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 祝捷:关于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56 次 更新时间:2013-04-24 22:06

进入专题: 两岸关系   台湾问题  

周叶中   祝捷  

摘要: 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是两岸关系深入发展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大陆和台湾分别提出过“合法政府对叛乱团体”、“中央对地方”、“两党”、“两区”、“两府”、“两体”和“两国”等定位模式,但都没有为大陆和台湾所共同接受。“胡六点”对于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提出了新的主张。根据“胡六点”的观点,可以采取将政治关系定位“议题化”和“阶段化”的方式,通过大陆和台湾阶段性的谈判协商,解决政治关系定位问题。根据大陆和台湾关系发展的现状,“两岸”是现阶段政治定位模式的最佳选择。“两岸”模式为大陆和台湾当前的政治关系破冰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也将为结束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对立创造有利的政治环境。

关键词: 政治关系定位;“两岸”;台湾问题

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是用于表征大陆和台湾如何看待对方政治地位,以及如何看待彼此间政治关系的概念。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是两岸关系深入发展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合理的、可为大陆和台湾共同接受的政治关系定位,将有力地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因此,为促进两岸关系更加深入发展,就必须解决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问题。本文即根据两岸关系现状和两岸有关政治关系定位的主张,提出几点有关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思考。

一、大陆和台湾有关政治关系定位的模式

1949年10月后,大陆和台湾就政治关系定位曾提出或在实践中实行过多种定位模式。这些模式为我们讨论大陆和台湾在现阶段的政治关系定位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合法政府对叛乱团体”

1979年前,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都是“合法政府对叛乱团体”,只不过由于大陆和台湾各自所处立场不同,因而对该模式含义的界定有所区别。大陆方面认为,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取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退居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则是叛乱团体。大陆方面的主张得到了绝大多数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联合国2758号决议在指代台湾当局派驻联合国的“代表”时,没有用“台湾政府代表”或“中华民国政府代表”,而是代之以“蒋介石的代表”。台湾方面认为,大陆是所谓“沦陷区”、“匪占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是“叛乱团体”。因此,台湾当局名义上对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全中国”实行所谓“动员戡乱”,在国际上声称代表中国,并延长在大陆产生的“中央”民意代表任期,以彰显其对“全中国”的“法统”。

“合法政府对叛乱团体”是大陆和台湾在内战思维主导下的产物。随着两岸关系的缓和,“合法政府对叛乱团体”模式也为两岸所放弃。

(二)“中央对地方”

“中央对地方”是大陆方面在1979年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主张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197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告台湾同胞书》,提出“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商谈”的呼吁,这标志着大陆正式改变台湾当局是“叛乱团体”的定位,并已隐然将台湾当局视为一个地方政府。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同志提出“叶九条”。其中第三条是大陆和台湾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第五条提出台湾当局及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第六条提出中央可以补贴台湾的“地方财政”。根据“叶九条”,台湾被定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政府,只是“叶九条”中没有正式出现“地方政府”这个概念。1983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客人杨力宇时,明确将台湾当局定位为“地方政府”。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央承认台湾地方政府对内政策上可以搞自己一套”,台湾回归后“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方政府,但同时可以享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1}。但是,邓小平同志考虑到台湾当局有关“中央对地方”模式的可接受度,又在同一场合指出:“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个适当方式”,“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国共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2}。在邓小平同志作出上述表态后,除在个别场合,大陆方面一般都不再用“中央对地方”模式来定位政治关系。

(三)“两党”

“两党”是大陆方面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主张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其渊源可追溯至上世纪50年代。早在1956年,毛泽东同志就曾提出通过“国共第三次合作”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3}。1981年9月,叶剑英同志在“叶九条”中提出“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建议。1983年6月,邓小平同志提出用“国共第三次合作”代替“中央与地方谈判”后,“两党”模式成为大陆对政治关系定位的新主张。

