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大林:惟有制度之善才能引导权力之善和人性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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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大林  

既有人性之善和人性之恶,更有制度之善和制度之恶。制度之善限制权力、规范权力,体现公平正义,可以惩罚、抑制人性之恶,保护、激励、发展人性之善;制度之恶造成独占性、排他性的专制权力和绝对权力,就会扭曲、摧毁人性之善,庇护、纵容、助长人性之恶。

人的生存本能包含个体性与群体性、利己性与利他性两个方面。孟子说:“食色,性也”,指的是个体生存本能。他还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能够“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指的是群体性生存本能。个体本能具有自私自利性,群体本能具有爱他利他性。作为生存本能,人的自利性和利他性都是一种自然属性,无所谓善还是恶。人类进入社会之后,形成了理性以及道德和法律规范,按照道德与法律的标准衡量,人的自利性和利他性就有善恶之分了。

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矛盾统一体,人的自然欲念与社会规范、感性与理性时刻都处在矛盾与冲突的状态中。这使人一半是天使(有道德的人),一半是野兽。“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与人的自然性(本能)相联系的人的趋恶向善的本性实际上是不可改变的,人类的文明进步不是体现在改变人性上,而是体现在对人性的优劣善恶及其规律的更深刻的认识和因势利导上,体现在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上。“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节制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无视法律的天生本能”(马克思)。一定的法律制度引导人的利益本能向善或者趋恶。合于人性规律又能体现人的尊严、设置合理的民主宪政制度,规范限制权力,惩恶扬善,使人成为天使;而违背人性规律且又蔑视人的尊严、悖谬荒诞的专制极权制度,放纵权力,助恶抑善,使人沦为野兽。也正如马克思所说:“专制制度具有兽性是必然的,而具有人性是不可能的”。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阻碍人自由的枷锁,一方面是自然生理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就是人类各种不同利益的争斗纠葛。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的是自由和自治而不是权力,只有在人与人之间不同利益的冲突无法克服,社会的共同利益(国家安全、公共设施、社会公益等)不能创立发展时,人们才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政府)来协调不同利益,整合共同利益,为社会提供安全、秩序、稳定和共同福利。显然,人们需要权力不是为了减少自由,而是为了增加自由。这就需要明确划清自由(个人领域)、自治(社会领域)和权力(公共政治领域)各自的边界,把权力严格限制在公共政治领域,使权力服从于公民的选择和监督,绝不能让权力随意干预、侵害公民的自由和自治。同时要求权力必须体现人性之善,代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但是,权力是由人来掌握的,人性之恶必然会产生权力之恶,而权力之恶又会反过来放纵、扩张人性之恶。这是因为权力可以支配人、控制人,进而可以占有人、剥夺人,直至摧残杀害人。权力的实质就是一种人身的占有制和奴役制。权力的本性要求无限集中,无限扩张,不受任何约束,因而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如果没有一种强有力的制度来限制权力、规范权力,权力就会蛮横地闯进社会及个人领域,侵害公民的自治和自由;权力的无限扩张就会使掌握权力的统治者和官员的人性之恶也无限扩张,他们就会利用权力谋私并奴役迫害民众。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权力趋向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其实,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专制权力的真正危害并不是它自身的腐败,而是它对国民人身的占有和奴役,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颠覆。

在不损害他人或第三者的自由和利益的界限内,人的自利和利他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利他行为如果损害了第三者也是恶,例如,包庇亲人或朋友犯罪就是恶)。人类为了惩恶扬善,制定了合于自然理性的道德法律规范及相关制度。但是,不受任何法律制度约束,从而可以任意践踏道德和法律的专制权力,从根本上扭曲甚至完全颠倒了道德法律的标准和制度。由权力之恶导致的道德之恶与法律之恶,就会助长、放纵人性之恶。因此,助恶抑善、纵恶灭善,放纵人性之恶的专制制度和权力才是万恶之源、万恶之首。

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切乱象(行贿受贿、司法犯罪、学术腐败、食品投毒、强拆强占、三公消费、豆腐渣工程以及国企改制和证券交易黑幕等等)都是由道德与法律被颠覆、各种潜规则盛行造成的。从根本上说,都是权力之恶放纵人性之恶的结果。

