们必须追问马来亚建国的主要力量及其形态。实际上,支撑马来亚独立的民族主义力量,主要来自于巫统的马来建国主义。他们的基本观点是:马来亚的土地是马来人的土地、马来亚的文化是马来人的文化——这是一种原地主义的论述。按照这种逻辑,华人不属于这个国家,因为他们在心理上不忠诚于马来西亚。因此,华人所面对的建国力量并不是一个既强调民族自决、同时又强调这种自决应当导致自由民主宪政之自由主义民族主义(liberal nationalism)。不管幸与不幸,华人因素已成为马来西亚国家建构中,影响国家走向的关键因素。华人的存在,在战后如同其他东南亚国家一样被视为一个问题,被看做是对土著的威胁。其实在很大程度上,马来西亚独立后逐渐走向马来霸权的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克服“华人问题”。从1961年的教育法令、1962年的宪法修正、1965年的废除地方选举及新加坡被驱逐出马来西亚、到1969年五一三排华事件发生后的一系列种族性政策之出炉,诸如新经济政策、国家文化政策,等皆使这个走向达到了高点,并基本完成建立了马来国家(Malay Nation)。换句话说,国家极大的推动了政治和社会的民族化进程,马来国家之建构可说走向了“独立解放”的另一反面,并距离“民主化”越远。因此,我们可以概括言之,独立之后的马来亚是一种“民族化”,而非“民主化”的建构。

事实上,许多研究已经显示,国族主义与平等的自由主义是具有紧张关系的,这也可从马来西亚的政局得到例证。诚如前述,由于历史的因素与马来人的危机意识,他们发展出的民族主义是一种威权制度,封闭、仇外,而非以启蒙运动的理性和普遍人道主义为基础,以建立开放、多元社会的民族主义。显然的,处在第三世界诸如马来西亚此一“半桶水”式的变调民族“解放”运动下的少数族群,真正意含上的“独立”与“解放”之实践难度,由此可想而知。因此从历史角度而言,独立建国之时,殖民地政府既退,但华人民众思想中似乎没有出现“解放感”。对华人而言,走了英殖民宗主,来了马来土著霸权,华人对前途更为难定及感到不安。

1950年代独立运动下的华人,可说是处于一个迫切需要安慰的时期。一方面他必须选择身分认同,另一方面则必须面对不可知的未来,而分裂的母国(中国)无力帮助他,他自身也没有实力自救。随著独立运动和国家宪法之制定等历史性事件的接踵而至,这股不安与骚动愈演愈烈。这是因为正要拟定的宪法将决定他们在这个国家的未来与前途。在人类历史上,有许多“关键时刻”,其巨大的辐射力量,对后人产生决定性影响。马来西亚独立前夕的宪法制定谈判,正是这种“关键时刻”。当时颇能代表一般华人的全国注册华团工委会就认为,“如未能在宪法上明文规定华人在本邦之地位,恐无平等之可言。如在宪法尚未通过之前不争取,将来悔之已晚。” 其主席刘伯群曾疾呼道:

全马华人已面临了最后关头,如不及时争取,恐已无机会了……经过冗长时间之讨论,乃认为目前本邦华人已面临了生死关头,非从速派出代表团赴英向英廷力争平等待遇不可。为了我们下一代,为了我们的子子孙孙,非力争不可 。

这一席极为沉重的谈话值得我们在此加以援引,因为它可说是现代华人社会沿袭半个世纪之“危机叙事”的最初表述,而且也道出了华人危机意识的根本核心源头,即“平等”仍是未解决的优先问题。华人社会的忧虑,最终凝聚成一股“争取公民权运动”,极具代表性的华团代表们在吉隆坡举行了“全马华人注册社团争取公民权大会”,针对华人公民权、母语教育及马来人特权通过四项议案,即所谓的“四大原则”:

(一)凡在本邦出生的男女均成为当然公民;

(二)外地人在本邦居住满5年者,得申请为公民,免受语言考试的限制;

(三)凡属本邦的公民,其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

(四)列华、印文为官方语言。

他们发布了宣言,对宪制的要求开宗明义地定位在“建立公正”(to establish justice)的话语上,并在论述上诉诸普遍人权为其支撑点,更重要的是它尝试在“支持独立”的框架中提出问题,从而给“公正”二字烙上了历史的自然性和正当性。在华团的论述中,他们似乎期待以公民国家(citizen state)的方式形成新国家。他们强调以联合国人权宣言作为依据。但必须立即指出的是,这些原则都是攸关华人的集体利益,而未能突破华人本位的思考模式。这四大原则大体指向了一个平等、多元的国家想像,可说是对马来国家建构之反动,当然最后华人的争取功败垂成。除了公民权之发放稍微放松之外,他们其他的要求无一实现,这即注定了华人今后的不平等待遇。宪法基本显现了马来国家的原形态,马来人被规定享有没有限定时间的特殊地位,马来文与伊斯兰教分列官方语文及国教。

