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雷人”校规冲撞法治底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50 次 更新时间:2013-05-12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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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武汉某学校新出校规,其中赫然规定:“学生课堂玩手机,老师可当场砸烂。”此校规并非完全无风起浪,而是其来有自,它反映了资讯工具的发达给教育造成的困扰。笔者作为一个多年的教育工作者,也曾耳闻亲见某些课堂里老师讲得心力交瘁,而学生则机不离手,自顾不暇。此可谓是讲者有心,听者无意。上述现象固然会有浪费教育资源、损害师道尊严、影响学生心智发育、妨碍课程目标实现等诸多弊端,但由此矫枉过正、不教而诛也未免有失公道。排除学生无心向学、玩机上瘾等诸多因素,一个乏味、缺乏吸引力的课堂,当然会使学生心不在焉。因此如不正确地厘清原因、区别对待,只是简单粗暴地滥用校方管制权力,则上述雷人的校规其实可以休矣。

中国由古至今关于教育的美好想象有所谓上善若水、大爱无痕;或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或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等诸说。其中尤为著名者乃韩夫子所言: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而教育的范型则有苏格拉底、孔子师徒授受的学徒式教育,卢梭所谓的自然主义教育,苏格兰式的作坊教育以及中国沿袭久远的私塾教育等。尽管上述教育的方式形态各异,但几乎有一共同的特征,乃是教育者高高在上,受教者要恭敬听命甚至人身依附。教育者有对受教者当然的管教权甚至任意处罚权。人文主义运动博兴后带来的民主、法治观念的普及,近代立宪主义的盛装登场,更是直接招致了教育由知识传承、伦理接通到公民教育的转变。公民教育强调教育应裨益于教育者的人格独立、心智健全、自我价值实现等,强调教育者与受教者平等的人格尊严,强调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保障。这些基本权利保障包括受教育者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人格尊严等,它们一切构成受教育者为法律所保障的底线型权利,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哪怕是授业之师也不得侵犯。

中国古代一直流行严师出高徒的教训,打是亲骂是爱则成为上述教训的当然衍伸。私塾堂高悬的孔夫子画像塑造师者的神性,而昭然可见的惩罚戒尺更是夸张地渲染教师的威严。西方自十三世纪以降的城市自治与行业自治如影随形,而教育的自治自然是行业自治有机元素。在教育自治理念至上后来有逐渐生成出政教分离、教育免受公权不当干预等诸多教育基本制度。其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拱卫教育自治的基石。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缘起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是在自由法治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发展出的理论,使作为君主支柱的军队及官僚系统得以摆脱法治主义的支配。后来这一理论逐渐拓展到监狱、教育等其他行政领域。在教育行政领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运用,就是教育者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握有绝对的支配权,受教育者进入学校即必须放弃自己的自由。学校对受教育者的奖惩事项不受司法审查等。特别权力关系虽然维护了教育的自治领地,但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其可能严重损害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权,故在当代实质主义法治理念之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不断窄缩,基本人权保障原则逐渐浸润乃至主宰了特别权力关系。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人格尊严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一部学生手机少则数百元,多则几千元,属于学生财产应无任何异议。如果教师仅以学生不认真听讲把玩手机,而径行以摔乱作为处罚,不仅行为轻重失当,而且是公然触犯了上述宪法、法律规定学生所享有之底线权利。

上述“雷人”校规如仅以吸引他人眼球,或发挥类似稻草人赶走鸦雀的震慑效应,则留存无妨。但若要真要踏石留痕抓铁有印,则必须戒慎戒惧、三思后行,否则必然会自寻烦恼。其实解决课堂手机赏玩泛滥问题,还有无数智慧的办法,粗暴的管理只是懒政思维的赤裸表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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