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实:共同富裕的目标和实现路径选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82 次 更新时间:2022-03-03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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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实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中国进入一个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不仅是新发展阶段的一个愿景,而且被确立为一个远景目标。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进共同富裕的重大意义,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本文首先阐述共同富裕的内涵和目标。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但不是经济上的平均主义,推进共同富裕不能采取激进的分配方式。共同富裕的长期目标是,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本文进一步考察了中国当前的发展基础,认为中国在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面临发展水平不高、收入和财产差距过大、中等收入人群比重偏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高等一系列挑战。为实现共同富裕,一方面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速度。最后本文提出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路径的建议,应从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方面着手,进一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地区差距和收入差距。

关键词:共同富裕 收入分配 公共服务


一、引言

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一种理念至少可以回溯到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1985年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指出:“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他在1986年3月会见新西兰总理朗伊时说:“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是一个义务。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邓小平同志在1990年底,再次讲到:“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在邓小平“共同富裕”理念的引领下,共同富裕已成为全党的一个奋斗目标,这一理念已深入人心,也成为当前的一个“中心课题”。共同富裕从一种理念转变为一种国家发展阶段的目标,并将这一目标付诸于行动,开始于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本次会议明确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意味着推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部署拉开了序幕,2021年更加快了推进的步伐。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赋予了浙江重要的示范改革任务,先行先试、作出示范,为全国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议题之一是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并提出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要实现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不仅要理解共同富裕的内涵与目标,还应该设计好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和政策。本文首先阐述共同富裕的内涵,进而讨论共同富裕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继而提出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和政策建议。

二、共同富裕的内涵

理解共同富裕需要抓住两个关键词:富裕和共享。它是富裕的共享,也是共享的富裕。这意味着实现共同富裕是发展与共享的有机统一,在发展中实现共享,在共享中促进发展。理解共同富裕要避免两个误解:一是对富裕的误解,比如认为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后已经达到了很高的富裕程度,实现共同富裕更多地是需要共享已有的富裕成果;二是对共享的误解,比如将共享理解为平均主义,将实现共同富裕理解为简单的财富再分配过程。针对这些模糊的认识,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明确回答:“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也就是说,共同富裕不是均等富裕,而是一种合理的、有差别的富裕。实现共同富裕不是采取简单再分配方式,而是在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基础上,人人参与共建共享发展的过程中达到富裕社会(李实,2021)。

将共同富裕分解为“富裕”与“共享”两个维度,富裕包括了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仅就物质富裕而言,它应该包括最能够体现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变量,即收入、财产和公共服务。换句话说,每个人的富裕程度是由其收入水平、财产积累和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决定的,且这三个变量也决定了人民的福祉水平和发展能力。由此可以推论,一个社会的高度富裕是由其高收入水平、高财产积累和高水平公共服务决定的,它们也决定了社会成员的整体福祉水平和发展能力。从精神层面来看,每个人达到了高度富裕水平,就会有更大的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这是一种物资富裕决定精神富裕的过程。

在富裕基础上实现共享,也就意味着社会成员共享收入、财产和平等地获得公共服务。共享不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分享,但也不是两极分化的分配。共享是一种有差别的分享,是一种合理的分享。

三、共同富裕的目标与指标

如何设定共同富裕的目标?这是推进共同富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设定共同富裕的目标之前,最重要的是要对共同富裕的标准形成几点共识。第一,共同富裕的标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所谓绝对标准是指相对于中国过去的富裕程度和共享程度而言的一种标准。如果采用这种绝对标准,就可以认为中国已经达到了高度富裕程度,因为相对于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收入水平提高了几十倍。在这种认识下,推动共同富裕就应该把重心放在如何实现共享上,放在分配与再分配上。这就是采用绝对标准可能导致的一种推进共同富裕的思路。所谓相对标准,是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的一种标准或者一种国际标准,即实现共同富裕意味着在富裕程度与共享程度上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按照共同富裕的相对标准,中国不论在富裕方面,还是在共享方面,都需要继续追赶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而且这会是一个长期的追赶过程。第二,在确定了共同富裕的相对标准以后,我们需要确定能够反映共同富裕程度的一些指标。这些指标有两大类,一类是反映富裕程度,另一类是反映共享程度的。如上所述,收入、财产和享有的公共服务是衡量富裕程度的最好变量,而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财产差距、享有的公共服务差异则是衡量共享程度的代理变量。第三,在确定实现共同富裕的时间节点上,应该本着理性和务实的态度。如何确定哪一个年份将是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的时间节点?哪一个年份将是全面实现共同富裕的时间节点?一是取决于共同富裕的目标;二是取决于当前的基础条件和富裕与共享程度;三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速度和节奏。就这些而言,需要对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进行系统而细致的研究。

