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东风:保护我们脆弱的良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46 次 更新时间:2011-09-2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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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东风 (进入专栏)  

9月6日卫生部颁发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试图从医学角度告诉人们应该如何正确地救助老人、减少因“干预”不当而造成二次伤害,但这个似乎是纯技术的问题,却引发了该不该扶助跌倒老人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和卫生部的初衷相违背)。这份“指南”被各大媒体以“跌倒老人扶不扶要看情况”、“跌倒老人不应急于扶起”等方式模糊解读后,引起民众广泛关注,它再一次触动了当今中国人脆弱的道德神经。

先有南京的彭宇案,后有天津的李云鹤案。最近几年连续曝光的几个例子有一个共同特点:助人为乐者反被诬告,做好人好事成本和代价太高。尽管从绝对比例上看这类以怨报德事件仍然属于“少数”,但是这个少数之所以能够引发道德震荡,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制度、道德环境和个人良知,都已经脆弱得让那只救助老人的手颤抖不止。

彭宇案和李云鹤案告诉我们,有些助人为乐者的善行在缺乏见证的情况下一旦被栽赃和陷害,法律将难以为其讨回公道。这是一个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在这个法律的“灰色”地带,人的行为驱动常常是他的良知。无论救助者还是被救助者都是如此。救助者冒着被诬陷的危险出手相助,当然是出于“恻隐之心”:袖手旁观或一走了之“于心不忍”、“于心不安”;被救助者尽管有通过诬陷恩人而获得赔偿的机会,但大部分人却选择断然放弃这种机会,是出于良知(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中那个老人一开始在家人的怂恿下诬陷了好人,但最终还是良心发现说了真话)。这说明大部分人还是有良知的。

什么是良知?阿伦特说:良知的本质是一个人的这一半不能和那一半打架。她说:每个人身上其实都存在两个“我”,这个“我”就是那个“我”的行为的见证者,反之亦然。因此,即使在没有他人们在场、也没有监测器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其实仍然有见证者,这个见证者就是“我”自己,这个“我”会对那个“我”形成监督。当“我”见到一辆汽车撞到老人并逃之夭夭时,一个“我”——向善的“我”——会立即产生救助老人的念头(因为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有“不忍之心”),而另一个“我”会提醒说:“不要多管闲事惹一身臊”(因为人除了“恻隐之心”还有现实的考虑)。而“我”之所以最终决定出手相助而不是袖手旁观,就是因为向善的“我”不能容忍与一个明哲保身的、不为善的“我”作伴为伍。如果这个老人最终因为“我”的袖手旁观而死去,那么,即使没有任何他人知道“我”当时在现场,“我”仍然一辈子不原谅自己,为什么?不是因为法律,也不是因为社会舆论,而是因为“我”再也无法摆脱“我”自己讨厌的、蔑视的、瞧不起的另一个“我”,我将不得不永远与之作伴。这就是良知和善行德的超功利性质,它完全源自一个人的内在动力,而与外在的功利无关。为了金钱、名誉或其他目的做好事,已经不再是助人为乐,因为助人为乐是以助人本身为乐,而不是因助人的获利结果而乐。就此而言,设立助人为乐奖见义勇为奖是违背良知和善行的本质的。

但问题是:这个向善的“我”并不是不倒翁,没有任凭风吹雨打依然永久挺立的钢筋铁骨之身。向善的“我”并不总是能够无条件地战胜现实的“我”。相反,它是需要社会环境培育的,是脆弱的。在一个到处充满了怀疑和防范、栽赃和诬陷的社会环境中,在一个法律不但不能保护助人为乐的好人,反而违背常识屡屡委屈好人的制度环境中,驱使人们做好事的那个向善的“我”,亦即良知,是靠不住的,因为助人为乐的代价太大,因为人毕竟首先要活着。除了个别圣人之外,绝大多数人不能不屈从于现实原则(即便因此付出自己和自己“打架”的代价)。以彭宇案为例。在宣判前两个月的庭审期间,彭宇还坚持:以后“再碰到这种事情(即被冤枉和栽赃)还会出手相助”;但宣判之后,就再也没有了当初的坚决。此案唯一的证人也悲哀地感叹:以后谁还会做好事?

我以为这就是我们的道德建设在今天面临的困境:我们缺乏的不是良知,而是维护良知的社会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在恶劣的社会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中,良知是靠不住的,是脆弱的。特别是对人的行为具有刚性制约力量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救助者遭到被救助者控告的情况下,对救助者必须首先作无罪推定,而不能像彭宇的一审判决那样,荒唐地“从常理”推断“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另外,更根本的是要重建人际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不能怀疑一切助人为乐者都有私人目的。现在人们对好人好事持有普遍的怀疑心理:这个时代、这个社会谁还会做好事?谁还会学雷锋?一定是别有用心。从大众到法官,已经没有人相信现实中会有雷锋这样的人。诚信丧失到这种程度,可谓触目惊心。如果一个人要在确保有摄像头、有人证物证,确保自己不会被冤枉的情况下才对需要紧急救助者伸出援手,这双手也伸得太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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