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向往和谐的社会。然而,要建设和谐社会,既需要制度建设,也需要社会建设与精神建设。当然,最重要的是政府知道自己权力的界限,致力于推进法治与民主,同时为社会建设和精神建设留出宽松的空间
近年来,恶性暴力事件频繁发生,马加爵连环杀人案,杨新海连环杀人案,重庆铜梁县巴川镇洗马村4社茶馆爆炸案。最令人震骇的,则是接连发生的幼儿园和学校血案。此类事件以一种极端形态,间接地折射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的精神状态。
即使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似乎也都常常找不到平和与宁静的感觉,相反,紧张、焦虑、不安似乎已成常态。每个人都愤愤不平,每个人都不惮恶意地看待别人,把别人看成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一种戾气,一种怨恨之气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
我们生活在一个财富在增长、但社会却有失和睦、人们未必感到幸福的年代。我们能否及如何走出这种困境?
法治民主,搭建公道平台
戾气和怨恨,反映的是人们心理上的失衡,而心理失衡源于利益格局的失衡。
我们经历了、并且仍在经历着剧烈的转型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群体的社会地位、利益、权利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不够健全,不同群体的得失分布是不均匀的。一部分人大发其财,另一部分人却不得不承担经济增长的成本。与GDP高速增长相伴而来的,是城市拆迁,工人下岗,农民负担沉重,土地被廉价征用,用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于是,经济增长变成了一个零和游戏,某些群体之所得,就是其他群体之所失。有些人借助权力而成为胜者,另一些人的地位则相对下滑,其权利和利益受到忽视甚至遭到有意的侵害。现有的司法和政治救济渠道效率不高,更使他们陷入绝望。
经济学家确实可以用统计数据来证明,相对于变革以前,中国每个群体的绝对收入都提高了。但决定人们心态的,不是统计数据,而是人们的感觉。我们社会中有些群体感觉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他们产生了仇富、仇官心理,这样的心理借助网络则被扩散、放大。
欲寻找社会的和谐,首先需要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关键则在于,政府公道地对待不同群体的权利与利益。政府不是企业家,不应以发展经济为自己的唯一职能。政府的职能首先是维护和平的、公正的社会秩序。为此,政府应当公平地对待社会中的每个群体、每个人,不能以牺牲一个阶层(群体)的利益去满足另一个阶层(群体)的利益。
要使政府的权力受到约束,使政府的行为更为公道,我们寄望于更多的民主、更多的法治。
2004年4月份,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悄悄”突破了农村民主自治的层次,在石屏县九个乡镇中的七个实行了乡镇长“直推直选”。如果石屏试验获得认可,逐渐推广,当可大大缓解农村的官民矛盾。
政府也已经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比如《行政许可法》就试图为政府管制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力设定界限。但中国社会调查所11月份的一项调查显示,57%的被访者表示,在《行政许可法》实施近半年后,未达到预想的效果,而且差距很大。问题在于,仅仅颁布一些法规,并不等于法治,法治强调的是对公民提供救济。如果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给民众造成损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给予合理而及时的赔偿。但当下的司法体系似乎不能提供相应的救济。在现有的人事、财政制度下,法院已经高度地方化,受到地方政府的强烈影响。因此,司法体系的改革是必要的。
让人民参与社会的治理,将使各方面的利益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平台上展开博弈;用司法来约束政府的权力,将引导民众在制度化的渠道内表达自己的诉求,伸张自己的冤屈。这两者,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前提。
社会自治,塑造公共精神
有些社会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之所以遭到忽视和侵害,固然是由于政府没有平等地给予他们以表达和讨价还价的机会,但也是由于他们是分散的,缺乏表达与讨价还价的能力。面对部分官员和企业肆无忌惮的侵害,他们无力抵挡;到了忍无可忍之时,则会诉诸极端手段。
要使农民、农民工、拆迁户、出租车司机等群体能够平等地面对强势的权力和资本,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政府应创造宽松的制度条件,让这些民众组织起来,理性地参与利益的讨价还价。在这方面,我们已经看到一些令人振奋的迹象:
2004年10月下旬,全国总工会接连出手,维护组建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人在三资企业建立工会;支持来自农村的工人加入工会,从而实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目标。
深圳市政府通过《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决心清除行业协会的官方色彩,使之走向民间化。根据这一方案,所有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必须辞去所担任的协会职务,协会的选举、重大决策、内部纠纷调处也将由协会自主决定,政府不得干预。