专制权力的权力之恶,源于它是一种产生于不义暴力的非法制性和非程序性的权力。

孟子依据“主权在君”,“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道统原则,认为“春秋无义战”。如果依据“人生而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法和“主权在民”的民主原则,中国历史上不是通过公民授权而是依靠暴力夺取政权,由此发动的战争,都是“不义之战”。为反抗侵略和专制统治而举行的“反侵略战争”和“农民起义”,从起因看,当然都是正义的,应当加以肯定和赞扬。但是,如果“战争”加强了专制统治,起义者在夺取政权后还是实行专制统治,从结果看,这样的“战争”和“起义”仍然是“不义之战”。不肯定起因,就不能抵御来犯者,推翻专制统治者;不否定结果,就不能走出暴力和专制恶性循环的历史怪圈。

人类历史上结束暴力和专制循环的道路有两条,一条是美国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的道路——战争的胜利者放弃专制和暴力,主动选择了民主;一条是英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道路——革命者经过暴力,最后以保留王室和贵族的妥协方式,和平改造了专制暴力。美国的战争开启了民主,是一种“正义的暴力”;英国的革命化解了专制,使“暴力转向正义”。

梁启超说:“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谱而已”,“不过叙某朝以何而得之,以何而治之,以何而失之而已,舍此则非所闻也。昔人谓《左传》为‘相斫书’,岂惟《左传》,若二十四史,其可谓地球上空前绝后之一大相斫书也。”

“成者王侯败者贼”,“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中国的历史就是一部二十四姓(实际上更多)的暴力集团啸聚山林,走州过府,相互砍杀的历史。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就是一个被暴力集团绑架、挟持了的国家,中国的百姓都是暴力集团的人质。依据自然法来衡量,任何未经公民授权而取得政权的暴力集团都是一种非法的“黑社会”。

在暴力集团的争抢混战中,有胜利者也有失败者。胜利者自称“顺乎天而应乎人”(《周易》)(也就是现代版的所谓“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自定法律,宣告“朕即国家”,用国家的“合法”暴力挟持百姓,成为具有国家合法形式的“黑社会”。失败者则沦为“寇贼”,只能以反社会、反国家的非法方式挟持百姓,成为赤裸裸的“黑社会”。

暴力集团信奉的其实都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丛林法则”。但是,暴力集团打下了江山(国家),江山就成了他们的私产。他们要独占这份私产,由一代、二代、三代,传至万代,实现永久性的专制统治,就需要把暴力转换成一种常规的行政管理和精神控制。也就是需要一套统治的制度、方法和手段,以及一种对他们统治的合法性从道义上进行论证和包装的说教。

在古代刑罚和礼乐文化的基础上,一些被称之为“法家”的文人(商鞅、韩非子等),主张君主以“法术势”的严酷手段驭使臣下,统治百姓,实行赤裸裸的暴政(韩非子:“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用其力。”)。一些被称之为“儒家”的文人(孔子、孟子、董仲舒等),则主张君主要保民、恤民、惠民,实行“以民为本”的“德治”和“仁政”(《尚书》:“敬德保民”;孔子:“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等等)。无论“法家”还是“儒家”的理论,都不过是为巩固君权统治而提出的不同方法和策略而已,他们都极力论证并强调君主的专制权力“上合天道,下顺民心”,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左传》:“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韩非子:“夫所谓明君者,能蓄其臣者也”;董仲舒:“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等等)。

在“法家”和“儒家”的帮助下,秦汉以降的暴力集团构建了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僚统治系统和以“内圣外王”、“君臣父子”、“忠孝节义”为主要内容的意识形态教化系统。暴力集团儒法兼备、外儒内法,用官僚系统控制、挟持百姓的人身财产;用意识形态系统控制、挟持百姓的精神心灵。在暴力集团的双重挟持下,百姓由恐惧而顺从,由顺从而习惯(习惯中仍然隐隐地感到恐惧),形成了一个适应、接受甚至依赖于暴力集团统治(所谓“一日无君便惶惶然”)的臣民社会。

