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利用1988—2008年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后发现:首先,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省内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增加各省的犯罪率。其次,中国犯罪率的上升和“第五次犯罪高峰”的产生与城市登记失业率有关:一方面,它意味着民工失业率也可能在上升,城市居民和民工失业的增加都会直接推动犯罪率上升,而由于失业的民工缺乏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他们会更加脆弱并更容易走向犯罪,因此会更容易推动犯罪率的上升;另一方面,城市失业率的上升还会推动地方政府采取更加歧视民工的就业政策来保护城市居民的就业,因而在犯罪率上升和犯罪高峰持续的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文的解释对于理解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制定降低犯罪率的公共政策提供了重要启示。
关键词:城乡收入差距;犯罪率上升;城市失业率;失业民工的脆弱性
*章元,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邮政编码:200433,电子信箱:zhangyuanfd@fudan.edu.cn ;刘时菁,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刘亮,上海市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感谢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008年重大项目“中国反贫困战略的转变:贫困脆弱性的视角”(08JJD790152)、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B101)、复旦大学中国国际竞争力研究基地985项目和上海市2010年浦江人才项目“劳动力流动与中国第五次犯罪高峰的持续:理论、实证与对策研究”及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经济与社会工作室的支持。本文入选由《经济研究》编辑部等组织的“第九届中国青年经济学者论坛”;感谢匿名审稿专家的宝贵意见,以及石磊、陆铭、陈钊等教授和寇宗来、封进、王永钦、吴建峰、代谦、石知、陈硕等博士的宝贵建议,感谢在浙江大学召开的YES 学术研讨会上汪淼军、刘明兴、杜凤莲、施康等博士的有益讨论。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经济取得了显著进步。然而,我们可以观察到一个显著而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以各种统计指标度量的犯罪率却在持续上升。如图1所示,无论是侵财案件、刑事案件,还是凶杀与伤害案件,中国的犯罪率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都保持着明显的增长趋势。从图1中我们还可以明显看出,每10万人侵财案件数和每10万人刑事案件数在2000年左右有一个极其明显的跳跃,这一显著的上升被称为中国的“第五次犯罪高峰”。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所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比2008年同期上升14.8%.全国25个省市刑事案件立案数与2008年同期相比有所上升。也就是说,这一犯罪高峰到目前为止已经持续了将近10年,不但没有任何下降的趋势,反而打破了2000年以来的稳态而继续增长。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破坏性历来受到政府、社会各界及研究者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这些年来刑事犯罪率的持续上升,与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更是互相冲突的,所以这次犯罪高峰的产生更是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针对这一重大社会经济现象,很多研究从不同角度给出了解释。仅就社会学、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研究而言,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导致中国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很多法学研究和政府部门的报告也将民工进城导致的流动人口增加作为中国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目前国内关于这一重大问题的研究成果还不是太多,而且实证研究中可能存在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本文利用1988—2008年省级面板数据,从经济学角度重新检验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否是导致各省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因素,同时考察了犯罪率的其他影响因素。
二、文献综述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从理论上讲,收入差距的扩大确实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及犯罪率的上升。我们把全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与每10万人侵财案件数放在图2中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两者所表现出来的波动模式很相似,二者的相关系数也达到0.8以上,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可能是中国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影响因素。
收入差距的扩大与人类对于平等的追求和经济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对社会经济发展也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它对于犯罪率的影响历来受到了各国研究者的关注,引发了基于不同国家数据的大量研究。例如,Kennedy et al.(1998)利用美国数据的研究表明:收入差距与枪支和暴力犯罪有着很强的相关性;Kelly(2000)的研究也发现,收入差距对美国的侵财犯罪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暴力犯罪却有着强稳健的影响,并且弹性大于0.5.Tsushima (1996)基于日本的数据考察了贫困、收入差距和失业对谋杀、破门行窃、偷窃犯罪的影响,发现收入差距和偷窃正相关,而失业率与谋杀和破门行窃显著正相关,贫困水平只与谋杀显著正相关,但是当控制了失业率、年轻男子的比重以及工业化水平时,这种相关关系就不存在了。Fajnzylber et al.(2002)使用UNWCS (United NationsWorld Crime Surveys )1970—1994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蓄意谋杀和抢劫率的面板数据分析了犯罪率的决定因素,发现收入差距扩大显著增加了犯罪率。