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又是清明。
据报道,这一天陕西电视台要举行2004中华大祭祖电视直播。
真是三十年河西,三十年河东。
至今我还清楚地记得,毛泽东时代的故乡,一到清明,每家只能彼此心照不宣地偷偷上坟,过年祭祖也都关起门来,纸钱烧完就赶紧扫掉。在自己家里都像作贼一样。小百姓家的祖宗不能公开祭祀,那些被称为始祖的,当然也不例外。
想不到,如今祭祖又成为香饽饽了。
就一个炎帝,山西称炎帝陵位于高平市的庄里村,那里的炎帝陵是中华第一陵;陕西则说炎帝陵座落在宝鸡市南郊的常羊山顶,那里是炎黄子孙谒陵拜祖的圣地;而湖南酃县认为它那里才是炎帝陵的真正所在,就连县名1994年都干脆改成了炎陵县。
黄帝陵在哪里倒是没有那么多的争执,除了陕西黄陵县好像还没有第二个地方也建黄帝陵。可是各地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了祭祖的热情。
这不,河北涿鹿有炎、黄、蚩三祖堂;河南沁阳有中华祭祖坛;湖北随州祭祀炎帝的生辰;北京长城华人怀思堂炎黄二帝同祭;甘肃天水有中华始祖伏羲园,就连贵州凯里,也在香炉山建了个“蚩尤陵园”,依据是,“蚩尤是上古时期和炎帝、黄帝共创中华文明史的三始祖之一,是苗族人民的祖先”。
各地争相建陵祭祖,除了那些公开宣称的祭祖意义之外,自然也有商业利益的考虑。当然,这也不是说绝对不能在老祖宗的荫庇之下,通过募捐、旅游、投资等等,千方百计从一个侧面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我不认为,也无意于认为,祭祖本身有什么必须非议的地方,如果个人愿意,哪怕是千里迢迢去寻根谒祖,无论所费多少,祭祀规模大小,那都属于个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哪怕是一个人自己搞点为某些人所诟病的祖宗崇拜,我也还是坚持认为那属于他个人的自由。
但是,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参与公祭,就如同搞国葬一样,应该有法律根据。因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其所费也是纳税人的血汗。而且当我们想到搞诸如像祭祀炎帝黄帝,甚至伏羲蚩尤这样的祭祖活动,能够在一些人中间激起认同感、自豪感和使命感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像屈原所说的那样,“瞻前而顾后”,不能只顾利而不想到弊。
如果官方参与进行中华大祭祖,从宪法角度来讲,跟信仰自由不相吻合。应该说,祖宗崇拜,比如进行祭祀、举行道场等等,属于公民的信仰自由问题。只是我们在看到祭祖在某些国民或者民族心目中的分量时,还应该想到,可能另外有些国民或者民族却没有这样的传统习俗,甚至祖宗崇拜还是他们的禁忌。在许多人眼里,每年4月5日前后的清明节被说成是“海内外华人祭祀祖先、缅怀祖先的共同节日”,其实藏族、俄罗斯、哈萨克等民族根本就没有清明节,难道具有中国国籍的俄罗斯族裔人就不是“华人”?当然,香港那些英裔中国籍公民和澳门的葡萄牙裔中国籍公民也没有清明节祭祀的传统。也就是说,在清明节那天有祭祖传统的并不是全体中国国民。况且黄帝也不是像孙猴子那样,是石头里蹦出来的。按照《史记》的说法,他是少典的儿子,母亲是谁没有记载。黄帝可以祭祀,少典不也得祭祀?并且得一直追溯下去。要不然怎么能够称为“始祖”呢?最后就只能是尊奉在黄帝之前的女娲为“始祖”了,因为传说中是她造的人呀。可在信基督教的人看来,人类的始祖却是亚当和夏娃呢。那么财政应该支持谁呢?如果陷入到这样的旋涡了,是否背离了政府应有的职责了呢?可以说,无论是官员出席祭祖仪式,还是财政直接投资或者资助,都是公共权力对信仰自由的干预。由于在中国的情境里,许多企业属于国有,比如电视台都是国家资产,因此,这类企业参与或者资助祭祖,实际上也属于公共权力介入信仰领域。而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国民的信仰自由,其中一条就是在不同的信仰间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中国要行宪政,就不能不考虑这个大前提,不能不尊重这个大前提。
从法律角度来说,中国的国籍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世界上哪个国家或者哪个种族的人不可以加入中国国籍。因此从法理上讲,任何国家的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都有可能入籍中国。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更多的中国人将获得他国国籍,同样地,根据我国的国籍法,许多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将可能并有渠道加入中国国籍。假使犹太人爱因斯坦,或者黑人乔丹加入了中国国籍,难道他们一下子就成了炎黄的子孙?更何况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使得中国人的构成更加复杂,比如,有了大量英裔和葡萄牙裔中国人,我们也要他们称自己是“炎黄子孙”吗?这时,如果官方参与进行中华大祭祖也有违政府代表全体国民这一原则。
当海外的人回来祭祖时,我们欣然将它视为凝聚力和向心力的表现。可我们别忘了,他们中有的人已加入他国国籍。同样,拥有中国国籍的黑人、白人,不也可以不认炎黄作祖宗,而去非洲、欧洲寻根?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根是在非洲、欧洲或者以色列,难道这不是他们的个人自由吗?逻辑上讲,我们没有理由反对非洲会欢迎乔丹,以色列也会欢迎爱因斯坦。
况且,传统儒家文化最讲究尊崇列祖列宗,倘若让格萨尔王的子孙、成吉思汗的后代、哈萨克族人的儿女……亦称炎黄子孙,按照儒家的标准,岂不是有忘了祖宗之嫌?当年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翦伯赞是维吾尔族人,他就说过:“我的族人,也并不是所谓‘黄帝’的子孙,或是大汉族的一个宗族,而是来自新疆,所谓西夷之人也。”现在散居于伊犁等地的俄罗斯族,是18世纪末20世纪初才从俄国境内陆续迁来的,也还有其他种族的人不断入籍中国,难道可以一概统称“炎黄子孙”?更何况我国有些民族,如朝鲜族、哈萨克族、俄罗斯族、蒙古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等,甚至在别的国家里是国民的主体部分。如果将炎黄二帝称为生活在我国的所有民族的共同祖宗,就会面临这样的尴尬:有的民族分布在好几个国家,如哈萨克族,岂不是居住的国家不一样,祖宗也得不一样?
