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林:加强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95 次 更新时间:2011-12-2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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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研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深入分析群体性事件运行的机制,对解决好群体性事件反映的利益关系矛盾,不断改进社会管理的方式,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和宏观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社会矛盾也进入凸显多发时期。在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基本稳定的同时,群体性事件却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群体性事件频发反映社会利益格局转变

根据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群体性事件数据库的相关资料分析,2004—2010年发生的100多个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可以分成四种类型:一是干群关系冲突(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国企改制、司法纠纷、乱收费、环境、就业等方面矛盾和冲突),二是劳动关系冲突(涉及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冲突和纠纷),三是企事业机构与社会的冲突(业主与物业、医患、教育、环境等方面的冲突和纠纷),四是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涉及民族、宗教、宗族、社区械斗、环境与资源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这些群体性事件,有的发生规则是我们所熟悉的,有些则是不熟悉的。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方式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阶层性的有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如“通钢事件”),二是非阶层性有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如“厦门PX事件”),三是非阶层性无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有的群体性事件演变成对抗性,发生打砸抢烧和干警冲突,甚至伤人死人,也有的采取“集体散步”等和平示威形式。多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以民生和经济利益居多,但也有的是历史积累矛盾的突然爆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对抗程度总体上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在各类群体性事件中,要特别关注非阶层性无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的突发性和难以预料的特点最为明显。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反映了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发生的重大变化,昭示了群众反映利益诉求形式的新变化,对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认真研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深入分析群体性事件运行的机制,对解决好群体性事件反映的利益关系矛盾,不断改进社会管理的方式,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和宏观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出现新变化

群体性事件往往反映了改革和发展的一些阶段性突出矛盾。比如改革开放初期,围绕回城知识青年的就业安置问题,曾在一个阶段出现较为突出的反映就业诉求的集体行为;在上世纪末,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出现的下岗失业问题,也曾在一个阶段较为集中地出现国有企业职工静坐、停工等集体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出现新变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特点和趋势也出现新变化。

1.围绕劳动关系冲突的群体性事件比较突出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劳动力供求关系也在发生重要变化,劳动力无限供给的趋势已经式微,劳动力比重和新增劳动力的增长量不断下降,特别是农村17—25岁的青年劳动力绝大多数都已经转移出来,低成本的劳动时代即将结束,自2004年以来,“民工荒”现象一直间歇性发生,在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产生巨大冲击后又再次出现。在这种大背景下,以农民工为主的初级劳动力市场上的低工资劳动者,维权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工资要求也不断提高,而大多数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对这种变化趋势认识不足,对调整和改进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严格遵守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致使围绕劳动关系冲突的罢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频发。

2.围绕征地拆迁的群体性事件持续增多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中期,继工业化之后,城市化也开始进入加速时期,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城市化的加快发展,使土地从农业用途转为工商用途后价值飞涨,土地的增值和收益,已成为一些地方经济增长和可支配财政收益的重要来源。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强行征地和肆意拆迁事件不断发生,尽管中央在此方面已经三令五申,但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却持续增多。

3.围绕环境变化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发展中更加注意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新要求。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要求和生态环境要求也不断提高,这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化工等企业的生产安全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污染环境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快速增多,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多数涉及食品安全、垃圾处理、有害化学物外泄等。

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属性

1.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各种群体性事件起因非常复杂,各不相同,有的伴随着打砸抢烧行为甚至出现伤人事件,但从矛盾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要坚持按照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疏解,慎用警力;在公安民警参与维持社会秩序的时候,也要防止发生直接的警民冲突。但对于非法的暴力破坏行为,公安要出动防暴警力,防暴制暴,迅速平息打砸抢烧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属于利益关系矛盾

无论是阶层性的还是非阶层性的群体性事件,现阶段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属于利益关系矛盾,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即便有些从直接原因看属于所谓“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其实背后也都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人民群众积怨的背景。但不能忽视的是,价值冲突也是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之一,例如对于社会分配不公的不满。

3.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涉及民生问题

在各种群体性事件中,涉及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等民生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占了绝大多数,因此,要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治理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各地在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也有沉痛的教训,应当认真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好的经验是:第一,对发生的事件要迅速作出反应,领导和负责的同志要尽快到现场,回应群众的关切。第二,及时利用各种媒体发布相关信息,让群众知道真相,特别利用网络和手机等新兴媒体发布政府信息。第三,认真倾听群众的诉求,与群众展开对话。第四,一旦发生问题,要迅速控制局面和恢复秩序。

当前治理群体性事件,应当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保证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改革和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要让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得到实惠,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改革和发展的信心,稳定对未来发展的预期,保持良好的社会心态和积极进取的精神。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过大,对中下层和底层民众的生活水平影响较大,因而,要特别关注保证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也能够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不断提高。

2.重点解决一批历史积累的社会矛盾

我国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改革力度大、发展速度快,一些地方政府又很想在任期之内取得突破性进展,作出突出的政绩,往往顾及不到改革和发展中的遗留问题。近一二十年中,因企业改制、集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移民、复转军人安置、离退休人员待遇、环境污染等因素影响,各地积累了不少欠账,问题积累过多。对这些问题,各级政府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拿出一定的资金,突出解决一批历史上积累的社会问题,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和充实基层财政

治理这类群体性事件,要注重从源头上治理,要重视加强和充实基层财政。现在很多地方基层财政薄弱、政府负债运行,一些农业地区取消农业税以后此问题加剧,很多地方迫于财政日常开支压力,不断变换方式向老百姓收取各种费用,积怨较多。要通过加强和充实基层财政,提高和改善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机制

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快及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我国社会管理的基础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要适应这种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机制,充实基础管理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和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要把基础矛盾的调节和化解作为一个工作重点,通过社会广泛参与,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

5.规范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

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制度,重点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要从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入手,调查和查处大规模上访、干部长期“带病上岗”、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等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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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0月20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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