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精神,实现共同富裕要分阶段推进。2021—2035年将是第一个阶段。从富裕程度来看,2035年中国人均GDP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经济总量或人均收入实现翻一番。如果考虑到居民的财产水平,到2035年居民的平均财产水平达到一个什么标准才算是实现了第一阶段的目标呢?现有的研究和文献对此没有明确的说法。根据中国收入分配课题组的CHIP数据,2018年全国居民户的人均财产净值的均值为20.6万元,其中城镇居民为32万元,农村居民为8.1万元。在过去20年中,居民财产价值出现了高速增长,如2002—2013年间,城乡居民人均财产净值的实际年均增长率接近17%(Knightetal.,2016)。在2013—2018年期间,实际年均增长率接近12%,而名义增长率在15%左右。如果在未来15年,居民财产仍能保持大致年均12%的增速,按当时价格和现行汇率估计,2035年居民人均财产净值有望达到17万美元左右,家庭财产净值大约为50万美元左右。这只是富裕程度的阶段性指标。

关于共享程度,至今没有提出明确的数量指标,也许因为这方面的争论较大。一种定性的指标是:到2035年收入差距明显缩小。对这个指标的理解要明确两点:第一,收入差距的测量有许多指标,如基尼系数、洛伦茨曲线、泰尔指数、高低收入组收入比值,等等,使用不同的指标测量出来的收入差距的变化会有所不同。第二,多大程度的收入差距缩小才是明显缩小?一是可以通过一些数量指标来加以判断,二是通过一些主观性指标来判断,如以民意调查的方式来反映社会民众对收入差距的认可度。关于收入差距测量指标的选择,主要还是取决于将来采取什么方式来缩小收入差距。我们通常采取“提低”、“扩中”和“调高”三种方式来缩小收入差距。如果希望这三种调节手段都能发挥作用并对其做出评判,那么基尼系数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它全面反映了各个收入层的相对收入差距及其变化;如果我们只关注低收入层的收入份额的变化,那么可以选择收入最低的20%(或30%)人群收入份额的变化,或者其平均收入与全部人群平均收入的比值为测量指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各种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中,没有哪个指标是最合适的,指标的选择要服从于对收入分布中哪一方面问题的关注。关于上述第二点,如何来判断收入差距有明显的缩小?这既可以通过客观的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的变动加以判断,也可以通过民意调查的结果来做出判断。当然,更好的方式是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加以判断,这是因为收入差距的缩小并非意味着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而后者更能够体现共享程度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大众对收入分配制度、过程和结果的认可度,虽然是一种主观的指标,但是一种更加有效的指标。考虑共享程度的另一个变量———财产差距,几乎与收入差距面临相同的问题。判断财产差距到2035年是否达到了阶段性目标,一是通过财产差距的一些客观指标,二是通过一些民意调查的结果来加以判断。

实现共同富裕的第二个时间节点是2050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这意味着,在2050年中国实现两大发展目标,一是从国家的综合实力上要建成现代化强国;二是从人民生活水平上要基本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里还是从富裕与共享两个维度来看2050年共同富裕的相关指标。先看收入水平和收入差距。在2035年实现了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基础上,在2050年中国能否达到那时发达国家的水平,一方面取决于那时发达国家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中国经济和收入的增长速度。在收入差距方面,2050年的收入差距有进一步缩小,更重要的是形成更为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收入分配结果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在居民收入持续较高速度增长情况下,未来30年居民财产积累会有更大幅度增加。按照居民财产年均增长10%加以推算,2050年全国居民人均财产净值将会达到31万美元左右,家庭财产净值将是90万美元。同时,居民财产差距会进一步缩小,特别在房产税和遗产税的调节下,居民财产差距的缩小是有望实现的。

