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术界仍有人从正义的范畴、分配本身来研究分配正义的问题。这类做法,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早已予以严厉的批判。在该文献中,马克思的批判论述涵盖了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分配非正义的根源,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社会基础及其分配原则。就分配正义的实现而言,马克思对其由以产生的物质条件作历史性的研究思路,在我国分配问题的解决上仍有理论的指导意义。
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解,我们既不能从它们本身即概念来理解,也不能孤立地从分配关系中来理解,而是需要历史性地考察它得以产生的物质条件——一定的生产方式。而就分配正义的历史性而言,从而就它的根本实现而言,考察决定分配结构的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才是现实主义的。这个科学的研究思路,对解决我国现今存在的分配问题无不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然而,就在这个问题上,现在却有人认为当前中国出现的诸多问题“是一种体制内的问题”,从而认为分配正义是可以“通过财产分配关系的调整,促进这种生产方式和财产组织方式的社会化”来实现。这种观点表面上看起来是正确。
可是,何谓体制内呢?是指一国没有新旧体制冲突,还是指一国没有阶级对抗?如果是后者,那么是指一国与外界没有阶级对抗呢,还是一国内部没有阶级对抗?如果是前者,那么这种观点似乎忽视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共存与交融,中国只不过是受制约于由其组成的世界经济格局之中这一事实;如果是后者那么它忽视了中国内部的经济体系虽然是公有制为主体,但是私有制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而必然存在工人与资本家的对抗这一事实。当然就目前而言,这一对抗还是局部性发生的。因此,将中国当前出现的诸多问题笼统地归结为体制内的问题是不合实际的。可是,李惠斌先生却以“体制内”作为前提,从而认为:“联系今天的现实,我们不应该再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所有制问题上面,而是应该高度重视分配问题。”[2]13就这一论断可能会掩盖我国当前经济制度的问题而言,它并不联系中国当下的实际。因为中国严峻的分配不平等、不公平等问题,无不与所有制密切相关。私有制确实活跃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但同时也是导致收入差距逐渐扩大、贫富两极分化的主要根源。而这一根源并不能通过财产分配关系的调整而被消除。就中国当前的现状而言,私营企业的规模不是在收缩而是膨胀,并在膨胀的过程中,其社会功能并没有得到相应发展,同时,企业对资源的消耗及环境的污染由全体劳动者共同承担,而其所得利润额的大份额则集中于少数人;国有企业也存在集团化的迹象,换言之,国企的收益只是表面上全体劳动者共同享有。由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会受到了其经济基础的一定钳制,这种钳制借以表现的形式——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等——是国人周知的。因而,就解决分配问题的手段而言,财产分配关系的调整所反对的“只是结果,而不是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1]97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虽然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加以构建,但是在当前,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基本思路,仍然对我国根绝国有企业集团化的可能性、强化私营企业的社会功能等,从而加快推进社会财富全体劳动者共同享有的社会正义的历史进程,有着现实的理论指导意义。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论述散见于其各种著作,但是相对集中于《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经典文献中。本文尝试通过研读这一文献,并结合其它的一些文本,来梳理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脉络,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分配问题上复燃的机会主义进行批判,以此求教大方。
分配非正义的根源:私有制的存在
拉萨尔的劳动所有权的理论基础是“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
马克思批判指出拉萨尔的观点首先忽视了一个极其必要的前提——劳动的物质条件。马克思的这一批判,既揭示了拉萨尔的理论根据无视事实[3]56-57,也为揭露分配非正义的根源——私有制的存在——准备理论的支撑点。
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被剥削的秘密就隐藏在资产阶级对劳动的物质条件的占有方式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体条件,即劳动力。”正是这一基础使得“一个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4]298资产阶级正是因为先前占有了生产劳动的物质条件,从而支配只有劳动力自身的无产阶级。因此,不能就劳动产品的分配关系,而是应当就生产劳动产品的生产要素的分配关系,来谈论分配的正义。因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以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1]14因而社会上分配的不正义,根源不在于劳动产品的分配没有按照拉萨尔所呼吁的“不折不扣和平等的权利”原则“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而是在于决定分配制度的所有制形式是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制,即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就劳动作为社会的劳动而言,“劳动所得就应该属于社会,其中只有不必用来维持劳动‘条件’及维持社会的那一部分,才归各个劳动者所得”[4]299。然而事实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所得即产品的价值却由资本家享有,而劳动者得到只是工资即补偿消耗掉的劳动力的价值。因而,“随着劳动的社会性的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劳动之成为财富和文化的源泉,劳动者方面的贫穷和愚昧、非劳动者方面的财富和文化也发展起来。这是直到目前的全部历史的规律。”[4]300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历史现象,是在于私有制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自从原始社会的公社中破茧而出后,不断获得自身发展的历史。这个现象的持续存在只不过是私有制确证自我存在的物证。私有制是造成财富两极分化的现实基础,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能容纳私有制的发展之前,是不会被消灭的。因此马克思认为“不应当泛泛的谈论‘劳动’和‘社会’,而应当在这里清楚的证明,在现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怎样最终创造了物质的和其他的条件,使得工人能够并且不得不铲除这个历史祸害”,[4]300从而实现分配正义或者社会正义。
