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承惠:发展小银行,拯救中小企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58 次 更新时间:2012-07-31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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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承惠  

几年来,在中央各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多方努力下,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2011年第三季度末,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0.76万亿元,同比增长17.5%,比年初增加2.26万亿元。尽管受信贷持续收紧和2010年同期基数较高等因素影响,2011年第三季度中小企业贷款增速有所回落,但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比重却大幅提高达到68.4%。

尽管各级政府的努力收到一定成效,但现有支持政策并不足以根治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中小企业融资难仍然是一个普遍现象。根据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今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思路,一是进一步发展间接融资市场,完善配套措施;二是梳理现有政策,强化政策的协调性,减少不合理的政策约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为创新创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大力发展小银行

事实上,我国小银行数量规模滞后于小企业发展的需要,需要通过改进现有商业银行结构,增加金融供给为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为此建议:

第一,大力发展城市商业银行。我国现有283个地级市,但城市商业银行只有147家(2010年)。今后凡是符合条件的城市应均可设立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数量扩展到300家并不算多。为避免出现过度同质竞争,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机构扩张和跨区域经营应建立严格的标准。

第二,鼓励以农户和城乡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农村金融机构发展。2010年我国共有农商行85家,农合行22家,农信社2646家,合计2753家。全国2860多个县,还摊不上每县一个。村镇银行不足400家,小额贷款公司3800家,相对于4万多个乡镇,数量仍然偏少。建议放宽村镇银行设立条件,如修改对控股机构的规定、允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同时要关注村镇银行扩张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强化对发起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

第三,按照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原则,将部分公司治理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社区银行。促使其充分发挥熟悉当地情况、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为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

第四,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推动民间金融的合法经营,对民间借贷行为给予规范。建议,尽快修订15年前制定、早已不适应现实经济金融活动的《贷款通则》,或者尽快出台《贷款人条例》,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差异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建立。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作用

我国现有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正在由政策性银行向商业化银行转轨,但仍承担部分政策性职能。国际经验表明,作为市场经济的补充和政府调控经济的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相当长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何况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经济发展压力大、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基础尚不够健全,更需要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因此,中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不是多了而是还远远不够。建议如下:

第一,发挥国开行的作用。

第二,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考虑整合现有多项政策,发展专门的政策性金融。其具体做法,可以是设立中小企业银行或担保机构。前者可以作为批发机构增加现有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同时致力于开发中小企业信贷的专门技术。后者则主要为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和成本。参照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笔者倾向于后者,因为设立国家政策性担保机制的成本和风险相对较低,同时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成本的效果也比较明显。

第三,发展对外信用保险。

改进商业银行的信贷环境

商业银行不肯给小企业放贷,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要促使其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仅靠行政命令是不行的。需要政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比如:

第一,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第二,完善现有征信体系,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提供便利。

第三,建立小微企业信贷统计系统,明确统计指标。

此外,目前困惑中小银行的问题,一是存款来源不足。二是监管存贷比要求过严。三是村镇银行不能直接加入人民银行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导致对公业务无法开展,个人金融业务也严重受阻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监管政策,允许村镇银行将资本金计入存款来源,并提高对小银行存贷比的容忍度。第二,允许村镇银行加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三,加大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对村镇银行和农信社等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减免营业税的基础上适当减免所得税,增加专项资金补贴。第四,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外部融资比率。将目前监管办法“外部融资不超过资本金的50%”的规定调整为“不超过资本金的2倍”,即将负债率由现行的33.3%提高到66.6%。同时要统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和风险管控要求,帮助地方政府有效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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