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研究》第1卷付梓不多久,我就开始着手第2卷的编辑事宜了。当初的想法是以专题或专集的形式编辑第2卷的,因为这样的编法可以为读者提供相对集中的信息或成果,我们自己也可以收到每辑一卷便有做成了一件比较实在的学术事情的功效。
想得多一些的专题就有好几个。突出的一个专题是关于法学理论与法治实际生活相疏离的问题。
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一直有一些赖人寻味的现象在我眼前浮动着,挥之也不去。一种现象发生在我们自己这里。最近二十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不可谓没有比较大的进展,法学理论的变化也不可谓不大。两者有一点还是共同的,那就是都相当注重外国,尤其是重视美国。这种情况与几十年前中国人对苏联的重视,至少在形式上几无二致。然而有意思的是,法学理论方面所重视所倾心的,是美国的判例法制度及其方法,是人家的地方性知识,以及其他一些此类东西。不少青壮年学者在推介这些东西方面,充满着热切的情绪,并且希望着把这些东西不仅移植到中国的学术领域,而且还移植到中国的法制和法治的实际生活中去,力倡在中国推行之,并且还恨铁不成钢地叹惜中国至今没有像样的这一类的理论和制度。这些推介还感染和启动许多还要年轻一些的学生或学者,以至不少年轻的学生或学者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已经不大读中国人自己的书本了。同高度重视美国的判例法形成鲜明反差的情形是,这些年来尚无一人专注于系统研究美国的成文法,没有人对成文法在美国以及其他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所处的地位、功能以及可以为中国所借鉴的程度,作出稍许像样的研究。
但是,在另一个侧面,当然也是更为重要的一个侧面,二十年间尤其是最近十余年,中国的法制和法治建设所注重的,倒首先是人家的成文法或成文法律制度,制定法律、法规,很少有几个是不管人家的相应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而总是希望了解和搞清楚人家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其所规定的制度,特别是想搞清楚像美国这样的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成文制度,是否可以为我所用。
这就在如何连接国际、向外国学习,如何移植或借鉴外国的好东西方面,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法制和法治实践方面连接的是人家的一套东西,法学理论方面连接的是人家的另外的东西。而且更有意思的是,法学理论与法制和法治实际生活这两个方面就都这么繁忙着,各忙各的,很少有相互干预的,以至迄今还没有人注意和研究这种法学理论与法制和法治实际生活的非常明晰的疏离现象。我们的实际生活与法学理论何以疏离至此?西方法律文化,比如美国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在中国何以有此遭际?中国的理论与生活如此疏离究竟意味着什么?是中国的法制和法治实际生活过于落后,还是法学理论研究太STUPID,太不得要领、太落后或貌似新潮而实则?这种疏离的情形还将延续到什么时日,它对我们的法制、法治和法学理论到底有什么影响?这些问题,总是在我的心头萦绕着。
另一些现象是外国的。比如,英国是一个以判例法和成文法都作为主要法的渊源的国家,判例法在英国的地位超过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但是,就是在这个国家,却产生了近代以来最先比较系统地主张制定成文法的重要人物如边沁、奥斯汀等,他们创造的分析法学派,他们的学说和主张,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产生不小的影响。然而他们的学说未能在其本土结出硕大的果实,成文法典在英国未能如他们所愿而获得昌盛,倒是他们的学说在欧洲大陆被多所接纳,成为盛极一时的欧陆法典编纂运动的理论渊源。再比如,德国人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主将,他认为,法实质上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是一种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渐进过程,非人的意志所能创造,因而反对人为地编纂统一的德国成文法典例如统一的德国民法典。他当了四十年的教授和多年的柏林大学校长,其学说影响不小。但是,对于他来说,遗憾的是德国的法制历史并没有按照他所指引的方向发展,德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典编纂并没有因为他的学说而付之阙如,他的学说在实践中并没有被接纳,在他身后只有十年便产生了德国刑法典,之后又相继诞生了著名的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在十九世纪涌现的三大法学流派中,只有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在二十世纪之后没有得到传人的系统弘扬,倒是边沁、奥斯汀代表的分析法学派和康德、黑格尔的哲理法学派在二十世纪以新的形式得以延续。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类现象呢?为什么在判例法传统非常深厚的英国产生了主张制定成文法的边沁、奥斯汀的学说?为什么在成文法传统非常深厚的德国产生了反对编纂成文法典的萨维尼的学说?为什么他们的学说都在很大程度上遭遇了悲剧性的命运?这些现象中蕴含着什么样的启示?为什么我们的学术界对于这些赖人寻味、发人深思的问题,迄未能引起注意?
