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就是民主法制
2010年11月23日,蔡定剑辞世的第二天,程湘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前主任、研究员)给蔡定剑的手机发出了一条短信--
“定剑你好!《财经》给我信箱的头条是:'世上已无蔡定剑'。我说:不对!你在世间永驻,高举宪政的大旗!定剑你走好!”
得知蔡定剑逝世的消息,已经74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怀着凄怆的心情要去参加蔡定剑的遗体告别仪式,嘱咐告知他蔡定剑逝世消息的一位同志,一定要及时通知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时间地点。可到了11月26日中午,程湘清上网才发现,蔡定剑的遗体告别仪式已经举行完毕,他很遗憾。他是很想去最后送别这位老同事、老部下、老邻居,这位在宪政研究领域拼搏不息、始终不渝的好朋友。
不久,程湘清和同事一起去看望一位多年从事法制建设的老领导。一位老同志问这位老领导:“您还记得有个蔡定剑吗?他最近去世了,引起了很大的轰动。”老领导说,“我记得这个人。”他详细询问了蔡定剑英年早逝及社会各界对他隆重悼念的情景,为之惋惜。有位同志提及,蔡定剑的临终遗嘱是“民主宪政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可现在有的人对“宪政”这个词很敏感,怕别人提“宪政”,说提“宪政”就是不要党的领导。老领导说:“不要宪政就是不要民主法制,宪政就是民主法制。当然宪政也有姓资姓社的问题,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我们要的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宪政,宪政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
提及“宪政”,程湘清说,“在我个人的理解,民主的内容有姓资姓社的问题,而民主的形式一般没有阶级性,有共性。不能因为民主内容的阶级性就反对民主形式的共性,就忌讳民主,忌讳宪政。毛泽东同志就曾经说过,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
初到全国人大是理论研究的佼佼者
1985年,程湘清从山东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的岗位上调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刘政也是两个月前刚刚从北京通县调来的。副主任还有张虎生和萧榕。张虎生后来调任人民日报副总编辑,萧榕即是邓小平同志的小女儿邓榕。
研究室是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同志建议建立的。他说,常委会的工作班子主要是三个,除秘书处负责会务以外,一个是法律室,系统地研究法律;一个是研究室,研究法律理论和实际情况以及立法经验等。所以一到研究室,刘政、程湘清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广揽人才,充实队伍。当时的思路是,要从大学和科研机构引进研究生,年轻人朝气足,条条框框少,敢想敢干敢写。
研究室原来只有三四个人,经过人才引进,一下扩充到78人,这些人都是优中选优精心挑选的。蔡定剑是1986年引进的北大法学硕士,被分在政治组,引进时对他的评价是“理论修养高,写作能力强”。
程湘清介绍说,当时研究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四项:第一是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审议议案和领导决策提供调查和研究报告;第二是起草领导交办的重要讲话、报告和文件;第三是为“三会”(人代会、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服务,主要是做好会议简报、快报工作;第四就是对人大工作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其中二、三两项是领导交办、限期完成的“热任务”,一、四两项是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自己安排的“冷任务”。研究室对理论研究很重视,认为理论研究如果开展得不好,大家的理论水平提不高,那交办工作任务也不可能完成好。“冷任务搞不好,热任务也难完成”。程湘清回忆说,当时研究室理论研究的气氛非常浓,尤其是年轻人的思想都很活跃。经常为一个问题争论得脸红脖子粗,争论时根本不管年龄大小,职务高低,最后谁对听谁的。平时也不许称职务,如程湘清与蔡定剑就是“老程”“小蔡”相称。在这种环境下,年轻干部包括小蔡很快成长起来,既出研究成果,又出人才,这是刘政和程湘清最高兴的事。因为鼓励大家读书、调研、辩论、写文章,所以当时研究室大量出文章出书,而蔡定剑是其中非常勤奋的佼佼者。
蔡定剑到全国人大不久,就接受了一项任务: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立法的可行性进行调研。当时在常委会内部,对《村委会组织法》持反对意见的不少,后来拿到代表大会去讨论,反对的意见更多,认为农民不能搞选举,让农民自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政府的任务就无法落实。蔡定剑带着任务下去调研,最后的结论是,村民自治是完全可行的,而且也是应该的,是发展趋势。
