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集体记忆的伦理和往事纪念的权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26 次 更新时间:2012-03-0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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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进入专栏)  

集体记忆是一种有别于“历史”的社会群体自觉意识,集体记忆总是发生在特定的人群范围之内,不仅不在无限范围中被普遍认同,而且还会受到一些群体外力量的抵制或压制。因此,集体记忆也常常被研究者称为公共记忆、社会记忆、文化记忆、团体记忆、历史意识、记忆斗争等等。

作为一个抽象的人群,“集体”并不能像个人那样进行一种可以称作为“记忆”的认知心理活动。集体不能回想往事,只有具体的个人才能有这样的思考行为。因此,集体记忆不是由集体来进行的活动,而是个体在集体中的个人活动。参与集体记忆也就是选择加入一个集体,自我认同为这个集体的一个成员。当一个群体有它自己的集体记忆时,外在于它的其他人可以理解和尊重,但却不能真正分享这种集体记忆。

集体记忆可以为一个国家的部分人们所共有,也可以由更为广大的“人民”或“民族”所共有,这是两种不同的“集体”。前者有可能不被国家内的其他人或政府所认可,而后者则可能不被其他民族所接受。无论是哪种集体,集体记忆都不是个体记忆的累加,既不能还原为个人记忆,也不能仅仅用个人记忆来证实或证伪。

例如,像辛特勒那样帮助过犹太人的德国人,他们的个人记忆并不能抹杀犹太人对来自德国人的残害和罪行的集体记忆。名古屋市长河村隆之否定中国人对南京大屠杀的记忆,他说,战争结束时自己的父亲就在南京,“虽然当时事件过去近8年时间,但南京人却对我父亲很好”,“如果在8年的战争中发生过像‘南京事件’这样的事情,中国人为什么还会做出(像我父亲所说的那样的)热情接待的事情呢? 这是不可理解的。” 即使河村隆之父亲的个人记忆是准确的,这种个人记忆仍然不能否认南京人民或中国人民对日寇暴行的集体记忆。这就像某些个人对“文革”的阳光灿烂记忆不能否定大多数对“文革”灾难的集体记忆一样。

对个人记忆的研究与对集体记忆的研究有着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前者强调细节准确,而后者则注重政治用途,因此也被称为“记忆的政治”。集体记忆常常是不同群体之间存在冲突和谋求妥协的一种文化斗争方式,在国家内部往往表现为“官方文化”和“民间文化”之间的差异;在国际关系中则常常表现为不同的国家或民族历史认同。例如,爱沙尼亚人和俄国人对1939年的莫洛托夫-里宾特洛甫条约有全然不同的集体记忆,土耳其人和亚美尼亚人对1915年土耳其政府对亚美尼亚人“大屠杀”的记忆之争至今还在延续。集体记忆与历史虽然不能绝对分割,但却是具有各自认知或知识特征的。

否认或抹杀集体记忆的常用手段是让“历史”扮演记忆警察的角色。例如,对于一个悲剧事件中民众遭受镇压和杀害的集体记忆,抹杀它的最方便理由就是指责它记忆的受害者数字不确。对大饥荒集体记忆的否认也是如此,这一灾祸记忆的否认者常常运用的就是历史警察的手段,他们总是在把焦点转移到3000万这个死亡人数是否确实的细节争论上去。

记忆否认者使用的是历史的理由,而取消的却是集体记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种情况在日本种种否定南京大屠杀的“历史理论”中是常见的,其关键点之一便是“30万”这个受害者的具体“历史研究”数字。其实,历史与记忆是不同的。历史是一种局外人的远距离透视,特别讲究细节事实的确切和可靠,而集体记忆则是一种非常贴近群体自我意识的感受。历史要求在过去与现在之间拉开客观的距离,而记忆则必定会把过去与现在联系在一起。历史把博物院当作一个言论的论坛,而记忆则把博物馆当作一个神圣的祭坛。

集体记忆不仅涉及群体或国家之间的政治利益之争,同时也关系到哲学家马各利特(Avishai Margalit)所说的“记忆的伦理”,那就是,人们有责任记住过去的一些什么事情?对这样的记忆应该或不应该做些什么(是去维护还是加以抹杀)?只有记忆的伦理才能帮助我们解答这样一些重要的道义问题:“我们是否有义务记住过去的人和事?如果我们有此义务,那么,这种义务的性质是什么?记忆和遗忘是不是道德褒贬的对象?当说到‘我们’有义务记住过去的人和事时,这里的‘我们’,作为集体的‘我们’是指谁们?或者说这里的‘我们’具有什么特性,因而有义务应该记住该集体中的每个人?”

研究记忆的著名学者诺维克(Peter Novick)指出,集体记忆所保存的往事常常体现一种具有“悲剧意识”的当下性,“体现群体某种具有永久和本质真实的意义”。这种记忆的悲剧真实性是不能只是用历史的某些细节真实来理解的。美国黑人集体记忆的悲剧真实性不能用某些白人对黑人的善行来抹杀,同样,南京大屠杀集体记忆的悲剧真实性也不能用日本历史学界的那些“修正学术”(如死亡人数不确实、大规模杀戮是“下克上”的结果、杀戮具有军事合理性)来降低。

对于南京大屠杀,中国人,尤其是南京人的集体记忆是一种叫做“纪念”的灾难回想。灾难纪念会排除复杂、矛盾的历史细节干扰,以单一的专注来拒绝让以往的灾难事件和受害者成为历史的过去,纪念因此需要仪式、公共集会、博物馆、纪念地和纪念日,更需要人民有纪念的自由和权利。

对灾难事件的集体纪念是不能用所谓的历史真实细节来抹杀的。二战后的德国人接受并尊重犹太人的灾难纪念,不是因为他们在一切历史细节上都同意犹太历史学家的研究结果,而是因为他们了解并尊重灾难纪念本身的价值,而这一点恰恰是像河村隆之这样的日本人所做不到的。对于那些由中国人在中国人身上造成的灾祸和大不幸,纪念同样是我们所需要的,但是,就尊重和珍视灾难纪念而言,我们自己的纪录并不比像河村隆之这样的日本人好到哪里。这是我们在思考集体记忆和往事纪念时应该觉得羞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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