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鹏:韩寒诉方舟子案的诉讼“技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2 次 更新时间:2012-05-2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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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鹏  

不仅足球比赛中球队喜欢主场作战,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希望在自己的地盘上打官司。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个,法院往往有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与本地的法官可能较熟,熟人好办事。第二个原因是方便,可以省下大量的差旅时间和费用。对于坚持法治理想的人而言,第二个原因最重要。

在韩寒代笔事件中,可能侵犯韩寒权益的人很多。从重要性的角度考量,方舟子无疑是第一被告。至于其他被告,韩寒要仔细衡量。重要性是一个因素,另一个因素是方便诉讼。

2月3日,韩寒向上海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被告是上海的普通网友刘明泽。对此最合理的解释是基于地域管辖的考量。韩寒律师团发言人陶鑫良教授说:“将刘先生作为第二被告是律师为争取著作权案管辖权的考虑……”(其新浪微博2月13日)

选择刘明泽当被告是韩寒的权利,也是一种诉讼技巧。不过,因为刘明泽在代笔事件中不具有典型性,韩寒起诉普通网友的行为引起了倒韩阵营的声讨,造成了他的道德失分。陶鑫良律师称:“对此韩寒初未细究,立案当晚了解后其不希望累及转载与评论的普通网友,故决定撤案及集中起诉于金山法院。翌日律师即向普陀法院申请撤诉” (其新浪微博2月13日)

韩寒从普陀区法院撤诉的当天,以调整诉状为由从金山区法院取回了相关材料。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此案声息皆无。直到5月14日,韩寒的团队“亭林镇独唱团”发微博称:“韩寒曾经去向律师咨询,要告方舟子,某些法院给的回馈是不敢判方舟字,法官自己包括家人会被骚扰和连坐。”

这则微博消息事出有因,从《人物》杂志对韩寒的访谈中得到了印证。15日,《人物》杂志在微博中公布了部分访谈内容。韩寒承认刘明泽是自己人,“做桥”到不怕方舟子的法院起诉。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刘明泽的倒韩行为源自其真实的意思还是韩阵营的授意?如果是前者,起诉他属于正常的诉讼技巧;如果是后者,韩阵营是在弄虚作假。从韩寒的访谈看,刘明泽的行为属于后者。这样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做桥”行为是谁提出的?韩寒同意吗?

这个问题涉及管辖权,很专业,肯定不是韩寒提出的,只能出自其律师。韩寒律师团的核心成员是大成所的陶鑫良律师和吕良彪律师。吕良彪律师在2月10日发微博:“诉讼,尤其事关公共事件与个人荣誉的诉讼,当有堂堂正正之感,简洁大器为宜。勿纠缠于小的技巧和手段,或是执着于个人得失。”

当初看到这番话的时候,我以为吕良彪律师不同意起诉普通网友,现在看来此话别有深意。无论无何,韩寒的律师团存在分歧。是谁提出的这一建议,外人不能精确判断,只知道具体操作的是张一君律师。最后这一行为被终止了,作为当事人的韩寒拥有决定权。

代笔事件没有苦主,不违法;做桥事件的当事人不是证人,也不违法。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法官不知情,他们同样也不违法。方舟子如下的言论显示他完全不懂法。他说:“韩团队为了能去有关系的法院告状而找托儿当被告,涉嫌做伪证,法官向原告表明判案的倾向性,则涉嫌徇私。”(方舟子《韩寒自证刘明泽是托儿》,其和讯博客5月18日)

方舟子又说:“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不容易,但至少应该要求上海司法局对做伪证的律师给予处分。” (其新浪微博5月18日)韩寒的律师没有违反《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方舟子的要求没有道理。

韩寒代理律师的“做桥”行为虽然没有违法,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做桥”行为与政府的钓鱼式执法性质类似,应受到谴责。

韩寒在记者采访中透露“做桥”行为的真相,对其严重不利。这样的话他都能讲出来,证明韩寒太真诚了。用韩阵营时髦的话讲,叫“猪一样的行为”。韩寒的口才真是不好,在风声紧的时候,还是动手别动口了!这段文字是题外话,与法律无关。

甄鹏,单位为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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