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保卫公产与保卫私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27 次 更新时间:2024-11-28 09:36

进入专题: 公产   私产  

秦晖 (进入专栏)  

私产受不受保障,不在于民间个人之间能不能侵犯财产,而在于统治权力能不能侵犯公民的财产。公产受不受保障,也不在于老百姓能否私拿公物,而在于有权势者能否侵夺公产。

郎咸平谈到的“保姆弄走了主人的财产”,实际上就是我11年前提出的“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问题,也就是我6年前提出的“看守者交易由其看守但非其所有的财产”的问题。其实,两年前中国一些“左派”对当时政策的批评:“崽卖爷田不心痛”也是一种不错的比喻。但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这实质上就是问:为什么“主人”制约不了“保姆”?为什么做饭、吃饭者制约不了掌勺者?为什么所有者管不住“看守者”?为什么“崽”根本不把“爷”当回事?

这可以说正是全部问题的核心!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哪怕你对“保姆”、“掌勺者”、“看守者”和“崽”的如此行为再骂得厉害又管什么用?而所谓“保姆”、“掌勺者”、“看守者”和“崽”其实按人们更常讲的一个词,就是“公仆”,以上所有这一切疑问,都可以归结为:为什么国民这个“主人”制约不了他们的“仆人”?

这个问题在中国其实是个常识。但是常识不为学者所注意在今天并不是什么怪事。即使勇敢如郎咸平教授者,也在王顾左右而言他。他告诉我们:那是因为“保姆”道德不够高尚:他(她?)缺少“委托责任感”!我的天!这也可以算是一种回答吗?

郎咸平先生是个经济学家。而经济学家所讲的“委托-代理关系”,从来指的是一种制度安排,而不是一种道德评判。50多年来我们“为人民服务”、“雷锋精神”之类的教育还不够多吗?怎么那些“保姆”们的“责任”意识还是贫乏到如此地步?

郎咸平先生的发言作用之一,是提醒人们捍卫国有资产的紧迫性,其实何止“国有”资产?这些年来包括“集体”资产在内的各类公共资产“流失”到某些人私囊的情况还少吗?笔者1997年曾出版《江浙乡镇企业转制案例研究》一书,就系统地讨论过这一问题。近年来呼吁修宪保障私有财产的声音渐高,这是好现象。但是正如杨支柱先生指出的:“呼吁保护私有财产,决不意味着公共财产就可以被随便侵犯。”郎咸平先生这时出来呼吁保卫国有资产,虽然不是最早,但也是可贵的。其实据我所知,西方国家宪法中的财产保障条款行文也很少专讲保障“私有”财产的。保卫私产与保卫公产,真有什么矛盾吗?这些年来,“左派”抱怨公共资产被盗窃,“右派”批评私有财产受侵犯。其实在一个“权力捉弄财产”的社会里,无论公产私产都是权力刀俎下的鱼肉。人们常说宪政民主国家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其实在这些国家,公共财产受到的保护也比我们这里严密得多。福利国家瑞典的公共财力堪称雄厚,自由市场美国的私人财富也很惊人,但无论瑞典还是美国,公私财富的比例也许不同,但公产私产同样是不可侵犯的。

真正的问题是:第一,何谓保障财产权?第二,财产权为什么会受侵犯?怎样才能保障财产权?

先说第一。谁都知道西方国家是实行所谓私有制的,据说那里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早就指出过,“世上只有计划经济国家禁止私有制,从来没有市场经济国家禁止‘公有制’的”。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不仅从最早的“五月花号”船民的公社生活,中经欧文、卡贝等人的世俗社会主义实验区,直到摩门教等宗教公社,只要是自愿者的结合,从来受到保护。而且美国也是世界上公益基金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每年都有数目惊人的私人财产与遗产被自愿捐献给公益基金。这些自愿性质的“化私为公”从来受到社会道义的赞扬和国家政策(如捐款免税)的支持,谁也不认为这样的“化私为公”构成“私有财产流失”或者对“私有制”的侵犯。为什么?因为所谓保护财产所有权,就是保护财产所有者的意志受到尊重,而决不是说财产不可转移。相反,财产依所有者的意愿而转移,包括自愿地转为“公有”,本是保护私有财产的题中应有之义。

同样,所谓公产不可侵犯,就是要尊重作为公产所有者的公众之处分意志,亦即公产不能违背公意地被某些人私占私吞。因此,基于公意的公产分配与流转,经由公共选择程序的“民主私有化”,无论是“卖”是“分”,当然都不能说是“侵犯公产”,也不是什么“公有资产流失”,而恰恰是保护公产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私有者有权捐赠公益是保护私产的应有之义一样。任何尊重私产的法治国家都只禁止而且必须禁止把私产强行充公,而不会禁止私人自愿公益捐赠。同样,真正尊重公产的国家也只禁止而且必须禁止权贵私有化,不会禁止民主私有化。

