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怡:绕不过去的休谟

————评高全喜的《休谟的政治哲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44 次 更新时间:2008-08-07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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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怡 (进入专栏)  

翻开任何一本国内出版的西方哲学史,我们都会在其中看到休谟的影子:他对两种知识的区分和对因果关系的怀疑奠定了他在西方知识论中的地位;他对人性的分析开启了西方道德哲学中的情感主义,也成就了后来的功利主义;他的怀疑论为康德破除了独断主义迷梦;他的经验主义方法成为维也纳学派开创分析哲学运动的一个重要法宝。所有这些都使得休谟哲学毫无疑问地成为西方哲学发展史上的重要一章,但同时,这也给我们留下了这样一个印象:休谟只是一个高举经验主义大旗的人性论者,一个温和的怀疑论者。然而,我们从休谟的传记中了解到,他并不是一个学院派的哲学家,哲学研究对他来说纯粹是一种个人爱好,而不是谋生的手段。他当过家庭教师,但后来的正式职业是外交官,他与卢梭和法国百科全书派启蒙学者的结识都是以外交官的身份。这些生活经历自然对他哲学思想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事实上,西方学者在论述西方政治思想发展时,都会把休谟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因为正是他的政治哲学理念,开启了后来日益强大的自由主义思潮;他的情感主义引发了政治哲学中的德性与正义的思想;他的财产权理论导致了当代关于所有权的争论;他的经济思想推进了后来的政治经济学发展;他的政体理论直接构成了当代政治学的重要内容。当代英国政治哲学家汉普夏尔-蒙克(Iain Hampsher-Monk,1946-)在他那本颇有影响的《近代政治思想史》中就把休谟的政治思想看作他人性论和道德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萨拜因和施特劳斯更是把休谟的思想看作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发展的关键环节。

有幸的是,高全喜教授的新著《休谟的政治哲学》及时填补了国内研究中的这一空白,全面阐述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各个重要方面,深入分析了休谟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特别揭示了休谟的思想与政治哲学的后来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为我们全面认识和理解休谟哲学提供了一个更为生动丰富的思想文本和交流平台。

在他的第一部政治哲学著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2003)中,高全喜就明确指出,哈耶克发表于1963年的《大卫·休谟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一文“通过论述休谟的‘一般且不变的正义规则’的思想,较为全面地阐发了他的‘正当行为规则’的内涵”(第12页),由此揭示了哈耶克思想与休谟政治哲学之间的血缘关系。应当说,正是由于这种血缘关系,才促使高全喜在完成了哈耶克的思想旅程之后溯源直上,回到三百年前的休谟,因为在他看来,休谟“是以人的情感,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以同情和道德情操为基础,建立起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政治理论、一种市民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第3页),而这些理论无论是对当今西方的自由主义还是对现代中国的政治文化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启发意义,例如,“在有关私利与公益的关系问题上,有关自然正义与人为正义的划分上,特别是在有关法律规则和政治制度的建设,以及政治德性的塑造与培养方面,我们都可以通过比较与鉴别或多或少地吸收休谟思想的内在营养”(第5页)。阅读了高全喜的这部著作,我的强烈感觉是,无论是对当今的自由主义讨论,还是对西方哲学发展历程的重新审视,休谟的政治哲学都是我们无法绕过的重要一章。

我说“休谟是无法绕过的”,意指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如今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乃至经济学和政治学,都从休谟那里获得了难以估量的思想资源。只要翻阅一下西方哲学家关于正义规则、财产权问题以及自由问题的论述,我们就很容易读到休谟的思想。例如,哈耶克把正义规则即法律看作是那些在社会演进中发挥作用的习俗、传统、惯例以及国家法律制度,他的“正当行为规则”正是对休谟正义规则的现代演绎;牛津大学法学教授哈里斯(J. W. Harris)在《财产和正义》(1996)一书中明确地把休谟关于财产制度约定性的论述看作后来政治哲学家讨论财产权问题的一个重要起点,同样,萨维尼的历史法学也受到了休谟思想的深刻影响。通常认为,休谟对18世纪以来的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他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中的影响。但正如高全喜在书中所说的,“政治经济学是英国社会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有别于古代家政学和现代经济学,其对于一个社会经济事务的分析具有着古典自由主义之政治哲学的基础意义。因此,作为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在休谟和斯密看来乃是有关社会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而这种研究只有在经验论的人性哲学和正义的规则与制度的前提之下才能进行。在这个方面休谟提供了一个研究古典经济学的人性的和制度的考察方式。”(第146页)