只要稍加思考,就会发现,如果不是所有的中国国民都能够简单地称为“炎黄子孙”,这样一来,官方参与进行中华大祭祖,实际上等于要所有国民都将炎帝黄帝认可为自己的始祖。而从法理上讲,政府只能是所有中国国民的代表,而不是某一个民族或者某些民族的代表。所以说,官方应慎重对待“中华民族”、“中华”、“华夏儿女”、“炎黄子孙”等习以为常的说法,否则,非但没有能够起到预期的效果,还可能产生本来想极力避免的负作用。
比如,按照新华词典的解释,中华民族“是我国各民族的总称”。而通常又说,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那么中国公民和中华民族又是什么关系呢?要知道,在中国公民中,就血统而言,有犹太人、吉普赛人、英格兰人、葡萄牙人、日本人、马来人、印度人……等等,人数或多或少,多则以千计,少则可能就一人,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使得这个现象就更明显了。根据宪法,作为公民,他们和其他公民是平等的,肤色、民族、种族的不同不能成为一个公民遭到歧视或者忽视的原因。如果说,“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那么这就意味着没有上面提到的那些血统出身公民的位置。如果说中华民族不能涵盖所有的中国公民,而是一种交叉关系,有可能出现一个人是中国公民,却在“中华民族”里头找不到自己的位置,那么从政治上和法律上来讲,这就非同小可的问题了。为了避免这样的尴尬,要么不用中华民族这个词,要么将所有国民都涵盖进去。可这样一来,将炎帝黄帝称为中华始祖,并进行公祭,还是意味着等于官方认可炎帝黄帝也是加入中国籍的黑人的祖先。显然,这就有些欠妥了。
而且官方参与公祭炎帝黄帝意味着将祖宗崇拜提升到了国家层面。其实,炎帝和黄帝只不过是传说中两个远古部落的首领罢了,虽然没有三宫六院,但也不会只是两个光杆司令,有老婆也有臣民。中国不是有百善孝为先的说法,臣民们的子孙怎么能认炎黄二帝作祖宗呢?更何况祖宗也不能只是两个大男人呀。在传说中,养蚕织丝的发明者嫘祖,不就是黄帝的老婆,为什么没有被当成祖宗祭拜呢?祖宗里怎么能是有男无女?难道这里面不是包含着父权崇拜和领袖崇拜的因素?更何况炎黄二帝当时统治的地域,怎么也不可能和现在的中国相提并论,其统治区域之外的人的子孙后代,难道也要认他们作祖宗?难道他们就没有自己民族起源的传说?
要知道,司马迁在《史记》里,也只是把黄帝列为五帝之首而已,并没有尊他为祖宗。至于炎帝,不但《本纪》没有他的份,就连《世家》、《列传》司马迁都没有给他位置。难道是司马迁数典忘祖?据历史学家孙隆基考证,直到清代的汉民族主义者才将黄帝转化为民族始祖。在中国,“黄老之术”的说法,表明黄帝这个“老祖宗”只不过是个搞方术的人;而儒家则言必称尧舜,语必及三代。黄帝在儒道两家那里,都与“始祖”没有什么关系。而炎帝在典籍里甚至不是个什么光彩人物,《史记》就说他“欲侵陵诸侯”,而贾谊的《新书》、刘安的《淮南子》干脆说他“无道”,这算哪门子的“人文始祖”?
时代在发展,观念也得与时俱进。凝聚人心增强认同并不见得就必须同宗共祖。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有白人黑人亚裔人……难道只有找到同一个祖宗才能和睦相处并维系人民的团结国家的统一?平心而论,假设美国有人提出,美国人民是某个黄头发蓝眼睛的人的“××子孙”、“××儿女”,如果再有政府参与其间,那非闹翻了天不可。那些中国移民的后裔难道会默认而不是抗议这种做法有种族主义之嫌?
其实,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国度并热爱她,最根本的原因不是因为我们同宗同祖,而是有更高更根本的理由存在。要不怎么解释同室操戈相煎太急呢?这个道理中国人很早就明白。孟老夫子就认为,如果“发政施仁”,就天下归心了:“天下仕者皆欲立于王之朝,耕者皆欲耕于王之野,商贾皆欲藏于王之市,行旅皆欲出于王之途,天下之欲疾其君者皆欲赴?逵谕酢薄#ā睹献?#8226;梁惠王上》)没有看到孟老夫子说过同一个祖宗就会团结统一之类的大道理。而今中国更应该超越孟老夫子。就像宪法修正案所指明的那样,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国民能够过着幸福自由而有尊严的生活,神州大地成为这个小小星球上的一片乐土。难道还有比这更牢固的凝聚人心的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