对于共同富裕来说,另一个重要的表达物资富裕的变量是基本公共服务,它的水平和共享程度也应该成为评价共同富裕进展的主要指标。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入到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资源应该与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保持同步增长,特别是公共教育和医疗资源保持更快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人群之间基本实现均等化。到2050年,实现全体人民的高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全面实现高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表1对共同富裕的两个阶段性的富裕指标和共享指标进行了概况和说明。

四、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路径与政策

在设定了两个阶段的共同富裕目标和指标后,下一步是设计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和政策。在此之前,还是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条件。概括起来,全体人民的富裕程度并不高,共享程度更不高。首先,从富裕程度来看,2019年中国人均GDP为10410美元,突破1万美元大关,而全国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4520美元,其中城镇居民为6229美元,农村居民仅为2356美元。从全球范围来看,现在中国发展方面的绝大多数人均指标只是略高于全球的平均值,如2019年中国人均GDP在全球197个国家和经济体中排名81位,没有进入最高的40%国家和经济体行列;又比如2019年中国人类发展指数(HDI),联合国倡导的更加全面反映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指数,在全球189个国家和经济体中排名85位,也没有进入全球人类发展指数最高的40%国家和经济体行列;再比如2021年中国人的幸福指数在全球147个国家和经济体中排名84位,不属于全球幸福指数最高的50%的国家和经济体。

其次,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居高不下。在过去40多年中,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一个先上升后下降到高位波动的过程。前30年居民收入差距基本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基尼系数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0.3左右升高到2008年的0.491,在近10余年中基尼系数出现小幅下降,但仍处于高位状态(罗楚亮等,2021)。更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实际的收入差距要大于估计出来的收入差距。现在对居民收入差距的估计基本上是基于住户抽样调查数据,在一般情况下住户抽样调查数据都存在高收入人群样本缺失或偏低的问题,这会导致收入差距的低估以及财产差距的低估(李实和罗楚亮,2011;Pikettyetal.,2017;罗楚亮和陈国强,2021)。最近的一些研究文献和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富人数量及其财富收入都在迅速增加。这不可避免地导致越来越严重的收入差距低估问题。即使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加大收入分配政策的调节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转移支付,收入差距仍处于高位水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居民财产差距的急剧扩大。不同的调查数据都显示了这一事实。一般情况下,家庭收入是其财产积累的主要来源,而家庭财产又会产生(财产性)收入,因此财产差距的扩大会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反之收入差距扩大会进一步带来财产差距的扩大。这意味着如果不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仍将可能处于高位水平,共同富裕的目标难以实现。

最后,不同人群享有不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主要再分配方式。步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按照共同富裕的标准,仍需大力解决城乡间、地区间和人群间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差异。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问题很多,这里仅以不同人群的养老待遇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相关文献表明,中国城乡间实行着不同的制度,城市内部不同就业身份的人群实行不同的制度,造成不同身份老年人养老金收入的很大差异(王亚柯等,2013)。这种待遇的差异不仅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逆向调节”的效果(岳希明和种聪,2020;李实等,2017)。根据CHIP数据计算的结果,个人养老金收入的基尼系数从2002年的0.424上升到2013年的0.464,2018年进一步增加至0.524(李实等,2020)。利用最新的CHIP数据得出的分析结果显示,2018年城镇居民的养老金是农村居民的9倍左右,城乡间存在着严重的养老金不平等问题(岳希明和种聪,2020)。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以上问题大多是长期积存的结果,是一直试图解决而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面深化改革,通过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深层次改革促进共同富裕。

1.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不断提高富裕程度。按照中央设定的2035年和2050年的富裕目标,中国在人均收入水平上先是追赶上中等发达国家,然后追赶上发达国家水平,必须要保持一个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在未来几十年中,在劳动力总量处于相对稳定甚至略有下降的情况下,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富裕程度只能靠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升,靠持续不断的科技和制度创新。中国的发展经验表明,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最大驱动力。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今天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就。未来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目标仍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制度创新。现在与过去不同的是,不仅要追求高速经济增长这个单一目标,而且要追求发展与共享双重目标,平衡好发展与共享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增长与分配之间的关系。过去只是注重发展与增长,做大“蛋糕”,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但是今后也不能矫枉过正,走向另一个极端,只关注分享和分配,只看重分“蛋糕”。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都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二者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机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会带来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做大“蛋糕”能够带来每个人分到更多的“蛋糕”;另一方面分“蛋糕”能够带来整个社会做出更大的“蛋糕”。总之,围绕着实现继续做更大“蛋糕”这一富裕目标,一是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继续发挥激励作用;二是继续推进深层次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使得各种要素资源更加有效地配置;三是通过共享来促进经济发展和增长。在中国当前发展阶段,完善公平的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的制度和机制,消除不合理的收入和财富差距,实现高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会有助于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增长。

