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所谓“国家结构体制的一体多元”,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国家主权实现一体化的同时,治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多种纵向权力结构和管理制度。从主权本质与治权形式、静态制度与动态行为相结合的角度,可以将国家结构体制划分为联邦制分权型、联邦制集权型、单一制集权型和单一制分权型这四种体制模式。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中华民族各族群运用各种政治整合措施,推进国家一体化基础上所建立的一体多元的政治国家。中国古代的国家结构体制可以称之为多元一体的圈层式国家(联盟)结构体制。1949年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综合中西方国家文化并结合中国国情,逐渐形成了中国现当代单一制下的多元国家结构体制。从国家一体化建设的角度来看,边疆民族自治地区的政治整合与良善治理,也是当今中国健全和完善国家结构体制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中国;国家结构体制;一体多元;发展危机;边疆政治整合
作者简介:刘俊祥(1964年-),男,四川乐至县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政治学)博士。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边界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曾挂职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任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是政治学理论、比较宪政、中国政治发展与边疆治理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所属项目:本文为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中国边疆政治一体化的新疆样式研究》的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在一个国家内,政治体制是其基本政治制度的具体化表现。国家结构体制是国家纵向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结构体制,属于政治体制的核心部分之一。政治学者对国家结构体制问题,已有多方面的研究。本文将在此基础上,从法权主义的角度,提出国家结构体制四分法的分类分析方法,并从中国传统一体多元的国家结构体制、中国现当代一体多元的国家结构体制及其中国一体多元国家结构体制下的边疆政治整合等角度,对国家结构体制问题进行新的思考和探讨。
一、国家结构体制的法权一体多元
所谓“国家结构体制的法权一体多元”,是指在一个合法的主权国家内,国家主权实现一体化的同时,治权可以采取多种实现形式、多种纵向权力结构和管理制度。从国家结构体制“四分法”的角度来看,国家一体化的宪法制度样式,在各国的实际存在与表现复杂多样,也可能多种纵向权力结构类型并存于一个国之内。这即是在宪法制度上奉行“主权一体化”与“治权多元化”有机结合的国家结构体制的“法权一体多元”。
国家结构体制,是国家结构形式及其纵向管理体制的简称。一般来说,国家结构体制,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形式及其国家纵向权力配置运行结构和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国家结构体制包括了以下主要内容:(1)国家结构体制是国家一体化建设和将地方政治单位整合进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并成为中央政府有效治理下的地方政权体系的制度样式,是国家主权与治权之间的结构关系。(2)国家结构体制是协调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体制机制,利益关系是国家结构体制的本质。(3)国家结构体制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形式,政权关系是国家结构体制的表现。(4)国家结构体制是国家纵向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结构体制,包括纵向权力的划分、配置、协调和制约等环节,权力关系是国家结构体制的内容。(5)国家结构体制是国家纵向管理关系的制度与机制的有机结合体。在静态上,国家结构体制体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纵向权力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动态上,国家结构体制体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纵向管理关系的行为方式和运行机制。
