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博览群书》编辑之邀,我提供一份简单扼要的法理学与宪政理论书单,我认为,不管你秉有何种思想与理念、价值与主义,它们是进入法理学与宪政问题研究的一个基本的学术门槛。
1、哈特:《法律的概念》
H.L.A.哈特(1907-1992),英国法哲学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的首任教授。哈特以其实证主义的姿态、自由主义的立场、分析主义的旗帜以及道德哲学家的情怀,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哈特早年学习法律,后从事法律实务,二战结束后进入J.L.奥斯丁和赖尔等人组成的牛津日常语言哲学讨论圈。20世纪前期英语世界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濒于消亡,哈特将现代哲学中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分析方法引入法理学,开创了延续至今的牛津法哲学盛况,并渗透至政治哲学领域。1961年出版的《法律的概念》是哈特的成名作和代表作,也是二十世纪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在法哲学领域,哈特在批判约翰·奥斯丁实证主义法律定义的基础上,发展出一套精细的规则理论,取代了约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他坚持了约翰·奥斯丁对法与道德的严格区分;在政治哲学领域,他沿循边沁的脚步,是自由主义传统最强大的代言人。
2、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汉斯·凯尔森(1881-1973)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法哲学和公法学家之一,纯粹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原籍奥地利,1920年代曾任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1930年后辗转德国、瑞士、瑞典等国的大学,1940年流亡美国,后加入美国籍,最终成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政治学教授。因为原创性的洞见和以上的坎坷经历,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对二十世纪德语和英语两大学界的法哲学和公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是凯尔森到达美国之后用英语写作的一本教科书性质的公法学著作,虽不是有关纯粹法理论的原创性著作,但却运用纯粹法学方法对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阐述,因此是凯尔森最主要的代表作。全书分法律论与国家论两编和一个附录《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该附录是有关自然法传统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篇经典文献。
3、德沃金:《法律帝国》
《法律帝国》是当代著名法哲学和政治哲学家、牛津大学前任法理学讲席教授、纽约大学法学与哲学教授德沃金的第三部著作,是德沃金最具代表性和全面性的著作。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圈内健在的最有影响的人物。德沃金在批判哈特的法律理论的基础上开始自己的理论建构。他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体系有四大基石: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在本书中他力主政治与法律的整体性,并对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
4、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爱德华·S·考文系美国宪法史学家,他一生都在探寻美国宪法的思想渊源。《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作为一篇学术论文,最初发表于《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LawReviewXLII,1928-1929,149-185,365-409),几十年来成为探索美国宪法思想渊源的一篇经典文献。本论文简洁而极生动地写出了对美国法的性格和美国宪法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具有二百年历史的自然法思想背景。本书作者认为"美国宪法合法性、至上性"及"人们对其的无限尊崇"都来源于"一种实质的、永恒不变的正义",即美国宪法在其思想史上的"高级法"背景--一种源于自然法又发展了自然法的法学思想与理论。美国宪法的力量以及美国宪法条款中具有的公正意识皆来源于高级法诸原则。
5、麦基文:《宪政古今》
《宪政古今》是美国宪法学家C.H.麦基文的一个讲稿,出版于20世纪40年代。本书最初由作者1938~1939学年在康奈尔大学的六个讲稿构成,该讲座即"关于文明演进的梅森格Messenger讲座"。在这本书里,作者用凝练的笔法大致阐述了宪政这一现代政治制度的历史源流,将其源头诉诸古希腊时代,其流变包括罗马共和国时代以及后来的中世纪王权危机中产生的治理权和审判权的分殊,以及因此而导致的近现代宪政主义的最终确立。本书的两个主要概念是治理权和审判权,麦基文将西方宪政史化约为治理权与审判权平衡史,并认为西方宪政架构之所以获得成功,核心原因就在于治理权没有能够僭越审判权,而审判权则是捍卫自由和权利的核心堡垒。麦基文特别注重治理权、审判权之争背后更深的精神性原因,认为没有宗教纷争就不可能有近现代的宪政。