2.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缩小城乡差距不仅是要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而要从共同富裕的角度来说缩小城乡之间富裕程度的差距,包括城乡收入差距、财产差距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上的差距。更进一步来说,要缩小城乡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从城乡收入差距来看,2008年以来城乡收入差距一直处于不断缩小的过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收入比值已从2008年的3.33倍下降到2020年的2.56倍,但仍明显大于1982年的1.98倍。从城乡居民财产差距来看,过去20年中一直是在扩大,2013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净财产比值为1.81倍,到2018年上升为3.08倍。中国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仍非常明显。过去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的缩小更多地表现在“有”和“无”的差别上,即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扩大,而在基本公共服务的种类和质量上仍有很大的差距。

农村发展的关键之处在于城乡融合,城乡融合不能只是单向的要素流动,不能只有农村的劳动力流出去,农村的存款流到城市里,农村生产的各类农产品流向城市,这些都是农村到城市的单向流动。现在急需要形成各种资源双向流动的机制。农村本身也需要发展非农产业,农村还有很多人口也需要更好的服务业,需要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农村也需要大量资源流入,而不能只是对城市作贡献,城市也要有资源流向农村。由于受到各种制度和政策的限制,城市资源无法流进农村。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农村的土地制度。非农产业发展和资本进入农村要有落脚地,但农村的土地受到各种各样的管制,耕地、林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都受到很大的限制,造成农村的土地成了一个孤岛。所以,实现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关键在于要把土地盘活,让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得到优化配置,让农民从土地中获得收益。如果农村的土地制度不改革,农村便很难真正做好招商引资,就不能创造就业机会。因此,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是把农村的土地盘活,盘活土地之后便会有大量资本流向农村,资本的流入会带动人才的流入,这样农村的非农产业就可以得到发展,农村的服务业也能发展起来,而人才的进入会对公共服务有要求,从而公共服务也可以发展起来,从而形成一种乡村振兴的良性进展。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还要解决进城农村劳动力和流动人口的市民化问题。几十年下来,这个人群的规模越来越大,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获得城镇户口,享受市民化待遇。很多人已经在城镇中有了稳定的就业和收入,而且对城市发展和中国工业化作出了巨大贡献,无论出于何种缘由不去解决他们的市民化问题都说不过去。而且,他们的市民化对中国经济发展会带来积极效应,有助于提高就业稳定性,有助于促进消费,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子女分享到更好的教育资源,有助于缓解农村人口带来的对公共服务资源的压力。

3.平衡地区发展,缩小地区差距。缩小地区差距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又一个重要着力点。中国地区差距有两种不同类型。一种是行政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如省际差距、县际差距等;另一种是自然区域差距,如东中西的地区差距、南北差距、内陆与沿海地区差距等。在过去20年中,两种类型的地区差距出现不同的变化。行政区域之间的差距有趋于缩小的趋势,至少在人均GDP、居民收入和工资水平上已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有两种机制同时发挥作用,一种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力量有所加强,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地区内流动导致了行政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收敛;另一种力量是中央政府的区域发展政策,这些政策大多是根据行政区划进行财政转移支付,使得一些相对落后的行政区域有了更好的发展。相对来说,自然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又有扩大的趋势,如南北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说,缩小地区差距要双管齐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资源的作用,又要实施必要的区域发展政策,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加大对落后地区的扶持,为这些地区后续发展提供基础的条件。