对于国家结构体制的分类,人们一般采用两分法或三分法。“两分法”论者一般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纵向权力关系即是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表现为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两种模式,而且,中央集权制与单一制、地方分权制与联邦制是相互对应的。而“三分法”论者,则是在两分法的基础上,提出了集权与分权之间亦此亦彼的可能性,强调有介于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之间的情形。如认为在国家结构体制的类型上,有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和集权分权结合制,或者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和均权制,或者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和民主集权制(有效集权制、必要集权制)等体制模式。分析起来,不论是两分法还是三分法,都是一种简单、片面和静态的分类分析方法,它们在理论上有缺陷,在分析各国国家结构体制的现实状况上也有局限性。
为此,笔者从主权本质与治权形式、静态制度与动态行为相结合的角度,对国家结构体制进行四分法的分类分析,认为国家结构体制存在着联邦制分权型、联邦制集权型、单一制集权型和单一制分权型这四种体制模式。而且,根据四分法,这四种国家结构体制模式都各有其本质内容、表现形态、功能作用和适用范围等特征。(1)联邦制分权型,主要存在于美国、德国、加拿大、瑞士和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其国家结构体制的共同或相似的特征有:作为三权分立的纵向延伸,通过宪政联邦制实现国家纵向权力的分立;联邦政府权力高于地方政府权力;州或邦等政府须受联邦政府的必要监控等。(2)联邦制集权型,主要实行于前苏联以及印度、巴西、阿根廷和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其国家结构体制的共同或相似的特征有:建立了联邦制的宪政制度,依法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作了划分;但国家纵向权力分配本身就倾向于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相对比较严厉;在国家纵向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权力有向中央集中的趋势等。(3)单一制集权型,广泛分布于包括法国、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以及前东欧国家等。其国家结构体制的共同或相似的特征有:宪法确认国家为单一制,是统一不可分的国家,并且,又未实行地方自治或地方自治因严厉的限制而徒有虚名;中央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严格监管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甚至成为了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等。(4)单一制分权型,主要存在于实行地方自治的英国、意大利、瑞典、挪威和日本等单一制国家。其国家结构体制的共同或相似的特征有:宪法在确立单一制国家体制的同时,明确确定了实行地方自治,并制定地方自治法予以具体规范和保障;地方政府往往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自治权,又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关,要执行中央政府的委托事务;中央政府采取立法监控、行政监控、财政监控和人事监控等手段,对地方政府进行比较严格的监管等。
当然,各国的国家结构体制还会是变化发展的,如美国的联邦制曾经经历了二元联邦制向合作联邦制再向新联邦制的发展过程,导致了联邦中央政府与州及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二元分权、联邦集权和还权于州的不同权力关系模式。
二、中国传统一体多元的国家结构体制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中华民族各族群运用各种政治整合措施,推进国家一体化基础上所建立的一体多元的政治国家。因此,中国古代的国家结构体制可以称之为一体多元的传统国家结构体制,或者说一体多元的圈层式国家(联盟)结构体制。
对于中国传统的“一体多元”,已有文化一体多元论、民族一体多元论和宗藩一体多元论这三种主要观点。(1)文化一体多元论。一些国内外学者根据大一统观念、华夷观念和天下观念,认为古代中国是一个文化共同体而非政治共同体,中央政府主要是通过“华夏”对“夷狄”的文化整合和认同来推进政治一体化。早在近代西方政治文化冲击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时,就有学者看到了两者之间的区别。梁启超认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古代中国是一种“反国家主义”、“超国家主义”和“世界主义”。[①]粱漱溟通过多方面的考察也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因其对内缺少国家应有之功能,即政治上消极无为,对外又缺乏国际对抗性,所以,中国完全不像国家,实际上,“中国非一般国家类型中之一国家,而是超国家类型的”,为此,他非常赞赏英国哲学家罗素曾在上海演时的说法,即“中国实为一文化体而非国家”。