我所倾心的另外一个专题是立法法研究。立法法是法中之法,无论人们怎样看待它,它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中,都是无可置问的。研究立法法,对于立法学而言,对于中国立法以至整个法制和法治建设而言,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自然是显豁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部重要的广为人们关注的法律,所引起的回应却是那样的褒贬迥异驳杂纷纭。这种情形在最近二十年的立法过程中,是突出且殊为少见的。这是为什么呢?已经产生的立法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其质量如何,怎样估价它,如何使立法法的重要地位为人们所认知?而人们又应当怎样认知立法法?立法法主要有哪些成功与不足,其原因是什么?立法法在实施中主要会遇到哪些难题,如何排解这些难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回答这些问题,不消说是我们这本《立法研究》应当担负的任务。
但是,在实施这两个专题研究的过程中,很快遇到一件新的事情,那就是为中关村科技园区这块人称中国硅谷的地方制定它的基本法规。这件事情不仅的确非常重要,而且也深深地吸引了我们,以至我们不由自主地先放下了上面所说的两个专题,而专注于中关村立法。我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立法研究》这一课题的开题报告中,写过这样一段文字:
中关村科技园区正在成为愈发引人瞩目的区域,将来也必然成为举世瞩目的地区。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深圳在八十年代吹开了改革的序幕,浦东在九十年代扮演了开风气之先的角色,而中关村在新世纪来临之际则将担当领导潮流的重任。中关村如要成为新世纪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高点,必须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首先要有作为这种法治环境的前提和基础的一个综合性的立法,其表现形式则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有了这个《条例》,未来中关村法治环境所需包括的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由此所构成的法律秩序体系,才有得以建立和展开的出发点。中关村无疑将会充满远阔明亮的前景。中国的法学专家能为建设中关村法治环境作出努力,我们这些中关村人能亲自参与缔造生活于斯发展于斯的土地上的法治环境,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是荣幸万端的事情。我们将以主要精力,必要时将以全部精力,投入到完成这一事业中去。
于是就真的投入到这一事业中去了。我被聘请为起草《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首席顾问、专家组组长,成为由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的,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委、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近十家单位联合组成的起草小组的副组长,全程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和制定。一直到条例于2000年年底出台并于2001年元旦生效之后很久,我还要以相当大的精力,去做条例的研究和阐释工作,去完成由我主持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立法研究项目。
这些实践活动和理论研究,都是极有意义也极能调动我的积极性的。但全程参与这项重大的影响深广的立法事业,在整整一年多的时间里,要参加几十次需要自己发挥相当作用的会议,有许多次会议一开就是数天,也就必然意味着我在其他方面只能作出重大放弃了。何况起草中关村条例说到底对于我来说还只是“业余”工作,我的本职是在北京大学当教授,一个学期至少讲授三门课程,听课学生上个学期多达600人以上,这个学期也有三四百人,单是回答他们给我发送电子邮件向我提出的种种问题或曰请教,即便按照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计算,我就极难应对。何况我还指导着十多名博士研究生和多名硕士研究生,要阅改他们的论文,要释解他们的问题,要关心他们的成长。何况我还主持着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要努力完成这些项目的研究和写作任务。何况我还需要经常分身于校内校外的种种学术的和法制建设方面的会议,每天总是要处理那么多的电话。恐怕很少有什么方面的限制能够比人的时间资源的有限性,更能清除地显示出来了。我的时间资源究竟是非常非常有限的。尽管我差不多天天弄到很晚很晚才睡觉,尽管我常年根本就谈不上什么休假,根本谈不上什么周末,相反的,凡是法定节假日都是我寄望完成上述任务而少受干扰的最好的工作日。
就这样,我的那些以《立法研究》来实现系统探讨诸如理论与生活的疏离、立法法的际遇及其完善之类专题的愿望和努力,就不能不暂时为中关村立法所阻隔了。不过,我改变了想法,想把参与中关村立法、完成《中关村立法研究》项目同编辑《立法研究》结合起来。我按照这个新的主意做了安排,并且由于《中关村立法研究》所产生的成果质量是不错的,有三十多篇很有见解的文章,从这些文章中选取二十几篇编辑《立法研究》专辑,不会没有把握。然而,就在这一编辑工作差不多已经告成之际,委托我们完成《中关村立法研究》项目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方面,表示了颇强的希望能够有作为独立成果的《中关村立法研究》一书的愿望。这一愿望是合理的,有一本这样的书,一般说是完结研究项目所需要的,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独立完整地反映和记录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侧面,也便于更好地推介中关村。这样,我又需要作出调整:把原本打算作为《立法研究》第2卷的文稿,改作一部专门著作或专门论集,再重新编辑《立法研究》第2卷。好在想以《立法研究》实现探讨种种专门问题的愿望由来已久并已作出一些努力,所积聚选择的文稿也就并不匮乏,在这个基础上再组织一些反映立法实践中其他重大主题的有质量的论文,《立法研究》第2卷的论文编选,不仅也就定夺了。里面的文稿我是全部都看的,绝大多数文稿都是经过我修改定稿的,有一些文稿我还作了较多的修改。我的修改恐怕未必都怎么好,但我希望自己是一个称职负责的主编,我只能这么做,应当这么做。
编完这本书稿,发现这个学期竟然就要结束了,我必须赶快交稿。这篇准备放在全部文章之前的文字写到这里,晨曦也已经来到窗外了,我今天就应当交稿。
历史的运行每每都能离开常规轨道而青睐偶发事件,何况编书呢?许多美好的愿望往往因为偶发因素难能如期兑现而使人一憾再憾,但生活的进展总是不时显露出许多富有生命力的新的情形而又让人欢悦使人感染。这便是生活吧。我们这些职业法学学人所做的所研究的都应当是法治生活的一个部分吧?
周旺生
2001年6月12日晨于蓝旗营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