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无论从宪法学体系、基本制度与基本权利,还是宪法学实践功能等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进展。可以说,宪法学的发展为1982年宪法的实施,特别是形成宪法共识提供了知识基础与有力的理论支撑,其中方法论的更新构成了宪法学的重要学术特色与趋势。
三十年来我国宪法学方法论的演变
一、方法论理念的更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宪法学研究过多地受到政治影响,规范的专业性没有得到有效地维护,有时无法以规范的力量控制政治的非规范行为。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在方法论的探讨中,学术界首先克服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法论,把宪法规范还原到专业和规则,强调“宪法学的科学性”,更新方法论的理念基础。
30年来,宪法学者们遵循宪法自身的规律和逻辑,开始从单一的研究方法走向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从以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为传统的政治逻辑转向了以宪法本体论为基础的法律逻辑,实现了以宪法现象和宪法逻辑为主体的一种方法论的转变。
二、方法论的体系化。30年来,在宪法问题的研究中我们一直努力建构一种综合的宪法学,力求在部门法中发现宪法问题,在宪法中发现部门法问题,使宪法学方法论框架能够吸收多元的知识体系;不仅强调方法论本身的逻辑,而且提高方法论的研究面向中国社会现实,拥有实践理性的能力,强调方法论的解释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方法论中的事实与价值。30 年来,宪法学在方法论上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处理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的冲突;如何合理解决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张力;如何处理宪法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使中国宪法获得历史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30年来,尽管在具体学术命题的论证上,学者们表现出不同的方法论与风格,但强调规范的价值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基于中国宪法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当前中国的政治结构,在改革和社会变革中,需要优先宪法规范价值。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上,学者们努力寻求宪法解释的内在逻辑,力求通过解释与现实的互动关系建立宪法学方法论体系。
四、方法论的类型化。学者们在方法论的探索中,注意发现方法论的不同进路,力求从道德与规则的关系中揭示方法的不同内涵,提出类型化的思考,即从不同的视角解释与解决实践中的宪法问题,寻求推动宪法制度发展的动力来源与价值标准,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通过社会个体价值的确立与弘扬,我们选择了“个案先导,四种力量合力推进”的中国宪法发展模式,使社会改革与变迁能够在合理消解内部冲突的基础上,稳步地向前推进。
五、方法论的实践功能。30年来,随着社会变迁,中国社会出现了大量的宪法问题,例如:群体性事件、矿难事故、自杀、器官移植中的人权保护、死刑复核制度改革带来的生命权保护等,引起了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从宪法学方法论角度分析人的价值与宪法地位成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特色与亮点。
六、回归宪法文本。基于对规范价值的维护,学者们强调必须尊重宪法文本,信任宪法文本。遇到宪法问题的时候,不要在宪法文本之外寻找依据,而是在宪法文本中寻找依据。如果宪法规范条文本身不确定或者落后于社会现实时,通过方法论把“不可能的条文变成可能”。
七、学术梳理与方法论的本土话语。长期以来,在方法论研究中我们缺乏对方法本身的学术梳理,过多地依赖国外的宪法学理论,影响其学术主体性的发展。30年来,学者们认为,在方法论的研究中,我们需要追求学术的主体性,不能拾人牙慧、步人后尘。在他人的话语体系中亦步亦趋,永远不会有方法论上的创新和自主性。在百余年的宪法学发展中,不同时期的宪法学人呕心沥血、殚精竭虑,为宪法学发展献言献策。他们的学术观点和理论,特别是方法论方面取得的成就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梳理。
宪法学方法面临的挑战与课题
30年来,我国宪法学界在宪法学方法上虽然取得了成就,但我们不能回避存在的问题,例如:在方法论的理念上,如何把握方法论中体现的学术理性;在方法论的分类上,仍过于强调现实政策的阐释,对规范价值的挖掘不够;在方法的价值趋向上,由于宪法学知识体系仍缺乏自主性,在研究方法上仍缺乏本土的话语体系等。
从30年来的发展经验看,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是未来宪法学需要完成的重大课题,它对于寻求学科独立、自觉运用宪法学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提高宪法学方法的专业化水平。继续突出学科的特点,保持知识体系的相对独立性。由于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历史联系,完全切断方法论上的学术联系是不可能的,但因各自的研究对象不同,在方法论上适度强调专业性是十分必要的,专业化的研究方法才能适应宪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二、推动宪法学方法论的综合化。在宪法学研究上,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方法论,都不能回避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即使采取严格意义上的规范与文本的研究方法,学者仍然不能回避价值问题,因为规范与文本背后存在着复杂的价值与事实关系,实际上影响着方法论的具体展开。我们需要承认规范中存在的价值,同时也要坚持方法论上的人文主义情怀,既要围绕规范展开宪法学研究,同时也需要明确地表达价值原则,在综合化过程中形成宪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三、推动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在未来的宪法学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解释和文本分析的方法。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解释与修改宪法相比,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当然,在某些制度无法通过解释宪法获得正当性的时候,也需要启动修改宪法程序。因此,在未来中国宪法学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将成为重要的方法之一,同时也是完善宪法发展途径的重要因素。
四、重视实证方法的运用。为了适应宪法实践的发展,我们需要从单纯的定性分析转化为定量分析,提高宪法学学术命题的说服力,强化实践功能。把定量分析与实证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研究方法的缺陷,有助于强化宪法命题的论证基础,为宪法学研究取得的成果获得社会检验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
五、坚持宪法学方法的开放性。宪法学与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素材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研究领域的交叉与重合,也促成了不同分支学科的发展。因此,宪法学方法论需要保持开放性,需要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
韩大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
来源:法制日报法学前沿 2013年4月17日,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