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罢工在内的社会冲突,在大陆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比如早在1996年,第一季度大陆共发生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815件。第二季度发生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1244起,涉及职工80121人(其中罢工310起,涉及职工37338人)。第三季度发生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1269起,涉及职工66630人(其中罢工313起,涉及职工人数35766人)。第四季度共发生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2382起(其中集体上访1901起,罢工事件481起),涉及职工104301人。据大陆学者研究,罢工发生的次数在逐年增加。
但是,在大陆的媒体上,提出只能看到海外罢工示威等活动的报道,而有关大陆罢工的新闻,除了在一些网络评论上,能够见到只言片语外,几乎看不到官方报道,似乎罢工并不存在。比如这次陕西的罢工事件,不但陕西的媒体,就是大陆其他地方的媒体,对具体情况表现出高度一致的沉默。如果大陆媒体客观公开地详细报道罢工,本身就是新闻。封锁消息不准报道,但小道消息却不胫而走。
小而见大。大陆朝野在对待包括罢工在内的社会冲突问题上,思维、观念、制度、方法,都需要与时俱进。
从民间角度来看,不仅社会冲突蕴涵着剧烈动荡的可能,即使是和平的罢工、示威等集体行动,往往也会伴随着负面的影响。比如,英国公共服务业今年2月16日开始开始举行的大罢工,两天中有8.5万人参加。其中一个影响就是数千人不能如期参加驾照考试。2002年2月,韩国铁路、电力工人举行大罢工,全国铁路列车70%停运,铁路收入的减少也相当可观。2003年5月13日,数十万法国工人举行24小时的全国大罢工,抗议政府对现行养老金体制的改革计划,受罢工冲击,巴黎只有10%的地铁列车和30%的公共汽车继续运行。在大陆,自然也不例外,比如集体拦截列车,阻断铁路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等等过激行为的经济社会后果,不言而喻。
而转型国家不仅具有脆弱性,而且政府对社会冲突往往非常敏感,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弱,沟通对话的渠道并不通畅,因此,为了尽可能避免激化矛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财富损失,甚至酿成悲剧,维权等集体行动,应该坚守和平、理性、合理、守法的原则,避免过激的行动。
对于集体维权,应该允许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成为维权活动的法律指导,不但维权者应该有这样的意识,政府也应该看到这样做的积极价值,不能简单地将这些人看成是煽风点火或者出谋划策的敌人。这样,就可以将维权行动,或者说社会冲突维系在法律的框架内,社会冲突的相关各方,都有一个共同的理性约束,或者说有一个共同的权威,那就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当然,维护权益不简单是一个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操作的问题,因为可能没有相关法律,或者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甚至恰恰是法律本身无法维护权益,或者跟跟权益直接抵触。集体行动包括对法律的挑战,以期望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最后达到宪法或者法律的修改。这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所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违法并不完全是负面的,但这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和平的挑战行为将遵守司法的裁决,比如判刑、罚款等。这是一种明知故犯违法的守法。这依然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
作为政府来说,就应该极力将社会冲突引导到以法律是对话协商的共同基础。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有相关法律,还要有政府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相应地,政府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以包出面对社会冲突时的保持理性合法。同时,大陆当局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处理社会冲突的经验,把处理社会冲突当成一门专门的学问,学会用谈判解决社会冲突,培训专门的社会冲突谈判专家。
要做到这一点,将会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因为在目前大陆的政治环境里,游行、罢工等集体行动处于有宪法或者法律上认可,但政治上禁止或者遏制的背景之下,而且当局很容易将罢工、静坐、游行示威等定性为“闹事”,或者是“破坏稳定”,或者是别有用心的人在操纵,或者是按照“阴谋论”简单地将主要的参与者视为国家的敌人,等等。这种思维方式、观念和手段已经难以应对转型的需要。转变思路并不容易,但却是国家长治久安所必需。
虽然在目前仍然没有出现引起全国震动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而且人们也衷心地希望大陆能够比较平和地完成转型,并且能够在比较平缓的状态下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但是,应该清醒地的是,大陆的转型要没有冲突和摩擦,那是浪漫主义的空想。只能期望尽可能是小摩擦,轻震荡,避免暴力冲突,但不可能没社会冲突。可以说,在大陆,随着时间的推移,重大社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不是减少了,而是在增加。一些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日益突出。计划经济的遗产将成为难以下咽的一枚苦果。