4.缩小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缩小收入差距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社会大众大多也是将实现共同富裕理解为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更小的收入差距。在过去四十多年中,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出现了两个不同阶段,在2008年之前出现了几乎是不断扩大的过程,2008年后呈现出一种高位波动的态势(罗楚亮等,2017;李实和朱梦冰,2018)。最新的估计结果显示,2020年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0.47左右。还有一些研究成果表明,实际收入差距也许要大于利用住户调查数据估计出的收入差距(罗楚亮,2019)。不论基尼系数估计结果有多大的不同,中国现在的收入差距仍然过大的问题是一种普遍的共识。因此,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要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基础性制度框架下,应该使得三个层次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各自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初次分配方面,改革的重点是完善要素市场体系,让生产要素市场不仅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在决定要素回报方面也起到更多的作用。首先,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自由流动的障碍,消除就业、工资决定以及社会保障可及性方面的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一方面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建成一个充分竞争、自由流动、机会均等、同工同酬的劳动力市场。同时,建立企业内部的工资协商机制,鼓励企业探索利润分享机制。其次,破除资本市场上的垄断和扭曲,放开民间资本和个人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鼓励小资本和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让民间资本和小资本具有同等的发展机会,获得同等的资本报酬。浙江的发展经验表明,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推手。最后,加大土地制度改革力度,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获得更高的土地收益。

在再分配领域,改革的重点是提高税收和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政府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力不足,一个重要方面是税收结构的问题,即直接税比重偏低,而间接税比重偏高(聂海峰和岳希明,2013;岳希明等,2014)。由于直接税具有更大的累进性,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而间接税具有累退性,会扩大收入差距,使税收难以有效地缩小收入差距。因此,为了提高税收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需要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在企业和居民税负不变甚至下降的情况下,可以开征房产税和遗产税。最近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正是向这个方向迈出了一步。税收制度改革的另一项内容是改革个人所得税,使其能够覆盖所有的高收入人群,而不仅仅是工薪阶层。而且个人所得税还要承担起调节过高收入的任务。除了间接税之外,现行的社会保障缴费也在扩大收入差距,这是因为高收入人群负担的费率低于低收入人群(蔡萌和岳希明,2016)。因此,需要改革社会保障缴费制度,使其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5.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代社会中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高水平高质量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就成为共同富裕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从现实出发,仍需要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别是在公共教育资源和卫生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加快均等化进度(洪秀敏等,2019;王亚柯等,2013;杨娟等,2015;李实和朱梦冰,2021)。让农村、落后地区和社会底层人群能够享有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明显缩小他们与其他人群之间的人力资本积累上的差距。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关键是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公共财政支出的改革与调整,应更多地向农村、50-9.257落后地区和弱势人群倾斜(倪红日和张亮,2012)。

6.建立更加完善的“提低”制度和机制。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实现共同富裕不能采取极端再分配手段。按照这一精神,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不能采取把高收入群体、高净值人群、高水平公共服务享有者的收入、财产和公共服务水平拉下来的方式,而是要提高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财产和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而且要有更大幅度的提高。这意味着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是“提低”。而且,“提低”也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人群规模。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当前中等收入人群比重在30%左右(李实和杨修娜,2021),该比重处于较低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未来新增的中等收入人群是来自现在的低收入人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群在未来几年保持较高的收入增长,就会加入到中等收入人群。可以说,“提低”是为了“扩中”。当前我国低收入人群仍占人口的多数。利用CHIP数据,2019年全国低收入人群大约为9亿人左右,占全国人口约64%(李实等,2020)。而且这个人群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存在一定数量的困难群体或者相对贫困群体。有大约1亿人的月收入不足500元,有3亿人的月收入不足1000元。面对这么庞大的低收入人群,推动共同富裕的首要任务就是促进他们尽快富裕起来。只有他们将来都能成为富裕群体,共同富裕社会才算是真正得到实现。这个最低收入群体尤其需要特别关注,一方面在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下加大对他们的扶持力度,包括增加转移支付,如提高农村老年养老金水平;另一方面考虑增加转移支付的项目,如困难家庭儿童补贴,大病人群的生活补助等等。

五、结语

共同富裕是人类一种美好的愿景,是几代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追求,全面实现共同富裕亦仍需要几代人付出艰苦的努力。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要有两点认识。第一,要充分认识到这一艰巨任务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坚持实事求是、理性务实的态度,不急于求成,不搞大冒进,稳扎稳打。一方面要做好实现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设定更加合理可行的目标和路径;另一方面要进行多地区、多项目的试验,多方面探索经验,为在全国推动共同富裕做足准备。第二,要充分认识到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论在进一步提高人民的富裕程度方面,还是在发展成果的共享方面,都需要大力推进旧体制的改革和新体制的建设。把上述两点认识转化为行动纲领,推进共同富裕就会达到预期的目标。


(参考文献见原文)


李实,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发表于《经济研究》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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