对老一辈华人而言,华人在英殖民时代的际遇要比独立后的马来人主权时代好,因为当年至少两大族群都是被统治者。当时的华人认为,独立后的宪法与政策比过去更为不利华人。例如,华团领袖梁志翔认为,马来人建议的新工业条例,较诸殖民地政府更加严厉,与其独立得不到互助平等,不如维持殖民政府的统治 。英国人即使自1920年代之后开始实行亲马来人政策,但也不及独立后严厉风行的马来人特权政策那么苛刻。那时独立思潮是整个时代的主旋律,甚至于是一个“政治正确”的问题,无人可否定。然而就整体而言,除了亲英的土生华人之外,当时的一般华人很少有鲜明的“不独立”意识。在这个新兴国家的诞生中,华人领袖大体都保持一种当时被报章称为“光明正大”的立场:“独立第一,团结第一” 。公民、平等观念事关生存权,自然也著重,而且西方现代思想毕竟也多多少少“转化”了华人思想,但却未形成一种深刻、绝不放弃的意识。诚如前述,左派之间虽流行过波澜壮观的解放思潮,但其所强调“马来亚民族解放”仅是“反殖”、“反帝”,而对当时华人而言更为重要的“人之解放”普遍民权观欠缺深刻的理解。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当时人大多似乎把“Merdeka”仅仅视为“独立主权国家” 。

当然当时大形势也比人强,即使后来被誉为族魂的林连玉,虽曾喊出“如果不做马来亚头等公民,亦绝不做二等公民”的话,但最后仍然基于“独立”为重,谢绝赴英伦请愿的华团四人之行。华社可说处于两难之中。刘伯群也指出,“独立是每一个人都表示欢迎的,我们绝对拥护独立。……对于不平等的待遇,我们要争取,但并非反对独立” 。华人社团都尝试从不损“独立”的角度争取利益,“互相容忍”、“忍让为怀”是当时华社的一种主语。即使在宪法势必底定之际,林连玉只能无奈的说:看来我们已处失败的边缘,“我们只能在事实上通过(宪法),我们亦要留问题存在,做继续争取,是为第一原则。” 显然的,华人社会在“和平相处”与“平等”之间,做了对前者的抉择。整体上,时人似乎没有深刻认识到“独立”的真正意义:如果没有平等,独立有何意义?究竟是独立第一,还是平等第一?林连玉在4年后的1961年,因为争取母语教育而被褫夺公民权,实已表明了“平等”更为重要。实际上,即使华人公民权后来在政治妥协下稍有放松,大部分华人都获得公民权,但早期的巫统却不把它等同于“国族地位”(nationality),当时的首相东姑直到1966年之前,从不承认国族地位是公民权的基础,而且一直拒绝谈及国家的国族称谓,因为担心这将为马来人及非马来人之间的平等铺路 。显然,巫统在公民权课题上虽做出让步,但他们并不放弃“马来国家”的建国理想:只有马来人才具国族地位。

国家新宪法通过后,当时的《南洋商报》社论极为深刻、沉重地指出了“不平等”宪制已是无法改变之事实,并呼吁“现在华人应回应华团呼吁,注册为国民,选出最能代表公正民意之代表,以留来日修宪之可能。” 显然的,面对不可挽回的狂澜,华人社会只能寄希望于不可知的未来,这其实预示著我们后来所看到独立后如火如荼的公民权申请运动,以及1960年代风起云涌的国家机关争夺战,而在1969年达致高潮,但却又以沉重的“五一

三”种族暴动而告终。

走向普及人权观与破解国族主义

显然的,在马来国族主义者所谓与生俱来的自然、天赋利益之大论述底下,华人的平等认知与要求,竟在身为移民的“原罪”性中变得那么的“过分”、“无理”以及“缘木求鱼”。这就是作为少数移民及其后代在强调“原地主义”的“民族国家建构”中的悲剧。正如学者甘格利和塔拉斯所指出的,“民族自决原则(指的是建立纯粹单一民族的国家)不能解决种族少数民的地位。少数民族问题注定会出现,因为无论政治地图如何划分,在每个国家都会出现不满意的少数民族” 。显然的,华人等少数族群在近代新民族国家观念下深受其害,华人的前途从根本上系于如何对“现代民族国家”观念进行韦伯所谓的“解魅”工程。抚古思今,华人社会也应该从自身的痛苦经验中体认国族主义之害,而不自陷于狭隘的国族主义关怀里头。法农认为,通往真正的民族自我解放和普世主义,首先诸如民族主义的认同论式之意识必须被超越,代之以新而普遍的集体性(优先于特殊性) 。这值得我们沉思,普遍民权正是最可以得到所有人认可的价值。

