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台北前,S教授请吃饭,聊天时,我提到之前观摩台北地方法院的印象,并把一些不解的问题拿来向他请教。于是,话题便围绕台湾司法制度展开。S教授不但是资深的法律学者,学养深厚,视野开阔,对司法实务也有深入的观察和了解。经他解释说明,台湾司法制度的运作方式及特点在我心中立即变得清晰可辨了。
谈话中,S教授提到一本新近出版的报告文学。书根据真实案例写成,对台湾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多有揭露。他说要把那本书送我。隔日,S教授差人把书送来了。除了那本报告文学:《流浪法庭30年!——台湾三名老人的真实故事》,还有上一年的《司法统计年报》。年报由司法院编成,厚厚一册,内中详列各项司法统计数据,从机构人员到各类案件的收、结案数,巨细靡遗。S教授说,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我了解台湾司法的概貌。
两本书摆在我面前:一本统计年报,一本报告文学;一个是数据的堆积和罗列,枯燥但是客观;一个是真实生活的重述,生动而感人。二者风格迥异,讲述的故事也大不相同。然而,它们描摹的,其实是同一个对象,或者更确切说,是同一对象的不同侧面。S教授送我这两本书,不就是因为它们涉及的是同一个主题吗?不过,将两本书翻阅之后,我发现,在揭示同一个故事的不同侧面之外,它们之间表面上的鲜明对照和强烈反差本身,也是这个故事中耐人寻味的一部分。
就如其书名所示,《流浪法庭30年》讲述的,是三名“老人”在司法长河中沉浮,长达三十年始得上岸的故事。当年,这三人均为台湾第一银行高级职员,因一桩金融弊案而被控罪和定罪,但他们自信无辜,不服所判,坚持上诉,直至被宣告无罪。只是,他们当初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实现正义的路途竟会如此艰难和遥远。案发时,三人正当壮年,至三审定谳,还其清白之日,三人垂垂老矣。当年金融界的精英,社会栋梁之材,因为此案,不但大好前程付诸东流,理想和尊严也不能保全,原本光明向上的人生,一夜之间,变成一场看不到尽头的绝望挣扎。而他们没有溺毙“河中”,能够活着“上岸”,目睹正义到来,实属幸运。看到这里,读者或许要问,台湾司法制度如何设计,三个审级走完,竟要耗去三十年的光阴?
这事说来简单。台湾司法,实行三审终审制,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不服,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二审判决之后,原被告不服,还可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案子到了那里,可能的结果有三:一是驳回上诉;二是改判;三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三种结果的前两种,判决生效之时,案子也就终结了。惟有第三种情形不同。案子发回重审,称为更一审,更一审的判决仍可上诉,若上诉又被裁定发回更审,则高等法院就要进行更二审。更二审后面,还可能有更三审、更四审,如此“更”下去,直到最“高法院将”上诉驳回或径自改判为止。这本书所写的案子,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凡十二次,即在高等法院经历了“更十二审”之后,才最后完成,所以历时久长。
这个解释简单清楚,但是恐怕仍不能令人满意。人们可能会问:“最高法院”为什么屡屡将案子发回更审,这案子就那么复杂难解,必须“更十二审”才能查清?(真的查清了吗?)再者,本案在高等法院有十三审,在“最高法院”也有十三审,加上最早地方法院的一审,前后共二十七审,经手的法官多达一百零七人次,投入之巨,令人咋舌,如此巨额成本是必须的吗?还有,在当事人及其家庭,如此耗时费力的官司完全是一场灾难。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对本案当事人来说,这姗姗来迟的正义虽然不能说全无意义,至少打了大大的折扣。毕竟,他们为此付出了整个后半生。如此高昂的代价真的是不可避免吗?此外,本案之所以屡屡被发回重审,是因为有重大事实没有查清,既如此,历次更审为何不能彻查案件,将所有疑点一一排除?再退一步说,即便更审无可避免,为何不能缩短案件往复周期,一次结束这场于公于私都难以承受的马拉松式诉讼?