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4]302马克思连用了四个“难道”进行反问,从不同的侧面间接地陈述了分配正义是受当时的生产方式与阶级利益两者的共同制约。分配制度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并服务于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因而它的正义总是得到上层建筑的辩护。但是分配制度的正义并非取决于上层建筑(法)的合法辩护。因为经济关系不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是法得以产生的根源。因而在经济关系上地位不同或不平等的阶级,会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正义评价标准,从而在关于公平的分配问题上有极其不同的观念。因此,基于平等权利的要求和正义的范畴,而无视当时生产方式的现实情况来谈论分配正义除了只会陷于相对主义的泥潭外,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无任何实质的作用。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考察,马克思批判指出“在所谓分配问题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4]306 马克思这一论断是对生产方式与分配关系的主次逻辑的客观表述,是在分配正义乃至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对人为因素的推动作用的理论表述。这一论断的逻辑表述形式,有着它的现实内涵,不是简单的语句排列,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有什么样性质的生产方式,必然产生什么样的分配方式。这些真实的关系是早已弄清楚了的,但是一些“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4]306这是在理论上开倒车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的内涵。“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14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导致资本家和工人的收入不等、贫富差距的分配结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结果。但是“一个社会形态,在它还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44所以只要还存在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物质条件,就必然存在当下的分配结构,也就必然存在工人阶级的赤贫和资产阶级的富裕的对立。
马克思将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因而,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诉诸“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以及“人道主义式的口号”的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在马克思看来,诸如此类的做法丝毫不能改变现有的分配结构或制度,反而还理论上混乱或者“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 [4]306与那些“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4]306相比,致力于探索社会发展的运行规律,从而把握规律来指导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更具有现实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的序言中给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解释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3]9-10
正如前面我所指出,中国当今的学者,以含糊不清的“体制内”概念为前提从而遮蔽我国私有制问题的这一事实,所表现出来了机会主义、改良主义,实质上是拉萨尔主义的死灰复燃。虽然当前的社会现实与马克思所处的社会现实有所不同,但是马克思认为社会正义的实现以私有制的彻底消灭为前提的思想,仍然值得当今中国理论界的高度重视。无庸置疑,马克思对拉萨尔的批判是极其严厉的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充斥着马克思严厉的声音。如:
针对拉萨尔做出“劳动资料为资本家阶级所垄断”的修订,马克思认为其故意掩盖“土地所有者”;针对拉萨尔的“把劳动资料提高为公共财产”的表述,马克思改为“变为公共财产”。[4]301面对拉萨尔这种机会主义的行径,马克思在1865年2月23日给库格曼的信中痛斥为:“拉萨尔事实上背叛了党。他同俾斯麦订立了一个正式的契约。”[4]817。马克思在这里,实质上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视角指出无产阶级的完全解放是以私有制彻底地被消灭为前提的。 “提高为”是在自身的基础上自我完善,但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基础从而是社会形态之间的变更,因此只有“变为”才能揭露劳动资料的私有性到公有性的跳跃不是在它自身的基础之上加以完成,而恰恰是在打碎、挣脱旧社会的束缚过程得以实现。马克思借此无情地披露拉萨尔主义的非彻底性,同时也强调了无产阶级的完全解放根源在于自身的彻底的革命性。也只有彻底地摧毁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形式,进而在建立“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基础上彻底地把“劳动资料变为公共财产”,分配正义乃至社会正义才能够实现。
因此,与拉萨尔相反,马克思认为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在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者财产关系(这只不过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就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43-44而分配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必然相应地发生变革。而 “改变了的分配将以改变了的、由于历史过程才产生的新的生产基础为出发点。”[5]345-346
分配正义的社会基础:公有制的确立
为此,马克思暂且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视野,设想了一个“新的生产基础”,即设想了“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4]302实质上,这一设想的社会就是建立在“新的生产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它的社会生产不再像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生产那样无组织性,而是一个有机的计划性生产。在这个社会中,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社会总产品在用来作为消费资料进行分配之前需要做各项社会扣除,而这从每“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4]303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无偿占有无产阶级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这部分价值不是用来为无产阶级谋利益的,恰恰相反是以无产阶级的贫穷和愚昧为代价。所以,就基于私有制的分配结构只限于维护一小部分人(资本家等)的平等、利益而言,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分配结构则是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平等、利益。