但并不是所有的研究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例如Brush (2007)分别用美国各州的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考察了收入差距对犯罪率的影响,结果发现二者在横截面数据分析中正相关,在时间序列数据分析中却负相关。Demombynes&zler(2005)检验了南非的收入差距对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的影响,发现破门行窃案发率在最富裕的警察分管区要平均高出25%—43%,他们没有发现不同种族之间的收入差距会增加冲突,但是发现了种族的异质性与犯罪高度正相关。另外,Soares(2004)提供的文献综述表明,在关于不同国家的16份文献中,至少9份文献发现收入差距对于某些犯罪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在国内学术界,人们也热衷于谈论收入差距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政府决策者也特别关心这个问题,然而我们并没有看到利用中国数据对这一问题做出很有说服力的经验研究(李实,2003)。这一状况在近年来有所改变,例如胡联合等(2005)的研究发现,全国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的扩大都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密切相关;白雪梅和王少瑾(2007)、黄少安和陈屹立(2007)等的研究也得出了收入差距扩大会增加犯罪的结论;陈春良和易君健(2009)利用中国1988—2004年的省级面板数据进行了研究,也发现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是导致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因素。另外,Edlund et al.(2007)的研究发现中国的性别比失衡也构成了推动犯罪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陈硕(2010)考察了政府的司法投入对于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并认为不断增长的犯罪率更大程度上是转型期中国的多种社会经济特征所致。
与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农村剩余劳动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大量进入城市。随着以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迅速增加,流动人口犯罪也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一个难题。
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流动人口在城市犯罪分子中确实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例如,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的统计,流动人口在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所占的比重在1996年为56%,2005年上升到61%,北京市的流动人口从1996年到2005年增长了2.8倍,而流动人口犯罪的数量增长了3.6倍(王大中等,2007);另外,还有很多研究都对中国的流动人口犯罪给予了关注,并将其归结为中国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许承余,2008;王大中等,2007;陈如和肖金军,2004;麻泽芝和丁泽芸,1999;王桂新和刘旖芸,2006)。
上述研究对于我们理解收入差距扩大的危害性以及流动人口增加对于城市治安状况的压力有着重要意义。然而,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以及民工进城对于犯罪率的影响并不像我们看起来那么简单,下一节将展开初步的理论分析,并给出本文的经济解释。
三、对现有理论的反思
虽然国内的研究大多认为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民工进城导致的流动人口增加对中国犯罪率的上升具有显著影响,但是本文认为如下几个问题仍有必要反复讨论。
(一)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与犯罪率上升之间有因果关系吗?
从前文的文献综述中可以看出,现有研究其实大多只是说明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与犯罪率的上升具有相关关系,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导致犯罪率的上升。理由在于:
第一,如果这一理论成立,那么一个自然的推论就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使得处于收入阶梯下端的农民更多地走向犯罪,但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城乡之间的长期分割以及较低的社会流动性,在城市倾向政策及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城市居民收入和福利水平更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农村居民可能认为这与他们完全无关,对于那些偏远地区的农民而言,他们甚至并不知道城市居民到底过着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为什么必然更多地走向犯罪?第二,与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并存的事实是城乡居民的财富差距也在扩大,特别是在城市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城市居民所拥有的财富会更加迅速地增长,财富差距的扩大也同样可能促进犯罪,而财富差距和收入差距之间又是高度相关的,这导致收入差距在实证研究中往往具有内生性,甚至在理论上我们无法区分是收入差距还是财富差距会推动犯罪,或哪一个更明显地推动犯罪。第三,即使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可能推动农村居民更多地走向犯罪,这里也需要区分犯罪的类型。从理论上讲,收入差距的扩大可能使得低收入群体更多地走向侵财犯罪,①而未必更多地进行其他刑事犯罪。如果一定要在收入差距与暴力犯罪之间建立联系,一个可能的机制就是低收入者的“仇富”
心理,但是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心理确实普遍存在并促使有这种心理的人更多地进行刑事犯罪。第四,在中国当前经济背景下,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而当更多的民工被吸引到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并得到更高的机会收益时,他们的犯罪倾向可能因此下降而不是上升。实际上,上述反思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探究引到了流动人口犯罪的问题上,于是就产生了本文想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民工进城导致的流动人口增加是导致中国犯罪率上升和“第五次犯罪高峰”出现的重要原因吗?
