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是当代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民主选举是政治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是民主政治的纽带。“民主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而表现人民意志最佳方法和完美程序莫过于自由、平等、公开的选举。”[1]做好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选举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
一、当前村委会民主选举现状
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进一步实施和村民自治工作的广泛开展,村民委员会逐渐进入规范化、程序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社会主义民主基本在我国最基层的农村扎根。但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村委会选举出现了许多问题。甘肃省秦安县,由于农村经济社会状况十分落后,农民从农村获得的利益极其有限,农村公共资源更是十分匮乏,传统政治文化,如家族意识等思想根深蒂固及民主法治意识淡薄,造成村民参与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热情不高以及贿选、宗族干预、乡镇政府随意撤换村委会成员等问题普遍存在,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才能保证村委会民主选举的健康发展。
秦安县位于甘肃省东南部,天水市北部,县辖5镇12乡,428个村委会, 61.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7.4万人。总面积1601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5.1万亩,人均1.71亩。农民人均纯收入2203元(秦安县政府网)。由于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收入低等原因,大部文化水平、身体素质高和思想观念新的农民选择外出打工,从文化程度来看,具有初中及以上的比重为83.03%,小学比重为14.08%,文盲半文盲仅占2.89%,从年龄结构看,20—40岁青少年占70.1%,40—50岁的占90.15%[2]。留守在村里的大部分是儿童、妇女、老年人,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封建等宗族观念强、民主意识淡薄,这严重制约着秦安县村委会民主选举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村委会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当前村委会选举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一些危害农村基层民主健康发展的问题,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一)贿选现象普遍存在
乡村贿选是行贿人(候选人)受贿人(选民)等相关人员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三年一度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许多地方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贿选现象。主要通过施予财物,以小恩小惠收买选民。有的上门游说,“宣传自己”,笼络感情甚至搞空头许诺。还有的利用不认识字的选民填选票的机会,要求指定自己人代笔,违背选民意愿,填自己的名字。诸如此类的贿选现象,严重干扰了选举,滋长了新的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秦安县村委会民主选举的健康发展。
(二)乡镇政权对民主选举的干涉
乡镇政府混淆乡村关系,插手乡村基层选举。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从而依法确定了乡村之间是一种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然而在具体实际中,乡镇政府不但参与农村民主选举的全过程,而且全面细致“掌握”选举工作的具体环节,从而使得基层选举变为徒有民主的“空壳”。中办发14号通知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直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诫勉’、‘离岗教育’等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然而在秦安县各乡镇中随意撤换村干部的情况普遍存在。
(三)宗族等封建残余意识的影响
秦安县大多数行政村,是以传统的家族、“家”天下为中心而自然形成的居住区域来划分的,其封建思想依然或多或少的影响着他们的的民主生活。宗法观念深入人们的骨髓之中,封建残余意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清除。在当前村委会选举中,许多村民宗族派性意识强烈,一些大姓大户的能人为了能当选村官,利用家族人口优势,打着为本族族员谋好处的旗号,纷纷进行家族动员,但在那些宗族结构不对称的农村里,强宗大族于小姓小户力量悬殊太大,严重侵害了部分村民的利益又失选举公平,而且影响到村委会开展各项工作的能力。
(四)村民民主参与意识淡薄
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文明是以丰衣足食为基本标志的,五谷丰登、亲邻和善历来是农民生存的最大愿望,这种愿望的满足程度也标志着乡土社会的文明程度。民主和法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几乎没有根植于乡村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之中,更近一步说,在广褒的远离都市的乡村,民主和法律更是脱离于乡村传统道德,千年的乡村道德对乡村生活仍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农村,村级选举是村民参与基层政治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其政治权利的必要环节,然而,在个别乡镇村村民的参与意识及其淡薄。
三、村委会民主选举问题原因分析
(一)贿选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
1、村民民主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农村村民的民主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对于自己手中的权力还存在认识缺陷。法律的漏洞使得在经济上相对落后的农民的阶级局限性发挥作用,从而导致部分村民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拱手让出自己的权利。
2、村民不注重政治权利。一些农民之所以不珍惜自己的选举权,是因为他们看不到选举权与自己利益之间的关系。农民由于自身的原因,一般更注重经济利益,而相对不注重政治权利。农民的政治权利必须靠经济利益去唤醒。“贿选”也是这种“唤醒”的一种表现,只有当农民确切的认识到选举权与自己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时,他们才会珍惜自己的选举权。
3、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行为,其动机都是对当选后丰厚的非法利益的追求。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从事政治活动,其根本动因在于人们实现自己利益的要求。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行为,其动机都是对当选后丰厚的非法利益的追求。贿选成功后当选人将会加倍地将自己的贿选投入快速收回来。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村委会委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具有了越来越多的实权。村委会主任的实权在相当多的乡镇表现为可以随意支配、使用以及处置集体资产。如果其私心很重,那么完全有条件谋取相当大的个人利益。
(二)乡镇政权对民主选举的干涉原因
1、村委会职责不明确。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存在着诸多利益关系,原村委会成员为了个人利益,在工作中完全听命于乡镇领导。由于新上任的村委会要清查上届村干部的财务情况,损害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从而导致他们被乡镇政府随意撤换。
2 、传统的乡镇领导领导方式。部分乡镇领导沿用传统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指挥管理,仍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直接的下属,部分基层干部素质不高,作风不正,他们通过牢牢控制下级,来显示自己的地位和威严有许多乡镇政府不愿放弃对村委会的控制权,特别是对举权的控制。
3、党支部以党代政弱化村委会职能。部分农村党支部书记片面理解加强党的领导,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党支部书记独断专行完全取代村委会,包揽一切政务,随意干涉村委会选举。
(三)宗族等封建残余意识影响村民民主选举的原因
1、尊祖敬宗的宗族思想浓厚。虽然以血缘为纽带的传统宗族制度存在基础的封建社会早已被推翻,但尊祖敬宗的宗族思想,同姓一家的家族观念却很难在意识上肃清,相反他却成为广大人民的社会价值观而长久的存下来。
2、农民特有的法律心理。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和意识形态的放松导致宗法制度的复苏。宗法制度塑造了中国农民这样一种法律心理;他通过血缘连结的人情,把国家法律的强制、习惯法的自然约束和道德法庭的社会监督有机地统一为一体,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正式法律。
(四)村民民主参与意识淡薄的原因