[②]费正清等进而将古代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区别归结为“文化民族主义”与“政治民族主义”的区别。在他们看来,巨大的中国“是通过内聚而发展的,而西方国家则是外向的产物”,“当一个世纪前近代压力促使中国广泛的民族主义上升时,它可能是建立在一种强烈的认同感和暂时的文化优越感基础上的。我们应当把它称之为文化民族主义,以把它与我们在其他地方所看到的通常的政治民族主义相区别。”[③]从政治整合的方式来看,西方国家是通过政治一体化——确立“权力合法性”——来建立和巩固国家统治的秩序,而古代中国是通过文化一体化——确立“文化合法性”——来建立和巩固国家统治的秩序。沿着这种文化一体化的思路,又有学者提出了“天下一体化”的分析。总之,按照文化一体多元论者的观点,中国古代是在多元文化一体化的基础上形成的文化共同体。(2)民族一体多元论。针对西方学者否定古代中国对边疆民族地区政治整合合法性和政治治理有效性的观点,中国政府和学者针锋相对地运用西方的“民族国家”观念,提出民族多元一体理论来证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根据费孝通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观点,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民族实体,并不是把56个民族加在一起的总称,因为这些加在一起的56个民族已结合成相互依存的、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在这个民族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而且,这种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可以并存不悖,甚至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所以,高层次的民族可以说实质上是个既一体又多元的复合体。当然,形成多元一体格局有一个从分散的多元结合成一体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必须有一个起凝聚作用的核心,汉族就是多元基层中的一元,他就发挥着凝聚作用把多元结合成一体。总之,中华民族的主流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而形成的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这个多元统一体“所包括的五十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④](3)宗藩一体多元论。中国古代宗藩一体多元观念和理论是在历代推行的宗藩体制基础上形成的。一般地说,宗藩体制的出现与中国封建政治的发生发展有关。据《左传》中说:“古者天子守在四夷”。意思是说掌握天下的君主,应“和柔四夷,以为诸夏之王也”。到了周代,则出现了“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政治格局,周天子将其亲戚分封各地,以屏藩中央。到了秦代,秦始皇在内地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在边远地区实行“属邦”的管辖制度。此后,随着中华各民族的不断融合,逐渐形成了中国古代中央政权同边疆地区和周边邦国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宗藩忠诚归附关系。在中国古代一体多元宗藩体制下,藩属包括藩部和属国两部分。藩部是中国的一部分,如新疆、蒙古和西藏等,其疆域包括在中国的版图之内,其行政系统属中央政府管辖,其内部事务纯属中国内政。而属国的领土却不在中国的版图之内,它有自己独立的政权体系和行政系统,它们同中国保持着一种宗藩从属的关系。根据《大清会典》所列属国表记载,鸦片战争前,与中国有从属关系的属国主要有安南(即越南)、缅甸、锡金、尼泊尔、暹罗(即泰国)、南掌(即老挝)、高丽(即朝鲜)、琉球、苏禄(即菲列宾)等。在中央政权与边疆地区和属国之间的宗藩主从关系体制的基础上,产生了中国古代的宗藩一体多元的理论。
上述对国家一体化和一体多元国家结构体制的解释中,文化一体多元论属于文化主义观点;民族一体多元论属于民族主义观点;宗藩一体多元论属于王权主义观点。这些观点对中国古代国家模式的解释,既有可取之处,也有其片面性和局限性。而如下所述,从法权主义的角度来解释中国传统一体多元的国家结构体制,则有其相当的解释力和现实意义。
按照现代法权国家理论,国家是由人口(居民)、领土(土地)、主权(权力)和政府(政权体系)所构成。美国学者迦纳曾指出:“国家是由许多人所组成的社会;永久占有一定的领土;不受或几乎不受外来的控制;有一个为人民习惯服从的有组织的政府。”[⑤]由此可见,文化和民族并非国家成立和存在的必备要素。因为,作为国家构成要素的居民可以由不同的民族、种族和阶级等族群所构成。而且,根据西方的政治发展和国家的一体化理论,现代国家不仅是“民族”的国家,更是“法律主权”的国家,国家主权是用法律制度来保障的。美国学者派伊在分析国家概念的扩散时,作了如下的描述:欧洲有一个一贯的要求,即“人类的要求,尤其是纷争的排解应该受明确的放之四海而皆准之法律的支配。当欧洲人无休止地侵入非西方世界时——作为贸易者和商人、传教士和冒险家——与他们俱来的信念是,一切社会都应该合理地组织起来,成为一个具有主权性质的遵守法律规则的国家。欧洲人无论走到哪里,首先明确提出的问题是:‘这里谁来作主?’按照欧洲人的思想逻辑,每一块土地都应该属于某种主权,而生活在同一地方的全体人民应具有一种共同的效忠和相同的法律义务。并且在最初的文化冲突中,欧洲人的反应是寻求一种法律的调节,而缺乏一种可被承认的法律秩序则无疑使这些冒险家们感到生活得不舒服。”因此,“古典民族国家体系是以关于一个‘国家’的性质、关于‘主权’之特征的某些假定为前提的。”[⑥]由此可见,法律主权及其对它效忠的法律义务,是现代国家得以成立和运行的核心要素。而且,人口(居民)、领土(土地)和政府(政权体系)以及文化和民族等要素,都是以法律主权(权力)为中枢而联系起来的。