类似问题还有许多,而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又都可能引出新的问题。其实,这本书的作者当初就是抱着和我们同样的困惑,透过本案和其他个案,一步步深入台湾司法制度,把看似合理的制度导致荒谬结果的内在机制与矛盾揭示给公众。
比如,我们看到,在台湾司法史上,本案虽属特殊,但是并非孤例。据作者编制的表单,1966年至2005年,四十年间,全台司法审判耗时超过十年的案件计有二十八件,其中,本书着力记述的第一银行案,用了将近三十年方才定案,历时最久。不过,若以更审次数论,这个案件还不是第一。1974年遭起诉的“华定国弑母案”,历时十一年,经历了“更十八审”方才定案,创下更审次数最多的纪录(本书354-355页)。
好在,此类案例并非常态。根据作者据司法院年报所作的统计,1995年至2005年,台湾各级法院审结一案所需日数,平均下来,一审刑事审判在五十八天至一百零一天之间,民事审判时间略短;二审刑事审判在六十六至九十二天之间,民事审判则在一百零五至一百四十天之间;三审费时最短,刑事与民事审判分别在二十一至四十四天和三十七至六十一天之间。有学者评估,这样的效率,在世界范围内也可排在中上位置。然而,平均化的数据并不能抹煞个案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可能伤害到当事人,对社会亦足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因为,它们并非产生于偶然,而有着制度上的根源。就以本书所写的第一银行案为例。
该案之所以一再被发回更审,一个重要原因是二审没有厘清与案件有关的若干重要事实。比如,“最高法院”于第五次发回更审时明白指出该案卷宗里的附表字迹模糊,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正,但是自1988年的“更五审”,到1999年的“更十一审”,前后七次更审,二十一名法官,均未对此作出回应。这大概是因为,改正附表需要查阅、核对大量数据,况且“更五审”距案发时已将近十年,查证工作殊为不易。实际上,后来“更十二审”的法官决心终了此案,带领助手查阅尘封已久的原始档案,花了一年时间才将附表问题解决。
关于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作者还提到一个情节:2005年11月“更十二审”判决三被告无罪之后,检察官提出上诉。当时本书第一部分即将付梓,作者很想把检察官的上诉理由写入书中,但是等了几个月却一无所获。“检察官声明上诉后,几个月交不出上诉理由,是不是检察系统的常态,合不合理?”作者拿这个问题去问司法界资深人士,所有被问者均表难以置信。作者问:检察官撰写上诉理由有无法定时间限制?得到的回答是:在收到判决书十日之内,不过,依据法律,检察官亦可于上述时间内提出上诉声明,上诉理由再行补送。问上诉理由补送有无时限,回答有,“最高法院”判决之前。作者不解:不知道上诉理由,法院如何审判?答曰:法院仍可根据卷宗审理案件。作者转去高等法院询问是否已将卷宗送交“最高法院”,却被告知卷宗仍在检察官手里,且高等法院四度发函催还,均无结果。作者问有何办法取回卷宗,答曰通过司法途径。再问法律有无规定检察官返还卷宗的最后时限,答曰没有。作者苦苦等待检察官的上诉理由,历时半年,这时方才意识到,等待戈多的不只是他和三个老人,整个审判体系都在等(详见本书第35章)。
二审不能查清事实,检察官不能及时返还卷宗和写出上诉理由,这些,都成为拖累案件审判的缘由,而担任三审的“最高法院”为控制审理负担所实行的“限量分案”制度,更是加剧了此种事态。所有这些现象都直接、间接地与一个事实有关,那就是,审判人员数量的增长,远不敌案件数量的增长。作者在书中引述大量数据和实例,描写了重负之下法官疲于奔命的工作和生存境况,读之令人动容。自然,实际情况更加复杂,造成审理延迟和影响判决质量的因素还有许多,包括案件的性质和构成,法官的能力、经验和操守,案件侦查和起诉的质量,甚至还有法律的良窳,立法机构的工作效率。所有这些因素彼此联系,环环相扣,构成了书中所揭示的种种问题生成的背景。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台湾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
S教授曾于1985年和1995年两度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台湾司法虽然在不断改革,但其公信力在民众心目中的位置却日益低落。比如在被问到“如果涉及刑案,你是否会相信法院的裁判是公正的?”时,前一次调查,台北市表示相信的人有百分之十九点四,台北县有百分之二十二点五。后一次以全台湾为调查对象时,这个数字就降至百分之七点二(转见林端,2010)。就是在此背景之下,司法改革再次成为朝野双方的共识和努力目标。1999年,大法官翁岳生在其就任“司法院”院长的仪式上提出五大施政方针,其中,“实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列在首位。此后在不同场合,翁岳生屡屡言及“司法为民”,其有发言记录可查者,据本书作者统计,达二十八次之多。然则,何为“司法为民”?据翁氏本人阐述,就是“司法是为人民的需要而存在”。作者又引翁氏上任之初致全体法官信中的话阐明此意:“您我案头的任何一个决定,就是人世间公平、正义的一部分,这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的荣誉!”(本书142页)
