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定学:究竟什么是矛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53 次 更新时间:2012-03-16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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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定学  

几十年来,我国哲学教科书大多这样定义矛盾,矛盾就是“既对立又同一”,“这种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就是矛盾”,这样的定义几乎成了矛盾的“经典定义”。2011年11月,作者发表了《矛盾能够“既对立又同一”吗》一文,[1] 对矛盾的“经典定义”提出了质疑与批评,作者认为“经典定义”存在着严重缺陷,存在着虚假和不真,在逻辑上无法自洽,所以该定义并不是一个准确、完善和严谨的定义。然而多年来,人们一直是通过“经典定义”来学习、了解和认识矛盾的,假若该定义不是一个准确、完善和严谨的定义,那人们又如何正确理解和认识矛盾呢?作者认为,既然“经典定义”不是一个准确、完善和严谨的定义,既然它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那我们就很有必要重新定义矛盾,很有必要为矛盾提供一个更为准确、完善和严谨的新定义。经过四十余年反复探索、思考与斟酌,作者不揣浅陋,尝试为矛盾拟定了一个新的定义,其内容如下:

矛盾是一个表达事物特定关系的哲学范畴,所谓矛盾就是指事物之间的对立关系。

可以看出,新定义与“经典定义”大不相同,新定义为什么与“经典定义”大不相同呢?新定义具有哪些新的特点呢?它能够克服“经典定义”的缺陷吗?能够对矛盾做出更为准确、完善和严谨的解释吗?下面我们就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1、新定义首先揭示了矛盾的本质:矛盾的本质是“关系”。

黑格尔认为,“既对立而又统一,这就是矛盾”;列宁认为,矛盾就是“统一物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而两个对立又互相关联者”;[2] 通过他们的定义,人们看到的是“对立与统一”、“统一物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然而,这“对立与统一”、“统一物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 究竟是什么东西呢?或者说它们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黑格尔和列宁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那么,矛盾究竟是一个什么东西?或者说矛盾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新定义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矛盾是一个表达事物特定关系的哲学范畴,这就是说,矛盾其实就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或者说矛盾的本质是“关系”。

矛盾的本质是关系,那么,什么又是关系呢?《外国哲学大辞典》的解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对象及其特性之间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依赖、互相比较的一种形式。”[3]《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4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解释是:“人或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5]通过以上各种解释我们可以看出:

所谓关系其实就是指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

事物之间首先必须发生关系,必须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影响或相互作用,然后才有可能形成矛盾;假若两个事物根本就没有什么关系,二者风马牛不相及,那它们也就无法形成矛盾。例如婆媳之间极易发生矛盾,但上海李家的婆婆与北京张家的媳妇,二人互不认识并且没有生活在一起,她们根本就不发生关系,那么她们就很难形成矛盾。新定义明确指出,矛盾是一种特殊的关系,矛盾的本质是关系,这样通过新定义,人们就有可能明确地知道矛盾究竟是一个什么东西,就有可能对矛盾的本质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

新定义为什么特别强调矛盾的本质是关系呢?

其一,这是因为长期以来,“经典定义”对矛盾的本质揭示不够,导致人们对矛盾的认识比较混乱,有不少人错误地认为,矛盾就是事物,就是实体,就是事物的结构。例如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就曾提出:“矛盾即是运动,即是事物,即是过程,也即是思想。”[6] 矛盾的本质是我们正确认识矛盾的基础和前提,假若我们在基础和前提上出现了偏差,那就有可能造成差之毫厘而谬之千里的局面。正如房良钧先生在《矛盾新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矛盾是一种关系,它属于关系范畴,而不属于实体范畴。”[7]

其二,假如把关系和实体混为一谈,那就很容易造成虚假判断和自相矛盾,例如“经典定义”所说的“既对立又同一”。“既对立又同一”为什么会造成虚假判断和自相矛盾呢?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面讨论。根据新定义,既然矛盾的本质是关系,那么同一时间同一对象的同一种关系就是确定的,对立就是对立,同一就是同一,对立不可能同时又是同一,二者不可能同时兼容,这样就能够避免虚假判断和自相矛盾。

