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涛:先秦诸子“限制权力”思想萌芽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95 次 更新时间:2018-10-31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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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涛  


摘要:限制权力既包括对最高权力的限制,又包括对其他权力的限制。先秦时期,产生了限制最高权力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诸子各家的言论中产生了许多“限制权力”的思想萌芽。对权力的限制既可以通过和平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暴力革命方式来实现,前者是常规方式,后者是特别方式。


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产生限制最高权力的有效制度,但是,已经产生了限制最高权力的思想。这些思想萌芽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专制和权力滥用的问题,但是,其对于权力限制问题的思考是具有积极价值的。


一、以和平方式限制权力的思想萌芽


(一)“天鬼监督”的思想萌芽

在先秦诸子中,只有墨家以“鬼神观念”为自己的论题之一,其所提出的“天志”、“明鬼”思想是对鬼神观念的直接宣扬。与此相关,墨家论证了“天、鬼”监督权力的思想。

墨家认为,当政者受到“天”和“鬼”的监督,如果统治者的行为侵害了“天”、“鬼”、“民”三者之一的利益,都会受到惩罚。墨家提出为政者的行为由“天、鬼”进行监督,凡是侵害天、鬼、民利之一者都会受到灭国之灾。《墨子》载:“其为政乎天下也,兼而憎之,从而贼之,又率天下之民以诟天侮鬼,贼傲万民,是故天鬼罚之,使身死而为刑戮,子孙离散,室家丧灭,绝无后嗣,万民从而非之曰‘暴王’,至今不已。则此富贵为暴而以得其罚者也。”(《尚贤中》)由此可知,取得政权者,如果可以实行“兼而爱之、尊鬼、利民”的政策,天、鬼就会赏赐他,保佑他的政权稳定。如果为政者实行“兼而憎之、诟天侮鬼、贼傲万民”的政策,天、鬼就会惩罚他,不仅惩罚他本人,还会惩罚子孙,甚至断其后嗣。利用鬼神观念虽不可取,但是这种约束君主权力滥用、促使统治者勤政利民的初衷是好的。而且在科技不发达的年代,人们相信鬼神存在,因此该理论在实际上反而真能起到约束君主的作用。

虽然儒家提倡“敬鬼神而远之”的主张,但是儒家对于“天”的恭敬却一如既往(与周公的“敬天保民”一脉相承),孔子也尝试用“天”的力量来威慑君主――进而达到限制权力的目的。如孔子曾经警告统治者说:“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八佾》),这也可以看成是对统治者权力进行限制的一种思考。

(二)“舆论监督”的思想萌芽

《论语》中已经产生了“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思想萌芽。孔子认为,“庶人”是有权利来议论政事的,如果天下无道者当政,人民可以“议政”,如果天下有道,则不需要议论了。①

孔子认为,“言论自由”是应该受到一定原则约束的。孔子曰:“侍于君子有三愆: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季氏》)这段话本意是指,在社交中给他人提意见时,一定要保持端正的态度和纯良的目的,而且“过于急躁、故意隐瞒、未能审时度势”都是不好的提意见方式,这种思考对于“言论自由”的提出方式也有启示意义。所谓“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一种基于良好动机、采取合法合理方式的意愿表达方式,这种对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权利的保障与制约并存的思想是有重要意义的。

此外,郑国执政子产著名的“不毁乡校”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的施政措施也体现了言论通畅、舆论监督政府的思想萌芽,此种立场与思想堪与后世“舆论监督”思想相媲美。

(三)“道、德监督”的思想萌芽

在孔子心目中,如果掌权者违反“德”的要求,就应该惩处。如《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代行鲁国国相之职,上任不久就杀死了鲁国“乱政大夫”少正卯。《荀子宥坐》记载孔子认为少正卯“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今天看来,这些“罪行”仅仅是“缺德”而已,杀死他并没有“法律依据”,而孔子是依据“礼”来处死他的,那么什么是“礼”呢?礼是当时一切道德的依归,可见孔子是主张用“德”的标准来限制权力行使的。

老子从依“道”限“欲”的角度思考了权力限制的问题。《道德经》一书的读者应该主要是从政者和王侯,这些人既然占据着重要职位,理应对他们从道德和具体施政措施方面提出要求,这些要求也就是对他们权力的限制。