1、封建皇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由于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使皇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政权与民众一直处于统治与被统治的两极。长期缺乏民主环境的熏陶和现代民主活动的训练,造成了广大农民民主意识的缺失。
2、社会物质财富匮乏。由于社会物质财富的多寡与民主进程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社会物质财富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民主活动的开展。对于还处于相对贫困中的广大农民而言,生活以及发展才是主要问题,其权利意识的发展还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来做铺垫。
3、农民的文化教育程度普遍低。根据是阿尔德蒙的调查研究表明:教育层次与政治参与成正比。由于其受教育程度低缺乏政治参与意识,对政治问题缺乏见解,对政治产生冷漠,造成民主参与意识淡薄。
农村村委会民主选举,不仅关系到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现代化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立足实际,着眼解决存在的问题,大力搞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
四、对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
1、完善村委会选举立法。认真抓好选举立法,保证选举工作有法可依,村委会选举法规是规范指导选举的法律依据,是实行民主选举的可靠保证。要实行民主选举,立法是根本。首先要明确选举违法认定和违法责任追究规定,通过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明确具体选举违法标准。威胁、贿选、违法等破坏选举行为的认定程度。其次完善罢免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任何和有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民主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最后,建议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修改或者做出立法解释,对威胁、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增强法律意识。要把学习宣传村民自治法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把村民自治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普法计划。采取各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只有加强村民自治的法制宣传教育,才能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参政能力,按民主原则和程序办事,形成民主的习惯,逐渐改变千百年来中国缺乏民主的传统。逐步增强法制和权利意识。通过教育,提高乡镇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没有监督的村干部,权利极易产生腐败,离开法制监督保障的切实有力的监督制约,必然导致重大错误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加大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作用。同时结合实际,发挥村选举委员会、村民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作用。积极探索舆论及各级党代表、政协委员担任选举监督员等形式。加强社会力量对选举工作的监督,切实保障村委会选举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二)调整基层组织与管理部门的关系
1、明确村委会职能。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组织,依法独立性自治权,不是任何国家机关。在工作中村委会尊重和接受乡镇政府的管理和指导,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而不将乡镇政府看作是自己的直接上级,村委会成员要明确自己担任村干部是为村民服务的,是为本村经济文化发展做贡献的,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明确村委会是对村民负责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发挥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
2、转变乡镇政府的治理模式。按照《村委会组织法》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政府应依法指导,大力支持和热心帮助村委会的工作,在政策、法律、目标、方法等诸多方面对村委会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有效引导,使之向预定的目标、预期的方向发展。同时要充分尊重村委会的自治权利,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要总是采用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去包办或者干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树立服务、民主、法制意识,加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转变传统的治理模式。
3、加强党的领导。村民自治应在党组织的引导下规范运作。党支部要承担起肩负的神圣职责,必须强固领导权威基础,改进领导方式。要加强党员发展工作,壮大农村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辐射力。积极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要从过去的大包大揽转变到领导和指导各类组织发挥职能作用上来。
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县级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级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村党组织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切实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检察院监督该法的实施情况并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真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三)增强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
1、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引导。经历封建社会两千多年,宗法观念深入人们的骨髓之中,封建残余意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清除。毛泽东谈及到思想政治教育时指出: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向农民群众不断输送社会主义思想。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引导,让群众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自主的民主权利。在村委会选举开始前,利用宣传媒介,有针对性地对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以增强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2、政府大反对封建残余的宣传力度。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反对封建残余的宣传力度,从舆论上引导农民摆脱各种封建残余,尤其是宗族思想的束缚。树立主人翁意识,使大家认识到只有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村民自治,才能创造出快乐、幸福、自由、和谐的新农村。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创建农村文化娱乐设施,大力开展内容健康、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如村办图书馆、老年协会、健康中心等。通过这些来增强农民的认知能力,提高民主法律意识,从而取代村民的以血缘为纽带、家族为组织形式的生活模式,让他们逐步摒弃狭隘的家族观念,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
五、结束语
总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其民主的良好发展,一个富裕的乡村经济是可靠的后盾,所以要想村委会民主选举健康发展,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各项惠农政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在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必须理清发展思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努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发展壮大村办企业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打下坚定的物质基础。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下,秦安县村民民主选举的道路会越走越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