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社会安全,是一个国际热门话题。从社会安全理论的角度说,随着冷战的结束,安全的指涉客体也由“国家(state)”转向“社会(society)”,安全的指涉内容也转变为整个社会的安全,而不是原来国与国之间剑拔弩张式的对立,藉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李明明,2006:37~38)这种由外而内的理念转变,体现出了国家主体对本国社会安全的重视与政策倾斜。因此,在学术界,围绕着社会安全的种种研究也随着时代潮流发生着变化。
中国学者在研究本国社会安全的过程中,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诸多有益的建议。例如,有学者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指出要辩证的理解发展与安全,把增加社会财富与减少伤害与损失等量齐观;在提高生产建设能力的同时,加强安全保护体系建设;在量度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中,既反映正向增长的指标,又反映减少负面增长的指标。(马宗晋等,2002:8;高庆华等,2002:10~14)有学者把中国置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论证了处于变革时期的中国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指出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应该审视原有社会安全体系中与之不相适应的部分,并加以调整;研究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对社会安全产生的新的需要,并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保障制度,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设计》课题组,1992:29~36;郑杭生,洪大用,2004:2~9)。
还有的学者剖析了外国的社会安全网络,主张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例如,在美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中,个人、国家和非盈利机构是社会保障的主体,该国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加上十分雄厚的社会保障资金和相当完备的公共卫生制度,抗风险能力相当强。(丁元竹,2001:55)俄罗斯的社会安全网体现在社会保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方面,例如改革医疗保障制度,建立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和建立失业保障制度等。(黄登学,2003:86~87)澳大利亚社会“安全网”也很完善,它为有困难的人提供经济资助和其它各种支持,表现形式为该国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合作,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病人、失业者和多子女家庭,共同应对风险。(王宗文,娄琦,2002:8)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学者在研究社会安全时,围绕着怎样建设一个社会安全环境或怎样构建一个社会安全网络这个主题来展开,立足于政策性的建议即建言献策,但是并没有探索社会安全背后的秩序基础,即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及维护秩序的力量在捍卫社会安全的过程中发生着作用。本文就是从后者的立场出发,在评述马克斯·韦伯社会安全思想的同时,立足于他关于社会秩序产生过程的理论,强调社会秩序对于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社会秩序保证了整个社会的整合、稳定,社会如果是混乱的、无秩序无条理的,社会就无安全可言;反之,社会如果是井然有序、非常安定的,整个社会就会有高度的安全感。
二、社会秩序的基础——从行动到社会关系
韦伯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即社会学分析始于个人及个人赋予其行动的意义。进一步说,“概念如‘国家’、‘合作社’、‘封建制’等等,对社会学来说,都是人们共同行动的特定种类的范畴,而社会学的任务,就是把这些概念化约到‘可理解’的行动上,并且毫无例外地:化约在参与的个人的行动上。”(林端,1998:291)那么,韦伯的社会学方法就是通过理解对个人有意义的行动,来解释社会中从社会行动到社会秩序的持续性发展过程。可见,从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角度分析,社会秩序肇始于社会行动,社会行动是社会秩序的产生基础,“行动,特别是涉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行动,可以指向参与者相信存在的正当秩序。这种行动真正出现的机会,即称作此一秩序的‘效力’(Geltung)。”(马克斯·韦伯,2005:41)
在韦伯看来,理解行动者行动背后的意义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该意义关乎着行动者的主观意向性,即驱动行动者如此行动的原因是什么,这是从举止转变到到行动的第一要义。个人主要受他们自己的利益所驱动,该利益既有可能是精神上的利益,也有可能是物质上的利益;同时,习惯和情绪也经常性地发挥着作用。(理查德·斯威德伯格,2003:31)所以,精神利益、物质利益、习惯和情绪都有可能是行动者之所以如此行动的意义。要说明的是,鉴于行动者行动的复杂性,其行动背后的意义也不是单纯的利益、习惯或情绪,有可能是它们之间的复合体。观念和利益之间的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只纯属社会科学的“理想型”,在现实生活中,它们从来都是一种彼此包容的“镶嵌”关系。(苏国勋,2005:110)
行动,按照韦伯的论述,当它关联着他人的行动,并在此过程中以此为取向时,就构成了社会行动。(马克斯·韦伯,1998:40)即一种行动要变成“社会的”行动,行动的主体——行动者必须要把他人的行动考虑在内。如前所述,如果单纯行动的指向性只是一个物化的目标,那么社会行动的指向性既包括该目标,还包括他人。社会行动有如下四种理想类型。第一,工具理性(instrumentally rational)行动,即当手段和目的在知识基础上系统地互相联系时发生。第二,价值理性(vale-rational)行动,即根据个人的基本价值采取的行动。第三,传统型(traditional)行动,即由根深蒂固的惯例所决定的行动。第四,情感型(affectual)行动,即在既定情形下,人们以情感决定的行动。(乔纳森·特纳等,2006:177~178)