熟悉“经典定义”的朋友们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经典定义”认为,矛盾“既互相对立、互相排斥,又互相联系、互相依赖”,其中“互相对立、互相排斥”反映了矛盾的对立性,“互相联系、互相依赖”反映了矛盾的同一性,而新定义却没有说明矛盾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那它怎么能够反映矛盾的同一性呢?作者认为,朋友们的疑虑其实是多余的,因为新定义已经明确指出矛盾的本质是关系,而关系就是指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这就是说,“关系”一词中已经包含了矛盾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已经包含了矛盾的同一性,所以没有必要再重复说明。“经典定义”一方面说矛盾是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说矛盾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这其实是不必要的重复,也说明该定义语言累赘,不够精练。

2、新定义揭示了矛盾的特有属性及最显著的特征——“对立”。

新定义认为矛盾的本质是“关系”,然而事物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矛盾究竟属于哪一种关系呢?新定义明确指出,矛盾是“对立”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所以“对立”就是矛盾的特有属性,也是其最显著的特征。

“对立”是矛盾的特有属性和最显著的特征,那么,究竟什么是“对立”呢?《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两种事物或一种事物中的两个方面之间的相互排斥、相互矛盾、相互斗争。”[8]《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解释是:“① 抵触;敌对;② 哲学上指两种事物或事物的两个方面相互矛盾、排斥或冲突。”[9]通过“对立”一词的本意我们就可以看出:

所谓“对立”就是指事物之间那种截然相反、互相抵触、互相冲突、互相排斥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事物关系中的一个极端。

例如白色和白色是同一关系,白色和黄色是相异关系,而白色和黑色则是“对立”关系,因为白色和黑色是两种截然相反的颜色,二者是颜色中的两个极端或“两极”。再如地主与地主是同一关系,地主与富农是相异关系,而地主与佃农则是“对立”关系,因为地主和佃农在土地的占有、生产劳动以及农产品的分配方面是截然相反的,他们是两个极端或“两极”。正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本质的差别即是‘对立’。在对立中,有差别之物并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在对立里,相异者并不是与任何他物相对立,而是与它正相反的他物相对立”[10]

既然“对立”是矛盾的特有属性和最显著的特征,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这个特有属性和最显著的特征来区分矛盾与非矛盾。假若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那它们就是矛盾;假若事物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同一或相异的,那它们就是非矛盾。由于新定义明确揭示了矛盾的特有属性和最显著的特征,这样我们就有可能对矛盾有一个更为准确的认识,就有可能把矛盾和非矛盾严格地区别开来。

新定义说矛盾的特有属性和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对立” ,一些熟悉“经典定义”的朋友可能会提出质疑,“经典定义”认为“矛盾即是对立和同一”,“对立和同一”是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而新定义只讲“对立”却不讲“同一”,假若没有了“同一”这个属性,矛盾还能够成立吗?朋友们的质疑是可以理解的,作者为什么在新定义中只讲“对立”而不讲“同一”呢?作者的理由如下:

其一,作者在《矛盾能够“既对立又同一”吗》一文中已经进行过探讨,所谓“对立”就是指截然相反、差异之极,而“同一”则是指相同或一致,所以“对立”和“同一”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关系。矛盾的本质是关系,那么同一时间同一对象的同一种关系就是确定的,矛盾的双方既然是“对立”关系,那它们就不可能同时又是“同一”关系,“对立”与“同一”这两种关系无法同时兼备。也就是说,既然矛盾的双方是截然相反的,既然它们的差异已经达到了极点,那它们就不可能同时又是相同或一致的。例如黑色和白色是一对矛盾,但黑色不可能同时又是白色,白色也不可能同时又是黑色;强奸犯和被强奸者是一对矛盾,但是强奸犯不可能同时又是被强奸者,被强奸者也不可能同时又是强奸犯。同样的道理,正数不可能同时又是负数,负数也不可能同时又是正数;南极不可能同时又是北极,北极也不可能同时又是南极;地主不可能同时又是佃农,佃农也不可能同时又是地主;侵略者不可能同时又是被侵略者,被侵略者也不可能同时又是侵略者;专制不可能同时又是民主,民主也不可能同时又是专制;等等。从逻辑学的角度看,矛盾“既对立又同一”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所以对立和同一不可能同真,逻辑上也无法自洽。为了避免定义中出现虚假判断和自相矛盾,所以作者在定义中只讲“对立”而不讲“同一”。