彭真同志对这部法律十分重视,他曾指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主要靠两大制度,一是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是基层的人民群众自治制度。在他的坚持和努力下,《村委会组织法》终于顺利通过。蔡定剑对彭真非常爱戴和景仰,2010年初,他患胃癌病情已经发展得很快,还抱病写出了《彭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贡献》一文,作为对彭真同志最后的纪念。
理论研究成果斐然
1993年,刘政升任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程湘清接任研究室主任,蔡定剑被任命为政治组组长(研究室设政治组、经济组、信息组和国际组四个研究业务组和一个办公室)。作为政治组负责人,蔡定剑当时承担的工作担子是很重的。在人代会期间,研究室负责编会议简报快报。每次会议要出数百期简报,主要靠夜战,工作人员常常是凌晨四五点才休息。但与事务性的工作相比,蔡定剑更长于写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报告,这些报告经常得到领导表扬和大家钦佩,认为他的研究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都很突出。
蔡定剑的报告一般都比较长,多是洋洋万言。长的有一万八千字,甚至更长。有时还会作数量统计,制作不少图表。程湘清记得,当时研究室有一个专门刊登调查报告、理论文章的内部刊物,叫《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材料》(以下简称“《研究室材料》”)。1993年,《研究室材料》共出了33号,每号刊登一篇文章,'蔡定剑就占了4号,超过百分之十二。当时研究室的立法制度系列研究,是由蔡定剑负责抓的,他本人也承担了相当重的研究和写作任务。
1993年,蔡定剑写的第一篇是《研究室材料》第5号刊载的《对表决计票方法的看法》,约两万字。当时,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在表决一个专门委员会顾问的人选时,没有达到通过票数。原因之一是会议缺席人数较多。我们的计票方法和表决制度,要求的是绝对多数。前面提及的那位老领导有一次谈及此事,曾说,我们的“门槛”高,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有很高的威信,党的主张变成议案通过比较容易,所以门槛高一些,体现了对民主制度负责。
针对这个问题,蔡定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这种计票方法和表决制度,意味着不到会、弃权和不按表决器这三种情况全都成了反对票。他建议,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应年轻化、专职化。缺席率高,主要是因为许多委员岁数大,有的因健康原因难以参会;而兼职容易造成委员忙于其他工作,参会也有困难。他还建议,特别重要和比较重要的议案,应当绝对多数通过,一些普通议案,可以考虑相对多数通过。论文中还附录了好多国家在计票方法和表决制度设计方面的图表,资料非常详实。
蔡定剑写的第二篇是1993年《研究室材料》第8号刊登的《立法解释--立法问题系列研究之三》,约一万五千字。他就立法解释的概念、作用、体制、内容、程序和技术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和探讨。第三篇是《研究室材料》1993年第20号刊登的《地方立法研究--立法问题系列研究之四》,也有一万五千多字,对地方立法的体制和作用、特点和经验、立法权限和指导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第四篇是1993年《研究室材料》第23号刊登的《立法监督--立法问题系列研究之五》,该文长达两万字,全面论述了立法监督的概念、内容、方式,并对如何完善立法监督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转过年,蔡定剑又在《研究室材料》1994年第17号,发表长文《我国立法制度的建立、发展和成就》,这个报告应该是对立法制度系列研究的一个总结,具有相当高的理论和应用含量。
仅仅是完成这几个报告,其工作量就是艰巨的,但这只是蔡定剑一年工作中的一部分。
精释宪法功垂后世
蔡定剑勤奋努力,学术研究成果突出,被世人誉为“中国人大制度研究第一人”。1993年,程湘清跟随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曹志去日本访问考察,在日本议会大厅,议会的工作人员拿出一本书给他看,是蔡定剑的《中国人大制度》。程湘清非常自豪地对曹志说:“您看,作者就是我们研究室的小蔡,他的书已经成为国外了解中国人大制度的必备书了。”
2000年,程湘清曾让蔡定剑搞一个统计,研究室这些年到底出了多少书。蔡定剑统计了理论著作部分,是39本,并写了目录。程湘清又将其他方面的著作进行了统计,共计63本。