此外,“在这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4]303 在这一段话中,马克思一方面是对前文批判了“劳动所得”概念的模糊性的补充说明,这一补充说明是从历史的视角,揭示了作为“产品的价值”理解的“劳动所得”的历史阶段性,即“产品的价值”作为私有制的产物会随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另一方面也表述了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劳动是表现为一个总劳动,该总劳动生产的“劳动的产品”即“社会总产品”则主要以“公共基金”和“消费资料”[4]303两种形式存在的。公共基金即从每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劳动量总额,是社会全体劳动者的共同财富,作为维持和扩大社会生产的生产性资料(包括如“一般管理费用”、“共同需要的部分”等);消费资料即扣除个人义务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后的剩余劳动量,是归个人所有,作为个人的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公共基金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增殖部分,不再是由资本家或者某个阶级占有,而是全体社会成员集体占有,表现为公共基金和消费资料按照一定比例的历史性累加,从而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上,一方面为生产力继续发展以及所有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相应的必需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生产者发展的日益全面,尤其当劳动本身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时,又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智力、动力等精神条件上的支持。
这一段话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正面描述,而李惠斌先生似乎混淆这一点,从而作出了这样违背马克思原意的理解——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从而也就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2]5因而李惠斌先生的结论语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归结为社会所有制或者个人所有制,因为它由以得出的前提即“如果这种理解成立的话”被否定而失去了李先生所强加于它的意义。此外,就李惠斌先生的这一结论本身而言,问题不在于这个结论表述形式,而是在于表述者如何理解结论的内涵。从李惠斌先生所引用的论据——“‘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的资本家’,‘他们利用生产资料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一论据的内涵来看,笔者认为,恰恰是“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这一内涵起初要加以扬弃的“旧形式”。马克思的原文是清楚的,即“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道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 [6]499联系马克思的上下文,这里的“旧形式”指的应该是建立在信用制度发展的基础上的股份企业,这种股份企业还是局限于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在新的形式上发展了这种对立。[6]497-499至于 “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虽然也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一样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但是就它对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的扬弃是积极的而言[6]499,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将称之为伟大的社会试验,并就它的意义给以很高的评价。[1]605 因此,李惠斌先生所理解的“社会所有制”、“个人所有制”,不是恩格斯所理解的同一所有制形式的不同表述,两者完全等同,而是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李惠斌先生作出这样的理解,除了降低原有理论的高度外,有一个好处就是它能为他提出的物化劳动的增值问题即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预期问题提供了理论的依据。[2]8
这个物化劳动的增值问题,其实就是消费资料能否存在再转化为有增值性的生产资料的可能性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的一个主要根据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会出现收入差别,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多余的消费资料会进行投资从而转化为增殖性的生产资料。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无视马克思前后文的联系以及马克思论述的逻辑性。马克思确实没有直接具体论述该问题,但是他在对总劳动产品作“公共基金”、“消费资料”的区分中,已经说明了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性的资料只有一个,就是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用以增值的公共基金,每一个人都只能平等地提供劳动自身并只能通过劳动量来获取消费资料。消费资料以凭证等形式存在,并随时从社会储存中兑换成自己所需要的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
退而言之,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如果消费资料能够再转化为有增殖性的生产资料,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在风险的条件下,个人用以投资的消费资料既可能是增值也可能是贬值的情况,从而是李惠斌先生所谓的“财产性收入预期”会导致一些人富足到可以奴役另外一些人的可能情况。而这将与马克思接下来的论述是相冲突的。首先,马克思认为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这里所设想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4]304,也就是说,在资本家借由工人生产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进而剥削工人的社会机制被消灭后,从而在新的社会形态中,私有制得以存在的土壤以及一个人富有到可以雇佣他人为自己劳动的可能性条件也就不复存在。 “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4]304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以历史的视角说明了私有制永远地退出历史的舞台的条件。其次,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的进步性在于,实现了这样的平等:以同一尺度——劳动——计量,从而在这个形式平等的基础上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如果消费资料也可以再转化为有增殖性的生产资料,那么按劳分配以劳动为同一尺度而获得的这一进步性——平等的权利——也将被剥夺。那马克思所谓的“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应如何理解呢?其实马克思借以说明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与之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原则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与内容上的平等还有一段距离,这也是按劳分配将更高级的分配原则扬弃的根源。这一点笔者接下来会加以进一步阐述。此外,在消费资料的问题上,我们也不可忽视马克思对劳动自身发展成为人的第一需要的历史过程的考虑。撇开在人的发展全面化的过程中,个人对消费资料在质和量上的需求的比例或增大或因时而定等技术性问题不说。就马克思在论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及其分配原则而言,无不有着深刻的理论内涵:社会资料分为直接由社会占有、用作生产性资料的公共基金和由个人直接占有、用作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的消费资料,从而个人唯独提供自己的劳动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参与社会总生产并只能通过劳动的时间或者强度来获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进而个人为了自身全面发展所需要的消费资料唯独通过发展自身的劳动(包括劳动者自身的素质和劳动的技能)——这与劳动日益成为人的第一需要的过程是一致的。但是,如果从满足人的新陈代谢、人的素质和技能等需要来看,从而就维持和提高劳动者的生产能力而言,消费资料确实具有增值性。