(二)民工进城导致的流动人口增加会推动中国的犯罪率上升吗?
根据逻辑关系,如果说民工进城增加了犯罪率,那么我们应该能够观察到民工数量与犯罪率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图3直观地提供了过去若干年中的民工规模。我们把图3和图1进行对比可以发现:第一,1994年前后中国就已经出现了民工进城的高潮,然而犯罪率在此时保持着非常平稳的趋势。第二,从图1中可以看出,1989年和1992年的犯罪率有显著的跳升和下跌,前面的跳跃是因为1989年公安机关纠正立案不实的现象,这使得刑事立案陡增(魏平雄等,1998),而后面的下跌是因为1992年公安部门提高了盗窃案的立案标准,如果忽略两次调整导致的波动,那么中国的犯罪率在20世纪90年代其实还是很平稳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民工数量已经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不足100万人迅速增长到2000年人口普查时的1.44亿人,也就是说,民工的规模在2000年前如此快速的膨胀并没有带来犯罪率的膨胀。第三,关于民工进城导致犯罪率上升的理论还无法解释的一个重要事实是:通过图1我们可以观察到中国的“第五次犯罪高峰”大致从2000年开始,但是我们并没有观察到在2000年民工数量急剧跳升。同时,在中国的“第五次犯罪高峰”出现和持续时,民工的数量一直很稳定而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例如,根据国务院研究室的调查,2004年共有1.2亿外出民工(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根据农村固定观察点的30个省近2万农户的监测数据,2004年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达到10260万人(陈晓华等,2005);而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为1.32亿人(国家统计局综合司,2008)。这些事实表明,犯罪率上升与民工进城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
除了上述因素外,我们还有其他理由质疑进城民工数量的增加会推动犯罪率上升的理论:绝大多数民工进城的目的是就业,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他们就业后的收入比在农村的收入有较大的上升,于是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进城民工的合法收入水平比留在农村时得到了更大的提高,他们的犯罪倾向会比在农村时更高吗?根据Becker(1968)的犯罪经济学理论,我们可以推断:现代科技在城市的广泛应用(例如摄像头)会提高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城市中的高楼及防盗门和防盗窗会增加盗窃犯罪的难度,投入城市中的警力密度也相对高,这些因素都会起到降低犯罪的作用;其次,即使我们假设某些民工在没有进入城市之前就已经是潜在的犯罪分子,或者假设农村的潜在犯罪分子更容易流动到城市,进入城市使得他们改变了犯罪地点,他们的流动一方面会增加城市的犯罪率,但是同时也会降低农村地区的犯罪率,然而我们并不清楚他们进城对于总体犯罪率的净影响是正还是负。总之,现有研究并没有证明民工进城规模的上升必然推动犯罪率的上升,流动人口在城市犯罪分子中的比重较高只是一个静态的事实,这并不能用来解释中国犯罪率随时间推移而上升的趋势。另外,我们还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即使证明了民工会增加流入地城市的犯罪率,我们是否就能够将民工的数量与犯罪率直接而简单地联系起来?这中间的机制到底是什么?如果我们接受现有理论的解释,那么为什么图3中1994年前后出现的民工数量高速增长没有带来犯罪高峰,而2000年后的民工进城却导致了“第五次犯罪高峰”?
(三)现有研究在方法上是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除了上述问题外,现有的一些研究在方法上可能还存在某些局限性:第一,在实证研究中,很多文献都没有能够采取很好的策略来解决变量的内生性问题,例如与收入差距密切相关的财富差距也可能是促进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而现有的大部分研究都没有控制财富差距。为了解决这一内生性问题,本文将利用工具变量。第二,很多重要变量在现有的研究中没有控制,例如,公安部门曾于1996年和2001年分别实施了两次“严打”,1989年对立案不实进行了调整,1992年对盗窃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第三,现有大部分研究都是利用时间序列数据,而时间序列数据大多是小样本,并且会存在时序自相关等问题,而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研究则更具优势。
(四)什么是中国犯罪率上升及“第五次犯罪率高峰”出现的深层次原因?