6、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
本书激发人们重新思考现代政治思想史和美国宪政思想史背景中一个重要的、却被人忽视的维度--普通法传统。本书作者斯托纳认为美国的宪政主义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思想流派的奇怪混和的产物,这两个流派是:爱德华·柯克的著作所表明的英国普通法传统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中所表明的早期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作者认为在一个政治体制中,我们所期望的法官依赖于大众主权和基本法理念约束的法律秩序。
7、卡尔·施米特:《宪法的守护者》
卡尔·施米特差不多是二十世纪政治哲学界和公法学界最有争议的思想家,身上有以下标签:保守主义公法学家、政治学家,纳粹桂冠法学家,政治神学家,天主教大公传统的守护者,自由主义的最大敌人,也有说自由主义的隐秘朋友,等等,不一而足。《宪法的守护者》不是施米特的代表作,而是一篇匡扶时政的论战性文字,在魏玛宪政风雨飘摇的时刻以"政治决断论"的非主流面目来挑战公法学界主流的规范法学。《宪法的守护者》最早作为单篇论文发表於1929年,驳斥的是凯尔森的一篇相关论文;后经过扩展,再以专著的形式出版於1931年。同时,在1931年,凯尔森出版了一本专著《谁是宪法的守护者?》回击施米特,从公法学专业理论上证明比施米特技高一筹。其实相关论战文字最好有一个汇编翻译,可惜目前汉语学界只能看到施米特的这一篇文字。
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1899-1992),奥地利经济学派传人,与以赛亚·柏林齐名的二十世纪消极自由主义代表人物,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他的学术贡献远远超出经济学,涵盖范围从纯粹的经济学到理论心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律人类学,从科学哲学到思想史。他对我们至少关于三个领域的理解作出了重大贡献:政府干预、社会主义的经济后果及社会结构的发展。哈耶克出身旧奥匈帝国贵族,生于维也纳,在维也纳大学完成学业并任教,先后师从维塞尔和米塞斯。本书是自由主义思潮的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本书中作者从自由的概念出发,探讨了自由同社会伦理的多维度的关系,从而论证了自由在社会实践当中的价值所在。自由同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作者给予深切关注的问题,他提出了一个扩展的社会的制度架构并进而探讨这种制度架构背后的正当性问题。在本书的第三部分,作者更就福利国家的自由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9、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法律与革命》是埃默里大学和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集40年心血写成的一部力作,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因素。该书分为两部,第一部论教皇革命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二部论新教改革与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伯尔曼打破了西方人通常的历史观,重新界定了"西方"、"西方法律传统"和"革命"这样一些关键词。他将现代西方文明和法律制度的根源追至十一世纪的"教皇革命",亦即将现代性的起源归根于中世纪的政教之争;其后,十六世纪的"新教革命"又将孕育在宗教外衣下的现代性予以世俗化,从而生发出现代世界的种种文明表象和制度建构。这一现代性的展现过程也是一个不断"革命"的过程,它内在蕴含了从"教皇革命"、"新教革命"直到"法国大革命"和"苏俄革命"的全部历程。革命从正反两反面塑造了现代世界的面貌。
10、拉德布鲁赫:《法哲学》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1878-1949),二十世纪德国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本书是其代表作。他一生曾两度出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又长期遭到纳粹政权的排挤和压迫。他的法哲学源于新康德主义哲学,是新康德主义马堡学派在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人物。拉德布鲁赫信奉前启蒙的理性主义和非科学理论结果的相对主义。这种理性主义在理性地揭示终极矛盾的任务中,同时看到世界并不能完全为理性所化约。相对主义是民主在思想上的前提:民主拒绝把自己和确定的政治观点视为等同,而是准备将对国家的领导委托给任何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的政治观点,因为它没有找出一个衡量政治观之正确性的明确标准,也不认为可能存在一种超越党派的立场。相对主义认为,没有一个政治观点是可以被证明或者是反驳的;相对主义同时给我们传授了对自己观点的坚决性和对相反观点的包容性的认知。
发表于《博览群书》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