在中东欧的经济转轨中,捷克是经由民主程序向全体公民免费(只交登计费)公开、公平分配国有资产的典型,而俄罗斯虽然如今许多人特别喜欢骂它的“证券私有化”,但正如我们已经考证过的那样,实际上俄罗斯的私有化主要形式是“卖”不是“分”,如今不得人心的“寡头”都是直接从国家那里通过“内部交易”获得资产,而不是从据说已经分得了国有资产的民众手中收购证券来发家的。但是,俄罗斯私有化的道义合法性饱受质疑,而捷克的证券分配就连当时的反对党捷共也不持异议,以反“新自由主义”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也说捷克的做法是“好的资本主义”。1997年后人们对捷克方式的质疑也主要是效率方面的。从来没有人说捷克这样做是“国有资产流失”。本来嘛,国有资产就是国民的财产,它既不是皇上的也不是官员“集体”的,把它按国民意愿公平、公正、公开地“量化到个人”,怎么算是“流失”?

可见,如今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立双方说法都很值得质疑。这次有的“非主流”朋友把“国有资产流失”简单地看成一个“贱卖”问题,而有的“主流”朋友则以“只卖不分就不算流失”来应对,标榜自己决没有把国有资产公开分给老百姓!你是没有公开给老百姓,只是暗中给了“自己人”而已嘛!

事实上,如果从总量来讲,国有资产如今至少在账面上看不但未减,反而显著增加。这次争论双方都提到了这个事实。“主流”方面的赵晓说这不是好现象,“非主流”方面的杨帆同样认为这是权力作用下民间资产“流失”到国有部门的结果,他也认为这是非正义的。所以,问题不在于国资与民资之间谁消谁长,谁流向谁,而在于这种流向是否符合公义。以强权化公为私和以强权化私为公都是不公正的,而且这两种不公正其实一脉相承。对公产的侵犯与对私产的侵犯同样是“权力捉弄权利”的结果。今天有人抱怨“崽卖爷田不心痛”,其实当年“崽”本来就没有把“爷”当爷,而是当孙子,何时把他的意志当回事?陕西府谷县当年有个农民叫戈色令,顶住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一系列压力,坚持单干。但到1958年人民公社时终于顶不住了,在土地、牲口入社后,只有树还是自己的,1964年农村搞“四清”,又说他搞资本主义,把他家的一万多棵树没收了,1969年又以“一贯走发家致富道路”的罪名,给戴上了富农分子的帽子,经多次批斗,被折磨而死。戈色令的境况并不是个别的。没有当年这种“崽夺爷田不手软”,何来今日的“崽卖爷田不心痛”?当年可以手硬如此,今天怎么会突然“心痛”起来?

这就涉及到“怎样才能保障财产权”的问题了。

我们都知道,改革前的中国是主张消灭私有制的,没有谁会认为那时的中国“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即使在那个时代,老百姓之间的偷盗、抢劫仍然是犯法的。张三偷了李四的钱,王五抢了赵六的物,警察照样要查办。这能证明那时中国保障了私有财产吗?不能。因为那时老百姓之间虽然不能互相侵犯财产,但权力可以侵犯、乃至任意没收公民的财产,即“崽夺爷田不手软”。

可见,私产受不受保障,不在于民间个人之间能不能侵犯财产,而在于统治权力能不能侵犯公民的财产。

同样,今天郎咸平惊呼国有资产受到了侵犯。然而如今哪个老百姓可以随便私拿公家财物而不受干预?虽然“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成为证明中国国有制下“产权不明晰”的常见话题,但是老实说,这种现象在文革时的管理混乱中比今天要常见得多,而那可恰恰是“国有神圣”的时代。如今的“大家拿”现象比起当年还是少多了。然而,“郎旋风”却使人发现国有资产如今受到了空前的侵犯。为什么?答曰:就是由于“崽卖爷田不心痛”么!

可见,公产受不受保障,也不在于老百姓能否私拿公物,而在于有权势者能否侵夺公产。

网上有帖云:“私产变公有,必须要私人同意;公产变私有,必须要公众同意:道理就这么简单。但是现在的情况往往相反:没收私产,例如强行拆迁,常常是‘国家’说了算而不管房主是否同意;置换‘公产’,又常常是官说了算,而不管公众是否同意。”

可见,无论私产还是公产,其不能得到保障的最主要原因都是一个,即“崽”权不受制约。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热爱公有制的社会主义者(指真诚的“主义者”、而不是拿“主义”只当敲门砖的人)与尊重私有制的自由主义者都不会有开心的一天。(凤凰周刊 ,2004年29期)

进入 秦晖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公产   私产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历史学 > 历史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4737.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