如果上述几个方面的质疑成立,那么是什么因素推动了中国犯罪率的上升?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第五次犯罪高峰”的出现?本文认为它与20世纪90年代城市失业率的上升有关: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上升表明,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岗位的绝对或相对减少,这意味着民工失业率可能也在同时上升,这两类失业人员的增加会直接推动犯罪率的上升;并且,失业的民工由于缺乏各种社会保障和保险,会比失业的城市居民更加脆弱,从而具有更高的犯罪倾向,于是会更加显著地推动犯罪率的上升;在此过程中,城市失业率的上升会推动城市地方政府对民工采取更加严厉的歧视性就业政策以保护城市居民的就业和再就业,这被形象地称为“腾笼换鸟”(杨云彦、陈金永,2000),而这种歧视性政策必然导致民工失业替代城市居民失业,从而在中国犯罪率上升的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上述因素综合在一起推动了中国“第五次犯罪高峰”的出现与持续。图4提供了城镇登记失业率与犯罪率的直观描述,二者的相关系数高达0.82.下面我们从三个角度对上述机制进行更详细的阐述。
1.城市失业者的增加会直接推动犯罪率上升
20世纪90年代城市部门的民营化改革打破了城镇居民的“铁饭碗”并带来了较多的城镇失业,这些改革使得部分城市居民的福利受到了损害,社会矛盾激化,我们有理由相信部分城市居民会因为失业而走向犯罪,从而构成推动犯罪率上升的第一个直接力量。
2.城市失业率的上升意味着民工失业率也在上升,并且失业民工更脆弱
城市登记失业率的上升表明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工作岗位的稀缺性增强,所以我们推断此时民工失业率也会上升。而民工失业率的上升也同样会直接推动犯罪率的上升。
同时,本文还认为失业民工会比失业的城市居民更加脆弱,从而具有更高的犯罪倾向,脆弱的失业民工的增加是推动中国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力量。失业民工的脆弱性在于城市倾向的社会保障政策:为了减轻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催生的城市失业所导致的社会压力,各地政府在各部委和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逐步建立起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工人可以进入中心并领取一定的生活补贴;同时,各地政府也逐步建立了覆盖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取消后,失业的城镇居民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然而这些社会保障政策从未覆盖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失业的农民工。由于这种歧视性的制度安排,失业民工比失业的城镇居民必然更具有脆弱性。民工为了增加收入来到城市劳动力市场,他们一旦失业,不但得不到他们所期望的更高收入,而且连原本在农村可以获得的低收入也无法获得,还要支付在城市的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城市政府征收的各种管理费等。此外,由于他们所拥有的社会网络主要在农村地区而非城市地区,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失业时利用社会网络来对抗失业影响的能力非常有限。脆弱的失业民工的增加更容易直接推动中国犯罪率的上升。
3.城市地方政府的歧视性就业政策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加剧了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在这一背景下,城市政府更加注重保护本地居民的就业。蔡昉(2000)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对城市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居民失业问题而对民工就业采取各种限制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实际上,中央政府也希望城市政府优先解决城镇居民的失业问题。例如1994年11月17日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中第5条的内容是:“只有在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用人员;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和工种;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从这一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中央政府也希望或默许地方政府对于外来劳动力采取歧视性的就业政策。
特别地,城镇失业率在20世纪末出现了一次跳升,图4提供了一个直观的描述:城镇登记失业率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都保持着缓慢上升的趋势,但是在2000年出现了一次非常明显的跳跃,而在这个跳跃背后,恰恰是城市政府从20世纪末开始针对民工就业采取更加严厉的歧视性政策。例如,北京市的劳动管理部门多年来都在制定和公布《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2000年限制民工进入的行业从1999年的5个增加到8个,限制性工种从34个增加到103个;袁志刚等(2005)的研究也发现:由于本地就业压力加大,上海市自1996年以来就加大了对外来劳动力清退与限制的力度,并要求从2000年起,需要新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先进入上海职业介绍网络招用本地劳动力,在招不到的情况下才可招用外来劳动力,招到外来劳动力后,须由单位统一办理就业证。为了进一步限制企业对外来劳动力的使用,还要求各单位按实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人数缴纳务工管理费和管理基金,以提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成本,降低对外地劳动力的需求。类似地,南京市政府于1999年发布了《南京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优先使用本市城镇劳动力。用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另外,也有城市于1999年出台了文件,并规定金融、保险等5个行业、34个工种限制使用民工,并规定“商业、旅游业以及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等第三产业招用下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人数的50%.其他各类企业招用下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人数的30%”。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各地政府,特别是民工主要流入地东部地区城市的政府确实在20世纪末开始采取对于民工更加严格的歧视性就业政策以更多地保护本地城镇居民的就业,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当城市失业增加时,这种“腾笼换鸟”的歧视性就业政策使得民工失业替代了城镇居民失业。下面我们提供一些关于民工失业替代城市失业的证据。
