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死刑判决后,网上质疑声起。2月7日,本案审判长就审判答记者问,为法院辩护。浙江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上关于吴英案审判违心违法的言论,完全是造谣,该院将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据《法制日报》)
审判长通过答记者问澄清自己,尽管出发点是为了“释疑”,但似乎没有必要。在国际上,法官和法院从来不开记者招待会澄清自己,因为这不符合司法伦理。
先讲一个英国法治史上的故事。笔锋犀利的王室法律顾问霍格先生,在报纸上对法院的判决激烈抨击。检察长指控他构成“蔑视法庭罪”。英国近代史上最为出色的法官丹宁勋爵写下判词:
“我们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尊严必须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础之上。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那些说我们坏话的人。我们不害怕批评,也不怨恨批评……无疑这篇文章有错误,但有错误并不构成蔑视法庭罪。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确认他的权利。”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5条,对法官发表言论进行了限制:“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虽然第45条禁止的是“不适当的评论”,言外之意,并不禁止法官发表“适当”的言论,但法官什么样的言论是适当的?我以为,为了“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在媒体上针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发表任何意见,都是不适当的。
一个案件的判决,总有胜诉一方和落败一方。法官在媒体上公开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实质就是为胜诉方辩护。对于那些意图通过上诉以挽回败局的人来说,对于那些意图通过死刑复核、死中求生的人来说,法官的言论,可能会成为他继续寻求正义路途上的最为头痛的问题。无意之中,法官使自己从一个尊贵的审判者成为“胜诉方的律师”。这样的角色变换,对法官没什么好处。
维护司法的尊严,澄清法官的清白,永远并只能是审判行为本身。如果审判彻底公开,就不必再开记者招待会;如果审判稳如泰山,也不必怕什么“谣言”。判决是法官的权力,质疑是公众的权利。法官职务的性质决定了,审判者不能卷入公开论战——即使他是正确的。法官们必须记住这样的金科玉律: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沉默是唯一的选择。公正的审判,决不畏惧哪怕严厉的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