韦伯认为,人的社会行动要指向他人,在指向他人的过程中顾虑到他人的行动,这涉及到彼此之间的关系,即为社会关系的产生。按照社会成员之间的疏离远近,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共同体(communal)的关系和结合体(associative)的关系。前者指涉的是,从主观感受的角度说,社会行动者之间有一种相互隶属的关系,即行动者彼此有归属感。(马克斯·韦伯,2005:54)基于传统的社会行动和情感型的社会行动都会产生此类的社会关系,例如兄弟情谊、个人忠诚关系和军队中的团队精神等。而结合体的关系则包含了一种利益指向,参与行动的行动者寻求的是利益平衡或利益结合。(马克斯·韦伯,2005:54)例如,市场的买卖双方就是这样的一种关系。此外,结合体的关系和共同体的关系也是彼此包容的,“在一种社会关系里,无论考虑是多么的精打细算或冷酷无情——例如商人和顾客之间——都有可能包含着超越了功利主义的情感型价值。”(Max Weber,1978:41)
韦伯进一步指出,不论社会关系是共同体的关系还是结合体的关系,只要在其秩序体系内不排斥任何想加入者的参与,那么这种社会关系就是“开放的”关系;反之,如果行动者根据其主观意义或某些约束规则,排除、限制或限定他人的行动,那么这种社会关系就是“封闭的”关系。(马克斯·韦伯,1998:72)后一种关系常常是针对局外人的,但是这种关系也可以应用到内部,以对内部进行规范,此时,对于某些局内人也会产生限制的效果,即对他们也是封闭的。类似地,封闭的关系和开放的关系也不是绝对的。例如,在关于市场竞争的关系中,如果行动者希望他人进入市场以带给他们利润和利益,他们就会把这种关系保持为开放性;如果行动者想要垄断市场,就不会允许其他行动者的进入,此时关系为封闭性。
三、社会秩序的产生——从社会关系到社会秩序
韦伯认为,人们的社会行动常趋向于某些具有“实际规律性”的规范,它们包括“习俗”、“风俗”、“惯例”和“法律”。这些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是流动的,它们可能同时并存,共同发挥着效力,我们很难区分是它们中哪一种导致了某种特定的秩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通过认可某种秩序之正当性的方式来使这种秩序得以确定下来。(郑戈,2006:79)
“由‘社会关系’进一步形式化、结构化成为‘社会秩序’时,行动到秩序的过渡便逐步完成。”(林端,2002:30)首先,以根深蒂固的惯例为取向的传统型社会行动最有可能形成如下两种的秩序:习俗和风俗。习俗是社会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反复操练”以将该行动形式化下来的结果。如果行动者在长期以往中不间断的坚持这种“反复操练”,最后变成了“习以为常”,习俗就称之为风俗。以“流行”为例,韦伯说明了习俗与风俗之间的区别及转化。风俗包括流行,流行的特征是花样翻新,行动者追求的就是这种新意,在这种意义上,流行是包含于风俗之中的,是风俗的一个子类型。但是,因为习俗和风俗是有区别的,“当(它)和风俗区分开来且直接同它相对时,习俗将被称为‘流行’。”(马克斯·韦伯,2005,39)
工具理性行动建立在物质利益关系基础之上,会形成一种经济秩序。最明显的一类工具理性行动是经济行动。经济行动者不以习俗和风俗为其行动的规范取向,他们首先考虑的是物质利益,该利益把他们联系在一起,发生经济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也有其稳定性基础。例如,自由市场中价格形成的规律性就是一种经济秩序的反映。“市场的有关参加者正是把他们的举止作为‘手段’,以自己典型的、主观的经济利益作为‘目的’,把他们怀着对对方举止的典型期望作为达到目的的‘条件’,并使他们的举止以这种目的和期望为取向。”(马克斯·韦伯,1998:61)此外,经济关系的双方必须在行动过程中充分指向他人的利益,如果有一方不考虑他人的利益,不去“估计”这种利益,那么他就会遭到对方的强力抵制,或者是得到他不愿意见到或不在其预期中的后果,也就是说,该行动者因此而承担了伤害自己利益的风险。
根据个人的基本价值采取的行动即为价值理性行动,以价值理性行动为基础建立的秩序为“正当的秩序”。按照韦伯的论述,正当秩序分为常规和法律两种类型。常规是风俗的一部分,在既定社会群体中产生,是一种有效的共同意见。如果在群体中,有人不遵从或背离此共同意见,即产生偏差,那么群体中其他人就会以“不同意”的方式来对待此偏差。常规不是被一群执行人员强制执行的,这是它和法律的不同之处。法律则是靠一群执行人员强制执行,目的是为了达成集体的承诺,或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可见,常规和法律都内涵了一种支配的意义,“乃是一个统治集团为他们自己所作出的要求;与此对应的,正当性则涉及到上述要求被受统治群体接受和认可的条件,‘服从正当秩序的行动’意味着要求受统治群体自觉地取向于一种被预设为有效的共识。”(吴冠军,2004:51)
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因为各种社会行动类型是理想型的,似乎可以把它们和现实情形进行对照,以分门别类,但是“韦伯并没有号称这四种类型涵盖了所有的行动取向”(郑戈,2006:121);此外,在现实中,社会行动之间的界限是“流动的”,容易在具体的行动过程中发生变化,所以现实中的社会行动是变动不居的。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基于社会行动而产生的各类社会秩序也是变化着的。例如,以传统行动取向发展成的风俗等秩序,也可以建立在价值理性的行动取向之上。只要行动者在主观上把风俗看作是有效的应然准则,即以价值理性行动为取向,这样价值理性的行动也会导出风俗的秩序来。这是一种传统式的正当性类型,此时风俗的强制性加强,也会逐渐朝着“常规”发展。(林端,2002:31)
综上所述,社会秩序的产生是一个过程。首先要有以主观意义为取向的行动的产生,该意义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精神利益,还可以是习惯和情感;有了此主观意义,举止就变成了行动。其次,行动要指向他人才能变成所谓的社会行动,即社会行动的指向性要涉及非物化的他人,关联着他人的行动,并在自己的行动过程中以此为取向。再次,当若干人发生社会行动,参与行动的行动者彼此关联,并根据行动的意向性互相调节,就产生了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类型繁多,既有基于传统和情感的共同体关系,也有基于理性的结合体关系;还有封闭的关系和开放的关系之分。最后,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交织成了社会生活,为了使社会生活呈现一定的稳定性,人们的社会行动要具有某种反复出现的固定模式,这就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状态。
作者简介:王太鹏,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