最近的一个证据来自于2008年发生的次贷危机。一个权威的调查表明,2008年大约有2000万民工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失业并返乡。然而这个数字可能低估了民工的真实失业状况,因为调查地是农村而不是城市,抽样调查时必然还有一部分失业了但是并没有返回农村的民工没有被包括在样本内。而同期城镇登记失业率仅仅从2007年的4%上升到2008年的4.2%,即使是2009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也仅仅上升到4.3%.我们知道中国经济增长的特征之一是出口导向型的,并且出口主要由外商直接投资带动,而外商直接投资雇佣的民工的比重并不高。根据由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社科院组织的“中国居民家庭收入调查”(CHIPS),我们发现只有大约8%的民工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就业。按照这个比重我们可以推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雇佣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城镇,那么外生的次贷危机带来的负面冲击理应体现为城镇居民失业的显著上升,而不是民工失业的显著上升。但是,实际结果却是民工更多地承受了失业。类似地,中国从1997年到1999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保持在3.1%,也就是说,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也没有导致中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升。在这两次金融危机中,如果没有城市政府的歧视性就业政策,中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应该更高。
由于数据约束,目前我们还无法分别度量出失业率上升推动犯罪率上升的上述三个渠道,但是可以提供一些数据支持。第一,很多调查和研究发现,在世纪之交,中国东部城市的流动人口犯罪比重呈明显上升的趋势。例如广州市的流动人口犯罪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重从2001年的84.5%上升至2004年的87.5%,天津市的流动人口犯罪比重由1999年的35.6%上升到2005年的42.3%(丛梅,2007);另外,根据王志强(2006)对天津市当年入狱罪犯的调查,流动人口罪犯占当年入狱罪犯的比重从2002年的26.7%上升到2005年的42.5%.第二,有调查发现,20世纪末以后城市流动人口犯罪分子大多是失业的流动人口,并非一般的民工或流动人口。例如王大中等(2007)对北京市的调查发现,2006年上半年无业和职业不固定人员占犯罪流动人口的64.2%.
在珠江三角洲的调查显示这一现象更为突出,流动人口中无业人员、无证(缺证)人员犯罪在整体城市犯罪中几乎占到99%,而广州市的流动人口中无业人员、无证(缺证)人员犯罪占全市犯罪总量的比重为80%.陈如和肖金军(2004)基于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数据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犯罪的流动人口主要集中于收入较低的单位用工、建筑、搬运、经商服务、收旧拾荒者以及无业人员,收旧拾荒与无业人员犯罪占流动人口犯罪的比重从1998年到2002年达到40%左右并有上升的趋势。上述数据为我们提供了两方面的证据:第一,流动人口犯罪在城市犯罪中的比重从20世纪末以后保持着上升趋势,特别是在民工主要流入地的东部地区城市尤为突出;第二,流动人口中的罪犯在20世纪末以后主要是失业或半失业的民工,而不是普通的民工。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流动人口犯罪的增加并非是因为进城民工数量的增加,而是因为民工失业的增加。
总之,本文认为中国犯罪率的上升与民工进城导致的流动人口增加并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犯罪率上升和犯罪高峰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歧视性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政策背景下,失业的民工更加脆弱从而更容易走向犯罪;同时,在城市地方政府实施更加严格的歧视性就业政策的情况下,民工失业会替代城市居民失业,这会对犯罪率上升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
六、总结、政策启示及展望
本文利用1988—2008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重新考察了城乡收入差距和城市失业率对犯罪率的影响。在同样面临着无法获得充分统计数据的约束下,相对于现有的研究而言,本文得出了一系列新的结论。首先,我们并没有发现明显的证据支持省内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增加该省的犯罪率;其次,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将民工进城导致的流动人口增加与犯罪率上升联系起来,中国犯罪率上升与“第五次犯罪高峰”出现与中国在2000年左右出现的城市劳动力失业率跳升有关,它一方面会直接推动失业者走向犯罪,特别地,由于地方政府的各种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险没有覆盖民工,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失业后会更加脆弱,并因此而具有更高的犯罪倾向。在上述过程中,城市地方政府在劳动力市场上对民工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歧视性政策,加剧了民工失业对城市居民失业的替代,而由于失业的民工更加脆弱。