其中,程湘清特别提到《中国宪法精释》这本书,是由研究室政治组编写的,蔡定剑任主编,蔡定剑、汪铁民、高国政、胡维翊撰稿,最后由蔡定剑统稿。
这是一本不足300页的小册子,封面设计非常一般,色彩也颇黯淡,1996年5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1版,只印刷了5000册。似乎毫不起眼,但在程湘清看来,要想研究新中国的历次宪法修改,这是一本很珍贵的书。
此书由程湘清作序,他在《序》中写道:“本书以比较翔实的史料公开披露共和国的缔造者们精心设计、精心制定我们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过程,以及其后宪法随共和国的发展而修改的历史沿革。”“本书以当时制定或修改宪法的原始资料,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和特定背景,以及条文中的重要和关键性词、句进行立法原意的解释,因而对准确地理解宪法本意乃至实施和执行宪法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这本书引用的资料,相当多来自中央档案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档案室,以至于许多资料的来源注释因为需要保密而都没法加注。在程湘清看来,蔡定剑钻研问题比较深,比较透,胆子也比较大,他曾说过“这没什么嘛,既然是要对宪法进行精释,要让人们了解宪法的本来意义,自然就应该从第一手资料谈起。既然宪法不保密,制定宪法的过程也没必要多么保密。”
这本书披露了一些珍贵的历史细节。例如1982年《宪法》第五条有一句话:“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书中解释这句话时写道:“为了使这一条的内容更加完整,就在全国人大通过宪法的前一天召开的主席团会议上增加'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句话。”当时是刘志坚将军提议要增加这一句话,彭真委员长在《宪法》即将通过的前一天召开主席团会议,决定将这句话写入《宪法》。这其实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充足的宪法依据。
2009年程湘清在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时,曾谈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的七件大事》,其中之一就是“1982年宪法具体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度”。什么是“民主集中制”呢?在《中国宪法精释》一书中,对此有非常清晰的阐释。它写道:“民主集中制这一提法,在我国用了几十年,但它究竟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和形式,前几部宪法都没有一一列举。”此书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包含三个方面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此书在阐释1982年《宪法》第57条时,提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执政党的关系,并引用了毛泽东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把全国人大形象地比喻成“如来佛”。毛泽东说,我们的国家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书中写道,“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同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它必然对社会的各个方面加以领导,以便带领全国人民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但这种领导只能通过提出正确的主张和政策,使人民群众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接受这种主张和政策来实现。在极'左'时代,这种领导被理解为党直接对国家发号施令,代替国家机关活动。”这段话其实已经告诉我们,宪政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加强党的领导重要的是改善党的领导,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说明,党的领导并不脱离宪政。
如果当时蔡定剑等人不编写这本书,书中的不少史实资料可能至今还鲜为人知,历次制宪修宪时的原意和讨论一些条文的主要意见,可能就很难为公众知晓了。此书对宪法条款中重要的和关键性词句的精确阐释,也为后来的宪法学研究夯实了基础。可以说,这是一部阐释宪法的难得著作,后来有关宪法的各种书籍包括教科书,往往都是以此书为参照蓝本的。
参与立法起草和支持违宪审查