从上述可知,华人社会在权利危机的促迫下,尽管在制宪时期曾诉诸联合国人权宣言作为其正当性话语,并锲而不舍的强调普遍人权意识,甚至初步萌现与认知普遍公民权的意义,但是这个认知又是基于一种“民族集体利益”而来,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普及人权观。实际上,在独立运动时期,大部分政党包括马来人或华人社会都从族群角度切入,围绕著各自关心的种族性议题,诸如公民权、官方语言、马来特殊地位等,而真正具有普遍人权视野的,似乎只有由一位锡兰人辛尼华沙甘领导的人民进步党。该党在宪制白皮书公布之后,向首揆东姑呈递备忘录,批评新宪制规定立法机构可基于“治安需要”而对基本人权及言论自由实施限制,但却没有指明必需“合理”。它认为,宪制并没有对人权及言论自由提供补助,以防范立法机构对人权的侵害,反而使立法机构在宪法之上,而且也没有赋权于最高法院,使“无理的限制”不生效 。该党进而言道,连带的报章自由、集会自由也受到影响,都把人权交予立法机构,而没有对立法机构剥夺人权提出补救方法 。华人议员之中,只有杨世谋律师在立法议会新宪制二读中提出类似的质疑 。

一般而言,一个社会在特定的发展阶段,相应于它所面对的内外环境,会形成某种特定的政治论述,一则藉以澄清它所必须处理的政治问题,二则藉以凝聚关于政治价值的共识。这种论述的发展与演变、积累,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政治集体意识的历史,对于其成员的自我认知与迈步方向,有相当的影响。因此,看看什么论述特别突出、什么论述又淹没不彰,可以揭露这个社会集体意识的内容与结构 。从马来西亚独立迄今的政治取向而言,华人社会显然缺乏许多思想传统,这是它无力回应各种官方论述的原因之一。华人社会尽管抗拒马来同化政策,并存有保护自身文化传统的心态,却始终发展不出比较鲜明的保守主义倾向。在政治上,保守的座标是“相对于现状”或可以认同的社会体制,但马来西亚却几乎没有什么值得保守的。同时,尽管华人危机所造就的“平等叙述”,使华社彷佛还有自由主义的淡影,但显然也缺乏一个比较自觉的自由主义传统势力。华人社会好讲“平等”,其大意是指机会平等,却没有思想力度,因理论建设上的长期忽略,往往论述无力。还好的是,华社存有一道不太深刻却很激越的左翼传统。这个可贵的左翼传统,曾经提供至少到1980年代华人社会面对危机时所需要的激越精神与反抗压迫的传统,也为1980年代的华人民权运动,留下某种精神泉源。

从1980年代开始,危机进一步迫使华人社会明确提出普遍人权观,并进一步成立划时代的“民权委员会”以落实华人利益之争取,同时把关怀面推及至国家层面上的各议题,诸如其他原住民问题、扶弱政策、言论自由、官方机密法令等,可说是华人社会斗争史上的一大进展。柯嘉逊将之誉为“大马民权运动之春”,“在大马现代史上,这个辉煌时期是前所未有的。” 但我们必须认知,人权不应该只是工具,它更是一项目标。人类当然难免有自身的利益共同体,但这之上还有普遍人权利益作为座标。

另一点可特别补充的是,二战之后许多新兴国家取得国家在政治上之独立,但却未完全摆脱西方殖民在文化意识和知识形式的殖民状态,因此出现了所谓“后殖民批评”的论述。这是一个曾经由“民族解放”所许诺的理想幻灭之后,人们对之前的反殖民主义感到悲观,但又必须寻找新的出路,以建立一个新的反殖民主义理论的阶段。然而在马来西亚,这道当今风靡一时的后殖民理论批判却似乎使用不上。这是因为后殖民反的是殖民主义,在马来西亚却不是这么一回事,因为当我们反掉殖民遗产之后,留下来的却可能是更加霸权与肤浅的东西,包括制度与认知。这就是为何至今,我们往往只能诉诸英国在独立前夕遗留下来的“宪法”,作为争取权利的依据。尽管这套宪法已经被修改得漏洞百出,原本也不平等,却是许多非政府组织争取民权的最后防线。比之前人对宪法的敢于质疑,这不啻是一种后退,也说明了马来西亚独立之后实际民权状况之倒退。

结论

在解放运动向建国运动转化的过程中,马来西亚华人社会与其他少数族群遭遇了许多挫折和重大的灾难。但在全球化的时代中,人类利益、理想与认知上的多元化,其实已经无可挽回。马来民族主义者最终必须面对这样的客观事实,而华人社会应该善于把握国际政治与思想趋势,使其可以冲击及洗涤国内的闷局。

简而言之,以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的话来说,独立50年来,我们面对的还不是一个“正派的社会”(decent society)。“正派社会没有二等公民”,它是以一律平等的公民身分形成一个人人同样受尊重的群体。实际上,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角度来看,以国民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并不容许不平等的公民之出现。据此而言,1957年的宪法与制度是不符合现代国家的原则与要求的。经历两代人之后,今天再回头以近代民族解放思潮中最关键的“独立与平等”原则来审视国家的宪法与政治格局,我们不由得不惊怵于“变化”之微少。显然的,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于华人还是一个远未企达的目标,我们离“正派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托克维尔在1835年便指出,追求平等是现代一场不可抗拒的革命。华人社会似乎别无他法,还是必须回归“解放思潮”——强调人类普遍追求的民权观,并加以深化它。

*本文原载于《思想》第6期《乡土、本土、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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