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绍伟:腐败的原因与治理新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21 次 更新时间:2012-03-2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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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绍伟  

张家界工商局前党组书记、局长黎圣喜,2010年8月7日被发现一丝不挂地死在一个年轻女子家中的床上。后来,有人给他赠送了一幅挽联,上联是:赤条条来,深入裙中,海棠树上梨花颤。下联是:光溜溜去,坚韧不拔,牡丹花下黄牛归。横批是:畜生入死。据说,家属要求法医给个好听一点的死因作为横批,法医挥笔:舒服死了。

关于腐败的原因,存在着三个非常流行的观点:一是认为缺乏民主,二是认为没有法治,三是认为文化才是问题所在。迷信这三个理论的人非常多,这三个理论分别叫民主决定论、法治决定论、文化决定论。

我们真能一口气就否掉这三个粉丝众多的观点吗?有理不看人数,粉丝众多只能表明意见集中,但意见不是事实,意见更不是真理。要被分析的是腐败的原因,不是反腐的意见。证明观点是否正确,简单的办法是看有没有例外。99个例子也许能证实一个观点,但1个例外就足以证伪一个理论。

我们先来看民主决定论。许多人以为,中国腐败是因为民主不健全,民主健全的台湾就比大陆廉洁。“透明国际”过去10年(2002-2011年)的“廉洁指数”(“贪腐印象指数”)确实表明了这一点:中国大陆的“廉洁指数”是3.2-3.6,明显低于台湾的5.6-6.1。有一个推进民主的国际权威组织叫“自由之家”,印度、蒙古、印尼的民主程度被它认为与台湾相近,都属于“自由的民主”。可不幸的是,印度、蒙古、印尼却都非常腐败,过去10年的“廉洁指数”分别是2.7-3.5、2.7-3.0、1.9-3.0,通通比中国大陆还差。属于民主国家的墨西哥和菲律宾,“廉洁指数”也比中国低(3.0-3.6,2.3-2.6),最突出的是美洲最早确立民主的国家海地,过去10年的“廉洁指数”居然只有1.4-2.2,成了彻底推翻民主决定论的“判决性反例”。

法治决定论本来是用来反驳民主决定论的,因为民主决定论确实经不住这么多例外的考验。法治决定论者最得意的例子是香港和新加坡,这两个地方都不够民主,但廉洁程度却举世闻名,过去10年的“廉洁指数”高达7.9-8.4和9.2-9.4。有一个推进法治的国际权威组织叫“世界正义工程”,印度的法治程度被它认为与香港和新加坡相近,可是很不幸,我们都知道印度比中国大陆还腐败。印度就这样成了彻底推翻法治决定论的“判决性反例”。

文化决定论认为,腐败是由“国民性”或文化基因决定的,中国腐败因为中国的文化基因很腐败。同理,印度、印尼、海地都腐败,因为他们的“国民性”也很腐败。可是,文化决定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都以中国文化为主体,可这些地方都比中国大陆要廉洁得多。所以,能够彻底推翻文化决定论的“判决性反例”不是1个,而是4个。类似的反例还有南北朝鲜的鲜明对比。

问题来了:这3个理论的“判决性反例”都那么无可辩驳,为什么这些理论的迷信者却依然那么执迷不悟呢?答案很简单:因为他们关心的不是事物的本质,他们关心的也不是事情的真相,他们关心的是改变社会的某种愿望,他们关心的是一种能够强化自己不满情绪的反现实信念。在这个意义上,人是被愿望主宰的动物。

民主决定论只看台湾、不看海地,因为他们的重点是民主的愿望,不是腐败的原因。法治决定论只看香港、不看印度,因为他们想的是如何回避民主的愿望,不是探求腐败的原因。文化决定论只看大陆、不看港台,因为他们的文化观念里根本就不包含制度的因素;文化决定论不能认识到:坏的文化能使好制度腐烂,但好的制度也可以催生好的文化。