其二,矛盾的特有属性和最显著的特征是“对立”,而不是“同一”,因为“同一”关系根本不可能构成矛盾。例如很少有人认为,白色和白色、南极和南极、阳电和阳电也是一对矛盾。

其三,根据对立同一规律,“对立”确实可以转化为“同一”,但是,从“对立”到“同一” 是一个由此达彼的过程,二者不可能是同时存在的。假如矛盾真的像“经典定义”说的那样,对立面一开始就是“同一”的,那它们为什么还要费那么大气力互相斗争、互相转化呢?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所以作者在矛盾的定义中只讲“对立”而不讲“同一”。

我们说矛盾的特有属性和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对立”,所以只有对立关系才有可能构成矛盾,然而有的朋友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黑与白虽然是对立的,但并不是矛盾,因为黑与非黑才是矛盾。这种观点来自形式逻辑,形式逻辑认为,对于下属于c类的a与b两类概念,如果a类与b类有全异关系,而且a类与b类之和等于c类,那么,a与b就有矛盾关系。[11] 例如黑与非黑、红与非红、牛与非牛都是矛盾关系。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形式逻辑所说的“矛盾”与哲学所说的“矛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形式逻辑认为黑与非黑就是矛盾关系,而哲学却认为只有黑与白才是矛盾关系,因为在黑与非黑中,只有黑与白才是截然相反、互相对立的。虽然说的都是“矛盾”,但二者的内涵却大不相同,我们应该注意把这两种不同的“矛盾”区别开来。

3、新定义揭示了矛盾的主体:“事物”。

究竟是什么东西产生并形成了矛盾?“经典定义”认为,产生并形成矛盾的是事物内部的“两个对立面”,然而这“两个对立面”又是什么东西呢?“经典定义”很少对这个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新定义则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产生并形成矛盾的是“矛盾的主体”。那么,什么是“矛盾的主体”呢?作者认为:

所谓矛盾的主体就是指对立关系的产生、形成及承担者,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讲,能够产生、形成并承担对立关系的就是事物,所以“事物”就是构成矛盾的主体。

新定义为什么要特别强调矛盾的主体就是“事物”呢?这是因为:

其一,在既往的研究中,有不少人——如毛泽东——常常把矛盾和事物混淆或等同起来,他们错误地认为“矛盾就是事物,矛盾就是一切”。为了纠正、避免这种错误,所以新定义明确指出,矛盾只是一种关系,而这种关系必须由相应的主体来承担,假若脱离了主体,那么矛盾关系就无法形成。这就是说,矛盾只是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并非是主体自身,我们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其二,不少“经典定义”都认为,矛盾只能产生于“事物的内部”,只能产生于事物内部的两个对立面之间。作者认为,这种认识过于狭隘、局限,不能真实地反映矛盾的全貌,也不能反映矛盾的复杂性。新定义明确指出,构成矛盾的主体就是“事物”,这就是说,无论是在事物的内部,或是在事物的外部,只要有事物存在,只要事物之间出现了对立关系,都有可能形成矛盾。这样新定义就突破了“经典定义”的狭隘与局限,真实地反映了矛盾的全貌与复杂性。

新定义认为矛盾的主体就是“事物”,有的朋友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说构成矛盾的主体是“事物”,这对于事物之间很好理解,但当矛盾发生在事物内部的时候,那时构成矛盾的主体又是什么呢?系统论认为,事物或者说系统是由若干元素组合而成,当事物的内部发生矛盾的时候,这时矛盾的主体就是构成事物的“元素”。那么“元素”又是什么呢?“元素”其实就是低层次的事物,或者说“元素”就是构成事物的较小事物。例如一个大家庭由夫妻、公婆以及孩子等家庭成员组成,那么夫、妻、公、婆以及孩子这些家庭成员就是构成这个家庭的“元素”。“元素”只是针对家庭这个系统而言,这些“元素”自身其实就是一个个独立的事物,所以事物内部“元素”之间的矛盾其实仍然是事物之间的矛盾。譬如在一个大家庭的内部,夫妻之间、公婆之间、婆媳之间都有可能产生并形成矛盾,这些矛盾同样也是事物之间的矛盾。