第一,老子反对统治者奢侈的行为。执政者“奢侈”行为是违反人的本性的,故老子予以反对。“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12章),凡是“色、音、味、猎”都是奢侈放纵的行为,都会使为政者治国能力下降,同时也是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因而是老子极力反对的。

第二,为政者为民造福而不居功。老子说“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2章)”,“万物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不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34章),“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51章)。为政者既然担当了为民造福的责任,就应该具有高于常人的奉献精神和谦卑品格。

第三,要从修身开始,不断将“道”的实践推广到更大范围。老子言:“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余;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国,其德乃丰;修之天下,其德乃普。故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国观国,以天下观天下。吾何以知天下然哉?以此”(54章)。老子教导人学道修身,其目标是要让学习者成为为政者,最终将“道”的实践推广到天下。

第四,以谏言制度约束权力。进谏是臣之职任,纳谏是君之义务。最高统治者也会犯错误,只有将“道”进献给他,才能对其权力滥用有所约束。“美言可以市,美行可以加人。人之不善,何弃之有!故立天子,置三公,虽有拱璧以先驷马,不如坐进此道”。(62章)阿谀奉承固然可以博得人主的欢心,但是人主不善言行就可以不管了吗?因此在立天子、封三公的时候,下臣进献珍宝香车不如进献“道”了。因为“道”的外延很大,不可能一次进献完毕,所以在平时君主或者官员犯错误时,下臣也有必要经常进献。

第五,为政者应该认真对待和行使权力、不滥用权力。首先,统治者不能视权力为儿戏,在处理国家大事时,态度应该稳健、凝重,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辎重)。虽然有富足的生活条件,不能沉溺其中,而应该淡然处之、超然物表。

“是以圣人终日行不离其辎重。虽有荣观,燕处超然。”(26章)

只有将国计民生大事作为自己关注的焦点,才能够“燕处超然”。其次,老子反对以“万乘之主,而以身轻天下”(26章)的行为,“轻”的意思是轻佻、轻浮之意,就是为了追求个人感官享受(服文采,带利剑,厌饮食,财货有余)而使民不聊生(田甚芜,仓甚虚)的行为,这会造成“民之饥、民之难治、民之轻死”(75章)的结果。再次,老子反对滥用刑罚,老子言“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36章),此话是说军队、法庭、监狱、警察等暴力工具,是“国之利器”,它们不能经常拿出来展示,即不应滥用。最后,老子反对兼并战争,统治者为了满足扩张野心,“以兵强天下”(30章),就会把人民带入苦难的深渊。老子从正反两方面,告诫为政者一定要认真行使权力。


二、以暴力方式限制权力的思想萌芽


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结语写到:“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1〕(P196)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执政者虐待贫民群众”,则人民可以发动政变(革命)。〔2〕(P252)先秦诸子没有如此明确的表述,但是已经产生了“暴力反抗暴政”的思想萌芽。

(一) 武力反抗暴政的思想萌芽

先秦时期,孟子关于革命推翻暴君统治的思想是当时最革命的思想,他在两千年前竟然提出了“放逐暴君”的理论,孟子曰:“一人衡行于天下,武王耻之,此武王之勇也。而武王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今王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民惟恐王之不好勇也。”(《梁惠王下》)这句话表明孟子赞成武力推翻暴君,也表明孟子希望战国时期出现一位“吊民伐罪”、推行仁政的君主能够诛暴安民。

(二)关于“人民反抗暴政理由”的思想萌芽

老子不仅提出了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权利,而且论证了这种权利存在的根基。

首先,老子认识到了人民是政权存在的根基,他说“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39章),这句话不是对社会现实的表述,而是对社会政治理想的表述。老子目睹了侯王自高自大、视群众为草芥、使人民如牛马的社会现实,而发出了这样的呼唤。“上以下为本”,即是天道又是人道,广大劳动人民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历史推动力,以往政治家(包括儒家士大夫)都过分强调“贤人”的地位而忽视了人民的历史地位。

基于以上理由(人民是政权的根基),人民有“推举”统治者的权利。老子曰“故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13章),这里讲的“寄天下”、“托天下”已经具有了把治理天下的权力交付给执政者的意思,那么以什么方式来交付权力呢?结合老子另一句话“圣人处上而民不重,处前而民不害,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66章),可知“推举”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既然人民是政权的根基、人民有推举统治者的权利,那么,如果统治者实行暴政,人民自然也就具有了反抗暴政的权利。老子说“民不畏威,则大威(反抗斗争)至”(72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74章)。