专制权力造就了臣民社会,反过来,臣民社会也源源不断地为专制统治提供养分和力量。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中的人质对绑架者的依赖性,主要产生于对暴力的恐惧;中国的臣民对专制统治的依赖性,主要来自于对“圣人”(英雄、权威)的崇拜和敬畏。卡莱尔说:“伟大人物之所以看起来伟大,只是因为我们自己在跪着。”分散、保守、脆弱的小农经济使中国人的眼界狭小、精神委顿,同时产生出一种对血族共同体(家族、氏族、民族)强烈的认同感和依归感。由于弱小而敬畏强大,由于分散而期盼集中。由对共同体的认同,转化为对作为共同体标志符号的英雄(尧舜禹等)的仰慕。这就是弥漫在中国百姓中的“对英雄和圣人崇拜情结”的社会根源。中国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狭隘民族主义,祈盼“明君、清官、大救星”、山呼“万岁万岁万万岁”的臣民意识和“感谢政府、感谢党”的卑微心态,以及卖身投靠、依附强权的奴才劣根都与这种“圣人情结”有关。

暴力集团凭借武力取得政权实际上是一种抢劫行为,为了洗白这种抢劫行为,暴力集团就需要对其加以神圣化。君主及其幕僚文人利用民众的“圣人情结”,不仅从理论上拼凑出“圣者法天”(董仲舒),“圣人,人伦之至也”(孟子),“无事不通谓之圣”(孔安国),“内圣外王”(孟子),“王者即是圣者”(称皇帝为“圣上”,称皇帝的命令为“圣旨”),“圣人作而万物覩”(《易经》),“圣人南面而治天下”(《礼记》)等一套歪理邪说;而且还编造出种种神异超凡、离奇怪诞的关于帝王出生和经历的胡说八道(例如本是市井无赖的刘邦,竟然传说他是龙种,头顶有祥云环绕以及曾在芒砀山斩杀白蟒等等)。

这些荒诞不经的胡编乱造,不过是想让人们相信,帝王君主都具有超凡的品德和能力,是“天纵英明”的“天子”,他们执掌国家权力是“奉天承运”、“天命所归”,“立天子以为天下”(《慎子》)等等。因此,帝王统治百姓,君临天下,享有“予一人”的至尊地位和至上权力就是理所当然,不容置疑的。封建专制权力的逻辑是,“王者”出于“圣者”,君主的至上权力是由他超凡入圣的品德、智慧和能力所赋予的。

其实,世界上没有“奇迹”,只有常规;没有“神圣”,只有常人。一些较为优秀和杰出的人,也并非是什么超凡的“神圣”,只是常人、凡人中的佼佼者而已。

马克思说:“人所具有的我皆具有”。无论出身于什么阶级和阶层的人,也无论多么优秀杰出的人,他们在人性的尺度面前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同样具有常人的人性禀赋,同样有理性不足和德性有限的局限性,也毫无例外地服从于人性趋恶向善的规律性。如果他们掌握了权力,而这个权力又是不受制约的,由权力之恶导致的人性之恶,也同样会使他们腐败堕落。在封建帝王中,即使像李世民这样能够接受魏征诤谏,并能“以人为鉴、以史为鉴”的开国皇帝和杰出人物,由于掌握至高无上的权力,最后还是难免走向了奢华和堕落,更何况其他人。

在中国历史上,有多少被称为“圣君”、“圣上”的帝王滥用民力,滥施淫威,滥杀无辜,榨尽百姓血汗,捜尽天下美女珍宝,过着荒淫无度的生活。他们“德”在何处?“能”在何处?“圣”在何处?不过是“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的“独夫民贼”、“天下之大害”(黄宗羲)。

元代张鸣善在他的散曲《水仙子·讥时》中辛辣地讽刺:“说英雄谁是英雄?五眼鸡岐山鸣凤,两头蛇南阳卧龙,三脚猫渭水飞熊”。没有法制约束的皇权,没有公民监督的帝王,有何“神圣”可言。不过都是一些荒诞怪异,残害民众和社会的“五眼鸡”、“两头蛇”和“三脚猫”而已。