有的朋友可能会还提出这样的质疑,有些矛盾的主体并不是事物,而是事物的属性,例如善与恶、穷与富、美与丑、祸与福等。如果说事物的属性也能构成矛盾,那岂不是与新定义发生矛盾了吗?作者认为,虽然事物的属性可以成为矛盾的主体,但这与新定义并不矛盾,因为属性是无法独立存在的,所有的属性都是事物的属性,它们的主体依然是事物。例如善与恶、穷与富、美与丑、祸与福大都指的是人,指的是人的善与恶,人的穷与富,人的美与丑,人的祸与福,所以构成这些矛盾的主体仍然是人或者说事物。

4、新定义还揭示了矛盾产生的机理:矛盾产生于事物之间的对立关系。

矛盾是怎样产生的?或者说矛盾产生的机理究竟是什么?列宁认为矛盾产生于“统一物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毛泽东也认为矛盾产生于事物的“一分为二”,他们都认为矛盾是事物通过“一分为二”“分”出来的。事物为什么要“一分为二”呢?“统一物”为什么要“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 呢?列宁和毛泽东并未对矛盾产生的机理做出解释,而新定义就揭示了矛盾产生的机理,新定义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处在一个纷繁复杂的关系网中,当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发生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演变成为对立的时候,这时两个事物就会产生并形成矛盾。矛盾产生于事物之间的对立关系,假若事物之间不存在这种对立关系,那矛盾就无法产生和形成,所以新定义认为:

矛盾并不是事物“一分为二”“分”出来的,而是产生于事物之间的对立关系。

例如一个姑娘,她结婚后与婆婆生活在一起,假若她与婆婆和睦相处,二人没有发生对立,那么,她与婆婆就不会产生矛盾;但是,当她与婆婆发生了对立的时候,那么,她与婆婆就很有可能产生并形成矛盾。这些事实说明,矛盾并不是“一分为二”“分”出来的,而是产生于事物之间的对立关系。

上面我们对矛盾的新定义进行了详细的探讨,那么,新定义究竟具有哪些新的特点呢?它又是如何克服 “经典定义”的缺陷的呢?它为什么能够对矛盾做出更为准确、完善的解释呢?首先,矛盾的“经典定义”比较笼统,比较模糊,未能明确地揭示出矛盾的本质、主体、特有属性及显著特征,也未能揭示出矛盾产生的机理,所以它很难对矛盾做出准确、完善的解释。而新定义就弥补了“经典定义”的缺陷与不足,不仅明确揭示出了矛盾的本质、主体、特有属性以及显著特征,而且还揭示出了矛盾产生的机理,所以新定义更为准确、更为完善,也更为严谨。其次,“经典定义”把矛盾定义为“既对立又同一”,这样它必然会出现虚假判断和自相矛盾,在逻辑上也无法自洽。与“经典定义”不同的是,新定义彻底摈弃了“既对立又同一”这样的表述,它明确指出,矛盾的特有属性只有一个,那就是“对立”,而不是“既对立又同一”。这样新定义就避免了虚假判断和自相矛盾,在逻辑上也达到了自洽。正是由于新定义具有这些新的特点,所以它能够克服“经典定义”的缺陷与不足,能够对矛盾做出更为准确、完善的解释。既然新定义能够对矛盾做出更为准确、完善的解释,那么,新定义就有可能替代“经典定义”,成为人们正确理解和认识矛盾的一个工具。

长期以来,矛盾一直缺乏一个准确、完善和严谨的定义,作者冒昧提出一点管见,希望对矛盾定义的完善有所裨益,也希望得到专家、学者和同仁们的指教与批评。

2012-2-28~3-8

注释:

[1] 陈定学:《矛盾能够“既对立又同一”吗》,见爱思想网-哲学-科学哲学;也见中国社会科学网-哲学-科学技术哲学。

[2] 《列宁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12页。

[3] 冯契、徐孝通主编:《外国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页。

[4][8]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版,第501、345页。

[5] [9]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479、336页。

[6]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293页。

[7] 任俊明、安起民:《中国当代哲学史》(下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04页。

[10]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4~255页。

[11] 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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