上面这个情节里,最让我感兴趣的,无疑是“司法为民”那句话。因为在过去近十年里,海峡这边司法界喊得最响的,也正是“司法为民”这个口号。同样四个汉字,其外在的背景,内里的含义,有异,有同。微妙处就在这同、异之间。
后来一次在北京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演讲时,S教授总结台湾司法制度发展历程,其概括如下:1945至1979年为“专业化”时期,其特点为自上而下地提供和改善司法品质。用我们熟悉的话说,这是司法职业化的阶段;1979至1994年是他所谓“特殊化”时期,这一时期,存在于司法中的贪腐问题得到解决,如今,台湾社会基本不再受此问题困扰;1994至1999年是所谓“独立化”时期,其主要标志是通过1997年的修宪,为独立的司法预算提供保障;1999年以后,司法进入“社会化”时期,此所谓“社会化”,主要是着眼于专业内部的改革,旨在破除狭隘的职业和阶级利益,提高司法对社会的负责程度,“司法为民”之说也由此而兴。S教授当年就以“司法改革的再改革”为题写成一书,对囿于法律专业视角的法律改革提出批评,他说:“司法的本质,是一种满足人民正义感的仪式。”现代社会的法律,作为一种高度分化的制度,固然有其专业上的正确性,但是这种正确性不是唯一的。司法必须得到人们的信赖,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价值”(本书148页)。这可以看作S教授对“司法为民”理念的诠释。
司法要服务于人民,满足人民的需要,得到人民的认可和信赖,照这样理解,两岸所言“司法为民”应当相去不远。然而,两岸司法制度正处于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与社会互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司法为民”一语在不同语境中的具体含义不尽相同。简单说来,大陆的司法仍在专业化途中。在此背景之下,强调“司法为民”,除了阻却司法的职业化进程,还寓有加强对司法的政治影响之意。因此,“司法为民”的口号,每每得不到法律人响应,反而屡有争议。其实,主张司法为民所用,司法服务于民,在我看来,这样的理念并无不当。要问的问题是,怎样才算是司法为民?如何才能做到司法为民?是坚持群众路线,还是走专业化的路子?是否坚持法律的自主性?怎样的制度安排能够保证司法的廉洁、公正和效率?什么样的司法制度更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信赖?在思考这些问题时,我们可以发现,《流浪法庭30年》所揭示的台湾经验,在有些方面足资借鉴。
比如,无论在台湾还是大陆,“司法为民”都是弥足珍贵的理念,而要坚持这样的理念,至少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让司法制度接受民众的检验和评判。为此,保持司法制度的公开透明,资讯开放,允许对司法、法律的自由探究和批评,尤为重要。“流浪法庭30年”之类的故事,在大陆不可能出现,就好像台湾不会有“上访30年”的故事。不过,更重要的不同还在于,像《流浪法庭30年》这样的报告文学作品,在这里干脆无由产生。因为,这里要获得所需的司法审判资料很难,能够公开运用这些资料更难;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像本书那样对司法弊害刨根究底的探究和直抒胸臆的批评,如果不是被完全禁绝,必定受到极大限制。这并不是因为这种探究和批评是违法的,而是因为它们有这样那样的“不正确”。诚然,法律依其本性首重“合法与否”,而不是讲求“正确与否”。但是,法律如果不能确保其自主地位,又如何为法律上的权利提供坚实保障?
又说到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这可是古老而常新的话题。过去,甚至现在,许多人相信,法律,当然也包括司法,可以完全与政治绝缘。不仅如此,他们坚信,一个社会的法律只有自足自立,彻底摆脱政治影响,才算是现代的,那时才有所谓法治。然而,世界上许多发达法律制度的经验,却证明这种信念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台湾的经验就表明,司法的专业化,进而法律的自主性,虽然为现代社会发展所需要,但是这些目标的实现,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包括法律自身的问题,甚至,法律与政治关系的问题,也不会因此而消解。其实,“司法为民”的主张,本身就包含有政治意味。在那次清华法学院的演讲中,S教授也提及这个令人困惑的问题。他指出,司法独立为法治所必需,固然无可避免,但是司法与政治绝缘,也导致其对社会的疏离甚至不负责。这时,政治化的冲动又开始涌动。当然,这是一种广义的政治化,在这个阶段,简单的外部干预已经被排除在外,但是,司法之外尤其是狭隘的专业外的考量会得到某种承认。
这是什么?法治时代的司法政治化?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表述若能成立,那复杂微妙的情态应当如何理解,其中的分寸又当如何拿捏?《流浪法庭30年》书中写到的一个案例和一段对话,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颇具启发性的思考方向。