程湘清回忆,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起草工作,主要是由法工委来完成,研究室具体参与的只有两部法律:一是人大监督法,二是人大代表法。《监督法》直到2006年才出炉,但是,蔡定剑率政治组参加起草初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法检查规定》”)在1993年已获得通过。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这是人大监督方面一项重要的单项法律。
对于2006年出台的《监督法》,程湘清后来在上海参加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的学术研讨会时,与同样受邀参会的蔡定剑相遇,两人交换过意见。他们都认为,这部《监督法》确实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法律在制定阶段应该充分地讨论,大家都发表意见,而一经生效,就应该认真组织实施,应该多找优点,看到优点。程湘清认为,《监督法》有三大亮点,一是规定了监督反馈制度;二是对计划预算监督规定了重点审查;三是第一次对“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备案审查。这三个优点当时得到了与会者的公认。
2002年12月,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是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强调“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在新一届党中央政治局首次集体学习就安排学习宪法时,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与此同时,全国瞩目的孙志刚案发生。作为一名在职公务员,蔡定剑在《南方周末》上发表观点,支持三位北大青年学者提出的违宪审查建议。蔡定剑有一个观点,“宪法是拿来用的”。应当启动“违宪审查”。程湘清认为,违宪审查的核心,在于通过纠正违宪现象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加强对违宪行为的检查监督,待条件允许时依法进行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必要的。
成就品德垂后世
从1986年到2003年,蔡定剑在全国人大长达18年的工作历程,为他毕生的宪政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程湘清认为,在全国人大这么长时间的经历,使蔡定剑具备了一般学者很难历练出来的学术眼光,看得更深、更透、更远。他思考问题的视角要比一般学者更宽广,更切合实际。
全国人大的各项立法工作,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息息相关,使蔡定剑每天都能接触到国计民生中的实际问题,使得他的研究总是同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结合得很紧密。
在全国人大“苦力”般的常年超负荷的工作和研究,使蔡定剑养成了非常勤奋的习惯;人大工作无小事,任何细小的失误都可能酿成不小的政治事故,因而也培养了蔡定剑非常严谨扎实的学术品格;也只有在全国人大机关,他才能直接接触到那么多第一手的立法资料,获得了一般学者无法拥有的学术研究条件。
当然,有了这些优越的条件,如果没有蔡定剑本人的勤奋努力,那也肯定不行。在全国人大,日常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如果坐不下来,钻不进去,那就出不了成果,必须有决心坐冷板凳,下苦功夫,思想活跃,还不能出格,才能成大器。如果蔡定剑没有在全国人大的这段工作经历,他的学术成果,他的理论水平,他的影响,肯定达不到今天的高度。
2004年,蔡定剑离开了全国人大,去了中国政法大学。程湘清说,像蔡定剑这样长于理论研究的宪政学者,当初来全国人大,是适逢其时,是历史的机遇和个人的幸运。而在工作了18年后离开全国人大,也是“得其所哉”,因为作为公务员,一般不太允许发出个人的声音,带有个人的色彩,而到政法大学专心从事学术研究,蔡定剑的学术个性就可以鲜明地表现出来了。
后来,程湘清参加学术会议时遇到蔡定剑,对他离开全国人大后的研究成绩表示赞赏。同只在书斋里研究学问的学者不同,蔡定剑的研究都同国计民生紧密结合,像拆迁问题,就业歧视问题,公共财政预算公开,公民参与立法,都与宪政研究有关,也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参加蔡定剑遗体告别仪式的上千人,其中绝大多数人都与蔡定剑素不相识,有的人打出一张纸,写着“蔡教授走好,拆迁维权人士感谢您”,“感谢蔡老师为消除乙肝歧视所作贡献”,从中就可看出他与一般学者的不同之处,也是他的感人之处。
程湘清说,在全国人大时,蔡定剑是一位学者型的公务员,而离开全国人大后,他是一个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心系国计民生的学者。从事宪政、公法研究的学者,如果没有勇于担当心忧天下的情怀,没有脚踏实地推动制度建设的实践精神,终日闷坐书斋,苦心孤诣,或者脱离国情,盲信国外,都是难以有所作为的,也是难以感动人民、走入历史的。蔡定剑逝世后引起的巨大轰动,就是人民给予他的高度赞誉,也必将载入史册。
(责任编辑:萧徐)
(来源:《炎黄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