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及收入分配改革时,表示将在第四季度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起草工作于2004年启动,而制定《工资条例》曾被作为重要内容而寄予厚望,但是该方案在2010年上报国务院之后就销声匿迹。有媒体从参与该方案制定的人士处获悉,“如果进展顺利,明年3月前会对外公布。”在专家们看来,“现在正是方案制定讨论最多,争议较大的时期。”
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争议?据一些了解情况的人士表示,是因为受到垄断行业的强烈反对而“夭折”。这些行业为何反对?据了解,这是因为在对《工资条例》讨论时期,就对垄断行业的分配方式给予诸多关注,甚至《工资条例》讨论小组还制定了垄断行业涨薪需要对外公布以及听证的规定。也正是因为该条例对垄断行业的薪资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所以遭到明确的反对。
收入分配当然要改革。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增长远远低于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增长,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名义增长14.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4%,低于GDP增长率0.8个百分点。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根据统计局数据测算,去年我国公共财政收入10.37万亿元,增长24.8%,增幅分别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幅的1.76倍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名义增幅的1.39倍,而同期企业收入增长幅度为20%左右,也远高于居民收入。
这种不平衡的局面产生很不好的效果:一方面,居民收入过低是目前内需不旺的直接原因,从而影响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居民收入过低会导致社会不公平,既然居民收入过低,那一定是有些部门如政府和企业拿得太多了,从而使得另一部门分配过少。这几年财政收入和企业增长收入均高于居民收入的现实,验证了这个判断。
一方面是居民收入过低,但是在居民收入内部也存在着部分行业工资增长过快的问题。如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称,部分行业工资上涨过快,2007年企业高管与农民工工资收入差距最大曾达4553倍,企业内部近5年来高管工资增幅明显超过普通职工工资增幅。如何改变这些现象?是不是制定《工资条例》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个愿望固然美好,但真的要实现,恐怕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过低的现象很好理解,那就是国家财政收入占的比重过高,从而影响居民部门的收入,解决之道也不复杂,那就是减税——制定法律降低税费即可实现这个目标。尤其在目前的经济低迷时期,减税的效果会非常明显,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各地拥堵的车流即可知其一二。
但是,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是不是也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这恐怕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一个非常简单的回答是,如果通过制定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那么法律早就出台了。那为何法律无法出台?原因并不只是部分利益群体的反对,而是更深层次的经济原因。
必须承认的是,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与企业主通过资金投入获得的回报相比,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确实过低。劳动报酬之所以过低,绝非是传统教育所说的资本家过于贪婪,而是由以下因素决定:在中国,与劳动力相比,资金更加稀缺,因此资金获得的回报会高于劳动力回报。尽管总体上劳动力的报酬低于资金,但是部分领域中劳动力的薪酬却高于资本获得的报酬:比如最近几年不景气的公募基金,很多公司中员工获得的薪资已经与资本的回报持平,甚至不少公司还发生这种现象:公司已经亏损,但是还不得不给员工发高工资。为何会有这种现象发生?因为对于这些行业而言,员工才是最有竞争力的资产,尽管现在行业不景气,但是为了来年更好的回报,必须维持相当高的工资水平。
另外一个可以作为佐证的是,近年来低端劳动力的薪资有了大幅度的上升,而且各地“用工荒”频频出现,很多传统上认为是低工资的岗位薪水已经不低,很多蓝领职工的工资甚至已经超过那些普通白领。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原因当然不是雇主的良心发现,而是中国每年可以供给的劳动力逐渐减少,企业为了获得有竞争力的员工,必须给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
换句话说,员工工资的增加,并不是因为企业主的良心发现,也不是法律的规定结果,而是残酷的市场竞争使然。那么法律能够做什么呢?在我看来,那就是要顺应市场需要,而非扭曲市场,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尤其是在当前比较低迷的经济形势下,片面的“增加工资”的主张,并不是一个特别好的主张。对于企业而言,盈利是其本性,它必须在各种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平衡,从而得出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工资策略。假设此时经济不景气,企业运转困难,那么法律贸然增加工资导致的用工成本增加只会让企业减少用工,最终不利于劳动者的利益,这已经被国内外很多的实证所证实了。
更为重要的是,在当前的形势下,企业还遭遇了劳动力用工成本过高的问题,中国的工资报酬分配不是偏低吗?怎么会成本过高?这问题看起来非常可笑,但却是一个事实。清华大学白重恩教授的研究表明,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这一比例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按照世界银行2009年最新测算的实际承受税率,中国的社会保险缴费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约为“金砖四国”其他三国平均水平的2倍,是北欧五国的3倍,是G7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的4.6倍。过高的社保缴费费率,不仅加重了参保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不利于扩大就业,更限制了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挤压了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从这个意义而言,要改变居民收入分配,解决当前职工收入过低的问题,最为主要的就是要减轻企业的负担,而非简单的加工资。就像有学者说的:“在一个竞争市场中,一部分的节约最终是会以更低产品价格的形式转移给消费者。我们务必铭记,对产业界有益的事就是对任何人有益,对私人有益的事就是对国家有益。”至于那些垄断部门的收入,也非《工资条例》就可以改变,而是需要通过消除垄断得以实现,否则,经营者总会找到更好的办法来应对这些法律,法律永远无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