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个中央部门晒“三公”账单的交卷时间已过去近两个月,目前仍有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和侨办3个部门尚未公布。对此,外交部表示,今年不会公开三公经费,至于今后是否公开,目前尚未确定;而国务院港澳办和侨办均称,两个部门不应在98家名单之列,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审议。对于不公开的原因,三个部门均称是涉及国家机密。
如果说,公众此前尚能看到几个大而无当的数据;而今,三公经费被扣上“国家机密”的大帽子,则一丑遮百丑,公众连观看数据(尽管是注了水)都成了一种奢想。若有不识趣的刨根问底者,你还得被官方认定为刺探国家机密的“间谍”。公权部门的倨傲、强硬嘴脸,在这里一览无余。
对于这个结果,我并不觉得有些许意外。其实,即便这三个部门公布了,也不过是个“分类总账”,至于花得是否合理,则只有公布者自知。乃至,在公开标准和具体细节阙如的背景下,已公开的95个部门的相关数据,又有多少可信度?这是值得怀疑的。
退一步说,即便数据是真实的,相关部门也有着极大的解释空间,比如以所谓的“工作性质”和“国家机密”来搪塞公众。前者已为水利部所实践——7月,针对公众质疑的占“三公”总数超过八成的公务用车费和较去年增加100多万元的出国(境)费预算,水利部就振振有词地称是“工作性质”所致。
显然,无论是“工作性质”还是“国家机密”,都不过是公权部门私利的遮羞布。换言之,所谓的“国家机密”,实质是一种“特权私密”,这是借国家之名行掩耳之实。三公经费公开之所以成为老大难问题,其原因无非就是其中暗藏着深不可测的猫腻。但如果照这三个部门的逻辑,很多部门都可以不晒账单了,因为没有哪个政府机构不担负着国家安全的重任。
国家机密关涉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其与三公经费之间并不存在关联性。作为一种常识,三公经费取之于纳税人,属于公共财产,它的使用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显然不是政府的内部事务,因而必须要对纳税人负责,必须公开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事实上,我国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和政策规定三公经费是不能公开的“机密”。相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四款明确将“政府预算、决算报告”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而三公经费恰恰是财政预算的内容之一。
再者,“三公”公开所体现出来的财政透明理念,且不说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一种普遍共识,就算是在家天下制度尚未打破的晚清,随着西方预算制度的传入,满清王朝也接受了财政透明的新思维,并付诸实践。以此观之三部门的作派,不必说有违时代潮流,乃至连封建王朝都不如,如此倒退,令国人情何以堪!
需要追问的是,“国家机密”泛滥的根源何在?直接原因在于,一方面,相关法规过于粗糙、笼统,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很多该不该公开的事项上非常模糊,而《保密法》第八条第七款所谓的“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则赋予了公权部门灵活操作的空间。另一方面,《保密法》对定密权的界定太过分散,比如该法第十一条就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这意味着镇一级机关都有定密权,而遑论外交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效力。
不可否认,上述因素为公权部门拥有定密的自由裁量权扫清了路障,但说到底,“国家机密”泛滥的背后实质是权力的泛滥。权力一旦不受制约,法律必然成为权力随意拿捏的橡皮图章,而拥有无边界的解释权。即便是不相干的事物,经权力之手,也可发生关系。这也正是“国家机密”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的根本原因所在。因而,民意若想穿透“国家机密”这堵厚厚的墙,让“三公”在阳光下裸奔,除了修补相关法规的漏洞、制定明确的细节和公开的标准,更为关键的是须有制度托底,让公众在权力的监督上拥有更多话语权。