而且,专制权力向上集中、向外排斥的结构方式使它本能地抗拒民主、多元、宽容和平等竞争的精神。专制权力不需要独立思考,只需要随声附和;不需要创造,只需要遵命;不需要人才,只需要亲信。这样的环境只适合于庸才、奴才和人格分裂的两面人生存。专制权力一方面逆向淘汰具有独立人格和思想的优秀人才,把他们排斥在权力之外;一方面又放纵留在权力内的庸才和奴才。这就必然从根本上扭曲和颠覆社会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底线,使人性之恶到处侵蚀泛滥,最终导致社会的溃败和权力的瓦解。

中国一代代“神圣王朝”的垮台,固然有社会矛盾激化、外部侵略力量强大等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权力之恶放纵的人性之恶,摧毁了国家和社会的道义支撑,使国家和社会丧失了基本的共识、前进的导向和发展的动力。

谭嗣同深刻地揭开了中国历史的真相:“二千年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仁学》)。没有民众的合法授权,那些“神圣”的王朝,秦皇汉武也好,唐宗宋祖也罢,其实都是一伙伙的“黑社会”;那些“神圣”的经典,无论“儒家”还是“法家”,孔子还是荀子,其实都是美化、神化、圣化“黑社会”的骗子和帮凶。

“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庄子)。赤裸裸的大盗很难长期横行,也很难得到民众的拥戴。大盗经过神圣化的包装,成了“圣人”,才可能在中国横行两千多年。要阻止大盗继续横行,就必须“去圣人化”,让大盗恢复原形。

“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马克思)。丧失自身可以使人产生宗教崇拜,反之,宗教崇拜也可以使人丧失自身。“拜圣人教”使中国人丧失了自我和自身,从精神到人身财产都被“圣人”(实为“大盗”)挟持、控制。“圣人崇拜”(包括对“大救星”、“英明领袖”和“伟光正”的崇拜以及对绝对化的“革命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迷信和盲从)是蛊惑中国人心最大的魔咒,不祛除“圣人”之魅,不把“圣人”、“救星”、“英明领袖”、“绝对的先进者和代表者”等等还原为常人,就不能消解暴力集团对中国人精神的挟持,也就不能从根本上铲除暴力集团的专制统治。

现代文明与传统文明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传统文明总是把统治者神圣化,使统治者的权力不受限制;而现代文明则把统治者还原为有私心、有缺点,品德和能力都有限的常人和俗人,认为他同样有人性之恶,因此,必须用制度管住他手中的权力。现代文明认为,没有“圣人”,只有常人;没有“大救星”(“大救星”往往正是“大灾星”),人类必须“自己拯救自己”;没有绝对的当然的“革命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只有经过平等竞争,才能最后分出优劣。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统治者只有以某种方式确定了自己的合法(名分)地位,才能实施有效的统治。传统社会的统治者总是用“神圣化”的方式确定自己的名分,现代社会的领导人则必须用“法制化”的方式取得名分。与权力“神圣化”相反的是社会的“卑贱化”,“神圣化”的权力正是以“卑贱化”的臣民社会为基础的;而“法制化”的权力则是以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经过公民的授权而产生的。

臣民社会形成于农民社会,公民社会形成于市民社会。

与农民社会及其家族(长)制相适应,中国的臣民社会和皇权专制统治是有一定历史合理性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现代化和国际化的不断推进,中国正在从农业社会、乡村社会向工业社会、城镇社会转变。与此同时,中国大量的农民正在转变为市民,农民社会正在消失,作为“神圣”专制权力基础的家族(长)制和臣民社会也正在迅速瓦解之中。而大都市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深化发展,都在不断地唤醒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

在市民社会平等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法制化的公民社会,使中国从“家天下”的皇权国家经过“党天下”的党权国家过渡到“主权在民、宪法至上”的现代公民国家,是我们当代中国人的历史使命。

惟有公民国家的制度之善才能引导权力之善和人性之善,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持国家创造的活力和发展的动力。

2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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