直到这里,马克思为我们描述了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并且在各方面仍带有旧社会痕迹的新社会的一般特征。这一特征至少包含两点:一是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是纯粹的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和公有制并存的混合体;二是社会总产品的存在形式是公共基金和消费基金,前者是用以维持和扩大社会再生产的增值性生产资料,后者则是用以满足社会成员生活和享受所需要的消费资料。但是作为与一切旧社会不同的共产主义社会,由于历史发展的客观原因,它自身的发展也必然要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循序的发展过程。因而,对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分配形式的考察,不能一概而论。马克思出于生产力的历史发展水平差异性与受残存的旧社会意识的影响两方面的现实考虑,把这个设想的社会分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并相应给出在这两个阶段中实行不同的分配原则的一般描述。
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
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将以劳动作为分配的同一尺度,作各项社会扣除以后,根据各个社会成员的劳动的时间或强度来分配消费资料。马克思是这样来论述这一原则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4]304 这种原则的进步性在于,“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在劳动者这个身份上,确保了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个平等的权利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方面它巩固了社会一切资源全体劳动者共同享有的公有制的基础,另一方面它形成了一种维持劳动作为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劳动作为人满足自身需要的目的与劳动作为获取生活资料的手段统一——的良性机制。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一分配原则仍然存有一些“弊病”。因为它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 [4]304,因而它只是就“同一尺度”、“同一个角度”“一个特定的方面”[4]305来衡量个人从而来确保权利的平等,即它只是确保了形式上的权利平等。“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4]305。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按劳分配原则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4]305第二,按劳分配原则不考虑劳动者个人社会情况的差异。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的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4]305
这种在形式上的平等而在内容上的不平等的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305因而,要消除按劳分配所蕴含的弊病,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并且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4]305-306在这里,马克思对按需分配原则的社会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从物质基础上来讲,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财富极大涌流;从社会成员来讲,个人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条件,展现出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人’完全不同的精神面貌;同时,劳动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成为人确证自我存在的方式。在这种社会状态中,由于物质资源的丰富和劳动性质的变更,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不再通过商品或劳动交换来进行,这样,人的视域不会再囿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等价交换’,人们在分配问题上的冲突也将被人的需要的满足所消解。”[7]130马克思认为只有这个时候,分配正义或者社会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在这个平等的自由人共同体内,自由人的义务既是平等的——都要“尽”己所能,又是不平等的——“能”不必一样大;自由人的权利既是平等的——都可取己所“需”,又是不平等的——“需”不限一样大。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又不平等,就达到了最大的实质平等。”[8]16
综上所述,就我国现今存在的分配问题而言,经济结构的改革与优化依然是解决分配不平等、不公平的根本。我国的社会形态,是介于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形态,而且是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而还远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级。这一点应该是我们理论研究乃至解决问题的现实出发点。诚然,在社会主义时期,分配问题本身固然重要,但是就此认为“不关心分配问题,只是在所有制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2]13之论断,也因矫枉过正,而走到它的反面;从而在理论上,并无助于指导我国经济发展形式的改革,也无助于我国当前分配问题的解决。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我国实行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分配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只不过是这种制度体系下的一种必然结果。这种结果在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或者根除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经济、政治等制度的改革,进而缩短根除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的时间以及减轻这种结果所带来的“痛苦”。但是,在私有制尚且具有它存在的物质条件的社会时期,企图通过财产分配关系单方面的任何调整就能达到分配正义的做法,只不过是“服用止痛剂,而不祛除病根。”[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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