以“两党”模式定位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须以共产党和国民党分别在大陆和台湾长期、稳定执政为前提。1986年至1987年间,台湾当局开放“党禁”、解除“戒严”,又于1991年通过修改“宪法”,在台湾地区实行西方式的“政党政治”。1993年,台湾当局曾在一份文件中认为,“在过去多年中,政府基于国内政党政治发展已具基础,面对中共一再提出‘党对党谈判’的要求,均表反对,或未予理会”,“政府以前的态度是如此,以后也不会改变”{4}。台湾当局在该文件中的说词表明,以“两党”模式作为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前提已不存在。

(四)“一国两区”、“一国两府”、“一国两体”

“一国两府”、“一国两体”、“一国两区”等模式是以李登辉为代表的“台独”分裂势力,于上世纪80年代末至1999年间主张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上述三个概念中的“一国”是指“中国”,其含义在1994年前指“中华民国”,在1994年后按台湾当局发布的“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是指“历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缘上的中国”。“两区”是指“大陆地区”和“自由地区”(“台湾地区”);“两府”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两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是两个“对等”实体。“一国两区”、“一国两府”、“一国两体”的核心思想是“两岸对等”,其意在通过“两岸对等”的建构,防止台湾被大陆“地方化”、“矮化”。

运用“一国两区”、“一国两府”、“一国两体”定位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在上世纪90年代是台湾当局的主流观点,并被分别规定在台湾地区现行的“宪法”、“国家统一纲领”等规范性文件中,成为台湾地区“法定”的政治关系定位。在“一国两区”、“一国两府”和“一国两体”的政治关系定位下,台湾当局逐渐改变了原来坚持的“一个中国”原则,逐渐走向“台独化”。1999年7月9日,李登辉提出所谓“两国论”,在理论上抛弃了“一国两区”、“一国两府”、“一国两体”的主张。2006年2月,陈水扁终止“国家统一纲领”,也在制度上抛弃了“一国两区”、“一国两府”、“一国两体”。目前,台湾当局除在“宪法增修条文”中维持“大陆地区”、“自由地区”等用语外,已经放弃使用“一国两区”、“一国两府”、“一国两体”来定位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

(五)“两国”

“两国”是以李登辉、陈水扁为代表的“台独”分裂势力主张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1999年7月,李登辉在接受德国媒体采访时,将大陆和台湾定位为“国家与国家,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关系”,明确提出所谓“两国论”。“两国论”将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为“两国”,认为“一个中国”是两岸统一以后的事情,目前两岸是“两国”,因而“互不隶属”。但是,这个“两国”关系又是特殊的,既不是一般的“两国”关系,也非“内政”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而是内外有别,“在对外关系定位上为两个国家,但对内则互不称外国,也非内政关系”{5}。陈水扁当选为台湾地区领导人后,“两国论”被改造成更加偏向“台独”的“一边一国论”。早在当选之前,陈水扁曾发表一份名为“跨世纪中国政策白皮书”,其中有一段话即“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依目前宪法称为中华民国”。这段话是陈水扁对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主导思想。2002年8月,陈水扁在接受日本媒体采访时,正式提出“一边一国论”,试图将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为“两国”关系。根据陈水扁对“一边一国论”的解释,所谓“一边一国”是指“台湾是我们的国家……不是别人的一部分,不是别人的地方政府,别人的一省,台湾也不作第二个香港、澳门,因为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陈水扁的“一边一国论”彻底抛弃了“中华民国”架构,比李登辉的“两国论”走得更远。通过“一边一国论”,陈水扁将“中华民国”等同于“台湾”,进而刻意区分中国与“台湾”,试图造成两岸“一边一国”的态势。

由于“两国”模式主张“台独”,不符合两岸关系的现实,也与两岸主流观点相背离,因而不可能为两岸所共同接受。即便在台湾地区,以“两国”模式作为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也仅仅停留在政治人物的口头言说阶段,没有落实为具体的政策或纲领。

二、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解决方式:“议题化”和“阶段化”