总结起来说:如果我们真想知道腐败的真正原因,我们首先应该做的,是抵挡住任何美好愿望的诱惑;然后,把腐败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分析分开,再把对策分析中的理念分析与操作分析分开。做不到这个“双重分开”,正是迄今为止大部分关于腐败研究依然混乱不堪、不可自拔的原因。

在分析腐败原因和对策的时候,还有一个“地缘规模因素”经常被提起。它说的是:香港和新加坡反腐成功,因为这两个地方都是弹丸之地,规模小,分隔度高,治理起来相对容易。这个地缘规模论跟其他三种理论一样迷人,但也错得一样不幸,因为海地的规模也小,可腐败的治理却一塌糊涂。

腐败的原因肯定与民主、法治、文化、地缘等4个因素藕断丝连,但谈地缘因素是为了提出一个判断:当我们过分强调民主法治因素作为腐败的原因时,地缘文化因素就似乎作弄人似的开始发力;反之,当我们过分强调地缘文化因素作为腐败的原因时,民主法治因素也好像作弄人似的开始做功。如果民主法治对人类来说是主动一些的,地缘文化对人类来说是被动一些的,那么,这两对主被动的因素之间,就似乎存在某种张力,以至于一旦偏向某一边,另一边就开始起作用。

这个“张力现象”包含一个“时点问题”:在历史的什么时点上,人类主动因素的作用可能开始超过被动因素的作用呢?这显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我可以提几本书:维科在1725年的《新科学》、摩尔根在1877年的《古代社会》、波普1957年的《历史主义的贫困》、斯宾格勒的《西方的没落》、汤因比的《历史研究》、戴蒙德1997年的《枪炮、细菌和钢铁:人类社会的命运》和2005年的《崩溃:社会如何选择失败还是成功》、泰恩特在1988年的《复杂社会的崩溃》、兰德斯1998年的《国富国穷》、诺斯2009年的《暴力与社会秩序》,等等。

“张力现象”还包含一个叫“路径依赖”的重要观念,用我们中国人的老话叫“习惯成自然”,它描述的,是诸如有些地方靠右开车、有些地方靠左开车这样的社会习俗,理论上叫“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一旦“路径依赖”形成,改变起来各种费用就非常高。

“张力现象”、“时点问题”和“路径依赖”给探索腐败原因的启迪是:腐败的原因和相对程度,取决于“制度与文化的某种独特组合”。这就是关于腐败原因的“制度文化组合论”。具体分析涉及贪欲强度、公权范围、公权制约度、文化环境、文化规则等5个方面(将另文专述)。按照这个理论,人们不应以地缘文化为理由,反对民主法治变革;也同样不能以为,民主法治变革能够脱离文化改造而制住腐败。

把腐败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分析分开,这一点现在好理解,但为什么又要再把对策分析中的理念分析与操作分析分开呢?这涉及到腐败治理中最难的一点。在进行反腐的对策分析时,我们通常假定存在一双“上帝之手”,反腐的一切运作都能够无摩擦、无费用地进行。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的理念,现实的操作不可能如此。现实不理想,那这为什么会是腐败治理中最难的一点呢?

简单的答案是:现实中的权贵和平民,他们可能都希望有一个美好的制度文化,但他们的实际行为往往是以一种特别的“分配优势”为目标,而不是以一种抽象或具体的“好制度文化”为目标,除非“分配优势”碰巧与“好制度文化”相一致。所以,当你问中国的腐败还有没有治时,最理想的情况是:能起作用的人,突然间“分配优势”碰巧与“好制度文化”相一致起来,以至于这个“好制度文化”不仅对他们好,而且也对整个社会的多数人好。

在此之前,能够有所作为的人们,其实可能都在混;不想混的人,也可能被制度文化的惯性所淹没,廉洁就这样被混掉了。一个社会的廉洁,最后就取决于制度与文化组合的突变。但是,文化有缺口,制度有漏洞;腐败可以出口,廉洁却难以进口。社会的病要比人体的病难治得多,这也算是人性弱点的可悲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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