据此,笔者尝试提出“法权一体多元”的术语工具(当然,“法权一体多元”观念并不否定文化的多样性,但不一定奉行文化多元主义)),并从上述“四分法”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古代一体多元的国家结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属于君主主权的国家即王权主义的国家。以君主主权为“一体”,将“多元”的地方或区域政治体进行纵向的整合,就形成了中国传统一体多元的国家结构体制。具体地说,代表中华国家的古代中央政府或中原政府与各地方政府或区域政治体(包括古代潘邦、城邦国或属国等)之间的纵向权力关系,就是所谓的中国传统一体多元的国家结构体制。其国家结构体制的一体多元,表现为以王权为中心并向外扩展而形成多个同心圆结构,包括了由紧密关系到松散关系的以下几种类型:(1)中式单一制国家结构体制。即在古代中华国家的核心圈,通过实行分封制或郡县制,在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之间构成的“单一制”式纵向权力治理关系。并且,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因分封制而形成的单一制分权型的国家结构体制,以及因郡县制而形成的单一制集权型的国家结构体制等。(2)中式联邦制国家结构体制。即在古代中华国家的中层圈,通过实施宗藩部体制,在中央政府与各藩部地方政府之间所建立的“联邦制”式纵向权力治理关系。而且,因各朝代与不同藩部之间纵向权力治理关系的不同,还有联邦制分权型与集权型国家结构体制之间的分别。(3)中式邦联制国家联盟结构体制。即在古代中华国家的外层圈,在中央政府或中原政府与属国之间所形成的“邦联制”式纵向权力主从关系。在这种国家联盟结构体制下,作为属国的安南(即越南)、缅甸、锡金、尼泊尔、暹罗(即泰国)、南掌(即老挝)、高丽(即朝鲜)、琉球、苏禄(即菲列宾)等,与中层圈的各藩部地方政权和核心圈的各地方政府一同,从中华文化,中华民族,更主要地是从中华国家角度,认同从属于中国君主的最高主权。从而,形成了中国古代一体多元的圈层式国家(联盟)结构体制。
三、中国现当代一体多元的国家结构体制
到了近代,随着中西方接触交往的增加,西方式法权主义国家文化与中国古代一体多元的圈层式国家(联盟)文化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并因此而吃了大亏。于是乎,不得不对中式国家文化、国家制度和国家(联盟)结构体制进行反思和变革,并按照西式法权主义国家文化来设计构建现代单一制或联邦制的国家结构体制。这个过程贯穿了中国的整个近现代。
1949年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综合中西方国家文化并结合中国国情,逐渐形成了中国现当代一体多元的国家结构体制。这就是,在奉行人民主权的单一制下,中央人民政府作为中国最高主权的代表和施行者,是为“一体”,在国家最高主权之下,又建立了“多元”的地方政府和行政区域。从而,形成了单一制下的多元国家结构体制,这包括中央政府与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纵向权力结构与治理关系。从制度设计来看,在这几种纵向权力治理关系中,中央政府与省、直辖市之间的纵向权力治理关系,可以归结为单一制集权型国家结构体制类型;中央政府与自治区之间的纵向权力治理关系,可以归结为单一制分权型国家结构体制类型;而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纵向权力治理关系,属于单一制高度分权型国家结构体制,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的主权与治权的分离,甚至类似于联邦制分权型国家结构体制类型。而且,为了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的统一,还可以设想“中华联邦国家”的国家结构体制,在未来的中央政权与台湾地方政权之间,构建中国式联邦制的纵向权力治理关系。
另外,1978年以来的中国改革开放,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关系相对分离,在保持政治权威一体的前提下,将一些经济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以至形成了“政治一体经济多元”的新型国家结构体制,出现了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等地方经济行政区域。有学者将这种新型一体多元的国家结构体制,称之为“政治上的单一制与经济上的联邦制”。
四、单一制分权型纵向结构体制下的边疆政治整合