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本质是对两岸关系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定位,核心是提出大陆和台湾可以共同接受的模式。从上文的整理可知,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模式上的争议主要有二:第一,是否承认“中华民国”或“台湾”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第二,大陆和台湾之间是否具有“对等”关系。由于大陆和台湾存在“国家”和“主权”等高度敏感的政治争议,两岸目前尚未形成关于政治关系定位的共识。因此,为了避免因政治原因影响两岸事务性交流,大陆和台湾在两岸事务性交流中都采取了“搁置”政治关系定位的做法,在事务性商谈中回避政治问题。而且通过海协会和海基会两个授权团体,将两岸关系转变为“两会关系”,从而透过“两会框架”解决两岸事务性交流中的有关问题。但是,两岸关系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事务性交流阶段,要使两岸关系向着更加深入的方向发展,就必须找到解决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问题的合适方式。

(一)“政治对立”论的解读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的讲话(以下简称“胡六点”)中,对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进行了新的阐述。这是大陆方面在政治关系定位问题上的最新主张{6}。虽然“胡六点”对于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论述只有三句话,但这三句话揭示了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的实质,提出了解决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问题的方式。由于“胡六点”对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论述,围绕“政治对立”展开,因此,本文将“胡六点”中的相关论述称为“政治对立”论。

第一,胡锦涛同志指出,“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这就为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奠定了基础。众所周知,台湾问题是国共内战的遗留问题。尽管台湾地区已经两次实现“政党轮替”,但并不能改变这一历史上发生的事件,两岸关系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即是上述历史事件的延续。国共内战以及大陆和台湾过去近60年间实际上的敌对状态,使得大陆和台湾在政治上高度对立。但是,两岸之间的政治对立并不是“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对立,而是一国内因内战而产生的政治对立。因此,虽然大陆和台湾尚未统一,但仍然是“一个中国”内的“不统一”,不能以大陆和台湾尚未统一为由,否定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的事实。也就是说,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应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从“一国”的角度来思考。而正确认识上述事实,是对大陆和台湾进行政治关系定位的基础。

第二,胡锦涛同志指出,“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这就确定了大陆和台湾解决政治关系定位问题的标准。台湾当局主张的“两区”、“两府”、“两体”和“两国”等政治关系定位模式,都以“领土”、“主权”、“政府”、“国家”等两岸关系中的表面性、形式性概念为基础,而没有意识到两岸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对立。事实上,正是由于大陆和台湾存在政治对立,所以才在形式上体现出“两个地区”、“两个政府”、“两个实体”,甚至“两个国家”的外观。台湾当局的上述政治关系定位模式,违背了历史事实,因而不可能为大陆所接受。因此,以“两区”、“两府”、“两体”和“两国”等模式来定位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不仅不能解决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上的争议,反而会因此加剧两岸在政治上的对立。1999年后两岸关系发展的现实,已经充分证明了上述结论。根据胡锦涛同志的论述,大陆和台湾应该把握“政治对立”这一实质,以结束政治对立为标准,妥善、合理地确定大陆和台湾能共同接受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

第三,胡锦涛同志指出,“为有利于两岸协商谈判、对彼此往来作出安排,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为我们解决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问题提供了合适的方式。“政治对立”揭示了两岸关系的实质,结束“政治对立”是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标准。确定合适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以符合结束“政治对立”的标准,是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关键。根据胡锦涛同志的论述,大陆和台湾都不宜单独选择政治关系定位模式,而是应该将两岸在国家尚未统一情况下的政治关系,作为两岸之间的一项议题,展开务实探讨,进而通过相互之间的谈判、协商以及妥协、折中,形成大陆和台湾能共同接受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这种将政治关系定位议题化的主张,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表现了对台湾当局的尊重,因而体现了大陆方面的善意和诚意。

综上所述,“政治对立”论对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大陆和台湾之间当前政治关系的实质是一国内部的政治对立关系,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应以结束这种政治对立关系为标准,至于采取何种模式定位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应由两岸通过务实探讨决定。