三、对限制权力具体问题的思考


先秦诸子对于“限制权力”问题的思考是全方位的,除了从宏观上进行了思考,而且从微观上对许多具体措施问题进行了思考。

(一)限制君权的思想萌芽

1 孔子的思想

孔子认为,在良好的社会中,君主的权力应该受到“礼和德”的制约。第一,“礼和德”是最根本的治国之道,如果君主不依此根本之道治国就会导致败亡。只有“为政以德”才能得到天下民心。

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

第二,孔子认为,“礼和德”的基本内涵是自古而传下来的,近世君主只能做细节上的损益。

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为政》)

因此可知,这种“礼”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规范,是类似于近代以来国家根本法的规则。

有学者详细考证了先秦“礼”所具有的宪法性质,详见张千帆:《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载方流芳主编《法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6~368页。第三,“礼”要求君主对待大臣必须依“礼”,“君使臣以礼”是与“臣事君以忠” (《八佾》)相对应的。第四,“礼”要求君主对待人民必须依“礼”。孔子认为君主不应该把过多精力耗费到鬼神方面,而应该把主要精力用于治理国家、安抚人民,即必须符合“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雍也》)的要求。同时,君主在治国过程中还应该“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学而》)。

2 孟子的思想

孟子也认为,君主的权力必须进行限制。孟子认为,君主生活不能太奢侈,君主出游必须是为了治国安民,但是现实中的君主出行劳师动众、给老百姓带来无限苦难。

孟子认为君主出行应该“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但是“今也不然,师行而粮食,饥者弗食,劳者弗息,胥谗,民乃作慝。方命虐民,饮食若流。”(《梁惠王下》)

君主这样的劳民伤财的举动,即违反天道,又暴虐人民,孟子认为对于这一类行为必须加以限制。齐景公可能要有危害百姓的行政行为,晏子及时加以劝阻,孟子赞扬晏子“‘畜君何尤?'畜君者,好君也。”

“阻止君主犯错误有什么不对吗?能阻止君主犯错误,说明是爱君主的。”(《梁惠王下》)

有一些君主认为自己掌握的治国经验才是正确的,于是要求新上任的官员放弃以前的知识,转而向自己学习。孟子不赞成这种做法,他说,如果君主强迫新任官员放弃自己的专门知识而向君主学习,就好像是外行人教玉匠加工璞玉一样可笑。“今有璞玉于此,虽万镒必使玉人雕琢之。至于治国家,则曰‘姑舍女所学而从我’,则何以异于教玉人雕琢玉哉?”(《梁惠王下》)

3 墨家的思想

代表平民利益的墨家学派提出了“一定要对最高统治者的权力进行限制,否则就会亡国”的思想。墨家认为,限制君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第一,设立谏议之官来矫正君主的过失。如果谏议之官能够及时发现君主错误并且不断谏议其改正,就能够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安定,不会带来国家危亡之险。

《墨子亲士》载:“君必有弗弗之臣,上必有之下。分议者延延,而支苟者,焉可以长生保国。”第二,批判天下的“不仁”君主。“不仁之君”的言行不足以作为天下人效法的对象。同时可以推知,“不仁之君”更不可以把自己的“一己之念”颁布为法律。《墨子法仪》载:“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

这是对于君主“口含天宪”、“金口玉言”的最早挑战。

第三,用“道德”来约束君主之言行。墨家认为,圣人应该大公无私,如果圣人不为其家谋私财,才可藏利于民。圣人不得为子孙谋私利。圣人的法则是亲死而忘之,这是为了天下才这样做。爱亲是本分,但是双亲既死,就应该忘记他们而马上投入到为天下兴利之事上来。如果还要固执地坚持爱有等差,那就是自私了。

“圣人之法,死忘亲,为天下也。厚亲,分也,以死忘之,体渴兴利。有厚薄而毋伦列之兴利,为己。”(《 墨子大取》)

这里已经对君主提出了很高的道德要求了。

(二)限制吏权的思想萌芽

官吏的权力滥用可能会直接侵害到人民个体的利益,因此对官吏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同样重要。孔子、孟子和墨家也都提出了限制普通官员权力的思想。