一方面,国企破产、结构调整等,都自然会造成大批工人失业,而且在劳动力几近无限供给的情形下,失业问题会显得更加残酷和严峻,特别是在过去由于计划经济所形成的上百个产业单一的资源性城市,由于资源枯竭所导致衰落和失业,非常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在工人集中,“同质化”程度高,一些城市可能成为大陆的火山口。
另一方面,几十年宣传灌输的传统官方意识形态,已经成为成为大陆社会维权抗争的重要政治思想资源,他们会用那些意识形态来维权。这是这个宪法称为“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已经无法回避的难题。
到目前为止,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一个不曾出现过经济危机。大陆能否彻底摆脱经济危机带来的震荡,这是谁也不敢打包票的事情。一旦出现经济衰退或者金融危机,经济上的弱势群体首当其冲,长期受到压制的社会,这时就可能质疑政府的合法性,从而引发动荡。关注大陆顺利转型的政治家,却不能不未雨绸缪。如果政府不能形成新的理念,由于经济震荡带来的社会危机,由于老观念,硬办法,就会酿成悲剧。
因此需要未雨绸缪,寻求长久之计。如果国民,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他们上访、示威、罢工,等等,通常都意味着对政府的信任,也就是说,他们的行动会得到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倘若,政府始终认为所有的行动都是无理取闹,都可以通过向上级反映情况就可以解决,那是回避问题。如果一旦他们觉得政府并能够解决问题,法律并不能够维护他们的权益,那么,麻烦的种子就播下了。
应该看到,大陆转型很难做到,甚至是不可能做到风平浪静。不是“渐进”改革没有震荡,而是震荡还在后头。大陆已经存在出现大规模社会冲突的现实条件。这是未来的严峻挑战。大陆应该承认社会冲突存在的现实性,同时避免对社会冲突的泛政治化理解,也就是说,应该冷静看待社会冲突,不要动辄将它和反政府,甚至是社会动乱联系或等同起来,踏踏实实地建立能容纳利益冲突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种种制度安排。必须尽量避免使用国家强力机关来解决社会冲突,尽管使用强力机关对付社会冲突往往可以收一时之效,但是强力机关工作人员的兄弟姐妹,他们的亲戚朋友,过去的战友可能就在里面,可能就面临同样的窘境。从长远来,如果没有高瞻远瞩的谋划,就可能导致强制力量的自身分化,对于需要和平发展的大陆来说,绝非福音。
事实上,大陆并没有完全回避罢工的客观存在。现行工会法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秩序。”这是对罢工事实上存在的默认。
从法理上来讲,罢工不能简单地说就是宪法所排斥,因为大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只是到了1982年宪法中才不再有罢工自由字样。宪法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罢工自由,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但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况且大陆已签署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已实施,公约规定劳动者有罢工权利,大陆在批准该条文时,没有对该规定提出保留,这就表明大陆政府同意履行这一规定。现在需要的是得到国内立法的保障。由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予以保护,罢工的行为就不受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
罢工首先是一个经济问题,劳动者通过拒绝劳动来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问题向资方施加压力,这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不少私企劳动条件恶劣,工人缺乏基本的劳动保护;工会应该是能够反映他们意愿的合法组织,国家应该更多从工人的权益角度看待工会问题,而不能只局限于社会控制。如果工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因为工会组织而得到较好地维护,那么,这本身就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政府对待劳资双方,应该站在法律的角度,平等对待,这样既能够维护政府在工人中的信誉,也能够维护法律和公正。
政府不应该只着眼于瓦解每一次具体的维权行动,并将是否存在社会冲突作为考核官员的政治指标,而应该立足长远,立足大局,在话界具体问题的同时,更要着眼于建立有效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有些学者建议,在大陆现实条件下不提倡、不支持、不批准在各大城市举行各种示威游行,包括有组织的示威游行活动,不能开这个先例。理由在于,一来阻塞城市交通,造成市民不便;二来无法控制可能出现的越轨行为,造成难以挽回的国际影响;三来可能为下一次某种突发性事件爆发示威游行带来借口。这是一个不折扣的馊主意。
因为只有高压才能做到这一点。在这种不能出现先例的思维之下,“依法治国”,也只会是将法律视为遏制和瓦解,甚至是打击维权行动的便捷工具,对于宪法、法律和国际公约中的一些基本人权,采取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权宜之计。一方面,这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信誉,实际上也是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在民间会激荡起强烈的法律虚无主义情绪。这实际上就是降低了政府今后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社会危机的能力。一旦出现这种思维预料之外的事情,要么是手足无措,要么只能是以悲剧收场。无论愿意与否,社会冲突上升到国家政治层面,只是个时间问题。政治家的胸襟、智慧和勇气,是转型中国最宝贵的政治资源。