(二)“议题化”和“阶段化”的解决方式

根据“政治对立”论对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基本观点,我们认为,在当前的两岸形势下,可以通过“议题化”和“阶段化”的方式来解决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问题。

第一,“议题化”是指通过将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作为一项议题,由两岸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大陆和台湾都应避免单方面确定政治关系定位模式。虽然两岸政治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对立,但就台湾地区的现实而言,要让台湾当局放弃在“国家”、“主权”上的主张,有着相当的难度。因此,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国家”、“主权”等敏感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两岸之间的政治对立,给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基于上述考虑,在解决政治关系定位的问题上,可以采取“议题化”的方式,将政治关系定位转变为大陆和台湾之间“可以谈”的“议题”,从而降低大陆和台湾间的政治对立因政治关系定位而被激化的可能性。将政治关系定位“议题化”的方式,延续了大陆处理两岸事务,尤其是敏感事务的一贯做法,是对当前“搁置争议”处理方式的发展,因而有利于两岸关系的深入发展。将两岸事务,尤其是敏感事务议题化,是大陆对两岸事务的一贯主张。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等领导人都曾建议两岸之间“先谈起来”,在“谈”的过程中,逐步解决问题,而且表示“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两岸关系发展的实践也证明,通过将敏感事务“议题化”,可以有效解决两岸关系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同时,“议题化”的处理方式可以给大陆和台湾多种选择空间,既可使两岸在务实探讨基础上选择已经提出的模式,也可使两岸经由谈判创造新的模式。

第二,“阶段化”是指大陆和台湾可以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根据两岸关系发展状况,在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政治关系定位,使政治关系定位始终与两岸关系发展状况相适应。“阶段化”是由“议题化”所决定的。两岸谈判的实践表明,任何一项共识的达成,都是在多轮谈判、反复商谈基础上形成的。可以预见,政治关系定位这样重大而敏感的议题,也必然将经历多次反复。因此,大陆和台湾有关政治关系定位的谈判,亦将体现出阶段性的特征。阶段性的谈判将产生阶段性的成果。这些阶段性的成果既是对现有两岸共识的集中概括,也是未来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发展的基础,对于积累两岸互信、扩大两岸共识,具有积极意义。通过“阶段化”的处理,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敏感性在被“议题化”降低后,再次被降低,大陆和台湾之间因政治关系定位激化政治对立的可能性也会随之降低。

但是,将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进行“议题化”和“阶段化”处理,并非意味着大陆和台湾之间的政治关系可能被定位为“两国”,或其他“台独”模式。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对政治关系定位“议题化”和“阶段化”的底线,任何经过两岸务实探讨形成的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的阶段性定位模式,都必须符合“一个中国”原则,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当然,根据“九二共识”和“胡六点”的精神,这里的“一个中国”原则应作“框架”理解。

三、现阶段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两岸”模式

如前所述,在两岸仍然因“国家”、“主权”等争议产生歧见的情况下,“议题化”和“阶段化”的解决方式,是目前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上最具可能性的选项之一。对现阶段而言,尽管透过“两会框架”的两岸事务性交流仍是两岸关系的主流,但随着两岸事务性交流的日益深化,政治性交流亦将提上议事日程。包括达成和平协议在内的两岸政治性交流,都需要大陆和台湾以合适的名义参加,这就要求大陆和台湾形成初步的政治关系定位,为政治性交流创造有利环境。考察大陆和台湾提出的各种定位模式,我们认为,这些模式都难以为大陆和台湾所共同接受,因而难以担当起历史的重任。考虑到两岸关系的历史和现实,我们认为,作为地理概念的“两岸”可以作为现阶段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模式。