如上所述,中央政府与自治区之间的纵向权力治理关系,作为单一制分权型国家结构体制,是当代中国一体多元国家结构体制下的重要一元。其宪政制度表现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国家一体化建设的角度来看,边疆民族自治地区的政治整合与良善治理,也是当今中国健全和完善国家结构体制的重要内容。
根据政治发展理论或者说发展政治学理论,政治发展的首要前提就是现代国家的建设,即是通过政治性、经济性、文化性和法律性措施,将地方政治单位整合进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体化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社会体系及其宪政法律制度。政治发展的基础是政治一体化,其核心是国家一体化。有学者认为,“政治一体化这一术语最一般的是指政治体系的结合。曾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使用过这一词汇。迈伦·韦纳鉴别出五种这类用法。即(1)国家一体化是把文化和社会方面分离的集团结合进一个单一的领土单位和建立民族特性的进程。这常常涉及有着不同种族、宗教、语言或其他集团和阶层的多元社会。因此,国家一体化意味着不同集团或阶层的个人对国家所怀的主观感情。(2)领土一体化是对附属的政治单位或地区确立国家中央权力。(3)精英—群众一体化是把政府同被统治者联系在一起,假设这两者之间存在距离。(4)一体化还可能是指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价值一致:一个民族共同的神话、象征、信仰和共同参加的历史。(5)最后,一体化可能是一个民族为某个共同目的组织起来的能力。”[⑦]这就是说,国家一体化意味着现代主权国家的建立、实现民族等国内族群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以及建立统一的政权机关、一体化的权威体制、一体化的宪政法律体制、一体化的司法体制和一体化的行政体制等。进一步地说,国家一体化还意味着国家政治体系和政治组织凝聚力的增强,政治稳定、政治认同感和政治合法性的增强,等等。总之,国家结构体制的建设,就是国家整合的过程,即是国家一体化的过程,也就是通过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措施将国家内部的各部分和要素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过程。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国家一体化和国家结构体制的建设任务,至今仍然没有完成,甚至还存在着一些基础性的国家一体化问题,如领土一体化问题、统一台湾问题和边疆稳定与反分裂问题等。边疆稳定与反分裂及其边疆整合与治理问题,同中央与自治区间的单一制分权型纵向结构体制问题密切相关。如今,我国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整合与治理体制,已经从古代的联邦制发展到现代的单一制,采取的是单一制分权型纵向结构体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在我国中央与边疆民族地区间的纵向权力治理体制制度的基础上,又具体实施了多种政治整合和治理手段,形成了中国特色边疆治理的制度体制与对策措施。
然而,由于新疆和西藏等西部边疆地区的不稳定威胁与分裂危机一直存在,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影响西部边疆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成为影响新疆等边疆地区社会稳定的主要威胁,加之处理民族与宗教问题任务繁重,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任务艰巨,这些都严重地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发展和国家一体化进程,亟需学者们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并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根据西方政治发展危机理论,可以将上述不稳定威胁与分裂危机现象,归结为认同危机、合法性危机、贯彻危机、参与危机、整合危机和分配危机这六大危机。美国学者派伊提出,把政治发展的概念过程化为六个重大的危机是有益的,这些危机会按照不同的次序出现,但一个社会要想成为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就必须成功地解决所有这些危机。(1)认同危机。“第一个也是最根本的一个危机是由认同感的获得引发的。一个新国家中的人民必须把他们的国家领土视为家园,他们必须认识到作为个人,他们的人格认同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其按领土划界的国家的认同定义的。在大多数新国家中,传统的认同方式都是从部族或种姓集团转到族群和语言集团的,而这种方式是与更大的国家认同感相抵触的。”实际上,认同危机还包括一些传统习惯与现代实践、狭隘的本土情感与全国统一实践之间的两难困境等等问题的解决。人们一旦感到处于两个世界之间,感到在社会上处于无根的状态,他们就不可能具有建立一个稳定、现代的民族国家所必需的那种坚定的认同了。(2)合法性危机。