维持改革中的公共信用,是改革得以合法、合理、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如果出尔反尔,欺骗蒙蔽,甚至暗箱操作,自然,这样的改革就不会让职工心服口服。要知道,在牵涉自己的切身利益上,就是人最聪明,最警觉的时候。大陆在五十多年的风云起伏中,美好的话听得多了,人们内心都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应该注意到的是,大陆急需重建政府信用。政府缺乏信用,这是转型中最大的危险。由于公共信用的缺乏,就会怀疑改革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矛盾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加激化,一旦采取强力措施,就会认为政府跟黑箱操作者穿一条裤子,即使是问题最终弹压下去了,矛盾因此也就积累下来,只要有机会,还可能爆发,而且也给其他的改革带来阴影。
应该有长远的眼光,也就是说国家的顺利转型和长治久安,而不是一时一地的社会稳定,应该合法化,不然,乌合之众,虽然他们害怕,但他们还是自己心中有自己的判断,与其说这是好事,不如说政府在他们的印象里是缺乏信用的,所以谁也不敢担当出头鸟,表面上看,这有利于瓦解非政府许可的集体行动,但是,这也使得一旦情势危急,就找不到沟通、协调和对话的人,群龙无首,一旦出现过激行为,就难以约束,因为就完全可能因此酿成悲剧。而不断的枪打出头鸟,秋后算帐,使得难以在集体行动中出现领头者。而在大陆转型过程中,制度和法律方面还不明朗,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许多问题有待在冲突和磨合中形成。可以预料的是,在大陆这样一个阶层复杂的地区,无论经济发展势头如何,社会冲突都是不得不面对的关键挑战。必须充分意识到强力的限度,意识到迷信强力的危害和长远后果。
稳定一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实际上是在将经济社会问题政治化,而不是极力将冲突引导到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如果将某些公民权利的行使,不分青红皂白地以为是破坏“社会稳定”,既会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被虚置。古人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游行、集会、请愿等等,是社会情绪的宣泄口和安全阀。举行罢工游行示威等等,一方面是在表达不满,另一方面也是在表达对政府的信任,因为起码表明人们认为通过游行、请愿等方式能够引起政府的重视,或者政府因此能够改变某些政策。否则,无能、腐败、失职等等,就会在稳定的名号下获得庇护。
通常,在大陆集体行动者往往缺乏通过选票、媒体等自由或充分表达利益、意愿的机会。弱势群体不仅是经济地位上的弱势,更重要的是权利的弱势。这样一来,固然用稳定为由,可以遏制或者压制集体行动,但是,由于阶层分化的日益明显,在新闻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就会加深政治精英、知识精英和经济精英跟他们的隔膜,白领阶层往往会认为他们是在国家形势大好的情形下,扰乱社会秩序,容易倾向于强力。
这样一来,就会败坏“稳定”的名声。而这恰巧是一个国家最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稳定压倒一切最后极其容易变成稳定压跨一切。其实,存在社会冲突并不大陆读有的现象。欧洲国家和美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都有一个社会冲突的过程,不能期望大陆能够摆脱这一规律。可以说,高压政策可以推迟冲突的爆发,但是却不能消弭冲突。现在一个普遍的误解就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不能静坐、请愿、示威,静态、僵化的“社会稳定”会导致处理问题时的机械。其实,这些集体行动不过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表达意愿。很难设想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罢工、示威等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是成心想自乱国家的阵脚。
倘若过分强调稳定,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当成了社会不稳定,当成了强力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那么,是在逐步封死了沟通、妥协、对话的渠道。为一些官员采取粗暴手压制民众的不同意见,提供的机会,而一票否决,又会使这样的问题即使已经沸反盈天,也还不能公开讨论。实际上,一方面可能为了息事宁人而违背了法律;另一方面,也可能打击了合法的利益。高压政策只会强化人们的悲情,报纸电视上都是歌舞升平,可他们缺乏可以宣泄情绪表达意志的渠道,只能等着莫名而不可预测的结果。当然,要耗,要瓦解,并不是不可能,毕竟这些罢工者要吃饭,要工作,可是能都这样处理问题吗?
当然,这不是说稳定就不重要。恰恰相反,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稳定并不能够压倒一切,比如稳定不能压倒宪法,不能无视人权,稳定只能是尊重宪法与人权下的稳定。即使是紧急状态下,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限制或者中止某些权利,也是依据宪法,而不是凌驾于宪法之上。政府放低姿态,学会妥协,习惯妥协,培育政治和解和社会宽容的文化与传统,并形成相应的政治法律机制。
这并不说,维权行动就一定合理合法,而是说需要建立处理机制,使得维权者能够认可处理的权威性。比如,许多国企经营状况不尽如人意,在高成本低效益地恶性循环,年复一年的亏损,成为财政的一大负担。那么进行私有化改革,不仅要考虑企业职工的利益,更应该考虑全体国民的利益。不能导致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以至于利益集团阻碍大陆转型。当然,职工有职工的利益和权利,改革确实会影响到他们的利益,比如就业、工资、福利等等。但是,它就可能得不到社会的同情和支持,因此,并不妨碍政府推行必要的改革。在这种情形下,实现的是民意下的协调和稳定。国家应该寻求社会力量之间的平衡,不能因此而延缓,甚至阻碍国家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