(一)“两岸”的形成

欧洲学者法布里斯·拉哈(Fabrice Larat)描述“欧洲”一词时指出:“语言的演变就像一面镜子,透过它,我们可以洞察政治秩序的变化。”{7} “两岸”的形成同“欧洲”含义的变迁一样,为拉哈的观点提供了注解。在过去几十年间,“两岸”一词的形成及其在语义上的变化,折射着两岸关系的变化。

“两岸”一词的出现,本身就表征着两岸关系从不接触状态向接触状态的转变。1987年前,在大陆和台湾因政治对立而互不接触的情况下,台湾问题的论域内只有“两党”、“双方”而没有“两岸”。这时的“两岸”甚至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大陆和台湾的重要文告和领导人讲话中都没有出现“两岸”一词。这是因为,“大陆”与“台湾”在两岸互不接触的状态下,已经被高度意识形态化,政治性极强的“两党”、“双方”等词语,已经足以概括大陆和台湾的关系,“两岸”自然也没有出现的必要和可能。直到1987年两岸恢复接触后,大陆和台湾在交流中需要一个合适的名义,以达到既为两岸交流提供方便,又不涉及任何政治事务的目的。这时,“两岸”才作为一个地理概念出现,成为大陆和台湾的代称。

随着两岸关系的深入发展,“两岸”一词逐渐从一个地理概念,向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转变。从形成上而言,“两岸”是一个地理概念,用于描述分处台湾海峡两边的大陆和台湾。但是,人们在使用“两岸”时,往往又不是将其作为地理概念使用,而是多用于指涉一种政治现实,其意不仅仅表明地理上的两岸,而且也表明暂时尚未统一、但同属于“一个中国”的“大陆”和“台湾”。这时,“两岸”转变为一个政治概念。作为政治概念的“两岸”通常有两种用法:其一,人们将“两岸”作为政治概念使用时,并不是严格地指称地理上的“台湾海峡两岸”,因为台湾地区并非仅包括台湾海峡一侧的台湾岛,还包括澎湖、金门和马祖三个岛屿,而这三个岛屿虽在地理上属于大陆一侧,但在政治上是属于台湾一侧的;其二,人们使用“两岸”的场合,往往是那些不便表达“一国”的场合,地理上的“两岸”俨然是政治上的“一国”的替代品。

“两岸”亦被载入大陆和台湾的有关法律,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当然,作为法律概念的“两岸”显然只能按照政治概念的“两岸”来理解。但是,作为法律概念的“两岸”又与作为政治概念的“两岸”有所不同。法律虽然是政策的规范表述,但法律本身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作为法律概念的“两岸”在含义上通常落后于作为政治概念的“两岸”。根据大陆和台湾都认可的法治原则,只有法律上对“两岸”的规定,才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对“两岸”正式认可的含义。因此,作为法律概念的“两岸”对于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更加具有参考意义。根据大陆和台湾的有关法律,“两岸”是指两个依据不同根本法(暂不考虑该根本法的合法性)所产生的公权力机关进行有效管辖的区域。

由此可见,“两岸”在台湾问题的论域内,已逐渐成为一个具有特殊意涵的概念:作为一个地理概念,“两岸”承载着人们对两岸关系过去的认知;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两岸”体现了人们对两岸关系现状的无奈和对未来的期许。在这看似矛盾的话语背后,体现了两岸关系在过去60年的深刻变化。