11月底,民政部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重新厘定居委会与城市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它规定,城市基层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其中包括,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销居委会。
城市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上海、重庆、广东司法机关都已经明确规定,凡涉及到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有助于塑造一个相对合理的物业治理秩序,使围绕物业所发生的纠纷,更为理性地解决。
NGO组织也获得了越来越大的活动空间,并且影响到政府的政策。中国环保NGO发动的反对怒江大坝活动,促使高层作出暂停怒江十三级水坝建设的决策。
这些社会自治性组织不仅帮助一部分群体形成了在社会的利益博弈平台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还使利益的博弈理性化。分散的个体通常不具备讨价还价能力,而在某种时机下,其诉求会集中地爆发出来而走向非理性的对抗,很难做出建设性的妥协。自治性组织则使谈判日常化,持续地进行,从而有可能随时化解不必要的冲突。
不过,由于制度和心理的惯性,社会自治组织的发育仍然受到法律与政策的抑制。政府已经习惯了通过自上而下的控制体系、有计划地全面掌握社会生活,对民众自发形成的治理形态,总是有所怀疑与担心。
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控制确实能够有效地整合社会,维持社会生活的秩序,那么,在今天,随着市场的发育,随着生活在“单位”中的人所占的比例逐渐下降,大量人口生活在传统的政府控制体系之外,这个时候,继续排斥社会的自我组织、自我治理、自我救助,就是不明智的。
在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工人是否加入工会,企业是否加入行业协会,其实无关紧要。在大家都住在大院的时候,有没有业主委员会,也无所谓。当政府有能力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时候,NGO当然是多余的。但今天,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如果没有工会和行业协会、小区如果没有业主委员、社会上如果没有NGO,社会就可能陷入失序状态,而个人和企业也就缺乏归属感,其行为就缺乏必要的约束,不同群体间的利益磨合也就趋向于非理性。
如果社会自治性组织缺乏成长空间,社会也很难自我调节贫富差距,自我提供救助。一个社会总会存在贫富差距,也总会有一些人,由于天灾人祸而身陷困境;有一些事情,总是需要借助于社会的力量来做的,比如慈善公益活动,可以给贫弱者以生的希望,也给富者以服务社会的机会,从而缓解社会阶层间的对立与紧张关系。
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一个民主、法治的政府权威;也需要一个广泛的社会自治与合作网络,通过工会、商会、同业公会、宗教团体、专业社团、校友会、戒酒会、癌症患者联谊会、业主委员会等等自治性组织,把每个人、每家企业组织起来,或者扶危济贫、互相救助,或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或者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是一个和谐社会的根基所在。
精神重建,化解戾气怨气
这20多年来,中国社会一直处于转型过程,人们的地位、利益、观念都经历了相当剧烈的调整。不幸的是,这种调整,是在信仰、道德及固有的社会关系解体的背景下进行的。伴随着上述利益调整过程,大量人群脱离原来的社区,传统的社会生活关系网络趋于瓦解。而在传统社区中,这些价值和网络既可以赋予他的生活以意义,又可以约束他的行为。一个人一旦脱离这一网络,比如,农民流入城市,工人脱离单位,居民离开老街坊,难免陷入精神焦虑状态,而伦理和道德的约束机制也必然趋于松懈。
于是,被市场释放出来的欲望,不受任何拘束地奔腾;失去了内心约束的个人,追求利益的时候完全无所顾忌。为了自己的利益,政府官员可以肆无忌惮地贪污受贿,资本玩家可以毫无顾忌地掏空国有企业,大学生可以卖淫,教授可以剽窃,会计师公然做假账。缺乏了信仰和道德,法律也就自然遭到蔑视。人们不信仰利益之外的一切东西,所以,也就没有人信仰道德和法律。
这样的社会,必然把人们抛入焦虑与冲突中。假如民众只知道追求物质价值而缺乏道德伦理约束,这个社会注定了就是不稳定的。人们都在规则之外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因而,获利者心里也不可能踏实。他知道,别人在怨恨他。至于那些竞争的失利者,也不可能接受自己身处穷困的现实,而将自己的处境归咎于他人,归咎于社会,从而产生反社会的倾向。甚至连人们维护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也会趋于情绪化和暴力化。
道德伦理规范本身可以约束人们追求利益的过程,使之敬畏法律和政府的权威。由宗教、信仰所提供的超越性价值,也可以调和人们因为利益上的失落而产生的怨恨心理。它可以引导人们在物质利益之外寻求生活的价值、生命的意义,从而使个人超越私利的局限,认同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并形成最基本的公共精神。
财富的增加,未必能够修补人们的心灵。我们的社会可能也需要重建精神、信仰与道德。由此,我们或许能够找到像一个邻居、与轻轻蹭了你一下的汽车司机、与不认识的农民相处的方式,让自己找到安身立命之道;让每个人重新找到共同体的感觉,学会善意地理解他人、对待他人;对生命有所敬畏,即使自己有再大的冤屈,也知道有些底线是不可越过的。
我们需要和谐。我们应当创造和谐。(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