与认同危机密切相联的是在有关权威的合法性质,以及政府适当的责任方面获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在许多新国家里,合法性直接地是一个制度问题:中央与地方当局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在另一些新国家中,合法性危机的问题更为普遍,它包括关于政府的根本精神,以及国家努力的主要目标应是什么等方面的认识。例如,某些穆斯林地区会强烈要求国家应以某种方式表现穆斯林精神。……总之,过渡社会里存在着一种深刻的权威危机”,即权威合法性危机。(3)贯彻危机。“在传统社会里,政府对于社会的要求是有限的,而在大多数的过渡体系中,政府要雄心勃勃得多。这在统治者寻求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时候尤其如此。要推行有意义的发展政策,政府就必须能够深入到乡村的层次并关心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新国家里非常重要的行政问题导致了贯彻危机的产生,它包括政府深入社会与推行政策的问题。(4)参与危机。当大众参与扩大的合理速度不确定,以及当新参与进来的力量给现存体系带来严峻考验时就会发生参与危机。因为,“随着一部分新人进入政治过程,就会产生新的利益和新的问题,以至于原来政策的连续性中断,这样一来就需要重建政治关系的全部结构了。”(5)整合危机。一般来说,整合危机包括把大众政治与政府活动联系起来的问题,因此它代表了有效而妥协地解决贯彻和参与危机的问题。由此可见,“整合危机的问题就包括整个政治体(polity)组织起来成为一个互相关联的体系这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在政府的部门和机构中,其次是在各种寻求向体系提出要求的集团和利益中,最后是在官吏以及具有表达能力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上。”(6)分配危机。发展过程中的最后一个危机包括应如何运用政府权力,以影响社会中的商品、服务和价值的分配,以及什么人将从政府获益,政府要给社会各方面带来更大的福利需要做些什么等问题。实际上,“新国家里的许多经济发展的压力……的流行,都是基本危机的表现。有时,政府企图通过直接干预财富的分配来解决问题;有时又增加处于不利地位的集团的机会和潜在可能性来解决之。”派伊还认为,任何国家里的特定发展模式都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种顺序,危机爆发也据此得到解决。不过,在现代亚洲和非洲的大多数新国家中,危机却都是同时爆发的,例如,政府奋斗争取用分配危机来解决认同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提高生活水平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与为获得对国家的基本忠诚感的考虑相联系的。而这一进程又会导致另一个问题,即如果公民的认同感与特定政策的效果联系得太过密切的话,国家怎样才能达到稳定呢?”[⑧]由此可见,过渡社会的政治发展危机是非常复杂的,要成功地解决所有这些危机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实际上,我国边疆地区的一体化和现代化建设,与过渡社会的情形具有相似之处,都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和转型,西方政治发展理论所描述的发展危机和提出的解决措施,都在很大程度上适用于我国的边疆地区。据此,我们也可以认为,上述这些危机的解决,就是国家整合措施的推进,这有利于提升国家的一体化和实现边疆地区的政治整合及社会稳定。因此,在当今的中国,应该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单一制分权型纵向结构体制下,着力探索一些应对边疆发展危机并加强国家整合的权力性、法律性、经济性、社会性和文化性等对策措施及其实现机制,以实现边疆地区的长治久安。
[①] 参见梁启超著:《先秦政治思想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②] 粱漱溟著:《粱漱溟全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6页。
[③] 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5页。
[④] 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⑤]〔美〕J.迦纳著:《政治科学与政府》,纽约:美利坚书社1928年版,第52页。
[⑥]〔美〕鲁恂·W.派伊著:《政治发展面面观》,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7页。
[⑦] 曾繁正等编译:《西方政治学》,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248页。
[⑧] 以上分析可详见〔美〕鲁恂·W.派伊著:《政治发展面面观》,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1-85页。
原文:《中国一体多元的国家结构体制》,载《政治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论文集),红旗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