(二)“两岸”作为现阶段政治关系定位模式的可行性

将“两岸”作为现阶段政治关系定位的模式,亦即将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为“两岸”关系,进而将“两岸”作为大陆和台湾开展政治交流的主体,并不是我们的臆想,而是对大陆和台湾交往实践的总结。大陆和台湾恢复接触后,“两岸”常被用于不便表达“一国”或“双方”的场合,大陆和台湾在签订有关协议时,也多用“两岸”的名义。大陆和台湾的第一个事务性协议《金门协议》在序言中有“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代表……经充分交换意见后,达成协议”[1]。其后,有的事务性协议甚至直接在其协议名称前冠以“两岸”或“海峡两岸”,如《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1993年)、《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2008年)、《海峡两岸海运协议》(2008年)等。大陆和台湾的有关法律也将“两岸”作为大陆和台湾进行谈判的名义。《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台湾地区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2条亦有“统筹办理两岸订定协议事项机关及程序”的规定。虽然“两岸”的上述用法,并非将“两岸”作为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而是一种“称谓”,但在大陆和台湾因“国家”和“主权”争议,无法就政治关系定位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将这一“称谓”上升为“定位”,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将“两岸”作为现阶段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可行性,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第一,“两岸”准确地概括了两岸关系发展的现状,是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上不断“去政治化”的结果,因而能够为两岸所共同接受。政治关系定位“议题化”的精髓在于,通过“议题化”,将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政治关系定位“去政治化”,以使大陆和台湾能够在没有政治负担的情况下,坐下来谈政治关系定位问题。考察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方面的实践,“去政治化”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上,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7年至1992年,在此阶段,大陆主张“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制”,台湾主张“一国(中华民国)两府”、“两体”、“两区”等,折中的结果是“九二共识”,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暂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第二阶段为1999年至2002年,在此阶段,大陆主张“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主张“特殊的两国论”,折中的结果是大陆提出的“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台湾对大陆的从属性;第三阶段为2005年后,在此阶段,大陆主张“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台湾主张“一边一国”,折中的结果是大陆提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张。由此可见,“两岸”是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不断“去政治化”的结果。尽管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最终必须通过政治的方式解决,但根据“议题化”的解决方式,在大陆和台湾就政治关系定位进行谈判前,用“去政治化”的“两岸”作为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消除政治关系定位中“国家”、“政府”、“实体”等政治概念的干扰,也是务实和可行的。

第二,“两岸”作为大陆和台湾在现阶段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为大陆和台湾进行两岸协商谈判,以及大陆和台湾就政治关系定位进行深入谈判提供了对话条件。将“两岸”作为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体现了对政治关系定位“阶段性”的解决方式。在大陆和台湾尚存在“国家”、“主权”等政治争议的前提下,用“两岸”作为政治关系定位,可以使大陆和台湾暂不考虑对方是否为一个政治实体,其公权力机关是否具有“合法性”等敏感问题,避免因触动政治关系定位的敏感神经而激化业已存在的政治对立。因此,“两岸”的定位模式比“中央对地方”、“两党”、“两区”、“两府”和“两体”等模式,更加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两岸”也是一个具有足够解释空间的定位模式。大陆学者沈卫平认为,“‘两岸’是一个双方都已习惯和认同的概念,也是一个颇具弹性和符合保留‘灰色地带’规则的概念”{8},台湾学者邵宗海也认为,“两岸”的确是个中性而且抽象,甚至具有“对等”意味的名词,台北接受的程度也高{9}。将“两岸”作为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模式,可以给大陆和台湾各自表述的空间,从而将当前对“一个中国”的“各自表述”,策略性地转换为对“两岸”的“各自表述”,更进一步地降低政治关系定位的敏感性。但是,将“两岸”作为现阶段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模式的主张,并非意味着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将永远保持在“两岸”模式上。前文已述,“两岸”是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在现阶段的选择,目的是使大陆和台湾在“两岸”的定位下,就包括政治关系定位在内的政治问题“先谈起来”。至于“两岸”作为政治关系定位模式后的发展,大陆和台湾应本着“两岸”的关系定位,逐渐从彼此的政治对立中走出,透过“两会框架”或公权力机关,进行更加深入的对话和商谈。

(三)“两岸”与相关范畴的关系

尽管“两岸”有着足够的解释空间,但这毋宁是一种策略性选择。我们提出“两岸”的目的,并不是以“两岸”代替“一国”。因此,有必要对“两岸”与“一国”、“两制”和“两会”等相关范畴的关系进行说明。