孔子提出至少应该在三个方面上对官员行使权力进行限制:首先,孔子认为官职应该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如果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官职宁可不要。“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官吏获得官职后,应该恪尽职守,不可尸位素餐,否则不如无位,“不患无位,患所以立。”(《里仁》)。其次,更为可贵的是,《论语》中已经提出了“职权相当”的思想,比如《宪问》载“君子思不出其位”,就是主张官吏行使权力不能超越职权。再如《泰伯》载:“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最后,《论语》中产生了要求官吏“权责一致”的思想。孔子认为,官吏享有执行权时,还必须承担相应义务。《论语》记载,冉有、子路辅佐季氏,季氏去攻打同宗的颛臾氏,孔子认为这种“祸起萧墙”之事应该劝阻,如果辅佐者不能及时劝阻,就应该承担责任。“求!周任有言曰:‘陈力就列,不能者止。’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则将焉用彼相矣?且尔言过矣,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论语季氏》)

孟子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官吏的权力进行限制:一方面,官员应该同时对君主和人民负责,如果出现失职的行为则应该承担责任。比如在灾荒年份,官员应该上报君主,开仓放粮,但是如果有的官员没有汇报实情,致使人民流离失所而遭受苦难,君主府库充盈而遭受人民的记恨,“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而君之仓廪实,府库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残下也。”(《梁惠王下》)这样的官员显然是害上害下,是最大的失职。

首先,墨家认为,如果官员不能胜任其官职就不应该享有禄位。“不胜其任而处其位,非此位之人也;不胜其爵而处其禄,非此禄之主也。”(《亲士》)

墨家代表当时手工业者、底层人民的主张,对于尸位素餐的官员十分痛恨。 其次,墨家也提出,官员应该权责一致、恪尽职守。为官者必须主动行使权力,以符合人民利益为行为准则。

“功,利民也。”(《经上》)行利民之举,必须顺乎天时,就好像在不同季节安排不同的衣服来穿,如果“夏天给他们狐裘,而冬天给他们单衣”,就是不合时宜的“利民”了。

“功,不待时,若衣裘。”(《经说上》)

对于强大的君主官僚体系,先秦的各学派代表人物开始怀疑他们的道德修养,开始思考对权力的限制问题。这些思考还没有制度化,但是这些思考具有历史进步性,而且对于今天我们思考限制权力问题,也具有启示意义。

(三)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萌芽

司法独立、政府诚信,都可以看作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先秦诸子思想中已经出现了这类思想的萌芽形式,虽然与今天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政府诚信思想具有明显区别,但是仍然具有研究意义。

1 关于司法独立问题的思想萌芽

司法权应该独立行使,反对政治权力干涉司法权。“若使民常畏死……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老子》第74章)由专门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特别是刑杀权),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春秋诸侯国没有专司刑杀的机构,有些国家即使有,也形同虚设,听任权贵干涉刑杀权。

孟子也提出了司法权应该专属的主张,孟子认为杀人者是应该被执行死刑,但是执行死刑的主体必须是掌握司法权的官员,而不是其他主体。

“今有杀人者,或问之曰: ‘人可杀与?’则将应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杀之?’则将应之曰:‘为士师,则可以杀之。’”(《公孙丑下》)

2 “政府诚信”的思想萌芽

孔子认为,子路为政之时能够做到“言出必行,素无宿诺”,于是得到了人民的广泛信任,在出现纠纷时,子路可以一句话就解决问题。“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颜渊》)

这句话未免夸大了事实,但是其中体现的思想倾向是清晰的,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和执政者能够取得人民的公信,才能顺利实施职权,也同时赞美了政府“信守诚信”的公共品格。

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已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曰:“今之从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子路》)在孔子看来,“言必信,行必果”是对“士”的最低要求,即使做到了这一点也仅仅是“小人(才德疏浅之人)”而已,而“从政者”连做“小人”都不够格,仅是“斗筲之人”罢了。这反映了孔子对于执政者和政府的态度,当时的执政者连“小人”都比不上,因为他们做不到“言必信,行必果”。

要求政府及执政者诚信,本身就是对人民基本利益的最大保证,孔子从个人修养、他人信任效果两个角度来阐明执政者诚信的主张,是有积极意义的。这种主张,看似简单,实际上要真正做到十分不易,可以说与近代以后“要求政府诚信”的思想具有相通之处。


来源: 《学术探索》20期11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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