2005年8月,台湾高等法院就一民事侵权案件作出判决,引发社会巨大反响。该案中,某高中陈姓同学,抱患有成骨不全症(俗称“玻璃娃娃”)的颜姓同学去上体育课时,因楼梯湿滑跌倒,致颜同学死亡。之后,颜同学家长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该学校及陈姓同学给予损害赔偿。一审法官认为,陈同学热心助人,且无证据证明其有故意或过失,因此判决原告败诉。但在二审时,法院认为侵权成立,判决该校及陈同学共同赔偿颜家计新台币三百多万元。此判一经宣布,社会哗然,质疑、批评之声蜂起。有人指法官这一判决来自“黑暗星球”,有人担心此一判决将摧毁社会价值与善念;教育界因为不知今后该如何教导学生助人而苦恼,宗教界为这样的判决会伤及社会温情而不安,至于社会上其他“玻璃娃娃”的家长,则担心将来没有人再敢帮助他们的孩子。最后,社会上批评的矛头甚至指向痛失爱子的颜家,令其伤痛之余,鸣冤不止。作者认为,这一事件中,原告、被告及司法三方都成了输家(本书149-150页)。
类似这种道德和法律的困境我们并不陌生,特别是,这种困境的形成既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同时又和华人社会的儒家文化背景有关。面对社会舆论压力的二审法官阐明其法律人的立场时说:“一般人考虑情理法,法官看到的是法理情,要把法律摆在第一位,不能用情感审判、昧于法律。”同时他也承认:“没料到判决会造成社会那么大的冲击。”(本书150页)这句“没料到”,不但道出了法律与情理、司法与社会、法律正义与民众经验和感受中的正义之间的落差与隔阂,也暴露出经由移植途径建立现代法律制度的华人社会所面临的特殊困难。部分因为存在这样的落差与隔阂,司法的公信力才成为问题,司法为民的主张才显得重要和必要。那么,怎样做才能够弥合这一落差,消除这一隔阂,实现“司法为民”的理念呢?作者给了两个字:良心(详参本书第20章“良心超越法律”)。这个回答看似虚玄,放在具体语境当中,却也不是无迹可寻。2007年8月23日,历经“更十二审”的第一银行案,终于在“最高法院”终审定谳。作者仔细研读这份终审判决,并与历次判决相比照,发现做出无罪判决的“更十二审”并没有解决之前已经“最高法院”指出的所有问题,甚至其无罪裁判在个别问题上“不无疏漏”,但是,“最高法院”却有意放过这些原本能够让它将案件再一次发回更审的问题,转而采取一种严格的法律审立场,以检察官的上诉理由不合法律规定将其驳回。为什么会这样?作者在第二天《中国时报》的相关报道里找到了答案。这则新闻稿指称,合议庭认为本案缠讼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当折磨,案件没有发回的实益,因此维持更十二审无罪判决。作者的解读是:“三名老人历经近三十年的折磨,终于唤起法官的良心:是法官的良心超越了法律,才得以终结此案。”(本书278-279页)
在这本书的另外一处,作者记述了时任台北市长的马英九1999年同法鼓山创办人圣严法师讲论佛法与司法关系的一段对话。圣严法师说:“执法一定要有慈悲心与智慧”,因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没有以慈悲心来执法,可能就因为执法反而伤及更多人,而使社会更乱;如果没有以智慧来执法,判断也可能会错误。”他认为,应从心灵的观点来谈法律,心灵的观念和法治的观念应当互相配合与融合。“从制订法令、执法、守法,都要看有没有智慧,有没有慈悲心。”对此,法学出身、曾任台湾法务部长的马英九回应说:“执法的目的是要维护公平正义”,“在执行法律的时候,特别需要有慈悲和智慧,才能够拿捏得恰到好处。”他同时又感叹,台湾的法学教育,欠缺人文的熏陶和濡染,“四年的法律科系训练出很多法律专业人才,但却没办法真正养成足够的智慧跟慈悲,往往只有在做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之后,靠着自我的觉察和反省,才知道要培养人文素养。”两人最后以河流作比喻,认为法律与行政一类工作是在下游,人们的心灵则在上游,那里是宗教的天地(本书253-254页)。
心灵与司法,宗教与法律,这又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现代社会发展,人类科技日新,并不能把这些问题消解于无形。相反,现代社会分工细密,制度分化,形式理性化程度不断提升,每每造成心灵与制度两者间的脱节,并将其中的紧张关系突显出来。“流浪法庭30年”的故事是一个事例,“玻璃娃娃”案是另一个事例。前者是由高度分化、专业和规范的制度中“合理”产生的荒谬结果,后者则是职业的价值观、正义观与常人的价值观、正义观相悖乃至冲突的显现。这两种情况都损害了法律的正当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削弱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任。要改变这种状况,单凭制度不够,因为制度由人建立,靠人执行,为人而存在。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耶稣说:律法为人而定。这并不是主张法律可以为了人的需要任意改变,而是说,只有把仁、爱、慈悲、良知灌注于立法、执法、用法的各个环节,只有用心去领会法律的精神,冰冷的法条才有温度,非人格的制度才有生命,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才会变得可爱。
我们不妨在这样的意义上去理解“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