第一,“一国”是正确解释“两岸”的框架,“两岸”是对一国内政治对立关系的事实描述。对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进行“议题化”和“阶段化”处理,并且在现阶段将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为“两岸”模式,并不意味着包括“两国”在内的其他模式,都可能成为大陆和台湾未来的政治关系定位。我们所称的“两岸”,是“一国”框架内的“两岸”;对“两岸”的正确解释,应是在“一国”框架内的解释。用“两岸”来定位现阶段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就是利用了“两岸”在含义上的模糊性,从事实角度,而且仅仅从事实角度对大陆和台湾间的政治对立关系进行描述,回避可能激化两岸政治对立关系的其他模式,因而只是一种策略上的考量,并非是用“两岸”代替“一国”。

第二,“两岸”与“两制”解释两岸关系的角度不同,但“两岸”本身包含了“两制”的含义。“两制”是指大陆和台湾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与大陆社会主义制度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侧重点是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角度,对大陆和台湾的关系进行说明,可见,“两制”以“统一”为前提。“两岸”是现阶段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的定位模式,重在从事实角度描述大陆和台湾尚未统一时的“政治对立”关系。“两岸”和“两制”解释两岸关系的角度不同,但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一,从现实角度看,“两岸”描述了大陆和台湾不属于同一个公权力机关有效管辖的事实,而这一事实是大陆和台湾统一后实行“两制”的基础;其二,从发展的角度看,“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式,“两岸”的政治定位模式,可以缓解大陆和台湾进行政治性谈判的负担,从而创造有利于实现“一国两制”的条件。可以说,“两岸”本身就包含了“两制”的含义,两者不仅不矛盾,而且共同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

第三,“两岸”和“两会”是大陆和台湾在不同层次上对两岸关系的定位模式,但在“两岸”模式下,“两会”亦可作为大陆和台湾政治交流的渠道。前文已述,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层面采取暂时搁置的态度,而通过海协会和海基会两个授权团体进行事务性交流,从而形成两岸事务性交流中的“两会”关系。由此可见,“两岸”和“两会”是大陆和台湾在不同层次的定位模式:“两岸”是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而“两会”是大陆和台湾在事务层次的关系定位。由于大陆和台湾在事务性交流中有着不涉及政治问题的默契,因此,将“两岸”作为现阶段政治关系的定位模式,并不影响大陆和台湾在事务性交流中已经比较成熟的“两会”模式。同时,“两岸”回避了“政府”、“实体”等政治性内容,大陆和台湾以“两岸”模式进行政治性交流时,如果由公权力机关直接接触,将出现两岸是否承认对方公权力机关合法性的敏感议题。在此情况下,可以借用“两会”框架,由“两会”作为“两岸”模式下大陆和台湾政治交流的渠道,而将是否承认公权力机关的合法性,作为“两会”谈的一项议题,由“两会”在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解决。

综上所述,将“两岸”作为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是两岸在当前局势下的务实选择。透过“两岸”模式,与“国家”、“政府”、“实体”等有关的政治问题都被“议题化”,由大陆和台湾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分阶段加以解决。可以说,“两岸”模式为大陆和台湾当前的政治关系破冰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也将为结束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对立创造有利的政治环境。

注释:

[1]《金门协议》,即《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在金门商谈达成有关海上遣返协议》(1990年),着重号为本文所加。本文所引两岸协议的文本均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所载文本为准。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0.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1.

{3}胡继堂,等.现代中国国家统一思想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165.

{4}{9}邵宗海.两岸关系[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631,374.

{5}郑樟雄.国家主权评析两岸统合模式[R].台湾南华大学公共行政与政策研究所硕士论文,2003.116.

{6}全文参见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9 -01 -01.

{7}[德]法布拉斯·拉哈.欧洲一体化如何运作?—分析框架之设想[J].彭姝祎译.欧洲研究,2003,(3)

{8}沈卫平.两岸关系应该如何定位—兼评“一边一国论”[J].中国评论,2003,(3).

周叶中,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武汉大学比较宪法研究中心主任。祝捷,2009年获得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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