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东 王春玺:对现阶段“公平正义”的理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56 次 更新时间:2012-05-2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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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 (进入专栏)   王春玺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目标,但在不同时代所追求的内涵是有区别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正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

从内涵来看,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方面

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指出,要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实际上指出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内涵。权利公平,指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年龄、出身、地位、职业、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差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相同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它包括公民合法的生存权、居住权、迁移权、受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质询权、诉讼权等,都能平等地得到国家法律的尊重和保障。它是整个社会公平的逻辑起点,也是社会公平的核心。权利公平还必须体现在起点、过程、结果和原则的平等上。机会公平即“机会均等原则”,是指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它强调人们在创造社会财富过程中的平等权利。机会公平使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使进入市场的主体不因家庭背景、自然禀赋、特权等因素而少得到或多得到某种竞争机会。规则公平也称形式公平、市场公平,意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区别对待,每个人都在同一规则下平等竞争。在我国,规则公平主要指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的安排及其执行的公平。规则公平为社会公平提供了制度保障。结果公平主要是指分配结果的公平,有时也称分配公平。

从外延上看,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全方位的公平

人们最初比较多地关注经济分配的公正,而忽视了其他领域的公正。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要求也从经济领域扩展到其他领域。社会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在全体公民之间公平而合理的分配。社会公正的外延已不限于财富的公平分配,还包括政治、社会、文化、道德、教育、司法等其他方面的公正。生态文明所理解的公正在此基础上又进了一步,它不仅包括政治公正、经济公正、法律公正,还包括代际公正。所谓公正的政治,包括公正、公平、公开的政治参与和政治决策,也包括权力公正;所谓经济公正是指建立公正的经济运行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原则,还包括利用社会资源的权利平等、收入分配公正等;所谓法律公正,是指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维护司法公正;所谓代际公正,是指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当代与后代之间维持一种公正的代际关系。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对社会公正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层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在政治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在经济上,“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文化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在社会建设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些新的提法大大拓展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外延。

从实质上看,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西方资产阶级公正观所强调的形式公平,是指规则公平(如等价交换的规则)和程序的公正(侧重于形式上的“纯粹”规则意义上的公正)。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提倡“程序正义”和“行为正义”,不承认“分配公正”的存在。他认为公正只有成为人类行为规则时才有意义。“自由主义关心的是交换的公正,而不是所谓的分配公正,或现在经常谈论的‘社会’公正。”换句话说,自由主义讲规则平等、程序平等,不讲起点不平等。实质公平也指结果公平,是指人们实际社会处境的平等化。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理论层面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质正义和分配正义理论占据主流地位。改革开放之后情况有所变化。实质正义理论的特点是重视内容和结果的平等,而轻视程序和形式的平等。然而,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应该由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共同构成,二者不可偏废。仅有形式上的公正是不够的,最终必须落实到实质公正上来,因为社会主义最终目标是共同富裕。同样,仅仅强调实质公正也是不够的,因为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实质公正需要一个过程。既重视公正的程序和形式,又重视公正的内容和结果,努力追求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统一,是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一大创新。胡锦涛指出,“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这里强调的实际上是规则公平。这是因为,社会公平正义总是与一定的规则(包括政策法律制度等规则)相联系,只有从一定的公平正义价值原则出发设计的社会制度、法律才能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当然,政策法律制度执行的过程和程序也要体现社会公正的价值导向。

从范畴来看,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早就论证过,世界上不存在“永恒的公平”、“抽象的公平”和“绝对的公平”,西方资产阶级抽象的公正观不过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反映。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公正观,认为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因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制约,它有一个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公正实现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社会公正的要求也只能是基本的,必须从基本国情出发,同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去追求绝对的、抽象的公平,搞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急于求成。我们所能够实现的公平又是现实的、适度的公平,它既要反映社会成员的要求,又必须是在现阶段条件下能够逐步达到的公平,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由于人们天赋、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结果的公平只能是相对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正观承认差别并容许一定程度上的结果不公平。正如胡锦涛所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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