所以,城市地方政府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在中国犯罪率上升的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虽然本文的结论也表明了中国的“第五次犯罪高峰”与民工进城有关,但是它与现有文献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的论断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认为:如果不出现城市失业率的上升,如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失业后也能得到社会救助,则“第五次犯罪高峰”未必出现和持续。因此,本文的政策建议也完全不同于以往。以往的政策建议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和管理,或者采取措施控制流动人口的规模。而本文得出的政策建议则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要尽快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例如最低生活保障)与救助体系,特别是针对在城市失业的民工的救助体系,以降低他们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失业后的脆弱性与犯罪动机。第二,城市政府看似可以很简单地颁布一些就业政策以使得民工失业替代城市居民失业,以“腾笼换鸟”的方式实现“城镇登记失业率不上升”的目标,甚至还可以针对雇用民工而设立各种收费制度来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但是这种政策可能把脆弱的失业民工推向了犯罪的边缘,所以中央政府要推动城市政府消除在劳动力市场上对于民工就业的歧视,促进城市劳动力市场更好地发育,取消城市政府针对民工就业而设立的收费、各种证件等管理制度。特别地,城市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应该瞄准的是那些失业的民工,而不是全体民工,这种公共政策瞄准目标的缩小,可以起到降低公共政策成本和提高政策效率的重要意义。
第三,从长远来看,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城市的就业岗位是降低失业率和降低由失业率上升导致的犯罪率上升的最根本途径,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失业问题,才能够消除推动中国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力量。
除了上述政策建议,我们还可以基于本文的研究结果引申出对未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展望。首先,从本文的解释中可以看出,让民工进城就业其实正好是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阀门”:
如果允许更多的民工进入城市就业,就会增加他们的收入水平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和降低犯罪,而如果实行僵硬的户籍制度将他们阻挡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之外,使他们没有机会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或者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采取歧视性就业政策,在对他们的歧视性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情况下,这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和增加犯罪,这些都是与我们建立和谐社会、保障民生和实现城乡融合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的;其次,我们还必须意识到,在中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工业化和技术进步的一个必然结果是资本替代劳动,投资的就业弹性降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继续释放更多的剩余劳动力,这一趋势给政府通过创造就业岗位而降低失业率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虽然说中国的“刘易斯拐点”是否已经到来还有争议,但是中国城市的失业率在过去10年内维持在高水平上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它将构成未来中国经济发展在一定阶段内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深层次矛盾。同时,与这一问题密切相关的并且需要引起中央政府注意的是:在现有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增加GDP ,从而不可能以降低外来民工的失业率作为自己的目标,通过创造足够多的就业岗位以降低失业的成本必然较高,而要将有限的工作岗位优先分配给城市失业者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这只需要颁布一些管理条文或简单的政策即可以实现。所以,地方政府对于解决民工失业这种深层次矛盾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必须引起中央政府的重视。
最后强调的是,虽然我们没有发现省内的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会显著增加犯罪,但这并不代表收入差距扩大并不重要或者不值得重视;我们并没有证明不同区域间的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特别是东部城市地区与西部农村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会推动犯罪率的上升,也没有证明城市内部和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不会增加犯罪。同时,与中国收入差距扩大相关的是财富差距的扩大,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促进和互相影响的,在城市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迅速增长的情况下,城乡之间财富差距的扩大所可能具有的负面影响也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当然,在拥有数据的情况下,这些问题也构成了未来的重要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