“休谟是无法绕过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政治哲学并不是休谟人性论哲学的陪衬或辅助部分,而是他整个哲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进一步地说,是他把人性考察和分析的结果直接运用于现实社会中的人的自然结果,或者反过来说,正是由于休谟对市民社会中的人性本质以及制度建构有着深刻的认识,才使得他的一般人性论具有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和更强的理论说服力。高全喜明确指出,“休谟的人性学说是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第3页)。他认为,“政治哲学是休谟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甚至是休谟哲学的核心内容。尽管传统的休谟思想研究把休谟的经验主义的哲学认识论视为中心内容,但休谟的人性论所揭示的哲学本性从根本上说乃是一种人的社会政治本性,或人为正义的本性,因此,政治哲学可谓休谟《人性论》的核心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性论》,特别是第三卷‘道德学’构成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基础理论部分。”(第8-9页)

其实,说“休谟是无法绕过的”,表面上看是在强调休谟思想的重要性,实质上是在说明,休谟对人性的透彻分析以及他对道德善恶标准的界定,为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直接提供了论说话题,或者说,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正是从政治正义和社会良心的角度,解答着休谟提出的关于“是”与“应当”的著名难题。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的直接思想来源是康德,但康德思想的基本前提毫无疑问地是休谟哲学,因为“休谟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思想导致了康德两种理性的划分”(第24页),而“休谟难题并不单纯是一个道德学的问题,而是一个有关事实与规范的政治正义问题”(第25页)。在这种意义上,休谟就成为讨论当今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时必须涉及的话题。更确切地说,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人的理论在思想上是康德的,但他们的问题却是休谟的。正如康德本人所言,没有休谟,就没有他的思想;同样,没有休谟,也就没有当今的自由主义哲学。

我们知道,在任何观念领域,思想可以是常新的,但问题却往往是永恒的,就是说,不同时代的思想家都是在对相同或相关的问题做出思想上的探索,试图给出各自不同的解答,虽然这样的问题在不同的时代可能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或形式。同时,问题的提出又往往伴随着不同方法的使用,方法和角度的改变也常常是提出不同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同时,关注提出这些问题的方法就是极为关键的。休谟问题的提出正是他充分利用了牛顿的科学解释方法和洛克的经验主义认识方法的结果。

牛顿方法的特点是追求解释活动中的简单经济,就是要用最少的解释概念去说明自然现象和事件。休谟用这种简单经济原则去解释人类如何形成关于事实和道德的判断时,就把这些判断与单一的心理过程联系起来,尽量使用最少的心理活动成分,而不是赋予人类各种不同的感觉能力去说明每一种判断。由此,休谟根据对心理活动的解释提出了关于人类德性和政治制度的假设。在这里,无论是简单经济原则,还是心理活动描述,都反映了休谟的经验主义基本立场,就是说,他的一切说明都应当是在经验上可以得到证实的,因而他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的任何假设也就具有了很强的说服力。休谟明确写道:“我们虽然必须努力将我们的实验推溯到底,并以最少的和最简单的原因来说明所有的结果,借以使我们的全部原则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程度,但是我们不能超越经验,这一点仍然是确定的;凡自命为发现人性终极的原始性质的任何假设,一下子就应该被认狂妄和虚幻,予以摒弃。”(《人性论》,引论,中译本,第9页)

历史地看,休谟对经验主义方法的运用和关于事实与价值两分的问题的提出,都与他的时代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是宗教神学逐渐从科学研究中的分离和心理学方法的普遍运用。应当说,神学背景直接导致了休谟对道德领域和政治领域中正义问题的关注,而心理学在当时正处于发展的鼎盛时期,运用心理学方法去分析观念的产生和分类,在认识论上就具有相当充分的理由。遗憾的是,高全喜在书中没有对这种背景给出更为详细的分析,这就使得他对休谟政治哲学的阐述缺少了一些哲学方法论的力度。

作为一种哲学思想,休谟的政治哲学应当具有更为深刻的形而上学蕴涵,就是说,他对人性的剖析之所以能够在人类社会的后来发展中始终产生重大的反响,这应当归咎于他思想的深刻性。虽然休谟声称我们无法发现人性的终极性质,但他对道德性质的阐述,特别是对善恶、正义等问题的详尽论述,无不体现出他追求说明人性根本原则的理想;而且正是这样,他才把关于人的科学看作是其他一切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这恰好表明,休谟为我们所描述的道德本性正是整个人类共同具有的普遍能力,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休谟的道德理论才具有了哲学形而上学的含义,这也正是休谟问题具有恒常性的根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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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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